(西南科技大学 四川绵阳621000)
我国银行业高管薪酬问题一直以来备受舆论关注,2009年开始,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限制过高的高管薪酬。2009年2月,财政部《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税前最高年薪为280万元人民币,但这一规定对股份制商业银行高管没有约束力。2009年9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政府首次对所有行业央企发出高管“限薪令”。文件首次明确规定国企高管基本年薪与上年度央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联系”,绩效年薪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2010年3月10日,银监会下发了《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目的在于充分发挥薪酬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中的导向作用,不断完善薪酬激励约束机制,防止激励不当或激励过度,促进银行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2012年3月27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要求深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管理。
高管薪酬的根本目的在于激励和约束职业经理人的经营活动,从而降低两权分离导致的代理成本。科学合理的高管薪酬制度对于调动高管工作积极性,约束高管行为,促进股份制商业银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薪酬机制不合理,不仅不能降低代理成本,反而会成为侵占上市公司和广大股东利益的一种手段。本文在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和国际国内经济大环境,借鉴国内外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体系制度合理方面的基础上,旨在探析建立一种科学合理的高管薪酬制度,促进银行业的稳健长远发展。
本文选取2012年16家上市银行作为研究对象,如表1所示。这16家上市银行包括5家国有商业银行 (根据2006年银监会出台的《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交通银行也被划入国有控股银行之列)、8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3家城市商业银行。
我国银行业高管薪酬水平高于其他行业,且呈逐年上升趋势。以2011年为例,银行业高管薪酬是农林牧渔业的近8倍 (农林牧渔业代表了全行业的最低水平),也是位居第二位房地产行业的3.3倍之多。在已披露的2012年年报中,七成以上高管薪酬较2011年同期都小幅增长,中农工建交五大行行长税前合计总薪酬均在100万元上下浮动,而股份制银行董事长或行长薪酬大多超过300万元。高管薪酬最高的是平安银行原行长理查德,以795万元年薪位居排行榜榜首,紧随其后的是民生银行行长洪崎,年薪高达534.48万元。
1.薪酬结构单一,短期激励占较大比重。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高管薪酬体制主要是在2010年银监会《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引导之下形成,薪酬体系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福利性收入等。一个好的高管薪酬结构应该是将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结合,有效的激励高管并分担风险。短期激励例如基本薪酬、绩效奖金等,主要是起到风险保证的作用,可以消除高管的后顾之忧;而长期激励如股权激励等,是激励高管做出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的战略决策,以维护企业所有者的长期利益。
2012年,除中信银行和招商银行给予部分高管人员一定的持股比例外,其他银行未见股权激励措施。说明我国银行薪酬结构还是以短期激励为主,缺乏股权激励和高管持股这样丰富的薪酬支付形式。企业高管没有动力做出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战略决策,而是追求短期效益,使企业绩效在短期内有很大的提高,从而获得更高的绩效奖金,导致银行的短视行为。
表1 16家上市银行高管薪酬
2.国有银行与股份制银行薪酬差距大。从表1可以看出,五家国有商业银行前三名高管薪酬的平均值大都在100万元左右,远远低于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其中股份制银行中最高高管薪酬是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最高高管薪酬的2-3倍,更是国有商业银行最高高管薪酬的7倍左右。可见我国银行业高管薪酬普遍较高,但银行间差距较大,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与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差距明显。这可能与国有银行高管任职的行政色彩较强、国家的限资令政策出台等有关。股份制商业银行因参与市场竞争充分,公司治理相对完善,其高管薪酬水平高于国有商业银行。
3.银行高管人员薪酬与员工薪酬收入差距过大。从薪酬数额分布看,银行高管与普通员工收入差距较大,从表1可以看出差距最小的是在5倍左右,最大的则是平安银行,达到20倍以上。银行高管的位置是高智力和高度责任的体现,应当给予与之相匹配的薪酬待遇。既要尊重高管人员的付出,又要避免员工薪酬两极分化的局面。早期国内银行大部分属于国有性质,国有银行收入分配一开始就存在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平均主义分配模式,员工收入差距较小,收入的差异不能体现其应该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付出劳动与所得收入并不匹配。随着近年来银行业的改革,我国商业银行的分配模式发生了重要的变化,逐步实行结构工资制,使高管人员与普通员工的收入差距逐步拉大,尤其在上市股份制银行中更为明显。商业银行薪酬分化严重、收入悬殊,导致员工积极性不高,影响效率。
4.高管薪酬与银行绩效关联度较低。由于信息不对称,与高管相比,银行的股东总是处于信息的劣势,很难以低成本来观察高管行为。因此,企业需要设计一个考核方法来考察高管的业绩和努力程度。目前,最简单有效的也是被企业最广泛应用的方法是根据企业业绩评价高管的业绩和努力程度,进而制定他们的薪酬。
商业银行高管薪酬与其所在行的经营状况缺乏联系,如表1所示,平安银行高管薪酬位列第一,但其净资产收益率却只有19.62%,其净资产收益率水平在16家上市银行中排名较靠后。而“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净资产收益率遥遥领先,但高管薪酬却较低。说明高净资产收益率与银行薪酬不存在明显关系,银行高管的薪酬缺乏相应的业绩支撑。
