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生态文明与环境立法的完善——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现状为例

2013-08-15 00:45张少云巴拉提吐逊巴克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和田地区生态化文明

张少云 巴拉提·吐逊巴克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新疆 和田 848000)

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对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全局性的重要意义。目前由于长期非持续性的、掠夺式的开发利用,西部地区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破坏相当严重,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如何改变当前现状,成为专家学者的主要关注问题。本文从生态文明作为探讨环境立法的切入点,论述了生态文明理念对于环境立法有着不可忽视的导向作用,生态文明理念颠覆了传统环境法以人为核心理念,积极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文明境界和社会形态。为此,法律生态化全新立法原则将成为环境立法的首选,法律生态化将影响我国法律建设的进程。

一、生态文明的内涵与特点

西部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的恶化严重制约了其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是西部民族地区开发建设必须首先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生态文明的内涵

“生态”源于古希腊,原意指“住所”或“栖息地”,现在通常指生物的生活状态。解释为生物与生物之间、生物与环境之间的互存状态,就是通常说的自然生态。“文明”一词内涵非常丰富,源于拉丁文“Civis”,本义是人民生活于城市和社会集团中的能力。后引申一种先进的社会和文化发展状态。现在指人类创造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总和。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

“生态文明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生态文明是以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1]从广义看,生态文明要求尊重和维护自然生态为前提,形成生态环境生产力,实现人类社会与环境良性循环发展,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新模式;从狭义看,生态文明追求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目标,最终实现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文明境界和社会形态

(二)生态文明的特点

1.伦理价值观的转变。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上,传统观念就是“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这种伦理价值观在工业文明时期表现的淋漓尽致,认为人类要想获取巨大的财富,必须对自然加以控制与征服,这一过程变成了对自然的破坏和掠夺过程,毁灭了人类赖以生存环境和家园。最终,人类认识到了自己的愚蠢,人不是自然界的中心,也不是自然的主宰,只是自然界的一分子。开始关心其他物种的命运视为人的一项道德使命,把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和谐相处,视为人的一种内在精神需要和文明的一种新的存在方式,进而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文明”的理念转变。

2.生产力、生活方式的转变。由于生产力低下,人类经济增长模式靠过度消耗资源破坏环境为代价,生活方式以享乐主义为原则,追求奢侈的生活,认为消费更多的资源就是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现今人们把经济发展控制在生态系统的承载范围之内,力争实现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的良性互动与协调发展,向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模式转变。3.发展观的转变。工业文明的发展观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高速度,把发展简单地等同于物质财富的增长,丝毫没有顾及到随之产生的自然资源的高消耗生产生活的高排放、高污染等问题。生态文明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的发展理念,注重把经济的发展建立、在优化结构、科技创新、节约资源、提高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上,努力实现速度、质量、效益相协调,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真正做到又好又快发展。

二、新疆和田地区生态环境的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居民为了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过度开垦和超载放牧,导致西部民族地区森林面积大幅度减少、农田荒芜、草场退化、植被锐减,使本已十分脆弱的生态环境雪上加霜,整个西部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已超过了生态安全的警戒线,严重地制约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其主要表现如以下:

(一)森林与草地面积锐减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口不断增加,对土地和资源的需求加大,导致过度开发。为了追逐物质利益,不断开垦新的耕作土地、砍伐森林、开发资源,使地表林草植被不断减少。以新疆为例,“森林覆盖率仅为1.68%,远低于全国13.72%的平均水平。”[2]和田地区“1917年有胡杨林400余万亩,1957年180万亩,1979年只剩下27.4万亩,以后开始恢复保护,现今有 82.76 万亩。”[3]“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中国科学院综合考察队考察测量和田地区草场面积为309.5万公顷,理论载畜量为384.4万只羊”,“1981-1988年和田地区畜牧处和新疆草原研究所共同组织的和田地区草地资源调查,全区草地面积262.72公顷,可利用面积247.56万公顷。”[4]和田地区“天然草场普遍退化,沙漠化的土地和草场面积达3万平方千米”[5]森林、草地呈现出下降态势,不容乐观。

