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 睿,吉 敏
(1.沈阳工程学院技术经济系,辽宁 沈阳 110036;2.东北财经大学职业技术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3)
近几年来,民间金融、非正规金融不仅是现实金融体系改革实践的热点,更是学界研究的热点。然而在诸多的研究文献中,民间金融、非正规金融,乃至与之相联系的民间借贷、民营金融、民间融资、地下金融、草根金融等等众多概念,使得研究缺乏规范性、科学性和国际性。如徐传谌、刘振强认为:“非正规金融是指非法定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间接融资以及个人之间或个人与企业之间的直接融资。由于非正规金融活动未经一国政府批准或未被纳入金融监管进行规制,因此被贬称为‘地下金融’或‘草根金融’而蒙上了非法的阴影。”两位学者把“非正规金融”等同于“地下金融”“草根金融”[1]。还有人把“非正规”和“民间金融”捏在一起,创造出了“非正规民间金融”这个词汇,并且把其定义为“非正规民间金融,即民间融资,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措为主的融资活动。目前它主要服务于民营经济,有家庭融资(家庭消费、个体户等)和企业融资。”[2]。最近还有学者(如罗德明、奚锡灿)认为民间金融与地下金融相近。他们认为:“民间金融泛指个体、家庭、企业之间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而直接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其具体的表现形式有民间借贷、民间互助会、储蓄互助社、地下钱庄、租赁公司、地下投资公司等。这些民间金融借贷行为往往是非法的,因此通常也被称为‘地下金融’。”[3]2009年王相敏、张慧一对民间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概念进行了辨析,她们认为:“非正规金融与地下金融是互不包容的两个概念,二者都包含于民间金融之中”。[4]这些不同的、模糊或相似的表述,一方面反映出转型时期学者对概念认识的多角度、多层次性;另一方面则更反映出对这两个概念的界定尚不够明确,仍然需要进一步探讨。
1.国内的研究
最初,关于民间金融的研究是从农村金融(体系)的角度展开的,把农村金融划分为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两个组成部分。如宋磊认为,农村民间借贷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民间借贷是各种民间金融的总称,泛指不通过官方正式金融机构的一切民间金融活动。通常包括社会集资、民间的借贷、民间典当业、农村合作基金会等融资活动。[5]张学岢、张笑认为:“农村金融体系划分为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正规金融主要指法定的金融机构,它主要包括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民间金融主要是指非法定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间接融资及个人之间或个人与企业主之间的直接融资,主要包括个人借贷、和会、钱庄等”[6]这一类有关农村金融的研究论文,主要从金融机构的法律属性以及金融活动的参与主体特征来界定民间金融,把民间金融等同于与正规金融相对应的非正规金融。应该说,最初对农村金融(体系)的研究,民间金融就等同于民间借贷,等同于非正规金融。
由农业部门向整个经济的各个部门扩展,民间金融的扩张带来了研究边界的扩展。一些研究以当下转型经济体制基础上的经济主体属性来界定民间金融的概念,提出了“民间金融”之外的“民营金融”这个概念,在此基础上定义“民间金融”为“由民间非国有经济主体投资和经营,依靠民间信用,在官方监管之外的金融交易。主要形式有:民间借贷、合会、银背、农村合作基金会等。”[7]然而,也有民间金融不等同于非正规金融的观点,太原大学的刘虹具有代表性。这种认为:“民间金融是指个人、家庭、企业之间通过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而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它是尚未纳入政府监管的、未取得合法地位的金融形式。民间金融是非正式金融的一部分。非正式金融是指不通过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来融通资金的融资活动和用超出现有法律规范的方式来融通资金的融资活动的总和。也就是说,非正规金融包括非法的金融主体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和合法的金融主体进行的非法交易。