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以及相应的监管思路

2013-08-15 00:51
时代金融 2013年3期
关键词:影子商业银行银行

杨 卉

(华夏银行,北京 100088)

一、影子银行特征与风险

(一)影子银行定义与界定

影子银行概念兴起于金融危机之初。美国以“金融交易型”特征,将几乎所有金融信用机构纳入影子银行范畴。我国则通过对“直接融资型”特征的界定,将涉及借贷关系和银行表外交易的业务归纳于“影子银行”。其实两者在本质上并无差别,即不受监管或较少受到监管的银行或类银行业务。近年来,我国业内对影子银行以业务还是以机构来划分出现了不同界定标准。如按后者划分,银行理财产品、委托贷款与银信业务等受到严格监管的业务并不纳入影子银行范畴。本文所述影子银行,主要针对我国影子银行的“直接融资型”特征,依此提出相关分析和监管建议。

(二)影子银行特征与风险

影子银行最初也被称为“平行银行系统”、“准银行体系”,因其脱离了传统的“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模式,平行地创造了新的信用创造模式:“影子银行-抵押品扣减率-私人金融机构”。

影子银行具有不缴纳准备金,不保持资本充足率,不受信贷规模控制与不受制于杠杆率的特征使其实际上已经脱离了中央银行监管,加大了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因缺乏有效监管约束,影子银行相较于商业银行更具有信用创造优势。根据众所周知的信贷关系层层嵌套方式使信用不断扩张,不缴纳准备金就使这种扩张倍数被放大。这是影子银行存在并发展壮大的显著性优势之一,但这种优势存在流动性弱、集聚风险大、破坏性强的风险特性。同时,影子银行最后贷款人角色将不是中央银行,而是私人金融机构。显然,缺乏有效监管的经营模式与缺乏最后贷款人的责任承担,都使影子银行的不断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贷款人违约的经营风险;又从全局视觉加大了风险传递和系统性风险恶性蔓延的可能性。

二、影子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影子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因存在同样的存贷款对象,采用相同性质的金融手段与金融衍生品,即两者对同一块蛋糕进行争夺,金融资源势必存在一个再配置过程。显然,影子银行伴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过程,也是其不断深化作用于商业银行系统的过程。

(一)拓展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提高了中间收入占比

金融创新往往是对金融管制与制度的创新。在严格的利率管制背景下,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受到一定程度限制。如近年来不断上升的存款准备金率,都使银行存贷款业务开展更为谨慎。影子银行的“影子”特征即是脱离相关部门监督,一方面通过其自身在属于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市场和业务上不断拓展并获得相当大的中间业务利润空间;另一方面影子银行通过信托、担保、典当、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及小额信贷公司等充当“吸存拉贷”的间接中介,实现商业银行表外理财业务及金融资产业务的快速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不断发展的金融市场中各类不同类型和程度的金融需求。

(二)对商业银行存贷业务是一种有效补充

在利率自由化与货币政策相对紧缩的背景下,商业银行“惜贷”现象较为严重。贷款市场上出现的“逆向选择”使得大部分中小企业出现资金需求旺盛而借贷限制较多的局面,很不利于经济处于“困难”期的微观企业主体的发展。影子银行的金融衍生品创新与制度创新,使其自身筹融资效力加大,并且能够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及其他通过银行信贷业务无法满足的融资需求得到相应的资金供给。从这个角度说,影子银行的信贷功能是对商业银行信贷功能的补充,并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市场上的融资难题。

(三)加剧了商业银行贷款对象违约风险的发生

影子银行之所以迅速发展,除了其适应形势需要,满足特定需求外,还在于其充分利用了银行资源。如担保公司为商业银行贷款客户提供信贷担保,就是依附于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并从中获取利润空间。影子银行通过借助商业银行资源和渠道,快速发展形成了塔式融资链条,但因其不享有存款保险和最后贷款人保护,非常容易因资金链断裂而破产,而其破产造成的损失将由私人金融机构(目前也大量采用银行同业担保方式)买单,风险将迅速地间接甚至直接传递到银行。因此,建立影子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防火墙尤为重要。

(四)扭曲了商业银行的内部脱媒

银行理财业务作为银行的内部脱媒方式,是我国商业银行利率体系市场化的前奏与预演。存款压力的存在使商业银行将存款通过理财产品“从左手换到右手”,即“理财产品”的形式并非真正意义的理财,而是对信贷产品的投资组合。从此角度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甚至成为银行监管套利的手段。显然,银行内部脱媒可视为一种金融创新,但这种创新在目前的发展阶段会导致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虚增,而非商业银行真实业务结构的变化。

三、监管我国影子银行的政策建议

我国影子银行是在利率市场化逐步推进的背景下,逐渐进入大众视觉的,其发展过程具有我国利率管制下冲破管制的创新意义。然而,如果不对影子银行的存在与发展加以必要的规范,可能引起相当复杂的社会、法律与金融系统风险。

(一)区别对待国内不同类型的影子银行

前文所述,国外影子银行主要是“金融交易型”,我国则是“直接融资型”。这两类不同影子银行作用于商业银行系统的效果完全不同,因此管制方式和手段也应有所区别。ABS(资产证券化)是“金融交易型”影子银行典型代表,其对金融系统的作用从其作为“次贷”危机爆发的重要环节可见一斑。我国对“金融交易型”影子银行,应加强严格的监管和制度约束,避免其对金融系统稳健发展造成破坏性影响。另一方面,我国大部分影子银行属于“直接融资型”,即作为对商业银行信贷体系的有效补充,满足了中小企业的部分融资需求,对于此类影子银行应区别对待,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发展,加以适时的引导与关注。

(二)坚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

我国影子银行发展壮大的主要背景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从某种意义上说影子银行的发展正是对我国利率管制制度的创新。金融市场利率管制的结果,类似于商品市场价格管制下的“黑市”盛行以缓解“供小于需”的市场均衡矛盾所在,“影子”利率也势必存在。因此,坚持利率市场化进程,一方面为我国金融系统的发展提供良好的调节机制;另一方面也是促进影子银行健康发展的沃土。

(三)通过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积极关注影子银行动向

针对影子银行与商业银行天然的“姻亲”关联,如影子银行的担保业务作为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一个重要环节,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环节的稽核以及表外金融资产业务的同业担保额度来实现对影子银行风险的监督。

(四)建立与影子银行之间的防火墙

针对影子银行向商业银行业务与风险的渗透,商业银行应该尽快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相应的防火墙机制。如严格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要求,落实贷款全流程管理,严防影子银行从商业银行套取资金。保证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类机构的业务合作风险可控。定期进行压力测试,防止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向银行体系传递,保证国家和地区金融安全。

(五)逐步将影子银行纳入监管体系,健全行会自律机制

影子银行不能作为金融市场逃避管制的死角,而应当通过正规途径纳入银监局、银监会常规管理中。可通过调整金融行业标准,降低监管门槛,逐步让这些金融属性较低的机构纳入监管管辖下,使其阳光化,促进其合法合规健康地发展;另一方面,吸取其他行业经验,充分发挥行业性组织作用,通过使影子银行体系自律、主动的提高透明度,来赢得市场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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