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组织发展中的问题分析

2013-08-15 00:51廖志琴
时代金融 2013年3期
关键词:借贷利率民间

廖志琴

(四川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四川 成都 610101)

民间金融在现今有效地扮演了正规金融的“补充体”角色与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盲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日渐凸显,其借贷的载体——民间金融组织也在近年来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借贷规模扩大,形式也更加多样化。本文通过对民间金融组织展开分析,试图探索出一条合理的、适合民间金融组织特色的道路,促进民间金融组织未来的发展。

一、民间金融组织发展进程

民间金融在我国历史悠久,早在2000 多年前的西周,便出现了有关借贷情况的明确记载。随着国家统一、经济的发展与统一货币制度的逐步确定,以民间信贷为主要形式的民间金融日渐昌盛。而作为民间借贷的载体—民间金融组织也逐步形成。南北朝时期,初步形成了寺院经营的当铺业;唐朝时期,当铺业取得长足发展,具备了僧办、民办、官办的当铺;唐五代宋初,敦煌地区私社盛行,其结社宗旨主要为赈济救助,被研究者认为是和会的早期形态;宋代,典当和和会都大有发展;金代,更是出现了关于典当的完备法律,是中国典当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明代时期,设立了基层社区的赈济性民间实物借贷机构,当铺也在数量、资本、业务方面发生了显著变化,其中民营当铺最为旺盛;清代民间借贷组织已具有小规模运作,出现了“摇会”“合会”的民间金融组织。

现今,处在转型期的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三农”问题的亟待解决和农村的城市化进程扩大了对金融借贷的需要。但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由于金融机构集约化、城市化变革,致使正规金融机构逐步退出农村市场,引发农村金融服务供应不足。而对于新兴的中小企业,由于银企间信息不对称,造成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使得新兴的中小企业向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困难。借贷需求的增加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服务的不足,为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机遇。各地民间金融组织纷纷成立,民间金融组织以一种全新的、更加完整的面貌登入中国金融领域。民间金融组织形式包括合会、私人钱庄、农村合作基金组织、民间集资、典当、民间票据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

二、民间金融组织的现状及特点

随着中小企业与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作为其借贷的主要依靠——民间金融组织也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并在发展中呈现出以下两个主要特点:

(一)借贷规模日益扩大化

民间金融组织的多样化发展与短简快优势,适应了中小企业与广大农村用户对资金的需求形式,借贷规模在逐渐地扩大。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估算,2005 年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当年全国民间金融借贷规模达9500 亿元。央行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2010 年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存量超过2.4 万亿元,在当时借贷市场比重已达到5%以上,占中国影子银行体系总规模33%。中金公司的报告认为,至2011 年中期,中国民间借贷余额同比增长38%至3.8 万亿元。而民间金融组织在数量和借贷金额上也不断增加,其中典型的民间金融组织——小额信贷公司。据资料显示,自2005 年开启小额信贷公司试点以来,2005 年小额信贷公司数量尚不足10 家,但到2009 年已突破1000 家,至2011 年底已突破4000 家,2012 年11 月中国已有小额贷款公司近6000 家,贷款余额超过5400 亿元,新增贷款近1500 亿元。

民间金融组织借贷规模扩大化,在现行中国发展模式与金融体制下存在必然性。一方面,由于国家操纵着金融体制,在国家的利率管制下,银行不能随意变更贷款利率,为了减少风险则采取信贷配给。这对规模小、资金来源不牢靠的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极其不利。正规金融机构大量的资金流向国家支撑下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中小企业处在融资困难的尴尬局面。与此同时四大银行的城市化改革,致使金融机构渐渐退出农村市场转向城市进军,造成农村金融服务逐渐减少,不能满足农村发展对金融业务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国家经济水平上升,国民收入增加,使得社会上存在大量的资金闲置者,他们为了能有效地利用手里的资金,保持在物价水平不断上升的情形下购买力不变或增加,便通过私人借贷或民间金融组织形式为中小企业 、农户提供借贷资金。可见正是资金的需求者与供给者造就了民间金融组织,为其形成与扩大创造了契机。民间金融组织如“雨后春笋”争相现世,借贷规模也日益扩大。

