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佳楹
日本于1894年发动第一次侵华战争(中日甲午战争);1931年制造九一八事变发动第二次侵华战争,并在1937年制造七七事变转变为全面侵华战争。两次侵华战争都存在战后赔偿问题。第一次侵华战争日本获胜,它向清政府勒索了巨额赔款和侵略特权并割占中国领土台湾、澎湖达50年之久;第二次侵华战争日本战败,理应对中国人民的巨大生命财产损失予以赔偿,但情况却大不相同。日本不仅对免除它的侵华战争赔款没有感激之情,反而死不认罪,目前还占着中国的部分领土不还。
不妨将两次赔偿的性质、内容及后果做一个比较。先谈第二次侵华战争的赔偿及索还被劫物资问题。
历史上最野蛮最残酷的一页
日本第二次侵华战争的赔偿问题和索还被日本劫走的物资问题,是战后处理日本问题的重要工作之一。1946年底,远东委员会(1945年12月美英苏莫斯科三国外长会议后宣布成立,由12国组成,便于盟国共同管制战后日本,1951年9月解散)在华盛顿讨论日本赔偿问题,中国代表团团长顾维钧电催国内尽早提出损失数字,以备会议讨论参考。行政院赔偿委员会邀集有关部门及专家,迅速拟具了《责令日本赔偿损失之说帖》递交远东委员会。该说帖提出的中国抗战损失数字是:自1937年7月7日算起,我军伤亡331万人,人民伤亡842万多人,其他因战乱流离失所、冻馁病殁者尚未计在内;直接财产损失313亿美元,间接财产损失204亿美元。此数字并未包括东北、台湾及海外华侨所受损失,也未包括41.6亿美元的军费开支,以及1000多万生命伤亡的损害。
这个数字显然也不包括七七事变以前日本侵华给中国所造成的巨大损失;还未包括中共领导的广大敌后抗日根据地的重大损失,因为战时国民党政府迁往中国西南一隅,战后对广大解放区也不可能进行全面的调查。1995年9月3日,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在抗日战争及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五十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了九一八事变以后日本侵华给中国造成巨大损失的具体数字:“据不完全统计,在日本侵略军的屠刀下,中国死伤人数3500万,仅南京大屠杀就死亡30万人以上。从关内骗招到东北的劳工被残害致死的不下200万人。此外,还有令人发指的细菌战、化学战。按1937年的比值计算,日本侵略者给中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000亿美元,间接经济损失5000亿美元。日本侵略者对中国人民犯下的罪行,成为历史上最野蛮最残酷的一页。”
由此可见,日本侵略者对中国人民犯下了历史上最野蛮最残酷的罪行。中国人民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付出了巨大的民族牺牲,对日本法西斯的覆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对人类文明进步事业做出了彪炳千古的历史贡献。理所当然地,日本侵略者应当受到惩罚,中国人民应当得到赔偿。这是世界舆论所公认的,也是国际惯例、国际法以至《波茨坦公告》所明文规定的。
中国最低限度的要求也几乎无一
顺利实现
1946年10月和11月,蒋介石命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王宠惠召集行政院、内政部、外交部代表商讨索赔方案。与会者形成两种意见:一是主张日本应赔偿中国抗日经费,用货币赔偿;二是力主放弃军费赔偿,根据日本偿付能力,以实物赔偿。由于后一种意见与美国主张一致而占上风,最后于11月13日通过了《关于索取赔偿与归还劫物之基本原则及进行办法》,规定:(1)日本对中国赔偿以实物为主;(2)中国与其他国家相比,受害最巨,故对日索取各项赔偿应有优先权,如同盟国实行总额分摊,中国应得日本赔偿总额之过半;(3)凡在中国境内之日本公私财产,悉数归属中国政府,以作赔偿之一部;(4)日本国内宜充赔偿之各种实物,应交中国以作赔偿之一部,这些实物包括军需工业及重工业工厂设备;(5)日本每年应将若干原料及产品,在规定年限内分期定量运交中国作赔偿之一部。从通过的这份文件可以看出,战后国民党政府向日索赔的标准,不是依据中国所受损害之数,而是依据日本当时的赔偿能力来定;索取的是实物,着重“军事工业和重工业设备”,以利于内战之需。国民党政府甚至直接向同盟国提出“日本海军设备、航空工业生产设备,拟由我方接收,作为抵偿损失之一部”,并令驻美大使魏道明多次与美洽商。
