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 历史系,广州510275)
盐政制度完善于唐宋,历经元明而逐渐贯彻,并影响着传统时期中国东南沿海社会的变迁。宋元是盐政制度尤其是盐场制度确立的重要时期,加深对其考察,不仅能够深化盐政制度史的考察,更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传统中国社会的运作。
宋元的制度对于后世尤其明清时期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以往研究多从宗族和民间信仰来阐述这一过程,分析东南沿海社会的运作机制,其核心在于讨论边缘地区的“国家认同”过程。与此不同,“在传统中国,对食盐生产和供应的控制一直是贡赋经济与国家权力体系的重要一环。在东南沿海边疆地区,国家为控制盐业设立的机构往往成为食盐生产最早纳入国家控制系统的主要机制。”①盐场是为保障国家食盐专卖制度得以施行而对食盐生产进行管理的机构。它由一套中央制定并逐步推行到地方上的制度所维系,是盐政制度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但盐场实现国家对地方的盐业生产控制也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随着王朝制度在区域社会的展开,并与区域社会的互动过程中最终得以实现的。对于这个过程,学界的关注较少,多侧重于食盐专卖制度、盐户制度和盐业经济的研究②。本文试图通过宋元时期以东莞地区为中心的华南盐场制度与社会变迁的个案,考察在充满着联系的区域社会时空中展示王朝盐政制度在华南地区逐步推行的过程,亦即盐场体制如何在区域盐政改革和社会变迁中逐步确立和完善的过程。
一般认为,盐场就是按地域划分的生产食盐的场所,因此也常常将盐场的设置等同于地方食盐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但在华南地区,食盐生产管理的建立,却是经历一个较长的过程。
唐代岭南地区尚未实行盐榷,直到北宋平定岭南以后,食盐专卖制度才逐渐建立起来。《文献通考·征榷考二》卷五云:“初平岭南,令民煮盐。”景祐元年(1034)右班殿前龙惟亮也称:“广州濒海,煎盐户输官盐,每斤给钱六文”③,“广州收买海下人户盐”④。可见,与淮浙地区不同,宋初岭南的食盐生产基本还是听从沿海居民自
东莞位于珠江口东岸,宋代境内有静康、大宁、东莞、官富、叠福、黄田等盐场、盐栅,其设置始于何时,由于文献阙如,不得而知。最早关于东莞盐场的记载是成书于北宋元丰三年(1080)的《元丰九域志》,据载:“东莞,……(有)静康、大宁、东莞三盐场,海南、黄田、归德三盐栅。”⑦
这些盐场在明代中期以前一直是广东食盐的重要产区。据称:“(天圣以前,即1023年)广州东筦、静康等十三场,岁鬻二万四千余石,以给本路及西路之昭桂州、江南之南安军。”“天圣以后,东西海场十三,皆领于广州,岁煮盐五十一万三千六百八十六石,以给东西二路。”⑧东莞盐场的建置至少在天圣以前就已经出现。但林日举认为,此时广东地区的“亭户”尚未成型,盐场并未“拘籍盐民在场生产”,只是“鬻盐之地”,是一种“单一性的官府买卖场。”⑨虽然没有足够令人信服的材料证明这种说法,但《宋会要》卷二三之三四天圣六年(1027)八月二十八日条记:“太常少卿陈从易言:广州管下盐场,差盐丁盘运,劳烦民力,欲令自备人船赴州送纳,便给价钱。”又景祐元年(1034)龙惟亮称:“广州收买海下人户盐”⑩。可见,东莞盐场虽在天圣六年(1027)已有盐丁,但龙惟亮在景祐元年(1034)所见却仍在官为收买食盐,可见盐场可能并未实际驱使盐户进行食盐生产。林日举据“劳烦民力”的说法认为此处“盐丁”指的是一般煎盐户,而非拘籍于亭场的“亭户”⑪。