(二)区域组织形式差异化

据江苏省盐城市金融学会课题组最新调查,盐城市各县金融组织形式有企业内部集资和作为民间放贷新主体的村级经济组织的借贷活动。浙江省温州市各县民间金融组织种类较多,包括银背、合会、地下钱庄等。广东省民间金融组织以合会、当铺为主。合会、私人钱庄、农村合作基金会、民间集资、典当、民间票据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民间金融组织形式在实现组织多样化发展的同时也呈现出区域组织形式差异化特点。区域组织形式差异化根究于我国经济非均衡性决定了各地区对民营经济依赖程度不一,造成各地区政府对民间金融组织的态度不同。在国有经济基础薄弱,民营经济、非国有经济繁荣的地区,由于大量存在的规模较小、资金力量薄弱的民营企业得到的财政援助与金融系统资金较少,迫使民营企业转向民间金融进行资金借贷。虽然国家并未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地位,但政策的具体执行则是地方政府展开,而地区政府为了获得财政收入,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则对民间金融限制较少或支持其存在,民间金融组织形式也就比较多样化。而在国有经济基础雄厚的地区,相反地民间金融受到的政府限制较大,民间金融组织形式就相对较少。因此我国各地区民间金融组织发展方式的差异化特色显存。

三、民间金融组织存在的问题

(一)合法地位缺失

有关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贷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贷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借贷利率的四倍。”2月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的《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中提及要“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维护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关系”。2 月21 日,最高法再发《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强调需“依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这些法律法规虽然展开了对民间借贷利率水平的规定限制及合法的民间借贷合同的认定,但对民间金融组织的合法地位与权利仍未给出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确定,因此民间金融组织法律地位仍然缺失,民间金融组织依旧处在无法可依、非法存在的状态。

民间金融组织的存在与发展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盲区,为我国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农村生产性建设、“三农”问题的解决以及农村城市化、现代化建设提供借贷资金,有效地扮演了正规金融机构“补充体”角色,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着重大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民间金融组织本身的缺陷和外部监管的缺失,使得在民间金融组织内出现高利贷、洗钱、非法集资等行为,借贷纠纷也是频频爆发,给社会带来了动荡与不安。面对问题繁多严重的民间金融组织,国家为了维护经济社会的稳定,则将其定义为非法组织,未给予其合法地位与权力。

(二)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

1986 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通行条例》明确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而早在1955 年,通过公私合营方式,金融机构国有化形式建立了国家垄断的金融体系,自此私人组建的民间金融组织基本处于地下经营状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体系之外。2008 年央行起草了《放贷人条例》,企图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规范民间借贷,将所谓的“地下钱庄”阳光化,但四年过去了,《放贷人条例》仍未正式出台。正是由于国家未对民间金融组织进行合法的认定,让民间金融组织一直处在地下经营的灰色地带与民间金融组织自身缺乏规范性(如金融流程不完善、借贷手续不规范、部门结构不齐全等),由此造成金融监管部门难以对其进行有效地监管,民间金融组织内部体制、资金规模、信用等级等都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不对外公开性。

(三)利率高,风险大

2010 年温州中支对400 户企业或个人的监测数据显示,7-10 月,400 户监测企业或个人借贷的平均利率分别为13.37%、13.94%、16.70%和16、62%。而同期的中介机构的平均利率分别为35.65%、37.26%、38.17%和39.19%。其中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等中介机构在7-9 月的资金利率则更高分别为35.65%、38.17%和39.19%。民间金融组织的高借贷利率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民间金融组织不受国家监管部门监管。虽然国家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了规定限制,但由于国家难以对其进行监管,民间金融组织则可自由设定利率。而在民间自发兴起的民间金融组织,本身规范性与专业性的缺乏,致使其为追求高收益而盲目提高借贷利率。同时民间金融组织因其只从事借贷或担保交易,获取资金的途径单一,为能获取较多的资金,民间金融组织则通过实行高利率策略。再者,一些民间金融组织是通过向银行贷款来获取资金进行借贷,由此造成了较高的借贷成本,为能弥补成本又获得收益,民间金融组织则设定高利率进行借贷。另一方面,由于广大的借贷者处于弱势地位,对资金的需求迫切,即使借贷利率很高、负债压力很大,也只能硬着头皮向民间金融组织进行资金借贷。

