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动物检疫队伍调研

2013-08-24 13:16季君策厉丽华吕晓雷
中国动物检疫 2013年11期
关键词:监督机构检疫畜牧

季君策,厉丽华,吕晓雷

(温州市畜牧兽医局,浙江温州 325000)

动物检疫是《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行政许可,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的重要措施。动物检疫人员是实施动物检疫的实际操作者,肩负着重要的责任。因此,动物检疫人员队伍的现状直接关系到动物检疫工作的开展。为了全面掌握温州动物检疫人员队伍现状,为政府提供制订加强动物检疫人员队伍建设相关政策的依据,我们对全市11个县(市、区)在一线从事动物检疫工作的人员现状进行了较全面的调研。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1 调研方法与内容

此次调研采取实地调查、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表格并进行相关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从目前检疫人员队伍现状调查和今后应当配备检疫人员评估两方面入手。

1.1 目前检疫人员队伍现状调查

重点调查目前在基层一线具体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人员的配备人数(指具体实施检疫的人员数)和人员属性(按三类统计:编制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在编在岗人员;编制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街道农业公共服务机构的畜牧兽医人员;编制外的临时聘用人员),以及编制外临时聘用人员待遇保障情况。

1.2 今后应当配备检疫人员评估

根据《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今后市动物检疫队伍配备的基本模式应为:官方兽医+协检人员。官方兽医必须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编在岗人员,对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结果负责,并签发检疫证明;协检人员是在官方兽医的管理和指导下,具体协助实施检疫操作等工作的人员。据此原则,结合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合理设置和动物屠宰场(点)的派驻(派出)检疫情况,考虑到检疫是一种行政许可,今后法定要求,检疫证明签发将更加严格,再兼顾工作轮班安排,按官方兽医每个申报点3~4人、每个屠宰场(点)3~4人,协检人员每个官方兽医至少1人,测算评估所需至少配备的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的检疫人员数。

2 调研结果与分析

从这次调研情况来看,温州市现辖11个县(市、区)131乡镇(街道办事处)532个居民区(含社区)5405个行政村,其中含有养殖场、屠宰场(点)的乡镇(街道办事处)121个,实施检疫的动物屠宰场(点)55个。在基层一线从事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工作的人员共有342人,其中,负责实施产地检疫的人员154人,屠宰检疫人员的119名,兼负产地检疫与屠宰检疫的人员69人。上述人员中,“确认为官方兽医的”编制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在编在岗人员有40人,仅占总人数的11.70%;“不具备检疫签证资格的”编制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街道农业公共服务机构的畜牧兽医人员有156人,占45.61%;“不具备检疫签证资格的”编制外的临时聘用人员有146人,占42.69%。(见表1、表2)

表 1 行政区划及屠宰场情况统计

2.1 各地检疫人员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编制人员配备情况

全市11个县(市、区)动物检疫人员中,“确认为官方兽医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编制人员占总检疫人员比例不为零的有鹿城、龙湾、瓯海、永嘉、平阳、文成、洞头等7个县(区),其比例从高到底排列分别是洞头85.71%,龙湾71.43%,文成50.00%,永嘉17.31%,瓯海16.67%,鹿城15.38%,平阳8.82%。比例相对较高的地方,目前暂时只有鹿城、洞头两地的整体检疫人员队伍结构和永嘉的屠宰检疫人员队伍结构较合理,由确认为官方兽医的人员签证,符合法定要求;龙湾、文成、瓯海三地比例高,是因为产地检疫没有全面开展到位,配备的检疫人员数量少。而“确认为官方兽医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编制人员为零的瑞安、乐清、苍南和泰顺等4个县(市),其目前的检疫签证均不符合法定要求。(见表3)

表 2 温州市检疫人员构成情况统计

表 3 监督机构编制人员比例统计

2.2 各地检疫人员中,编制外临时聘用人员待遇和保障情况

全市11个县(市、区)动物检疫人员中,146名编制外的临时聘用人员(指无编制的协检人员,不包括乡镇编制的协检人员)中,采取劳动合同制方式聘用的人员为58名,占39.73%;采用劳务合同方式购买服务的人员为21名,占12.38%;无任何聘用手续,仅口头约定等方式来安排检疫人员工作的为67名,占45.89%。无编制的动物检疫协检人员每人年均工资收入为2.48万元。11个县(市、区)中,无编制的动物检疫协检人员工资最高的是鹿城区:4.013万元/人/年,最低的是苍南县:仅为0.5万元/人/年(备注:2012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区1310元/月,乐清市、瑞安市1160元/月,永嘉县、洞头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1060元/月)。在146名无编制的协检人员中,只有79名办理了社保和医保手续,占54.11%,其他人员无任何保障。(见表4)