非正规金融除了包括民间金融(非法的金融主体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外,另一部分就是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及正规金融机构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开展的不合法的金融交易。”[8]这种观点最大的问题在于否定了民间金融的合法成分——“非法的金融主体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从根本上否定了放贷人作为金融主体的合法性。2009年王相敏、张慧一认为:“民间金融这一概念的界定是以金融主体的所有制属性为尺度的。”“非正规金融概念的界定是以法律认可为尺度的。”“地下金融概念界定是以法律的合规性为尺度的。”[4]他们明确地提出了民间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在概念界定上的区别——从从事金融活动的主体的所有制属性来定义民间金融,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定义非正规金融,并且认为民间金融包含了非正规金融和地下金融。
通过总结国内学者对于民间金融的看法,可以总结出其特征如下:
(1)民间金融是“未经一国政府批准或未被纳入金融监管进行规制”的,“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是“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而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它是尚未纳入政府监管的、未取得合法地位的金融形式”,即民间金融是监管之外、缺乏合法地位的直接金融行为。
(2)民间金融是“民间非国有经济主体投资和经营,依靠民间信用,在官方监管之外的金融交易”,即民间金融市场的参与者都具备“民”的身份,具有“官”的身份的金融主体是没有的。从这个角度去理解,民间金融也可以称之为民营金融。
基于以上两点特征,可以认为民间金融与民营金融是一致的,只不过前者在概念上包含有“不合法”的成分。那么民间金融与非正规金融是一致的么?二者关系如何呢?这需要将二者相比较才能更为深入地理解民间金融。为什么要与非正规金融比较来深入把握民间金融的概念呢?主要基于两点原因:其一,正如国内学者们的研究结果所示,民间金融与非正规金融颇为相似,甚至有诸多学者认为二者是一致的,且可以相互替换;其二,对于民间金融研究的理论基础大都来源于国外对于非正规金融活动研究的理论成果。
2.国外的研究
“非正规”这个词最早来自于“非正规部门”或“非正规经济”,最早是由著名经济学家威廉姆·阿瑟·刘易斯在其经典著作《经济增长理论》所提出,非正规的最初之意是与正规有别,有缺乏法律规则、规范,缺乏保障的内涵。非正规部门是指不纳入税收,不被政府以各种形式提及的,不包含在国民生产总值(GNP)中的,与正规经济有别的一国经济的构成部分。对非正规部门的其他称呼也包括黑市、影子经济、地下经济等等(世界银行在其2011年的出版物中提及)。虽然非正规部门所涉及的是大都在税收、社会保障以及劳动法方面缺失,但是在其他方面却是合法的。[9]
“非正规金融”最初来自麦金农和肖提出的发展中国家“金融抑制(Financial Repression)”现象是非正规金融产生的根源的论断之中——如果政府管制抑制了金融中介,那么经济增长则受到阻碍,非正规金融的出现在整个金融系统中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10-11]“主流的观点是:非正规金融机构对正规金融系统来说扮演一个补充的角色,提供较低端市场的服务——非正规金融通常都是小规模的、不安全的、限制在农村领域的短期贷款、农业合同,家庭、个人的或小规模的企业家风险投资。”
非正规金融的核心特征是来自于受到抑制的金融市场活动的内生性和自发性。这种金融抑制作用下的内生性和自发性就清楚地界定了非正规金融的概念——所谓非正规金融是指法律制度之外的现金跨时交换的契约或协议[12],或那些没有被官方监管和控制的金融活动。[13]
非正规金融主要有三大特征:
(1)“法律制度之外”或“没有被官方监管和控制”,即非正规性,不合规、不合法是非正规金融活动第一大特征。
(2)非正规金融市场所服务的是较低端市场的金融服务——金额较小,时间较短,与现金流动紧密相关,不涉及大规模信贷的金融活动。
(3)从市场参与机构来看,尽管非正规金融市场也有正规金融机构的参与①来自于非洲,特别是撒哈拉以南地区国家的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接合的实践和经验——许多国家的银行开始参与到了非正规金融活动中,致力于推动地区经济发展的努力之中。[14]诸多亚洲地区国家,如印尼、斯里兰卡、尼泊尔、菲律宾的商业银行也都有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接合的实践和经验。[15],但参与主体仍然是非正规金融机构(inform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它们是指整个范围内的非市场机构。