在关于北宋广南盐民和盐场的文献中,也未见关于设官管理盐户的记载。广南盐民真正被“拘籍”,一般认为要到南宋绍兴初年。据《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六记载:绍兴元年(1131),提举广南路茶盐公事司见“南恩州阳江县管下海陵朝林乡地名神前等处各有盐田咸潮浸”,认为“堪以置场”,遂“劝诱到民户开垦盐田”,“置灶六十七眼”,并“盖造到监官廨宇、专司司房、盐敖钱库”⑫。至少在绍兴元年(1131),盐场已经是一个专属机构,地方上“置场”、“置灶”,并建造了“监官廨宇、专司司房、盐敖钱库”等办公场所。
东莞静康等盐场也在绍兴年间“招置盐户”。绍兴三十年(1160),广东提盐司称:“禀义郎高立前监广州静康、大宁、海南三盐场,任内同专典宋初,招置盐户莫演等六十二名,灶六十二眼,乞推赏。”⑬监官,即“监修置场官”,主要负责盐场的食盐征收和招垦盐灶。据《宋史》卷一六七《职官》记载:“掌茶、盐、酒税场征输冶铸之事。诸州军随事置官,其征榷场务有定额,岁终课其额之等耗以为举刺。凡课利所入,日具数以申于州。”但监官只是宋代盐场众多官员中的一个,当时盐场官员,“诸处置场差官太多,既有监仓官,又有买纳官,又有催煎官,又有管押袋盐官,又有支盐官。”⑭但在广南盐场似乎也没有如此完整的设官。《宋会要辑稿》卷二六称:“(绍兴二年)除广州已有监官外,三州(潮州、惠州、南恩州)久例止是本州官兼领”。而早在熙宁年间(1068—1077)已经推行于淮浙盐区的、用于控制盐民的主要组织方式——团栅制、灶甲制,并不见其在广南地区的推行。
绍兴三十年(1160)静康等场的“招置盐户”实际上反映了地方政府对盐户控制的加强。静康等场早已有盐民在进行食盐生产,“招置盐户”有可能为了建立固定的产盐人群,控制食盐的生产和流通,但效果并不明显。绍兴三年(1133),“广东盐户微少,又苦于私贩,其弊多在盐场,支给价不尽及,般到盐不及时,交秤以此盐户乐于私贩交易,而以中卖为难。”⑮又绍兴十二年(1142),“五月六日,户部言两广盐,……其逐州盐仓,并广州静康大宁、海南栅、归德栅,潮、惠、南恩州盐场专系支遣客钞,其余场分并系买纳相兼,搬运赴广州都盐仓。”⑯宋朝在广东实行官般官卖法并不十分成功,绍兴八年(1138)以前,官卖与钞法并行,绍兴八年(1138)以后,不得已,在广东全路推行钞法⑰。从私盐盛行、广盐官运上的困难也可以想见盐场管理的松散。
从北宋的“听民煮盐”到两宋之际的“专司监管”,朝廷试图在广东建立稳定的盐政管理,但推行的过程却十分艰难。但南宋朝廷也没有因此而加强盐场机构的监管,而侧重于对私盐流通的打击,其对华南盐政的核心在于获得稳定的盐税收入。
南宋朝廷,“自南渡以来,国计所赖者唯盐。”⑱东南沿海的盐税收入可以说是国库财政的重要来源,宋王朝对此极为重视。为了获得稳定的税收,朝廷也加强了对华南盐政的干预尤其是流通领域的控制。中央王朝对华南地方盐政的策略也影响着华南盐业生产的发展和地方管理。
广盐税收对于地方财政极为重要,据称:“本路漕郡计,全赖榷盐”⑲,“上供及州郡经费,全仰盐息应办”⑳。北宋在广南实行官鬻,“自靖康之后始行官般官卖,至绍兴年复行客钞”㉑。广东盐法虽几经改变,但终南宋一朝,客钞之法未曾改变。
宋代广盐的产量尚属丰富,对于中央王朝来说,华南盐政的难处在于食盐的销售。自北宋以来,华南地区私盐肆行,导致地方盐政难以推行。开宝四年(971),广南转运使王明称:“广州盐价甚贱,虑私贩至荆湖诸州,侵夺课利,望行条约”㉒。又《宋会要·食货》称:“广州收买海下人户盐,斤六文。”㉓又景祐元年(1034)三月“丙寅,右班殿直龙惟亮言,广州濒海煎盐户输官盐,每斤给钱六文,广、惠、端三州官鬻盐,斤为钱十五文,故民间多私贩者。”㉔《长编》卷一九六嘉祐七年(1062)二月辛巳条载:“江西则虔州地连广南,而福建之汀州亦与虔接,盐既弗善,汀故不产盐,二州民多盗贩广南盐以射利。每岁秋冬,田事既毕,往往数十百为群,持甲兵旗鼓,往来虔、汀、漳、潮、循、梅、惠、广八州之地。”宋彭龟年《止堂集》卷一《论雷雪之异为阴盛侵阳之证疏》载:“广东摧锋一军及大奚山一带,人皆以贩盐为活,官盐既不流通,并归罪于私贩,万一禁防稍密,盗贼便兴。”私盐泛滥,不仅导致地方盐政难以推行,也影响了盐税的正常征收。如何打击私盐,并将这一部分贸易的税收纳入国家财政,才是广南盐政的核心。换句话说,广南盐政的目的在于禁私而不在于盐场控制。《宋史》卷一百八十一《食货志第一百三十四》亦称:“天下盐利皆归县官。官鬻、通商,随州郡所宜,然亦变革不常,而尤重私贩之禁。”要打开销路就必须禁止私盐贸易,对于食盐生产者卖私的控制是禁私的有效方法之一。
