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娟
(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南通 226007)
农村民间金融的需求主体主要包括农村的企业和农家两种。
1.农村民间金融中农家的需求行为分析。农家在自己一小块土地上耕耘,土地面积小、生产规模小从而导致他们只能在很小范围内、以小规模进行借贷,而这种借贷行为正规金融机构一般不会批准,只能寻求农村民间金融。农家一般以家庭为基本单位,这种生产具有分散性,投资决策是多数为个体主义的,因而商业化的借贷在农村是缺乏的。
2.农村民间金融中农村企业的需求行为分析。一般农村企业的资产规模和营业额都比较低,抗风险能力较差,从而使其在正规金融组织无法取得借款,只能从农村民间金融获得资金。农村企业多数实行家族式管理,财务管理一般都不是很规范,加大了正规金融机构对其账务数据的审查难度,从而使得其贷款比较难。再加上有些农村企业的信用差,时常出现逃债、赖账现象,从而影响了农村企业整体形象。
农村民间金融的供给主体有以下几类:
1.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农家与农家、农家与企业和企业之间的有息或无息的借贷行为。一般来说,许都民间金融的双方都比较熟,彼此信任,但是资金流动性比较差。由于农家没有其他的资金来源,农民大量的金融需求,如一些大事(婚嫁、生病、盖房子)和一些农业生产(购买化肥、生产工具)都需要借款,有亲友借款,也有民间借贷。
2.典当行。典当行业有诸多优点,如资金额度不受限制、期限比较灵活、手续比较简便和省时省力,已逐渐成为农村资金周转、消费和投资的重要形式。在商务部和公安部的共同监管下,典当行有很多面向农村企业的经历,已逐渐成为农村快速融资的绿色通道。
3.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是以资金为经营手段,以信用担保为经营内容的特殊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沟通银行和企业的纽带,是维护金融债权的保证。农村民间金融信用担保的建立,对正规金融机构、企业和信用担保机构,都起到巨大的作用。目前,我国农村的信用担保形式呈担保性质和组织的多样化、担保品种的多样化和资金来源的多样化等特点。
4.高利贷。目前,由于农村民间金融存在风险高、成本高和非生产性的贷款多等特点,政府部门又不允许有组织的农村民间金融的存在,同时又限制民营银行的农村金融领域的行为,而农村的农民生活和生产所需资金又严重不足,从而导致农村民间金融逐渐有地上走向地下。因而,在诸多地方存在高利贷和地下钱庄的现象就不足为奇了。
发达国家的金融信贷支持与财政税收政策是协调一致的,如美国为了鼓励农村金融的发展,在《联邦信用法案》中作出规定:信用社属非盈利机构,其金融业务应免征所得税;日本政府发放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会给予一定的损失补贴、利息补贴和债务担保等。而我国目前是:没有对资金需求周期长、收益低的农村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大规模的投资,也没有对金融机构发放的农业贷款给予损失补贴、利息补贴和债务担保等支持,反而金融机构发放的农业贷款成本高于其他行业。因此,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的积极性不高,从客观上导致了贷款利率的升高,最终增加了农民的负担。
目前,农村金融需求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维持农业生产的必需的资金需求,随着新农村的建设,贷款额度需求逐渐增大。但是,生产性投资的需求弹性比较大,如果借款碰到难度,这些资金需求就会被严重压缩;第二种是消费性资金需求,且具有很大的刚性。这些资金需求主要是用于子女教育、嫁娶、看病和建房等非生产性活动,因为由于其没有增值能力或很小,所以还款的周期会很长。第三种是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需求,包括新农村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小城镇建设及扶贫等工作。
然而,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涉农贷款主要是农家小额信贷和农家联保贷款,满足不了宽领域、多类型的金融需求。例如,农业发展银行只提供棉粮油流通环节的金融服务;在农村金融机构中只有农村商业银行提供消费性金融业务,所以就出现了多样需求与供给单一的结构矛盾。
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农业生产领域。然而由于农业生产本身的资金积累能力差,很难满足本身对资金的需要,因此,农村民间金融存在需求总量不断增大与满足度逐渐减小之间的矛盾。据相关研究表明,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供求缺口量在逐年扩大。
近些年,农业生产逐渐实现规模化、特色化、市场化,农业生产者对借贷资金的需求金额和需求期限也要求相对灵活,然而农村金融组织所提供的金融业务不能完全适应这些要求。首先,贷款金额的不适应,规模化的农业生产对资金的需求笔数不多但金额要大,但农村金融机构一般是小额信贷(3万~5万元左右);其次,贷款期限的不适应,农民从事的部分农业生产(加工、储运和养殖)一般要1~2年才能产生经济效益,而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多为1年期的短期贷款。
要实现农村民间金融资金供求均衡,首先,要借助财政力量,缩小涉农行业与非农行业之间的收益差异;其次,必须重构农村民间金融的供给体系,放松对农村金融监管,提供更有效的政策性支农政策,满足农村金融需求。
