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苏州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中的政府功能发挥

2013-09-05 06:27张劲松
苏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生态型苏州政府

张劲松,苏 蔚

(苏州大学 a.中国特色城镇化研究中心; b.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苏州 215123)

近年来,苏州市政府通过对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的支持助推、参与引导、宏观调控与有效监管促使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取得了阶段性的显著成果,生态环境保护与低碳节能建设效果显著,绿色环保机制与生态法规制度日趋完善。但同时政府主导下的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方面,政府功能局限于城市环境保护致使作用范围过窄。苏州的低碳生态型城市的构建尚停滞在环境保护的阶段。而低碳生态型城市追求的是一种社会化的复合系统,将自然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人居理念、低碳社会、绿色交通等多种因素相糅合。另一方面,政府在控制环境污染源头上发挥力量不足,城市环境污染现象难以根治。苏州老城区和农村地区局部河流的脏、黑、臭问题亟待解决,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也面临着私家车增长的困境。针对苏州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过程中的诸多问题,需要我们从政府管理机制缺陷和政府功能运行低效两个维度来深刻剖析苏州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中的政府功能发挥的困境。

一、苏州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中政府功能发挥的困境剖析

既有政府管理体制不清的原因,又有城市政府功能运行低效的问题。

(一)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中政府管理体制不清

1.政府职能失误难以把握多元主体的边界

我们可以从已有的理论中概括出政府与社会多元治理主体边界的一般原则。即凡属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能,必须由政府履行。凡属于市场和社会能够单独解决的问题,则必须交由市场与社会负责。但是能够严格划清政府与其他参与主体职能边界的并不多见。尤其在低碳生态型城市构建过程中,政府引导城市建设与经济转型的职能与其他多元主体的职能界限划分存在客观上的难度。具体的划分标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政府过多参与和本身划分存在的难度,导致苏州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日渐陷入政府职能与社会多元主体职能模糊化的困境。政府引导功能也日渐扩大,形成生态治理过程中政府过多插手的局面。政府对于生态治理的一手包办致使政府承担的环境压力与治理成本的极大上升。

盛洪认为:“市场交易在两两人的交易不存在直接的外部性的情况下更有效率,政府则在两两人的交易存在直接的外部性的情况下更有效率,市场与政府的边界位于两两人的交易与两人以上的交易之间。”[1]但是两两人交易理论具有理论上的正确性,而实际操作起来以两两人交易为政府职能边界划分标准则显得过于绝对。而且在生态公共物品供给模式下,市场作用的发挥也毕竟有限,确实需要政府发挥引导作用。在苏州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过程中,“可能会由于政府和市场的不完善,或者是本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导致政府与市场的双失灵现象。只能通过‘第三部门’这个社会自组织来进行弥补”[2]。但是由于政府职能的扩张、社会自组织发育的不成熟等因素,苏州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过程中的政府功能发挥存在着“模糊地带”,政府与多元主体在低碳生态型城市建构中边界的模糊性导致生态治理由政府一肩挑的结局,同时也愈发催生市场机制的不完善性。

2.公众消极参与导致城市建设主体的单一

罗茨(R.A.W Rhodes)认为:治理意味着“一种社会控制体系的治理,治理一般是指政府与民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合作”[3]。我们可以将城市公共治理视为城市政府与其他参与方关于公共事务决策与执行的一种博弈过程。对于苏州打造低碳生态型城市而言,一方面地方治理的利益群体内部存在个体利益表达的组织规则;另一方面苏州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需要站在中央与地方的维度下,重点考虑组织层面的公共治理参与主体,即与生态城市建设息息相关的中央政府、城市政府、企业、公民社会之间的博弈。

一方面,由于苏州市民社会、非政府组织发展薄弱,传统思想根深蒂固导致市民社会对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使命感与责任感不强,使得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过程中公众参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并不足。另一方面,政府将生态环保的资金投入、环保监控、措施处罚、生态意识普及等等的责任和具体落实全部一肩挑。政府表面上是把微观领域的服务职能交给了社会,但是没有做到“费随事转”,反而加重了社会负担,让原来的社会自组织无偿承担社会职能,打着政府旗号,看似精简了机构,实际上政府功能边界反而扩大。例如,很多环保协会承担了业务主管单位转移出来的业务,却没有获得相应的项目经费,导致社会自组织机构承受很大压力,而政府却无所事事。公众与社会组织主观上的消极参与和政府部门的在城市生态治理中功能的扩张导致了城市建设主体单一的现状。这是目前低碳生态型城市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