东莞大奚山事件便是广南盐场私盐贸易的一次集中反映。大奚山,位于东莞县南端,“孤峙海中,去州一潮汐,民煮盐,自业渔采”㉕,“不事农桑,不隶征徭,以鱼盐为生”㉖。关于此次事件,《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中记载:“庆元三年,提举徐安国捕盐,岛民啸聚为盗劫,万登为首,杀平民百三十余人。”㉗据记载,南宋绍兴年间(1131—1162),为了控制海中的大奚山岛民,“朝廷招降朱祐等,选其少壮为水军,老弱者放归,立为外寨,差水军使臣一员弹压,官无供亿,但宽鱼盐之禁,谓之腌造盐。”㉘似乎朝廷通过立为水军和立为外寨两个办法成功控制了大奚山居民,并让外寨居民自由从事鱼盐生产。乾道元年(1165),又有广州布衣容寅上书朝廷,言大奚山私盐兴贩之弊,于是宋廷以“大奚山私盐大盛”,“令广东帅臣遵依节次,已降指挥常切督责弹压官并澳长等严行禁约,毋得依前停着逃亡等人贩卖私盐,如有违犯,除犯人依条施行外,仰本司将弹压官并澳长、船主具申尚书省。”㉙严私盐之禁,是朝廷加强税收的重要举措。
宋廷对大奚山贩私的重视正说明了广东地区的盐税受到了威胁。淳熙十二年(1185)又命令:“广东水军统领兼以巡察海道私盐,带衔每考批书,必会盐司有无透漏纵容大奚山私贩事节,方与放行。如有捕获私盐数目,却与依格推赏。”㉚以水军统领兼理稽查私盐,朝廷想通过禁私来节制东莞盐场之心昭然可见。庆元三年(1197),在“峻行禁戢”之下,终于引发了岛民的反抗。此次大奚山暴动,规模不小,惊动了朝廷。宋廷出兵,“悉夷灭之”,然后“差摧锋水军三百名往戍”㉛,“列栅山上,分兵戍之”㉜。这种军队控制的局面并没有维系太久,终因“兵戍孤远,久亦生事”,于庆元六年(1200)“复请减戍卒之半,屯于官富,宋季悉罢”㉝。
不可否认,经历北宋初的整顿,南宋的盐场业已形成一定的规模,据《乾道会要》(1165—1173)载:
广州一十六万一百八十六石三斗四升。静康、大宁、海南场三万三千五百二十八石三斗四升。东莞场三万一千二百四十八石。香山金斗场一万一千五百石。广田场七千石。归德场二万四千九百八十石。叠福场一万五千石。都斛场九千六百石。矬岗场八千五百石㉞。
这些数字所反映的是地方盐政运作中的需求,数字只在于方便对食盐买纳的管理和控制,实际运作上远远未能及此。在距大奚山事件不出十年的嘉定年间(1208—1224),广东便发生裁罢盐场的事情。经略陈规认为广州所属盐场“僻远,非商贾经由之地”,“岁入无几,徒为民害”,请求将全部除罢。据称,当时东莞、静康、归德、矬峒、官富、海晏、横岗、石疆等八场“全年额催税钱总计贰阡壹伯柒拾陆贯有奇”。当时,“广盐每箩一百斤纳钞面钱七贯”㉟。按此计算,该八场产盐量也就在三万斤左右。虽此后朝廷以东莞、静康、归德、海晏四场,“元系管催煎盐课,自仍其旧”㊱。并没有完全将盐场裁革,但这也显示了宋代对食盐生产管理的松散,大部分盐场仍似乎没有专门的官员进行管理,且可随意裁并。
梁庚尧认为,南宋广南管理盐业生产的基层组织,在场、栅之下亦如淮浙、福建盐场一样,以灶为煎盐的单位㊲。但实际上,广东盐业生产技术与淮浙略有不同,广东的“灶”也与淮浙等地十分不同。淮浙盐场主要使用铁盘进行煎煮盐斤,铁盘制作精密,非官不能办,因此盐户往往易于控制。广东盐场,据宋应星《天工开物》记载:“南海有编竹为之者,将主编成阔丈深尺,糊以蜃灰,附于釜背,火燃釜底,滚沸,延及成盐”㊳。与淮浙使用盘铁不同,广东以竹编盘煎盐。竹子随处可得,而且盐场“地处海滨,河卤水结,稻草化煎,皆能成盐”㊴,要通过生产工具来实现对盐户的控制似乎不大可能。
