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 恬 许志明 吴锦嵩
(1.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公司金秋对外合作项目部,四川 成都 610051;2.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公司蜀南气矿,四川 泸州 646001;3.中国石油川庆钻探工程公司财务资产处,四川 成都 610051)
产品分成合同是资源国政府(或以国家石油公司为代表)与国际石油公司为合作开采本国油气资源而依法订立的包括油气勘探、开发、生产、销售在内的一种国际合作合同。这种合同形式广泛应用于国际油气合作业务中。产品分成合同既是规范和约束合作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有效法律文本,也是调节石油生产总利润在资源国政府和国际石油公司之间分配的杠杆和标准[1-2]。目前中国石油执行的国内产品分成合同的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资源国或者国家石油公司的参与程度,限制了资源国的话语权。笔者拟结合中国石油国内对外合作项目的实践,分析产品分成合同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应对措施。
产品分成合同是投资者逐年从产品中收回成本,并获得利润,以油气产品作为承担勘探风险回报的一种合同模式。合同的核心是资源国将油气区块作为资产投入,投资者进行勘探或开发并承担全部风险。
目前,产品分成合同主要由4个核心部分构成:① 矿区使用费;② 成本回收,即投资者在产出的油气产品中回收勘探、开发投资和作业成本;③ 利润油气分成,指扣除矿区使用费和费用回收后的剩余油气,即“利润油”或者“利润气”;④ 税收,一般投资者的利润油气按照资源国政府的法律法规要求而交纳。
1)产品分成及费用回收模式实例。本文以中国石油目前正在实施的一份国内产品分成合同为例,简述现行的分成模式及对应的合作模式的特征,如图1所示。
2)组织管理模式。中国石油国内对外合作项目有其独特的组织和管理运作方式。各级监管部门较多,审批环节较为复杂,具体的运作模式如图2所示。
图1 产品分成及费用回收模式示意图
图2 组织管理模式示意图
主要产品分成合同的分成比例是根据R因子计算得来,而R因子与该区块的产量挂钩。但由于合同一般不对开采的地层有限制,因此,在设计分成模式时,需要对合同区域的地质情况有较为深入的理解,才能使资源国或者国家石油公司既不会在下一阶段有较大损失,也不会因为分成条件苛刻而难以吸引国际石油公司参与。
合同条款明确了双方的权责并规定应采取“协商一致的方法做出决定,凡一致通过的所有决定即为正式决定,对双方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但同时也规定“如经联管会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采纳作业者的意见”,这就意味着虽然联管会是项目的最高决策机构,联管会主席是由资源国委派的首席代表担任,但在双方出现争议时,最后的决策权还是在作业者一边。合同还规定“除采办代表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外,公司的其他专业代表不应干预作业者各部门经理对有关事项做出决定”。换言之,项目的作业活动是执行作业者的决定,直接参与项目执行的资源国的专业代表(或者部门副经理)仅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无权参与项目作业的决策。这些条款都给予作业者很大的自由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资源国的话语权。
合同条款规定:“在因土地征用和拆迁问题而导致最低义务工作量履行延迟时,公司可以考虑延长评价期”。产品分成合同对义务工作量的限定主要由5个因素组成:钻井数、总进尺、首气时间、提交首个总体开发方案的时间、总投资。根据北美非常规气田的开发经验,单井应至少进行6个月的连续试生产作业,以获得必要的地下资料和数据,评估该区块的潜力。但合同并未规定如果由于井不满足连续试生产作业的条件而导致资料获取不完整,是否可作为批准区块评价期延期的必要条件。就这给予作业者在提交延期申请时更多的灵活性,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油气田投产的进度。