(二)土地荒(沙)漠化、盐渍化面积不断扩大

我国西部地区是全球土地荒漠化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土地荒(沙)漠化固然有其历史和自然原因,但长期超载放牧、不合理的垦荒、拦截河流上游水源、乱采滥挖药材、采矿、修路等人为破坏了地表原有的植被,导致大部分干旱地区土地退化。新疆“沙化面积由建国初期的37万平方公里,扩展到 42.1 万平方公里。”[6]沙进人退的局面未能得到根本性转变。和田地区“20世纪70-80年代沙漠以每年3-5米的速度南侵,绿洲面积缩小。1950-2003年已有70余万亩耕地被沙漠吞没。”[7]“1987年和田县就从荒漠地带拉运薪柴3500吨,策勒至洛浦县25千米天然胡杨林被砍尽,沙进7千米,埋没农田5000多亩。”[8]新疆现有312.8公顷耕地中,盐渍化面积约占三分之一;宜垦荒地盐渍化面积约占40%。曾经有一个时期,当地有些村把采挖甘草、大芸等药材作为农村“致富”项目,滥挖乱采、荒漠植被遭受破坏,绿洲与沙漠直接相连,局部地区出现了非良性演替,加速了生态环境的恶化。

(三)水资源短缺加剧

我国西部地区水资源总量大。以新疆为例,“全疆共有1.86万条大小冰川,总面积2.4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冰川面积的42%;”“全疆共有大小河流570多条,地表水年径流量884亿立方米,地下水可采量252亿立方米”[9]但是,年均降水量和单位面积的径流量又是我国各地区最少的。新疆年平均降水量为150毫米左右,[10]“和田地区年平均降水量仅有127.4毫米,最少地区不足50 毫米,”[11]年蒸发量却“达到 3100 毫米”[12],蒸发量远大于自然补给量。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本身就是脆弱的,现今生态用水量大。水资源的利用不合理,工业用水和农业用水挤占了生态用水,进而导致生态用水短缺。目前新疆大部分地区农业灌溉用水,仍然是“漫灌”,造成水资源大量浪费,加上工业的不合理用水都使西部地区水资源短缺。

(四)环境污染不断加重

西部地区特别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我国矿产资源极为富集的地区,具有矿物种类多、含量品质高、分布广、层次性强的特点,但是,由于该地区总体开采条件和技术水平的落后以及掠夺式的无序经营,致使资源浪费率极高,导致工业“三废”对环境污染较重。以新疆为例,“1995年全疆二氧化硫排放量34.93万吨;废水排放量达3.98万吨;工业固体废弃物的产量达602吨,”[13]另一方面西部地区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大量使用农药、化肥等污染问题也较为突出。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使农田遭受污染的面积呈几何性急剧增加,水土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严重,从而通过食物链直接影响人畜健康。

(五)自然灾害发生率居高不下

西部地区从地貌上讲是多沙漠和戈壁,多山地与高原,地质地貌差异巨大,气候条件变幻莫测,再加上人为破坏的因素,西部地区多出现大风、沙尘暴、干旱、浮尘、洪涝、霜冻、大雪和冰雹的等自然灾害,给当地经济带来巨大的损失。和田地区“风速17米以上8级大风每年4-5次,年浮尘天气数从20世纪50年代的160天增加到20世纪90年代的260天左右,年降尘量120吨/平方米。”[14]从1950年至2012年和田地区的自然灾害平均每年二至三起,给当地经济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

(六)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

西部民族地区是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分布最广泛的地区之一,呈现出生物类型多样化,稀有物种多的特点,但是,近年来由于草原、森林植被破坏严重,草原生态系统失衡,以及人为盗猎等因素影响,导致该区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种群、数量减少,有的物种已频临灭绝。亟需立法保护。

三、促进环境法向生态法的方向发展,完善我国环境法律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环境资源立法从无到有成果丰硕,但是与生态文明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这是因为传统环境法,是以人本主义为价值理念,强调人是自然界的主宰,人类给予自然的道德关注近乎于零。其立法目的是以保护人的根本利益为核心,而且主要关注当代人的利益,漠视后代人以及自然的利益,并且没有体现生命物种之间的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因此,从立法体系上看,目前环境基本法、环境资源法还没有制定,现有的环境保护法等体系凌乱、各自为阵,不能形成统一思想,甚至相互冲突的地方比比皆是;从结构比例上看,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缺乏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重污染防治,轻生态保护”、“重城市,轻农村”、“重东部、轻西部”等偏轻偏重;从立法目的上看,我国立法目的仍停留在保护人身和财产利益的传统立法思维圈子内,没有确立环境利益和公众参与应有的法律地位。很明显传统环境法,对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已经不适应可持续发展之要求,必然要改革传统环境法。这就需要确立“生态文明”和公民的“环境权”的法律地位,以生态文明为导向给环境立法,环境立法不仅是内容和形式的变化,重要的是其价值观念的转变。逐步实现中国环境法的生态化,完善环境法律体系。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法律生态化”的理念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是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为此,党和政府提出的“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建设生态文明”和“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的目标,表明我国已经将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建设密切联系的现代文明理念和决心。