5.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模糊化。美国高管所有薪酬都可以一一披露,不仅仅是基本工资和奖金,还有激励薪酬、股票、期权、企业年金和固定收益价值、当期收益,甚至会披露到他们俱乐部的会员资格、理财计划顾问、专享的交通工具、定期体检、免费旅游等项目。但在我国,只要求企业披露薪酬决定程序、薪酬决定依据,包括股权激励的方法和草案,只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各项保险、公积金等内容,对金额当中的分项目缺乏明确定义。
从国内上市商业银行的规模来看,股份制商业银行高管的薪酬水平普遍比国有商业银行高,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大型上市商业银行高管往往兼具银行家和政治家的双重身份有关。国有银行的高管往往由国家任命,任职行政色彩较强,并受到国家出台的一系列限薪令政策的制约,其薪酬并不完全由银行的经营绩效决定。国有银行往往带有一定的政策性,为了解决市场失灵和公共利益目标而存在;股份制银行的存在主要是为营利。二者目标不同,运营方式和激励方式也不同。
1.薪酬考核指标不合理,未经过风险调整。大多数银行金融机构支付员工薪酬时,只考察员工为公司带来的短期利润,短期利润相同,员工报酬也相同。尽管对薪酬进行风险调整是显而易见的,但目前金融业并没有广泛接受的具体薪酬风险调整变量。主要原因是:公司员工几乎不持股,公司业绩恶化与否对其利益影响不大;再者,管理层以下员工通常认为公司业绩与自己无关,只关注自身利益。将员工薪酬与其业务带来的风险相联系,对高风险业务的奖金进行风险调整,可以有效抑制管理层和重要岗位员工为实现自己奖金最大化而使公司陷入高风险业务之中。未经过风险调整的薪酬制度无法防范员工为实现短期业绩最大化而从事长期的、难以估值的、高风险投资。
2.薪酬考核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绩效考核。我国商业银行高管薪酬与经营业绩相关,但并不明显,缺乏完善的绩效薪酬的考核体系。从表1中可以发现,国有银行高管薪酬与银行经营绩效相关性较差,即使银行经营绩效显著改善,其高管及员工的年均薪酬也不会随之显著增长。国有银行高管的选拔制度非市场化,监管层难以对激励制度完全市场化,这些银行高管的双重身份是一个难以调和的矛盾。股份制银行相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而言,高管和员工薪酬与银行业绩联系更紧密。这导致国有商业银行的高管及员工纷纷跳槽到绩效薪酬机制相对完善的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
1.从银行自身监管来看,一个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薪酬委员会制度必不可少。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薪酬委员会对确定企业高管薪酬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能够完善企业高管考核制度、制定高管薪酬标准。而我国国有企业缺乏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高管薪酬基本不受薪酬委员会影响,薪酬委员会没有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国家控股商业银行在高管薪酬设定上存在同国企趋同的双重身份:福利保障的政治性和薪酬收入的市场性,有关部门对高管薪酬的确定缺乏监管。
2.从银行外部监管来看,有效的外部监管可以降低企业的代理成本。我国银行业委托代理关系复杂,委托代理链过长,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比其他行业更为严重,使得对银行业的监管更为困难。政府应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保证上市银行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用法律手段强制定期披露高管的薪酬信息。
企业高管薪酬的基本前提是 “高风险、高收益”。银行在制定高管薪酬时,应增强高管薪酬与绩效的关联度,实现企业业绩和高管薪酬付薪效率最大化。为此,可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浮动薪酬管理,发挥奖金的杠杆作用,通过浮动薪酬强化业绩导向。(2)在短期内将现金激励递延发放。递延奖金制度有利于股东利益,但影响了高管的利益,为此,在递延比例和期限方面应参照世界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这种方式更适用于高管薪酬有充分竞争力且高管薪酬与利润密切挂钩的企业,一般企业应谨慎仿效。
对企业高管,不仅要有薪酬激励,还要有制度约束。一是合理控制企业经营风险,将风险因素纳入高管薪酬的考核指标体系内。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及安全指标和必要的社会责任指标,作为评估高管业绩的内容。二是建立高管薪酬披露机制,使高管薪酬进一步透明化。国家可要求企业在制定高管薪酬标准后,将薪酬标准交由企业职工审议,避免企业高管薪酬由高管自己制定的弊端,有助于增加高管薪酬的合理性。同时,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国资委和国有企业高管也应本着对公众、企业负责的态度,尽快采取措施公布自身薪酬情况,为我国尽早建立公正合理的高管薪酬制度和实现高管薪酬公正、公平、公开创造条件。
有效的薪酬激励手段应该通过激励行为实施,使企业员工将个人利益与银行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相联系,最大程度为股东利益和银行长远发展付出努力。因此,上市商业银行在设计高管薪酬激励模式时,应该根据各银行自身经营水平和实力,设计科学合理的薪酬组合,既要注重对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短期行为的激励,又要重视对长期行为的激励。在激励结构上,要扩大长期薪酬比例,把高管收益与银行的长期发展更好的统一起来。这就要求上市商业银行实施薪酬组合激励,逐步在财政部新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引进和探索股票期权的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包括股票期权在内的短、中、长期激励方式。一旦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风险等导致银行绩效快速下降,银行高管的长期股权激励部分执行也应相应受到一定限制。
首先,强化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职能。(1)建立兼任高管的执行董事规避制度,禁止其进入薪酬委员会,防止滥用权力现象。(2)引入薪酬专家和专业机构参与高管薪酬制度建立和优化,提高薪酬决策的专业性和科学性。(3)建立问责制度,对于薪酬委员会委员决策时重大疏忽或偏差,追究相关责任并进行一定的惩罚。
其次,发挥监管机构的力量。政府、监管机构、公众都应该发挥其对商业银行高管薪酬的监督作用。政府部门应该完善商业银行高管薪酬制度的法律法规,加强对高管薪酬的宏观引导和管理。发挥股东大会的监管作用,增强股东大会对商业银行高管薪酬的决策影响力,让高管薪酬接受股民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