南宋东莞等盐场主要职能在于催煎和买纳。隆兴二年(1164),提举广东茶盐司以广州官富等四场,“各系僻远,所产盐货微薄,所收课利不足以充监官俸给”为由,“欲将四场废罢,拨附邻近盐场所管”。废场之后,仰拨附诸场,“逐场通认盐额,催煎、买纳盐货”。同时将原来盐场的监官全部减罢,并“依旧法差本州不讦差文武官或职官一员兼监给纳盐货”㊵。可见,盐场已经有了固定的盐额,即使盐场裁撤,也需要拨附邻近盐场认领,并催煎、买纳。据称,绍熙元年(1190),广西“廉州白石场、化州官寨场、雷州蚕村场,系买纳一路盐课去处。其逐场盐丁,全仰官中买纳为生。自都盐司以银大价折支,亏损本钱,以致盐丁逃散或私煎盗卖”㊶。盐场盐丁需要依仗官府对食盐的收买才能获得生计,一旦有亏本钱,便或逃散或私煎。从“盐丁逃散”、“私煎盗卖”也可以看出,盐丁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被纳入固定的管辖之下,而这个机构就是盐场。盐丁不可以自由烧煎,私煎即是违法。
与盐场管理的松弛相应的,是地方豪族的发展。晏殊《马忠肃公亮墓志铭》记载,马亮知广州时,见“濒海盐夫有负课而乏资者,妻孥质于豪族”㊷。马亮,于北宋大中祥符二年(1009)“知广州军州事”㊸,可见当时濒海地方豪族之势力。又,宋末靖康场李元亨一次性“捐已田百亩余入寺供僧”,后其子李彦忠“拨舍田五十亩归之寺”㊹。此后乃至元代,靖康场李氏有任元广州路钞库大使,有任惠州路儒学教授等等,在地方影响极大,成为元明盐场大族㊺。这正是盐场豪族的一个侧面的写照。
南宋广南盐政的核心在于盐税,对于盐的生产和流通的管理也是基于这一核心出发,因此在具体的制度推行过程当中,主要还是沿着有利于税收的方面开展,而广南地区自绍兴初年以后,一直行客钞之法,打击私盐、疏通盐路才是盐政的重点。对于盐场,则虽形成一定的催煎制度,但在地方上,盐场豪族才是主要力量。
元代“国家经费,盐利居十八”。元朝统治者吸收了金代盐务的管理方式,形成了完备的盐务管理机构和盐官设置,并推及全国,成为明清效法的模板。元代中央集权的加强,更努力将这一制度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㊻。平定岭南以后,朝廷在逐步恢复和稳定宋代以来的盐业生产规模和范围的同时,也在地方上推行这一制度。但同时,宋代盐场势力形成的地方秩序,也与盐政结合,随着制度的推行,逐渐形成与盐场紧密联系的乡豪势力格局。
元初华南地区的食盐制度屡有变更,直到大德年间才终有定制。至正十三年,“因宋之旧,从实办课”,在广州煎办盐课。十六年,隶江西盐铁茶都转运司。二十二年,并入广东宣慰司。二十三年,置市舶提举司。大德四年,改广东盐课提举司。提举一员,从五品;同提举一员,从六品;副提举一员,从七品㊼。元朝政府直到至元十六年(1279)将广东盐课划归江西盐铁茶都转运司管辖,才开始对广东盐场征收课税,该年广东仅“六百二十一引”㊽。六年后,即至元二十二年(1285),盐课并入宣慰司,办盐增至“一万八百二十五引”㊾。至元三十年又定办盐二万一千五百七十五引二百斤。大德六年,更新为三万引㊿。“自后累增至三万五千五百引,延祐间又增余盐,通正额计五万五百五十二引”。泰定间(1324—1328),“减免余盐一万五千引”。元统元年(1333),“都省以支持不敷,权将已减余盐,依旧煎办”。元统三年(1335),又议定以该年为始,“广东提举司所办余盐,量减五千引”[51]。当时广东盐课提举司下辖盐场十三所,包括东莞的靖康、归德、东莞、黄田等场,四场岁办盐共5110 引[52]。盐场“每所司令一员,从七品;司丞一员,从八品;管勾一员,从九品”[53]。但并非每所盐场都设置有这些官员,如香山场,就无司令、司丞,只设“管勾一员,副管勾一员,典吏一名,场吏二名”[54]。