表 4 监督机构编外协检人员统计

3 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市动物检疫人员队伍亟待完善,当务之急是要解决好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3.1 现有检疫力量严重不足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日愈提高,我市现有从事动物检疫工作的人员数量已落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全市30多个动物交易场所、50多个动物屠宰场点、2800多个畜禽规模养殖场,动物检疫工作量大,任务繁重,依据浙政发〔2005〕31号文件关于派驻工作人员配备意见的有关规定,参考畜禽饲养量和总人口数(与畜产品消费量正相关),按照法定要求履行好动物检疫的职能,全市需要配备的动物检疫人员约540名。而目前我市实际在岗的检疫人员只有342名(其中302名还不具备检疫签证法定资格),难以满足检疫工作的实际需要。

3.2 签证人员身份普遍不符

根据《动物防疫法》和《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乡镇(街道)不具备检疫主体资格,隶属于其的这类人员没有实施检疫签证的资格,同时临时聘用的人员也没有实施检疫签证的资格,都只能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但由于我市畜牧兽医体系改革过程中,绝大多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编制上均未考虑辖区检疫工作需要的人员,致使我市目前在一线的检疫人员配置情况与《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官方兽医负责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许可法定要求存在很大差距,检疫签证工作基本上仍由乡镇编制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承担,难以符合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要求。

3.3 临时协检人员待遇较低

对于编外临时聘用的协检人员,绝大多数地方财政部门没有足额供给,主要靠检疫规费收入的返还来保证其工资待遇。目前月收入大多在1500元左右,个别地方年收入甚至低于5000元,虽普遍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但相对基层检疫人员工作环境(差)和强度(累)而言,收入偏低,同时保障还没有落实到位,仍有近一半的人员没有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办理国家规定的养老、医疗等保险,也没有任何商业养老保险。由于待遇较低,队伍不稳定,难以吸引年青、高素质人员,同时造成大多数人员没有工作积极性,以应付的心态进行检疫工作。

4 提出的意见建议

综合对动物检疫人员队伍的调查和访谈结果,现对温州市的动物检疫人员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4.1 理顺兽医管理体制,尽快设置动物卫生监督分所

目前我市县级畜牧兽医局集畜牧产业发展、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动物防疫、动物疫病监测、动物卫生监督等职责于一体的机构设置方式,难以保障相关法定职责履行到位,工作势必被动。因此,设置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是法定和形势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检疫监管工作由虚拟化、碎片化、粗放化、应急化管理走向落地化、系统化、精细化、法治化管理的必然要求。而且,2012年省、市两级政府有关新型畜牧产业体系建设文件对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建设已有明确要求,为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工作需要,在畜禽养殖量场(户)较多,产地检疫量较大,以及有大中型屠宰场、区域性畜禽交易市场等工作任务较重的区域设立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积极推进畜牧兽医体系改革,争取全面完成派出机构设置工作。

4.2 规范检疫人员编制,突出加强动物检疫人员力量

按照“官方兽医+协检人员”的动物检疫实施模式,官方兽医与协检人员1:1的比例配置,我市初步评估需配备的540名动物检疫人员中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许可的官方兽医数量至少需要270名,需要配备协检人员约270名。而目前我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出证官方兽医仅40名,数量严重不足。为此,建议在现有检疫出证官方兽医的基础上,争取增加服务于动物检疫工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出证官方兽医230名左右(此人数还不包括负责动物卫生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办案等职责的人员),以解决检疫合法性问题。同时,还要推进协检人员队伍建设,由编制部门核定动物检疫协检人员职数,用于协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开展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等辅助工作。

4.3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抓紧强化协检人员经费保障

动物检疫协检人员为我市基层动物检疫工作体系的重要部分,在今后的检疫工作中还将长期发挥重要的作用。这些人员,都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编制外人员,普遍工资待遇偏低,社会保障不稳,但承担的工作又事关公共卫生安全。为此,应重点推动地方财政有效落实专项经费,足额保障协检人员的工资和日常运转费用,切实解决其后顾之忧,全面撇弃我市尚存的靠检疫收费返还保工资和运转的此种做法,提高基层动物检疫工作的执行力。建议参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标准,提高临时协检人员的工资水平,解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问题,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增强其责任心,保证检疫队伍相对稳定。另外,动物检疫涉及许多人畜共患病、职业病,在办理法定“五险”基础上,可以将协检人员列入职业病保险范围,增加意外伤害保险。

4.4 强化检疫监管力度,切实规范动物检疫人员检疫行为

温州市农业局和市畜牧兽医局对县(市、区)畜牧兽医系统工作进行综合评价时,应要进一步突出检疫监管工作考核的力度,把检疫监管体系建设情况和履行检疫监管职责情况作为更加重要的考核评价指标。一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地在完成检疫出证官方兽医和协检人员审核确定工作的基础上,全面落实检疫区域责任制,由各县(市、区)农业局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官方兽医、协检人员之间签订责任书,层层将检疫职责落实到人头,具体到岗位。二要严格培训考核机制。做好检疫出证官方兽医和协检人员的条件审查、技能培训、上岗考核、资格确定和档案登记等工作,坚决淘汰业务不熟、工作不敬业的人员。三要健全工作业绩评估机制,定期对检疫出证官方兽医和协检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做到考核结果与检疫人员劳动报酬挂钩,奖优罚劣,能进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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