主要的产品分成合同都规定了上级管理费的取费标准和适用范围,即在年度预算总额的基础上,按照阶梯式的取费率向项目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以支付作业者的总部机关对项目提供的管理服务,包括行政、财务、法律等。表面上看,上述取费只是根据既定的数学公式计算出来的一串数字,但对资源国而言却具有风险。首先,对“作业者的总部”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义,是全球总部还是中国区或者亚太区的总部,这直接关系到上级管理费的管辖范围。如果是全球总部,那么中国区总部另外再收取一笔管理费就是理所当然了,这无疑是更多地分摊了作业者的管理成本,增加了对外合作项目的负担,影响了资源国的权益。另外,产品分成合同中规定,对于公司总部机关对项目在评价和开发过程中进行的管理和提供的支持应收取一定的协助费,但这是一个双方商定好的数字,在长达30年的合同期内都不会更改。如果项目有好的储量发现并进行了较大规模开发时,就会产生的这样一种结果:作业者收取的上级管理费往往高出资源国收取的协助费几倍。
产品分成合同规定:“在实施已批准的工作计划和预算中的单项项目时,如果需要,可以超支,但其超支额不能大于该单项项目预算金额的10%;如果作业者预计某项工作实际支出将超出10%时,作业者应准备一个补充授权开支,提交联管会批准。”该条款没有规定超支的上限,也就是说,理论上作业者可以符合程序的方式无限地增加该项目的预算。虽然合同也规定了“如果联管会确定为不合理的超支,则作业者在同一年度内不能再次发生此类超支。”联管会还可以决定这些超支费用应计入联合账,还是由作业者独自负担。但条款却并未对什么是“合理”或者“不合理”的超支做出更多明确的解释,给予作业者在预算执行上很大的灵活性。另外,合同对不得记入联合账的费用仅有以下的注解:“由于作业者或者作业者的雇员的严重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所造成的任何损失。”但双方对“严重过失”或者“故意不当”有不同的解释,而项目的实践证明该项规定虽然原则上是正确的,但不具有可操作性。
产品分成合同对联合项目中作业者人员管理规定是要求作业者“制定人员编制计划和人员费用计划,包括人员工资、薪金标准、各种补贴和福利等,并提交公司审查批准”。但是在实际审查中,由于合同和政府对外籍人员都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作业者又是依据公司内部规定制定的人员计划,因此,给作为合作方的资源国在成本控制和管理透明度方面带来较大挑战。相反,合同中对公司的联管会成员及派驻项目的专业代表的薪酬等级、补贴、福利等都有明确和严格的规定,费率远远低于外籍员工,且调整的灵活性很小。
资源国应建立项目评估制度,定期对项目的完整性、执行情况、工作计划符合率等进行量化评估。例如,对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进行每季度回顾,对实际情况符合率较差的项目可以提出警告;如果出现严重不符的情况,甚至可以停止项目或更换作业者。
合同应明确作业者申请评价期延期的必要条件,且合理增加更多的关于作业者工作延期的附加条件。例如实物工作量、投资、技术培训或者转让的要求。特别是技术转让,对于资源国提高自身竞争力至关重要,但作业者和资源国的国家石油公司在市场上是竞争关系,因此,在技术及资料共享方面会设置很多限制,资源国可以考虑在同意作业者延期要求的同时,要求作业者提供相关技术设计和规范。
合同中应规定单项预算超支的上限,如果超出,将视为不可回收的部分。建议在产品分成合同中明确规定:经过双方调查核实后,由于作业者可控原因而导致的工程进度滞后所造成的损失由作业者单方承担,不再从产品分成中回收,以此规避资源国的风险,维护资源国的利益。对于项目投产时间一拖再拖,使项目前期投资不断增加,如果责任在作业者方面,可参照目前国际上的做法,规定作业者可回收费用的范围,对一些非作业成本、管理成本分摊设定最高可回收额度,避免作业者过多分摊上级管理成本或者公共费用。
建议资源国政府出台针对国际油公司参与其国内对外合作的外籍人员的薪酬福利待遇的法律法规,通过本国油企建立并实施评估机制对不胜任岗位的人员采取不予签发签证等措施。例如,马来西亚石油公司PetroNas就要求重要项目中技术人员必须具备10年以上工程经验才可以进入关键项目。严格控制外籍员工在项目人员结构中的比例,提高本地员工的比例。在合同中可以考虑明确外籍员工薪水标准及福利待遇。
[1]郭鹏.国际油气合作合同模式多样化[J].中国石油企业,2006(12):72-73.
[2]葛艾继,郭鹏.产品分成合同模式和回购合同模式比较分析[J]. 国际石油经济.,2001(11):6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