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我国法律专家提出“法律生态化”这一概念和主张。认为“对自然环境的保护不仅需要制定专门的自然保护法律法规,而且还需要一切其他有关法律也从各自的角度对生态保护做出相应规定,使生态学原理和生态保护要求渗透到各有关法律中,用整个法律来保护自然环境”[15]。以生态文明为指导实现环境法律的生态化,是我国环境法律生态化的理念和价值追求。

(二)确立生态管理与生态产品保护两大立法理念

法律生态化根本的要求,就是树立生态管理与生态产品保护两大立法理念。首先、建立生态管理理念。由于我国生态环境差别很大,立法者可以根据各地环境、资源制定本地区环境管理办法和生态产品保护措施,国家立法将全国进行主体功能分区,制定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法,优化国土开发利用空间格局。如西部的生态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可以制定《西部生态法》,规定西部生态文明与保护。利用与开发,收益与保护的责任等问题;又如在刑法修改上可以将以人身和财产利益为犯罪客体的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以环境利益为犯罪客体的污染环境罪等。

其次,在法律上确认和保护环境权,就是生态产品保护的立法理念。所谓环境权,指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对公民个人和企业来说,就是享有在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主要包括环境资源的利用权、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和环境侵害的请求权。对国家来说,环境权就是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权,是国家作为环境资源的所有人,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利用各种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环境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和自然的和谐发展。

(三)站在生态文明的高度,健全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体系

法律生态化不仅指专门环境资源法律自身的生态化,而且还指对专门环境资源法律以外的法律(如民法)进行生态化,形成整个环境资源立法体系的生态化。首先,人大要制定一部符合生态文明发展理念的环境基本法,为其他专门性立法提供立法基础。其次,在其它基本法中纳入生态文明的理念。如在刑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中纳入生态文明的理念,促进相关法律的生态化。

(四)修改环保法使其成为基本法

对传统部门法进行生态化改造,构建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体系。应该从制定高位阶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健全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等基本法入手。

首先,全国人大从全面的、系统的、全民平等关注污染防治、资源节约和生态保护的大生态文明环保观出发,制定一部高位阶的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并作为母法指导和统领各单项环境资源保护立法,使之形成科学的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体系奠定框架基础。

其次,健全和完善由污染防治法、资源保护法和生态保护法为三大基干法的子法体系。譬如,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环境损害赔偿法、优势矿产资源法、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生态补偿条例和湿地保护条例,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和草原法等。

再者,污染防治法、资源保护法和生态保护法为三大基干法形成后,刑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等传统部门法修订为生态化法律,协调一致形成组合拳,铸成环境保护建设的整体合力。

总之,生态文明关系到国家、民族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全国各族人民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公民必须确立现代生态价值观,用法律保护生态环境,使生态文明成为我国科学发展的理念,最终进入文明和发达国家之列。

结论

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必须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既要保护生态环境,又要发展经济,使环境和经济协调发展,最终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生态环境的和谐。但是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环境现状、存在问题难以乐观。特别是在西部大开发过程中,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的浪费与环境的破坏现象非常严重,而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鉴于此种情况,作者从法律生态化的立法的角度提出若干思考,以期能够对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能有所借鉴意义。

[1]生态文明:百度百科 - baike.baidu.com/...81.htm - 2013-6-1.

[2][6][9][13]金云辉主编.新疆经济与社会发展[M].民族出版社,1998,P133,P133,P43,P133.

[3][4][5][7][8][11][12][14]和田地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和田地方志(上)[M].新疆人民出版社,2011,P333,P270,P758,P758,P758,P119,P120,P758.

[10]搜搜问问 - wenwen.soso.com/z/q130939732.htm - 2009-5-19。

[15]陈泉生.论科学发展观与法律的生态化[J].法学杂志,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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