要发展农村民间金融,国家必须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为其提供有利的政策环境,引导其向正确的方向发展,保证农村民间金融系统的正常运转。第一,要制定财政转移政策和财政税收政策缩小城乡间贫富差距。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商业化运作才能实现农村经济的腾飞发展和农业生产效率的不断提高。当前,我国新农村建设为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了绝佳机遇,政府要以减免税、财政转移支付等财政税收政策推动农村民间金融发展和完善。第二,培育农村民间金融体系所需的各类政策。要实现农村经济的显著改善,要出台一系列政策,建立农村民间金融体系。但政府绝不能“包办”,因为这几年的“政府包办”并没能有效解决农村民间金融的供给不足,政府应培育政策从而引导并保证农村民间金融体系的可持续性运转。第三,制定“资金回流农村”的政策。逐渐或适当放开对农村金融管制,允许适应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的发展,就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农村资金外流的问题。如果对涉农金融业务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也能引导社会资金回流农村。显然,在农村经济还未发展到能吸引资金流入的地步,有必要制定直接的金融政策,限制农村资金的外流和吸引农村外资金的流入。
政府在制定农村民间金融的扶持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农业生产资金需求的普遍性、小额性、分散性、层次性和不固定性的特征。第一,农家层面的资金需求主要表现为基本生产性需求和基本生活性需求,这些与农民的生产与生活息息相关,然而,这些资金需求往往有额度大小不一、时间长短不固定性等特点,这给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带来很大困难,从而需要加大了财政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扶持力度。第二,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农村的教育、医疗和住房的信贷支持,引导各种资金进入农村市场从事教育、医疗保险、生活统一住房等投资,从而解决金融市场的失灵问题。一方面农户逐渐重视对子女的教育、社会医疗保障和养老等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还很薄弱,单依靠自身的生活积累难以实现自我保障,从而需要依靠各种资金来实现养老、看病及子女教育的问题。第三,政府应转变扶贫思路,做到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政策性补贴贷款只能治标但不治本,会钻政策空的人可能会使农村的贫富差距进一步加大,所以,不能将扶贫停留在为穷人提供资金帮助,更应是赋予穷人将资金转化为赚钱的能力,如重视科技援助、技术服务和市场开拓等,从而使扶贫真正落到实处。
农村民间金融的供给体系要有财政部门、金融部门和社会资本等多个主体共同参与,要满足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农村的多样化的需求。第一,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引导作用。目前,世界各国都普遍运用政策性金融实现支农,因为政策性金融既能为农村的农业生产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还能为商业性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打下基础。因而,应进一步调整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定位和职能范围,增加其对整个农村金融体系的引导作用。第二,充分发挥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主体作用。目前,农村商业银行是农村现存正规金融的主力军,是农村资金供给的主要渠道。首先,要充分挖掘农村商业银行支农的潜力,在农村地区大力地推进小额贷款、联保贷款、扶贫贷款等多种金融服务。同时,应采取更有效的政策措施引导商业银行加入农村民间金融体系。
要真正解决农村的供需矛盾,政府应放松对农村民间金融管制,加强对农村民间金融市场的监管,从而繁荣农村金融市场。要放松农村民间金融的监管,应采取有效方法加以引导、规范和保护,使其健康有序地运转。第一,监管部门应适当降低农村民间金融的市场准入门槛,把农村民间金融规范化,逐渐实现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合法化,还要为其度身定制相应的规章制度;第二,适度建立以社会资本为主的充满活力的资金供给体系,采用公平的信贷规则和市场约束机制,给予资金的供需双方充分的选择权,充分发挥农村民间金融运营的各种优势,在最大限度上适应农村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第三,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农村民间金融的有关法律、法规,引导农村民间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地发展。
[1]雷硕,李亚云.关于农村金融信贷市场供需矛盾的成因探究——由村镇银行的困境引发的思考[J].农业科研经济管理,2013(10).
[2]尹帅.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供需矛盾和成因分析[J].吉林金融研究,2013(6).
[3]杨军.农村金融供需矛盾探析[J].农业经济,2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