至元年间,元朝对广南盐政的整顿,对盐课税的恢复等,却引起地方私贩聚众反抗,尤其至元年间爆发的东莞盐民起义,轰动一时。至元二十年(1283),“时盗梗盐法,陈良臣扇东莞、香山、惠州负贩之徒万人为乱”,幸合剌普华任广东都运转盐使,“先驱斩渠魁,以讯馘告,躬抵贼巢,招诱余党复业,仍条言盐法之不便者,悉除其害”[55]。当时,广寇“聚至千艘,所过州县倾动”[56],盐场地方势力的强大可见一斑。这次动乱,在朝廷的镇压下,虽最终平定下来,但却加速了元朝盐政政策在东莞地区的推行,尤其是在盐场的管理和盐户的身份界定上。在王朝制度规定中,元政府十分强调对灶户人身的管理,盐户必须世代从事制盐,不得改业。他们有特殊的户籍,与民户分开,固定在一定的盐场上,不能随便移动,平时由本管盐司“理问”,“不统于有司”,除非“犯抢窃盗贼、伪造宝钞、贩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才“并从有司归问”[57]。朝廷对食盐生产实行官督民制,将盐全由官收,元世祖时规定:灶户“中盐到场,须随时收纳”[58]。王朝对盐户身份的强调,使得盐场也多通过身份控制来介入地方管理。段雪玉结合广州香山盐场的社会变迁,对较早定居于此的“谭、陆、洪、萧”四姓与后来的“鲍、吴、黄”等姓围绕盐灶烟火、地界等事发生争执、纠纷甚至械斗的复杂关系的描述,重构了元代盐民起义之后地方社会所发生的变化:官府的逐步介入,在盐场划分出归顺者和“抵禁”者,从而实现盐场的控制[59]。
但这并不意味着盐场制度就在东莞地区严格得到贯彻。至元二年(1336),监察御史韩承务在讨论该地盐税时仍称该地“贫穷之家,经岁淡食,额外办盐,卖将谁售”,“灶户盐丁,十逃三四,官吏畏罪,止将见存人户,勒令带煎”[60]。显然,地方官府对于盐场的控制并没有如淮浙等其他地区那么严密。实际上,在盐场中,乡豪才是地方上的主导力量,当时“刑罚不中,乡豪武断,贵凌贱,富欺贫”[61]。如元末明初在珠江三角洲叱咤风云的何真,其妻廖氏便是黄田场盐官女,也曾出任淡水场管
勾,后来更依附于归德场的文仲举。乡豪势力的壮大,与元代盐场制度对盐户的重视,尤其默许盐户的贫富差距,使得盐场大户逐渐壮大有关。在《元典章》中就出现“富上灶户”与“贫苦灶户”之分[62]。这些富上盐户不仅拥有很大的资产,而且有相当高的政治地位,在地方上,往往成为朝廷控制、管理一般盐户的中间势力。如在两浙盐场,每“灶”都有“主户”,当盐户“煎盐了毕”,便由“主户”斛收入仓,“工本”也由他们经手发给[63]。这样一来,也积聚了盐场的地方势力。如靖康场李氏,据称自宋南渡以后,便逐渐“宗支蕃衍,为邑巨族”,在“元季兵乱,海滨拥兵自固”之下,李氏后人李本初竟能“迁居咸西避之,筑水心亭,贮经史其中自娱”,可见该族自身的力量[64]。又如靖康场蔡氏,宋季迁靖康场,“是后族大以蕃”,家“饶于资”,有蔡怀祖者,三代“俱以积善称于乡”,“见人穷约若自已,致必尽力赈恤”[65]。
至正十一年(1351)以后,广东地区潜伏的各种地方力量纷纷崛起,东莞县“邑中土豪各据一方”[66],东莞境内势力最强的乡豪占据着盐场、盐栅,他们不仅控制食盐生产和运销,也控制着这些地区的盐民[67]。靖康盐场、归德盐场、东莞盐场分别由李确、文仲举、吴彦明等人占据,而盐场附近的西乡、黄田、盐田、厚街等地,也分别由当时东莞境内势力较大的郑润卿、萧汉明、王慧卿等乡豪占据[68]。后来经历元末明初,这些割据力量先后被何真所兼并[69],但这些人物能够占据一方,也充分说明了其在当地的力量不容小觑。这些人在明代以后的地方族谱几乎找不到他们的姓名,但是却仍然能给我们一点提示,这些人确实代表了当时盐场地方的豪族,如李姓在明初为靖康场大族、文姓为归德场大族、西乡以郑姓一族为大,王姓则占据厚街等等。
由此可见,即使在对广东盐政管理较为严密的元代,官府的力量也没能完全渗透到盐场社会,盐场上乡豪的势力十分强大,到元末地方动乱之中更是据盐场雄霸一方。
综上所述,盐场在地方上实现食盐生产和生产者的管理,是经过一个比较长的过程,这与区域社会经济和中央王朝决策息息相关。就东莞地区而言,从北宋开始,盐业生产以沿海居民自由煎煮,后由官府收购;南渡以后,盐为国计所赖,朝廷加强管理,大力打击盐户私贩以及贯彻盐场催煎、买纳的管理;元代重建广南盐政机构之后,才更注重盐场灶户的身份和食盐生产的管理,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盐场设官和管理机构,成为明清效法的模板。但在这个过程中,地方盐场的管理还是更多的倚重地方家族,他们又反过来对盐政的运作产生互动作用,形成元末割据盐场地方的乡豪集团。