民间金融是我国转型时期金融系统发展过程中,金融深化和广化所带来的结果。就国际视角来看,民间金融发端于非正规金融。在最初的学术领域研究中,民间金融的含义与非正规金融的含义是相一致的。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深层次的金融体制改革推动了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尤其是民营金融机构的不断涌现,使其逐渐表现出有别于非正规金融的特征:正规化趋势特征和市场割裂性特征。
(1)正规化趋势特征是我国民间(民营)金融机构有逐渐向正规方向发展的趋势,随着国家不断地颁布对于民间(民营)金融机构管理的办法、条例、措施及法案,民间(民营)金融机构正在努力朝向正规化的趋势发展,这是与非正规金融之间最为明显的区别。非正规金融机构正是凭借其非正规性而保持自身发展的活力,推动了金融体系向自由化方向的发展;同时促进了金融市场的竞争,为金融系统带来了灵活性和适应性。[16]相反,我国的民间(民营)金融机构都渴望能够进入正规领域,进入到“官办金融”的市场中来,并认为只有如此才能够发展壮大,才能够获取更多的效益。
(2)虽然非正规市场与正规市场之间存在平行关系,但二者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努力可以实现接合。然而,民间金融市场与正规金融市场之间,并非简单的平行关系,而是以“民”为本的特征所带来的与官办正规金融市场之间的割裂性特征。这是与非正规金融市场的第二大不同之处。当今世界各发展中国家的金融系统在迈向自由化的改革过程中,都在进行着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接合的努力。反观中国,民间金融市场与正规金融市场之间没有接合的努力——正规银行非主动参与民间金融市场,民间金融机构也没有机会进入正规金融体系中参与金融服务的提供。两个市场之间无法接合导致了两个市场之间的割裂。这种割裂特征是中国民间金融市场所独有的,与有关非正规金融市场在发展中国家发展的现实方面的研究相悖。
这里要强调一个商业银行参与民间金融的例子——“直存贷”。在“直存贷”的例子中,商业银行只是被动地作为民间借贷市场供需双方的一个实现信贷交易的工具,并非是商业银行主动行为(因为直存贷行为是违反银行规定的),与非正规金融市场和正规金融市场之间的接合是完全不同的。因而,不能算作是商业银行参与民间金融市场的例证。
其次,虽然从国际上的理论研究来看,非正规金融市场与正规金融市场之间是相对平行关系,因为二者都有自己相对稳定的价格和有效需求群体,但是这种所谓相对平行的关系,也在一定条件下是相互交融、相互作用的。这与我国目前民间金融市场与正规金融市场之间的关系是截然不同的,尽管正规金融市场与民间金融市场也存在平行关系,但就正规金融市场与民间金融市场之间的接合,目前我国还鲜有例证。正规金融市场对于民间金融市场是有影响的,但这种影响是单向的且较弱的。
总之,当前我国的民间金融发展的现实与非正规金融的理论与实践之间确实存在差异,一是民间金融具有正规化趋向,如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都为合法注册的正规公司;二是民间金融市场与正规金融市场的割裂性,即还并没有商业银行乃至中央银行的参与,其民营私营特征明显,与国外的非正规金融的理论与实践相比还有些滞后;三是“民间金融”是我国转型时期特有的名词,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发展,这个概念必然会消失于历史之中。
通过以上的研究分析不难看出,民间金融是时代的产物,是中国金融市场体系在转型过程中独有的名词,仅仅适用于我国。民间金融的正规化趋向一方面体现了民间(民营)金融机构迫切想要进入正规信贷市场的要求,另一方面体现了民间(民营)金融市场在发展中的尴尬,即在打着补充金融市场受到抑制领域的初衷而建立起来的金融机构,在成立之后都努力地想赚“有钱人”的钱,而不是想要更多地为低端市场提供金融服务,这些现象值得进一步的思考。
此外,对于民间金融领域的研究,从研究规范性的角度,或者说从国际接轨的角度来说,应当从非正规金融的视角进行深入的探讨。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实际上是要大量地借鉴非正规金融发展过程中的宝贵经验。而且在非正规金融发展的经验中,不光有发展中国家的,发达国家也有着非正规金融活动的实践,也就是说,从非正规金融角度的研究具有更好的延续性。综上,未来对于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研究应当更多地从研究的规范性和延续性角度出发,更为广泛地利用非正规金融的概念加以准确地解释和深入的研究,不应当再局限于“民”的观念上,而应当更聚焦于“非正规”的理念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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