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史翔
放眼国外热门的旅游目的地,这些国家的旅游法在根治旅行社乱收费、强制购物等经营乱象方面,都能找到“对症下药”的条款。
2013年10月1日起,中国《旅游法》终于开始正式实施,“重拳”治理零负团费、欺客宰客等困扰旅游行业多年的“顽疾”,让我们的出游变得有法可依。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针对游客的不文明行为,《旅游法》中也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而放眼国外热门的旅游目的地,这些国家的旅游法在根治旅行社乱收费、强制购物等经营乱象方面,都能找到“对症下药”的条款。
长期为政府和旅游行业提供法律咨询的阿瑟顿咨询公司董事长、澳大利亚邦德大学国际旅游法专家特雷弗·阿瑟顿教授称,像中国存在的部分旅行社强制游客购物等行为,早前在澳大利亚也经常发生,而且已经成为诟病,严重影响了澳大利亚旅游业的声誉。早期有澳大利亚旅行社在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项目上向游客乱收费;向在沙滩、国家公园、纪念碑等处拍照的游客强制收取10美元的费用;强制游客在指定的纪念品商店购物,而这些商店一般价格虚高,旅行社和导游能从中收取佣金或回扣。
阿瑟顿指出,尽管依据澳大利亚的《消费法》,游客可以获得补偿,同时旅行社和导游会受到处罚,但是由于外国游客对当地法律的不了解和语言沟通问题,这些行为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处罚。阿瑟顿称,中国在1999年授予了澳大利亚“旅游目的地国”(ADS)的地位,使之成为中国首批核准的旅游目的地国。而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获得批准的国家均希望提高自身的旅游质量,确保上述问题不再发生。
于是,相关国家的旅游部门和入境事务处引进了“ADS业务标准和道德守则”。而这项法律条款的目的之一就是“赋予中国入境游客知识,并在入境游市场选择行使有效消费权”。这样,中国游客在澳如遭侵权,就能依法索赔了。
澳大利亚政府下属的州市也推出了相应的旅游法规,明确禁止不合理的行为。例如昆士兰州在2004年就推出了《旅游服务法》,如果不遵照行为准则执行的话,旅行社可能会被勒令暂停营业,更有甚者将禁止从事旅游行业。
日本旅游法规涉及面很宽。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为止,日本的旅游法规和旅游相关法规有近80项,除1963年颁布的《旅游基本法》之外,法规还涉及翻译导游业、旅馆业、娱乐业等。
日本神户大学教授、旅游专家山田敕之说,日本的旅游法中有明确条款,禁止强制游客购物。如果旅行社要去旅游产品商店的话,旅行社应该事先在广告上写明“几月几日去哪几家旅游产品商店”。而如果游客在旅游景点受到强制的特定服务或是购物,可以跟商店或是旅行社交涉,或者提出诉讼索赔。一旦提出诉讼,日本将根据民法和其他法律来审理。而对于游客在旅游中的不文明行为,日本旅游法中并没有对这一条进行约束,但是根据当地的其他法律,可以对这样的行为进行处罚。
而对于旅行社在旅游安排中的不当行为,日本旅游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旅行社没有按照旅行广告中所写的航班、宾馆、景点、餐厅等进行安排,旅行社将会给游客支付赔偿金,这些金额一般而言是旅行社所收受的旅游费用的百分之几。
山田敕之还表示,跟其他国家一样,日本旅游法最重视的就是游客的安全问题,一旦出现了安全方面的事故,对旅行社的处罚是很严重的。山田敕之举例称,去年日本一个旅游团在国外遭遇暴风雪,导致数名团员死亡。日本观光厅立即责令那个旅行社停止营业几个月,此外,还根据法律对该旅行社进行了处罚。此后,该旅行社就倒闭了。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授罗结珍介绍说,法国虽然是一个旅游大国、旅游强国,但直到2004年才正式颁布了一部尚不完整的《旅游法典》,在此之前,比较系统的法律是1975年关于旅行社的法律与实施法令,这部法律和实施法令现已编入《旅游法典》。可见,即使像法国这样有着成熟立法经验的国家,旅游立法也需要经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罗结珍介绍称,法国《旅游法典》规定从旅游经营所征收的税款中扣取一定比例的款项,用于支持、鼓励与推动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而这种“以旅游养旅游”的方式更有利于旅游业的发展。法国在这方面的经验也许对我们有所启发。
此外,罗结珍称,法国《旅游法典》规定的非盈利的旅游服务更接近基层。法国的国土面积虽然只相当于我国两三个省的面积,但却设有3600多个旅游办事处。有些办事处就设在景点附近。
法国的“旅游办事处”既不是“旅游局”类型的行政主管机关,也不是简单的“问询处”,它还可以具有工商性质,也就是说,可以从事经营活动。旅游办事处还负责起草与实施地方旅游政策和旅游发展规划,同时还为游客以及当地居民提供服务,帮助旅游者查询旅游信息,这对根治旅游经营中的混乱现象也起着很大作用。
中国旅游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魏小安对于中国旅游规划入法曾这样说道:“钱怎么来,钱怎么花,钱怎么赚,必然成为未来的突出问题。这就更加需要旅游规划的指导和推进,使其成为发展的龙头。”而将旅游规划入法,在韩国早有先例。
多年来,韩国各项旅游法律法规不断推陈出新。1961年颁布《旅游业振兴法》,1962年制定《国际旅游公司法》,1966年实施《观光事业法施行细则》,1972年出台《旅游振兴开发基本法》……可以看出,韩国政府在旅游发展最初阶段就将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合理有序的开发纳入法律保护的框架。
韩国政府为保证旅游业的发展,尤其是旅游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开发利用,始终将旅游业的发展置于政府的计划之中。韩国的旅游发展计划以法律为依据,有中期的五年计划、长期的十年计划以及专为某些旅游项目制定的专项旅游计划,这些旅游发展计划是韩国旅游业发展的主线,也是韩国旅游政策的一大特点。
美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作为基本法律、1979年颁布的《全美旅游政策法》以及各种单行旅游法规。《全美旅游政策法》明确规定,旅游业和娱乐业对美国很重要,是美国人民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美国政府还制定了一些单行法规,例如,保护公园和游览地的法律,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环境保护都做了具体规定;旅行社的法律对旅行社的经营、开办等都做了规定,尤其是对旅行社所需要的足够资本,合格的、具备经营能力的管理人员,至少要有两个以上航空公司予以承认等开办条件,规定得非常具体。
美国的旅游法是一个跨多种行业的行业大法。这从《全美旅游政策法》对成立美国“全国旅游政策委员会”所作的规定中可略见一斑。根据该法规定,美国全国旅游政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包括旅行游览发展公司总裁、交通部长、内政部长、商务部长、国务卿、财政部长甚至国防部长等人。由这些成员组成的全国旅游政策委员会来协调全国旅游业的发展,解决旅游业发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包括法律问题,其力度和效力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