宋元时期华南盐政运作在地方的推行过程,只是地方社会纳入国家系统的一种表现。在制度、经济上“国家化”的同时,宋元岭南文化也经历了一个国家认同的过程。科大卫指出,从北宋到清中叶,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礼仪演变,经历了从地方官在地方推行正统祭祀礼仪,再到地方理学家的提倡,宗族礼仪慢慢又与地方宗族土地控制结合起来,使得祖先祭祀成为正统化的礼仪,逐渐完成了地方社会与国家整合的转变[70]。
本文侧重于从制度推行的层面探讨国家通过盐场的形式逐渐实现对地方盐业生产的管理的过程,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一个地域社会的族群自下而上获取身份认同的过程。在盐场为主的沿海社会中,这两个过程相互相成,从而形成相对较具特色的盐场文化[71]。
注释:
①刘志伟:《珠三角盐业与城市发展(序)》,《盐业史研究》2010年第4 期。
②戴裔煊:《宋代钞盐制度研究》,中华书局1980年版;郭正忠:《宋代盐业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张国旺:《元代榷盐与社会》,天津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等等。
③《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一十四,景祐元年元年三月丙寅条。
④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三之三七。
⑤脱脱:《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货志》。
⑥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三之二二。
⑦王存:《元丰九域志》卷九。
⑧脱脱:《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货下五》。
⑨林日举:《北宋广南的盐政》,《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1 期。
⑩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三之三七。
⑪林日举:《北宋广南的盐政》。
⑫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六之一。
⑬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七之三。
⑭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七之十四。
⑮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六之十。
⑯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六之二七。
⑰郭正忠主编:《中国盐业史》(古代编),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67 页。
⑱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八十。
⑲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八之十。
⑳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六之三十。
㉑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七之三十。