中国的上述要求不仅是完全正当的、合情合理的,而且也是最低限度的。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强占了沈阳兵工厂、飞机制造厂、武器库及张学良从德国购买的大批新式武器弹药和财产;强占东北14年,东北的鞍钢、本钢、各煤矿,华北的石钢、太钢和华中的武汉钢铁厂等,不都被日军占领和长期掠夺吗?就更不说对农、林、轻工业方面的掠夺和人员伤亡的损失了。国民党政府所提出的上述点滴赔偿要求,实在抵不过日军多年侵华给中国造成损失之万一。
但是,远东委员会讨论这些要求时,由于各国的利害观点不同,特别是美国奉行扶日政策、苏联坚持中国东北工业为苏方战利品,中国的主张几乎无一顺利实现。据美国政府派员协同国民党政府到东北调查苏军拆运中国东北设备运回其国内的情况的报告称:东北直接经济损失达8.58亿美元,如计算工业设备的“复置费用”,则损失达20亿美元。在赔偿工业设备的分配比率问题上,远东委员会于1947年4月请各国提出本身所希望的分配比率。结果,第一次各国提出的百分率总额超过204%,第二次仍高达189%。对此,远东委员会讨论年余,仍无结果。
中国曾提出“日本赔偿设备紧急拆迁项目”方案,主张日本工业应限制在其从事侵略前的水平;拆充赔偿的工业设备中,中国不应少于50%;鉴于运输能力不足,希望中方所分得的工厂五年内可由日方代管,或在日本利用日本人力,由中国经营。但这个意见没被重视。
尽管中国提出的上述方案受冷落,但在战后初期,美国为支持蒋介石统一中国,“使其在远东起到防止共产主义蔓延之屏障”的作用,对日本曾采取从严的处理方针,因此在1947年春,远东委员会对中国的索赔要求曾给予两次支持。
一次是盟军总部决定将日本的残余舰艇分配给中、美、英、苏四国,各占1/4,中国分得驱逐舰、护卫舰、运输舰共24艘,但吨位不足5万吨。
另一次是美国向远东委员会提出《日本赔偿先期交付案》,准许在先拆充赔偿的30%中,先赔偿直接受日本侵略的国家,中国得15%,英、荷、菲律宾各得5%。中国共运回三批兵工厂器材设备。但到1949年,国民党政府只从日本取得先期允诺中国15%实物赔偿中的极小部分,约值2207万美元(未减去已停拆的日本吴港发电厂和起重机的价值)。此数字与中国最初期望的50%,以及1947年9月远东委员会决议分配给中国的30%赔偿赔额相差甚远,可以说只是作了象征性的赔偿。
1947年底,国际形势发生了变化,美苏冷战对峙开始加剧,中国人民解放军也由战略防御转入战略进攻。美国军界、政界人士认为“国民党无能”,美援不足以阻止它的垮台,故决定把日本作为它在亚太地区与苏对峙的重要力量,从而一改过去对日从严“整肃”的方针。到1948年5月,美国即认为日本基本战争能力已被消除,其余工业应予保存;日本工业水准应维持在1936年水平,过去拟拆去日本工业的3/4,现只拟拆去五种工业。接着,凡原来被指定充作赔偿的设备,以及复兴日本经济所需的工业设施被全部保留下来。到1949年5月,工业设施先期拆迁的实施完全中止了。原定拆迁计划只执行了10%,即先期拆赔30%的计划只完成了3%,其中中国获得了1.5%,这就是中国从日本国内所获取的全部战争赔偿。
日本需要100年甚至500年才能还清这笔巨债
新中国成立后,在50年代初,旧金山对日和会召开前夕,日本对华战争赔偿问题又被重新提出讨论。美国为了应付朝鲜战争,极力扶持日本,力劝同盟各国放弃对日赔偿要求;对逃到台湾的国民党当局,则施加压力,逼蒋放弃对日战争索赔要求。同时,美国与英国又商定,中国的对日和约问题,由日本政府自主决定与北京的新中国政府还是与台北当局签订。于是,台北国民党当局便积极向日本谋求与其签订和约问题。作为中国一个省的台湾,去乞求与战败的日本签订和约,这使它在对日交涉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在美日交相逼迫之下,台湾国民党当局复照美国政府说:“愿放弃另提赔偿之要求,惟以与其他国家同样办理为条件”。但台湾国民党当局出于政治上的考虑,还是向美国提出要求允许它向日本索取2亿美元的象征性赔偿。它提出的理由是:近60年来,日本与我数次交战,我于战败后,均偿付赔款,总计约合1905年之美金将近2亿元;此次战后,我方不另提赔偿要求,只要求日本将现在之美金2亿元偿还我国,在表面上作为我前付赔偿款项之退回,而在事实上则兼为日本对我所受一切巨大损失之象征性赔偿。