3.地方政府在城市建设中角色定位的缺陷

苏州低碳生态型城市政府管理体制的不健全主要是指由于政府职能界限的不清晰导致政府管理角色的越位与提供角色的缺位现象突出,低碳化的生态城市建设管理体制不顺。对于苏州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而言,政府越位现象表现比较突出,主要体现在政府对社会和市场的管制过多、过滥。在苏州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过程中,政府引导作用尽管很重要,但是政府角色的越位将会导致耗费公共支出、干预市场公平竞争以及提供生态产品的低效。政府事必躬亲导致的结果必然是政府压力巨大,成本上升,而且缺乏社会监督,事实上生态治理效果却不理想。民间资源的不足必然使得公共服务水平失衡。政府引导功能的无限延伸,侵蚀了社会自治的后果就是生态环境治理的乏力。老城区河道污染的治理便是一个好的例子,一方面政府职能扩张,包揽了河道治理的所有事项,河道治理压力大;而另一方面,政府监管职能的失职,导致污水排放到现在也无法根治。

政府在低碳生态型城市的建设中发挥引导作用是基根于政府角色的合理化的定位。苏州政府的生态治理过多地发挥了政府职能,不该政府发挥作用的地方政府也来进行参与,无形中降低了生态治理的效率,同时给政府生态治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在苏州建设低碳生态型城市过程中,政府管理角色的“越位”与提供角色“缺位”是同时存在的。这种缺位体现在应该由政府部门承担的生态治理责任,政府却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一些地方就已经采用公共服务外包的方式来提供公共服务,不仅街道清洁、垃圾处理等服务性行政被外包出去,连治安管理权、收费权等传统的秩序行政也被承包出去。”①李珊珊、蔡琳《公共服务外包:“小财政”撬动“大管理”》,《光明日报》2011年5月5日。但是,在苏州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过程中,大规模的合同承包在环境治理中还没有实现。公众作为消费者的生态产出服务仍然还是由政府直接提供。针对这种政府部门提供角色的缺位现象,合同承包、补助与凭单三种制度安排有助于将政府从直接的公共低碳生态物品的生产中解脱出来,政府可以通过付费从竞争市场中的生产者手中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公众。政府应当更多地承担构建市场交易规则、监管城市生态安全体系漏洞以及规范生态城市制度体系上的责任,通过这种方式来补缺。

(二)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中城市政府功能运行低效

1.政府部门协调合作机制欠缺带来低效率

城市政府内部的协调与制约影响了低碳生态型城市的整体建设。在地方政府内部,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往往有多个职能部门权责相重。部门之间的信息也往往相互封锁,严重制约了地方政府的执政能力。我国城市规划的中央直管部门是建设部,但是在地方城市政府层面,这个行政职能却由多个行政管理机关(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等)分摊。此外一个城市的低碳生态化建设必不可少地会涉及发展部门和财政等综合部门,以及土地、农业、园林、环保、交通、林业等多部门。这些部门在构建低碳生态型城市过程中常常职能重叠。各部门分管职能的交错和责任的相互推诿,必然带来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的低效率和高成本。环保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界定与协调机制的顺畅建立是协调政府内部合作机制的重要前提,而政府内部不同部门在构建低碳生态型城市过程中出现合作上的矛盾与责任推诿现象后的解决机制则是提升政府部门合作效率的核心内容。这些问题都是我们在构建低碳生态型城市过程中应该深思的。2.外部激励制度缺失导致生态治理低效率

通过激励机制,我们可以剖析宏观制度环境为地方治理主体的城市政府提供了怎样的政治与财政激励机制。从政府管理的体制上看,如今的政绩考核机制的经济偏向性也是苏州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遇到瓶颈的重要原因之一。现有的政绩考核机制体系激励城市政府重视经济发展、轻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缺乏推动低碳、生态的可持续城市规划的激励机制。政绩考核倾向于哪里,往往地方政府官员的关注点也就在哪里。我国目前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的标准主要考察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在经济发展优先的国家战略下,这种考核机制就变相成为了对城市GDP与政府财政税收的考查。政府官员的政绩导向如果不偏向于生态环境保护方向,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所面临的桎梏将无法解除。虽然《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实现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但是毕竟所涉及的范围过窄。节能仅仅只是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的冰山一角。

此外,事权与财权不统一导致地方财政压力较大。虽然苏州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较高,但是“分税制”增强了地方政府推动经济增长和扩张式发展的动机,却未能对地方政府探索可持续城市发展模式提供足够的财政激励。中央政府只有把城市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作为对在任官员的考核标准之一,在政策上倡导和支撑地方政府自发性的低碳环保城市机制的建立,并予以政策与财政资金的支持,政府发展的导向才会改变。而现在包括苏州在内的众多城市,地方政府生态保护方面的财政激励显然不够。

