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小勇吴晓冰
要进一步扩大科技开放合作,支持企业到海外建立研发机构,通过建立海外研发中心以及合资、参股等方式有效利用全球科技资源
截至2012年5月,浙江经核准的境外研发机构达195家,投资总额达15.02亿美元,其中中方投资额为10.19亿美元。2005年以来,浙江企业在境外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数逐年增加,尤其是金融危机以后,企业“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浙江海外研发机构普遍呈现出以下特征:
机构规模普遍偏小。据统计,被调查的海外研发机构平均规模为9人,万向集团在美国底特律的研发中心的规模仅10人、巨化集团在美国费城的研发中心规模也为10人,新杰克德国公司和台湾永力达规模均仅为6人。其主要原因一方面规模小是企业研发机构的普遍特征,另一方面是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决定了国外的研发规模不可能很大。
机构分布以美、德、日、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为主。据统计,以香港、美国、德国、英国、日本等5个地区为主,占总数的71.7%,其中香港占28.89%、美国占27.2%、德国占9.8%、英国占5.8%、日本占4.6%。美、德、英、日的科技资源丰富,受到浙江企业普遍青睐,是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获取创新资源的重要区域。
机构行业分布以机械机电、生物医药为主。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中,所属行业遍及医药卫生、建筑建材、石油化工、信息产业、机械机电等,其中机械机电行业中的企业比重最大,达到44.7%。
机构设立方式以直接投资和收购并购为主。调查机构中,58.6%的企业选择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37.9%的企业选择收购或者并购的方式进行,仅有3.4%的企业会选择合资参股的方式。这表明,直接设立全资海外研发机构是现阶段企业普遍采用的手段,而对海外市场较为熟悉的企业,企业往往可以通过收购及并购海外机构的方式来实现迅速有效地利用海外研发资源的目的。对于与境外企业进行合资参股的方式实现走出去的方法,企业则较少采用。
机构目标定位以研发、制造、销售并重。据统计,海外研发机构中从事技术开发和改造的占比27%,为国外客户提供技术支持以及铺设国外营销渠道分别占23.6%,跟踪获取国外技术占21.3%,从事基础研究的机构则较少,仅占4.5%。现阶段浙江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的主要目的还是在于建立海外渠道,并为产品提供技术支持,跟踪、开发技术也是企业的目的之一。
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浙江企业在设立并购海外研发机构过程中,主要遇到融资难、东道国进入壁垒高、缺少国际化人才、省内政策扶持力度不够、行政审批复杂、政治信用风险等方面的问题。
融资难。融资难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企业到海外设立研发机构,对企业资金需求较高,通过企业自身或银行贷款等手段无法满足融资需求。二是国家对外汇管制制度,影响企业设立并购海外研发机构和为国外机构提供研发资金。据调查显示,61.7%的企业表示融资难是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具体表现为“企业拥有资金有限”、“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过程中融资困难”、“企业缺少设立海外研发机构所需的外汇资金”等。
东道国进入风险高。企业在设立收购研发机构往往遇到来自东道国的法律、政治、文化等方面的风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还缺乏经验。调查显示,70.2%的被调查企业认为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会遇到东道国较高的贸易进入壁垒,80.85%的企业对海外东道国的优惠政策不够了解。调研过程中,浙江西子联合控股早在2003年就设立了澳洲研发中心,但并未有实质性运作,主要是对海外投资风险认识和掌控能力不够,如何经营海外机构、利用本土研发资源缺乏经验和思路。杭州中高重工在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中,由于东道国政局不稳,也遇到合作协议履行的信用风险。
缺乏国际人才。许多企业反映缺少到海外工作的经营性人才和研发性人才,因为在海外并购过程中,需要消化吸收国外的技术资源,这就要求有能适应海外环境的企业经营人才和研发人员,但是受企业自身能力等因素限制,企业内部难以选拔抽调出优秀的国际化经营性人才以及可以满足长期驻外的研发人员。调查显示,66%的企业在设立海外研发机构过程中遇到了人才不足的问题。这些问题具体表现为“企业缺少到海外发展所需的国际化研发人员”和“在海外市场招募不到优秀的研发人员”,多家企业表示希望政府做好人才的鼓励推荐工作。
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目前,国家对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政策主要来自于商务部和科技部,原则性的鼓励政策较多。省级层面政策主要来自于商务厅和科技厅,主要是采取财政补助手段,对赴海外投资的企业来说支持力度十分有限,在税收、融资等方面的政策又难以突破。调查显示,77%的企业都表示我国及浙江目前缺少针对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的相关政策及鼓励措施,对企业的支持力度不够。另外,在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上,许多企业反映在海外的研发投资无法享受到税收抵扣政策。
行政审批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环节多、效率还不够也是一个重要因素。虽然近年政府在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上已经作了许多努力,但仍有60%的企业表示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过程中行政审批的程序过于繁杂,希望进一步提高企业设立或并购海外研发机构的行政审批效率,逐级向下放权,按项目投资额大小和国家产业政策,逐步以备案(登记)制替代审批制,促进境外投资(并购)业务的发展。
研究制定国际科技合作战略规划。要确立以需求为导向的国际科技合作战略。围绕浙江企业、产业的技术需求,进一步明确国际科技合作的重点领域与国别,主动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增强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科技合作的针对性。在扶持对象上,重点支持浙江146家龙头骨干企业、3973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上市企业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在扶持范围上,重点支持企业与美国、德国、日本、台湾等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科技合作,集中资源向重点企业、产业倾斜。在扶持领域上,重点支持企业在浙江42个块状经济与9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优势领域的科技交流合作。在扶持手段上,一是要积极组织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二是要组织实施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三是要鼓励企业合作共建、独资设立、参股并购等多种形式建立海外研发机构,对在海外从事研发活动、设立并购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财政补助;四是开展海外研发投资的培训;五是支持浙江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国外大学、科技园区合作共建海外科技企业孵化器、园区。
健全落实支持企业“走出去”政策体系。以省政府名义,研究制定出台《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若干意见》。在金融扶持上,一是要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二是鼓励银行积极支持企业境外设立(并购)研发机构融资需求,以及对已设立的研发机构提供信贷支持,创新金融服务。在人才政策上,要继续实施好省千人计划,引进一批顶尖的海外专家和优秀团队来华工作,鼓励其以合作研究或学术交流、技术培训以及工作任职等多种形式为浙江服务,为其提供安家、置业、子女教育等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大浙江企业“走出去”人才的培养力度,尤其是支持企业中青年人才到海外大学、科研机构的交流学习,提高浙江企业科技人员参与高水平、实质性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能力。在税收政策上,要完善落实好技术开发费150%加计抵扣政策。对企业设立境外研发机构发生的研发费用,允许境外研发机构与母公司合并申报纳税,研发费用按照150%在税前抵扣。
加强组织领导,理顺工作机制。要发挥全省“走出去”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进一步调整完善领导小组结构,增加科技、侨办、侨联、外国专家局等部门,健全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跟踪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要进一步提高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行政审批效率,设立外汇额度、购汇、审批等快速审批通道,逐级向下放权;按项目投资额大小和国家产业政策,逐步以备案(登记)制替代审批制,促进境外研发投资(并购)业务的发展。加强对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监测分析。要加强对“走出去”、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企业进行动态跟踪,提高市县科技部门对当地企业“走出去”的状况了解程度,并开展相关战略研究,为企业更好地“走出去”、开展科技合作创造政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