然而,即使如此卑躬屈节地乞求,美国也不允许,以致台湾国民党当局在与日方谈判签订对日和约时,未敢再提此项要求。就连台方所提服务补偿问题,日方也坚持认为,“我国遗留在贵国大陆之财产,为数甚巨,以美金计,当值数百亿美元,以此项巨额财产充作赔偿之用,应属已足。今贵方若再要求服务补偿,实与贵方屡屡宣示之对日宽大之旨不符”。其态度之骄横,不减侵华当年,完全颠倒了战败国和战胜国之间的位置。台湾当局在1952年4月28日与日本非法签订的日台“和约”中只得声明:“自动”放弃包括服务补偿在内的“一切赔偿的要求权”。
对此,代表全国人民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立即声明予以否认,因为逃到台湾的国民党当局代表不了全国人民的要求。
197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为了促进中日两国之间的友好发展,不增加日本人民的负担,中国政府放弃对日本索取战争赔偿的要求。这对日本人民和政府来说,简直是个天大的喜讯。根据前述江泽民主席所指出的日本侵华给中国造成的巨大损失,按日本著名日中友好人士宇都宫德马所说,以每年赔偿中国损失10亿美元的话,则需要100年甚至500年才能还清这笔巨债。
甲午战后:
“三亿五千万日元滚滚而来”
回想1894年日本发动的第一次侵华战争即甲午战争,除造成中国官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并割占辽东半岛、台湾、澎湖列岛外,还逼迫中国清政府赔偿其侵略中国所用“军费”2亿两白银和“赎辽(赎回辽东半岛)费”3000万两。当时日本年财政收入为7000万日元。当时的日本前外相井上馨曾说:“根本料想不到”现在会有“三亿五千万日元滚滚而来,无论政府或私人都顿觉无比富裕”。清政府为了在三年内还清这笔日本侵华战费,以换取日本撤军,并避免三年后日方增加赔款利息的规定,不得不向俄、法、英、德大举奴役性借债。清政府为了还清这些大借债的本息,除以关税、盐税和内地税作抵之外,必须在45年内每年交付2000万两白银,45年共付8亿多两。这仅仅是日本一次侵华战争给中国所造成的巨大损失。如果把日本所有侵华活动给中国造成的巨大损失都计算在一起,其数字更加令人发指。联系到中国政府为了中日友好,为了不增日本人民的负担,反而放弃了数千亿美元的对日索取侵华战争赔偿的要求,两相比较,难道不值得日本人民和政府深思吗?
1987年12月,日本参议员宇都宫德马曾经说过:“如果日本向中国支付巨额赔偿,两国的政治经济情况将与现在大不相同。”那样的话,不仅不会有日本经济的复兴,人们的生活将会极其艰苦。
偿还中国的被劫物资仅仅是所劫物资的极小部分
索还日本劫掠物资的工作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日本野蛮侵华多年,曾占领大半个中国,劫掠中国的物资、财产无计其数,日本投降后理应如数归还,但此项工作也遇到很大困难。
国民党政府曾提出:日本“在中国的军事设施及军用品”、“为日本掠夺去的一切中国产业、土地及矿权”、日本“用伪政府资金经营的产业”等,都不应列入日方海外资产,应归还中国。但是,有些国家的驻日代表却说“大部分可作赔偿”的日本财产皆在中国,硬把日本在中国掠夺的大量财产指为日本在华资产,企图混水摸鱼。这些言论遭到中国驻日代表的驳斥。
中国驻日代表提出:“日本应将自中国境内(包括东北)夺去之一切公私财产(如机械、货币、金银、珠宝、古物、文献、书籍及艺术品等),凡经证明者悉数归还。”日本在中国发行的货币、劫去的船只等,也应由日本偿还损失。但是盟军总部却规定:“申请归还劫物以七七事变以后被劫者为限。”中国驻日代表团多次交涉,要求以九一八事变为起点,但毫无结果。对盟军总部关于“占领军生产物资不作掠夺物资”的规定,中国要求改变也无结果。
1946年7月18日,远东委员会通过了《劫物归还政策案》,但各盟国对具体执行意见不一,难于实施。1948年3月17日,美国政府颁布劫物归还临时指令,授权盟总执行。日本政府奉令将劫掠物资集中于东京、大阪、神户、吴港、长崎、名古屋等十余城市,由各国代表分期参观认领。这些劫物大部标明来自中国,也有不标来处者。截至1949年9月底,核定归还中国的劫物有:(1)书籍158873册;(2)古玩2000件;(3)货币11083吨;(4)机器设备两整厂;(5)机器2545件又1套;(6)汽车18辆;(7)船舶20676吨;(8)工业原料;(9)银子17594705克;(10)杂类。结果,偿还中国的被劫物资,仅仅是日本从中国所劫物资的极小部分,各项合计的总价值仅为1800余万美元。某些极为贵重的文物瑰宝,如“北京人”头骨化石等,竟下落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