针对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过程中政府功能发挥所面临的困境,笔者认为可以从改进低碳生态城市管理体制与提升政府生态治理效率两个角度进行化解。

二、解决苏州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过程中政府功能障碍的路径

(一)改进低碳生态城市管理体制,完善城市建设中地方政府功能

1.转变低碳生态型城市政府职能,把握政府功能的边界划分

政府引导功能界限的把握是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的核心。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需要确立发挥地方政府的引导功能,强化有限政府在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中的的规制作用。政府规制在生态治理领域具有经济学上的合理性,是政府对于公共需要的一种反应。我们知道,在纯粹的私有产权市场下,“非竞争性、非排他性”与“外部性”两大原因会导致市场调节机制的失效,生态产品的价格无法按照边际成本最优定价。此外,受到生态治理领域产权的模糊性、生态领域交易成本高昂、生态治理领域的不确定性与信息的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政府作为低碳生态型城市的引导者成为必然的选择。

但是苏州市政府引导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需要把握引导的边界。政府作用的发挥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是有限的,把握引导功能的界限是解决苏州目前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瓶颈的重要举措。这里的边界划分是指政府应当把握与非政府组织、企业、公民社会在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中的边界。一般来说,“针对政府与其他多元参与主体模糊地带的职能,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公众参与等多元主体职能边界的划分主要体现在各主体履行职能的方式不同。社会组织的职责在于提供具体的管理或服务,直接面向管理对象或服务对象。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是通过这些社会组织间接实现的。即政府在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方面的重点是通过制定公共政策,培育、规范、监管这些社会组织,而不是直接提供服务。”[4]

在划清政府功能边界的基础上,苏州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过程中的政府职能应当向如下几个方面转变:首先,“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完善环境经济政策。苏州政府应当继续深化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完善政府部门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监管协调的综合管理体制。”[5]其次,政府加大对生态环保领域的资金投入,确保财政上用于低碳环保的资金增加幅度应高于同期财政增加幅度。政府应当鼓励民间资本与社会资本向城市环境保护领域汇集,可以尝试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多种资金筹集方式。逐步完善差别化环境收费政策,建立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财税激励机制,进一步创新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与生态补偿制度。最后,政府应当完善低碳生态型城市的规划评估、考核与修订机制。政府应当引入生态指标政绩考核机制,各级政府报告目标完成的进程,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工作进展,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与民主的监督。

2.构建政府引导多中心治理模式,鼓励城市建设的公众参与

构建低碳生态型城市是苏州经济转型时期的重大城市发展战略,需要政府发挥功能,促进多元社会治理主体提供生态公共服务,并使之成为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的系统化整体。对于苏州市政府而言,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中公共治理模式的变革需要把握下面几点:

首先,城市管理的手段、方式需要转变,引导型政府强调的就是政府职能的重新定位。低碳生态型城市的构建需要多中心的生态治理主体的参与。仅仅依靠政府的管理远远不够,低碳生态型城市的构建机制应该是以政府主导的多中心主体参与的治理网络。苏州政府应当鼓励民间组织的发展,培养市民的生态保护志愿精神,对官办色彩严重的行业协会进行改革,政府需要提供非政府组织在生态治理与维护方面的资金,同时又要保证非政府组织的独立发展。在规范第三部门运行的法律法规基础上,对非政府组织在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中发挥的作用进行监督。

其次,构建低碳生态型城市除了需要发挥政府规制作用外还需要发挥市场作用,优化生态产权市场制度,促进企业与市场制度的改革完善,具体而言,需要识别低碳生态城市构建过程中的利益相关者,如区域、政府、企业以及民众等,建立城市环境利益相关者的“买方”与“卖方”之间的市场机制和监督协调机制,使市场环境中的每一个利益相关者明确自己的任务与职责,考虑到苏州经济发展的现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排污谁付费”的原则,我们可以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建立生态补偿机制。2011年,苏州市、区两级财政仅用于基本农田的生态补偿就达到了10亿元;105个生态湿地村、29个水源地村,每村又分别补贴了100万元及50万元。生态补偿在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中的效果初显。

最后,低碳生态城市的建设不能忽视企业在其间所发挥的作用,企业是促进低碳经济转型的重要参与主体,也是构建低碳生态型城市的推动力量,企业作为低碳经济中的核心单元要素,企业节能减排、绿色产品的生产、绿色供应链管理、低碳节能技术的创新等直接关系到苏州城市的整体低碳转型。工业型企业是城市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企业在构建低碳生态型城市过程中环保意识的增强以及低碳生态技术的创新直接关系到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的最终效果。苏州重工业企业数量较多,企业进行低碳转型,需要从研发、绿色产业链合作、创造低碳产品、履行环境责任四个方面来进行。