高利率给民间金融组织带来了巨大的收益,但收益与风险呈正相关的关系,因此民间金融组织在获取高收益的同时必然伴随着高风险。主要表现在高利率会产生高负债,高负债则会引发高违约风险,而民间金融组织与借贷者间口头协议或简单合同约定的借贷形式,缺乏正规的借贷流程和手续,更是加大了违约风险。中国科学院发布的2012 年社会蓝皮书称,民间借贷交织着规模、价格、结构及违约风险。据统计,2011 年以来温州累计发生“私营老板跑路事件80 余起,部分事件涉嫌金额数亿元”。除了较大的违约风险,民间金融组织还交织着金融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民间金融组织向银行贷款进行借贷,一旦组织出现资金短缺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情况,很可能造成银行流动资金不足而引发金融风险。而民间金融组织对房地产、类股票市场等高风险项目的资金借贷,造成房地产、类股票市场的虚假繁荣,形成经济泡沫,一旦遇到突发情况则会给经济、社会造成巨大风险。

四、促进我国民间金融组织发展的建议

(一)国家颁布法律法规,促进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规范化

随着我国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金融组织将发挥着愈来愈重大的作用,因此促进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阳光化,规范民间金融组织刻不容缓。

1.国家应通过颁布专门的法律,如《民间借贷法》确定民间金融组织的合法地位,并在法律法规条文中规定民间金融组织的合法范围、合法行为、应履行的义务,将其与高利贷、非法集资严格区分,从而进行区别对待,保障民间金融组织的合法地位与合法权益,严厉打压取缔高利贷、非法集资行为。而在确定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地位后,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建立专门的利率监管体制和金融业务监管体制,对民间金融组织的利率及行为展开适当的监管,使其结构、体制规范化的同时,利率也得到有效监管。而对利率的监管可避免民间金融组织不断提高借贷利率现象的出现,让其利率设定在较为合理的水平下,减少由于利率过高而带来的风险。

2.我国经济非均衡性决定了各地区民间金融组织形式与发展状况的差异化存在。因此,国家合法化应适应国情、各地“省情”及民间金融机构自身具备的条件,实施分类法律化。对此合法化要采取渐进、灵活、分类对待的改革方案,从而做到保持各地民间金融组织特色与优势特点,防范“一体化”改革与“全面性、统一性”监管造成民间金融组织丧失“民间性”本质与正规金融“补充体”身份。

(二)发展民间金融组织自律

为保证组织的生存与发展,民间金融组织应树立自律意识,发挥自身能动性,主动积极的进行自我规范与改造。

1.民间金融组织自身应提高主动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坚决排除违法交易行为;积极配合国家政策的实施,主动接受国家、政府监管;同时为社会统计组织或机构提供正确的信息和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主动进行信息披露,以此提高自身阳光化程度。

2.民间金融组织应在社会、国家的帮助下,积极主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企业化改革。则在民间金融组织内设立公司岗位、部门;配备专业金融人才;建立完备的会计制度,配置会计人员、审计人员,对组织资金状况、借贷状况、风险掌握等进行评估、审核。还要不断增强民间金融组织内部各岗位、各部门责任意识和盈利意识,做到责任与义务的统一,保障组织利益与履行组织义务的统一。从而规范组织自身,促进组织间良性竞争,组织在竞争压力下,采用适当的借贷利率,有效避免盲目投机活动引发的高风险。

(三)建立和完善社会服务

促进民间金融组织的规范与完善,社会的协调帮助是必不可少的,因此社会组织和机构应提供相关服务。

1.会计师事务所可为民间金融组织提供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服务,帮助民间金融组织建立完备的会计体制,也可为其提供专业的会计人员、审计人员。审计部门应对民间金融组织资金规模、财务状况、经营状况 、风险管理、发展前景进行评估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网络、报纸等方式公诸于众,由此促进民间金融组织透明化、公开化,协助国家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合理监管。

2.高校或金融专家可开设专门的风险教育课程,对广大社会人士、民间金融组织人员展开风险教育,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与预测风险的能力。社会上的风险评估机构可对民间金融组织展开风险评估,避免具有较大风险的民间金融组织的出现,让民众利益受损,同时也对民间金融组织的借贷对象进行风险评估,帮助民间金融组织了解借贷对象的风险大小、风险等级等,避免民间金融组织在无风险意识的情况下进行盲目借贷,而造成各种风险状况的出现。

五、结语

民间金融组织对经济的正面作用验证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因此对于民间金融组织存在的种种问题应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而不是抑制民间金融组织的发展。本文从国家、民间金融组织自身、社会三方面展开对策的提出,希望能对民间金融组织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点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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