3.区分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关系,准确定位政府的功能角色

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过程中,城市政府角色定位的缺陷导致政府职能的权限边界模糊。权力边界不清正是苏州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调整政府角色,首先要改变政府在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中管制过多的现状。政府对生态环境的管制需要站在政策调节高度进行,能够由公民和市场自发调节的领域,政府应当促使环境利益相关者之间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降低政府生态治理职能的干预,通过健全城市内部环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经济、贸易政策,完善生态补偿的资金机制、交流对话会议机制、城市内部优惠投资机制来达到充分利用市场作用来达到治理生态问题,构建低碳生态城市的目的。这样能够减轻政府的管理负担,提高管理效率,节约政府成本。其次,针对政府公共生态物品提供角色缺位的现象,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合同承包、补助与凭单的方式,将政府从直接的生产中解脱出来,利用市场更有效地提供原本由政府提供的服务。比如城市绿化、城市干道清理、新能源交通工具等生态物品的提供可以由市场来生产,政府来提供。

(二)提升低碳生态政府工作效率,完善城市建设中政府运作模式

1.加强政府部门职能分工与协调,打破政府内部的条块限制

首先,各级政府与部门管理的空间界限划分和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分管职能划分是打破政府内部条块限制的重要前提。如果是以建城区为边界,那么进行规划和建设时就涉及与土地、农业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每一个部门的低碳建设功能需要在所辖空间范围内进行发挥。因为苏州城市本身区域空间生态差异性较大,针对不同的空间区域需要采取相应的低碳生态建设措施。比如在循环经济领域,农业部门的相关措施需要林业部门与园林部门配合,需要在明晰各自职权范围的基础上进行协调,杜绝职能错位与缺位现象。低碳生态城市规划与发改委负责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如果出现不一致的地方也需要各部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与协调。

其次,加强政府部门间的协调,完善城市管理决策机制是构建低碳生态城市建设的重要手段。最大化地发挥政府在构建低碳生态型城市过程中的作用,必须使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各部门对本行业和本系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负责。通过严格的奖罚与考核制度明确资源开发单位的生态环保责任,把低碳生态城市建设的内容进行量化与分割,纳入城市各级政府各级部门的长远规划与年度计划之中。因此只有通过加强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明确权责,实现地方政府的内部监管,才能使政府引导功能在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中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苏州市政府应当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

最后,如果当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过程中部门之间的协调失效,部门之间的矛盾如何通过法定程序来解决,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以往一般情况下部门之间产生矛盾,往往依靠行政和社会协调机制来解决问题。但是缺乏明晰的部门协调与问责机制的城市治理模式,不符合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的需要。苏州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的部门协调可以借鉴重庆市政府推行的建设项目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行“五大环节有限并联(合并)审批”。重点明确主协办部门的权责,加强各职能部门的相互监督与制约,实现地方政府的内部监管,有助于提高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过程中的政府运行效率。

2.变革经济导向的政绩考核指标,引入生态保护政绩指标

城市政府在推进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过程中,首先需要改革政绩考核指标。它并非技术操作层面的生态城市建设途径,但是却决定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的进度与成败,决定政府部门的引导生态型城市建设的力度与态度。站在“有限理性人视角”, 政府官员往往都在一方面追逐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和城市生态环境的平衡,另一方面又在追逐着自己的政治升迁空间和个人经济利益。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发展的好坏主要以GDP为代表的硬性经济指标为评判依据,而经济导向的政绩考核指标直接影响了城市政府在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中所发挥作用的大小以及基本的态度取向。“一些地方的政府职能部门不科学的发展观和不科学的政绩观、非绿色的公共政策单一的以经济增长为导向的价值追求,以及政府行为的越位、错位和失位,如对生态环境这一重大的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公共问题,放弃自己的管理职能而出现的失位,管了一些不应该管,不能管理的事情而导致的越位和错位,都是产生生态环境危机的直接原因。”[6]

所以,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需要在政策导向上予以转变。中央政府政策影响着地方治理的制度环境及具体的激励和制约条件。市场经济背景下,中央政府应当完善行政考核体系,丰富对地方政府的监管和激励手段。改变以GDP为核心的考核指标,引入资源、能源节约和生态保护的指标。对于苏州地方政府自身而言,需要对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进行合理的差异化定位,对各功能区域的负责官员的考核机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有针对性的设定。此外,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需要完善可持续城市发展的财政激励机制。通过建立地方政府的生态环保的财政激励机制,引导城市化和低碳生态发展目标的结合,并与中央对地方的约束性指标挂钩。笔者建议,可以考虑建立以促进低碳生态型城市发展为目的的中央专项基金。在苏州低碳生态型城市规划与发展的实践创新过程中予以中央财政专项基金的支持。地方财政也需要向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所涉及的方方面面倾斜。政府财政激励资金更多的需要放在政府提供生态产品、与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创建社会与政府共建生态治理机制、区域低碳生态合作上面。

[1]盛洪.市场化的条件、限度和形式[J].经济研究,1992(11):71-79.

[2]杜人淮.论政府与市场关系及其作用边界[J].现代经济探讨,2006(4):67-70.

[3]RHODES R A W.The new governance:governing without government[J].Political Studies,1996,44(4):652-667.

[4]徐宇姗.政府与社会的职能边界及其在实践中的困惑[J].中国行政管理,2010(4):36-38.

[5]苏州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EB/OL].(2012-06-19)[2013-04-13].http://www.suzhou.gov.cn/asite/zt/2012/06/sew/hjbh.html.

[6]方世南.环境友好型社会与政府的环境责任[J].马克思主义研究,2007(7):27-31.

吴文化研究:苏州生态治理

栏目特邀主持人:张劲松

主持人简介: 张劲松,男,1967年9月出生,汉族,湖北鄂州市人,博士。苏州大学中国特色城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会员、中国行政管理教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政治学学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张劲松教授从事行政管理专业理论研究近15年,在行政管理、政府生态治理研究上有着深厚的积累。先后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课题子课题1项、省厅级社会科学基金课题3项,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课题1项、一般课题1项。出版专著3部、合著5部。在《政治学研究》《国外社会科学》《中国行政管理》《天津社会科学》《社会科学战线》《江海学刊》《文史哲》《学习与探索》等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20多篇,其中半数以上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其中,《新华文摘》转载1篇,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10篇。代表著作有:《生态型区域(苏南)治理中的政府责任》《政府关系》《宪政视角下的人大监督权研究》(上述著作都由广东人民出版社出版),论文有:《论生态治理的政治考量》《论我国公共行政的思想危机及其治理》《论我国乡镇市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论我国政府应对风险社会的全球治理策略》《后现代理论与我国官僚制变革》。

主持人语: 本栏目三篇论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百所研究基地“中国特色城镇化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员在研究苏南(以苏州为重点)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生态治理问题的相关成果。

自古以来苏州就是“天堂”,工业化高度发展之后,仍然宛如“天堂”。然而,伴随着工业化的完成,进入后工业化社会之后的苏州,面临着生态环境污染的困境。中国特色城镇化研究中心利用位于苏州的地理优势,设立了许多有关新型城镇化问题的重点研究选题。本栏目的几篇论文,着眼于苏州的生态治理,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解决目前苏州生态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苏州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中政府功能发挥的困境及其对策》一文,着重解决在苏州建设低碳生态型城市建设过程中,政府应该起到主导作用。苏州经济能有今天的成就,政府主导是主因。今日,苏州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仍然需要我们的政府主导。事实上,苏州市政府是极为重视经济发展中的生态治理的,苏州已率先进行产业的转型升级,污染严重的势头已被阻遏住,苏州市实施的生态补偿已成为全国的范本。今天,“先污染”后的一些区域,仍然够苏州市政府“忙活”的,因为破坏只需“一朝一夕”,而生态恢复却要“一生一世”。

《长三角后工业社会的生态型城区建设——基于苏州市沧浪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从沧浪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的结果入手,“发现”了苏州已进入了“后工业社会”,进而分析后工业社会中苏州的生态城市建设存在的问题,该文对苏州水体治理的分析具有创新性。

《苏州市城乡结合部生态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一文,将我们的视线引入了城乡结合部的生态治理上。苏州发展太快了,当年选址七子山作为垃圾填埋场时,谁能知道原来偏远的市县结合部变成了今日发达的新区?苏州今后是以现在这样的速度继续城镇化呢,还是保留一块能进行生态农业生产的洁净的土地?今后苏州走什么样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呢?有学者提出,该是停下脚步,听鸟儿唱唱歌的时候了!

猜你喜欢
生态型苏州政府
多元策略的生态型游客中心
Pingtan in Suzhou 苏州评弹,值得一听
“洋苏州”与“新苏州”演奏和弦
Agg Hab生态型聚合栖地
知法犯法的政府副秘书长
番茄有机生态型无土栽培
微生物内核 生态型农资
苏州十二忆
依靠政府,我们才能有所作为
政府手里有三种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