㉒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三之一九。
㉓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三之三七。
㉔《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一十四,景佑元年三月丙寅条。
㉕《钱公墓志铭》,叶适:《叶适集》卷十八。
㉖道光《广东通志》卷五《前事略》。
㉗转引自王象之:《舆地纪胜》卷八十九《广州东路·古迹》。
㉘天顺《东莞县志》卷一《山川》。
㉙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八之一八、一九。
㉚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八之二四。
㉛大德《南海志》卷六;并参见天顺《东莞县志》卷一《山川》。
㉜《钱公墓志铭》,叶适:《叶适集》卷十八。
㉝大德《南海志》卷六;并见天顺《东莞县志》卷一《山川》。
㉞转引自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三之十七。
㉟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七之二六。
㊱天顺《东莞县志》卷三《合属衙门·盐场》。
㊲梁庚尧:《南宋盐榷——食盐产销与政府控制》,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10年版,第316 页。
㊳宋应星:《天工开物》卷上。
㊴《雍正元年知县于梓详文》,民国《东莞县志》卷二十三。
㊵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七之十六。
㊶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八之十。
㊷《名臣碑传琬琰集》,赵铁寒编:《宋史资料萃编》第2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
㊸光绪《广州府志》卷十七《职官表一》。
㊹李春叟:《庆林寺陈氏舍田记》,宣统《东莞县志》卷九十一《金石略三》。
㊺陈琏:《故处士李公墓志铭》,陈琏:《琴轩集》卷二十七,康熙刻本。
㊻张国旺:《元代榷盐与社会》,第1-2 页。
㊼宋濂:《元史》卷九十一《志第十一上》。
㊽大德《南海志》卷十《局务仓库》。
㊾宋濂:《元史》卷九十四《食货二》。
㊿大德《南海志》卷六《盐课》。
[51]宋濂:《元史》卷九十七《志第四十五下》。
[52]大德《南海志》卷六《盐课》。
[53]宋濂:《元史》卷九十一《志第十一上》。
[54]嘉靖《香山县志》卷五《官师志第五·官制·盐场》
[55][66]张伯淳:《养蒙文集》卷四。
[57]参见陈高华:《元代盐政及其社会影响》,载《陈高华文集》,上海辞书出版社,2005年;并参见危素:《翰林侍讲学士黄公墓志铭》,《危太朴文续集》卷二,嘉业堂丛书净本,第19页上;《元史》卷一百〇四,《刑法·盗贼》,第12 页上;卷一百〇四,《食货》,第1 页下。
[58]吴慧:《辽金元盐法考略》,《盐业史研究》1988年第1 期。
[59]段雪玉:《宋元以降华南盐场社会变迁初探——以香山盐场为例》,《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2年第1 期。
[60]以上皆引自宋濂:《元史》卷九十七《食货五》。
[61]《庐江郡何氏家记》,《玄览堂丛书续集》第4 册,第8 页。
[62]《元典章》卷二十二《新降盐法事理》,第31 页上。
[63]陈高华:《元代盐政及其社会影响》;并参见陈旅:《运司副使东颍李公去思碑》,《两浙盐法志》卷二十三,第19 页上。
[64]参见陈琏:《李君幼勤墓表》,《琴轩集》卷二十九;陈琏:《故处士李公墓志铭》,《琴轩集》卷二十七。
[65]陈琏:《蔡府君墓表》,《琴轩集》卷二十九。
[66]宣统《东莞县志》卷三十《前事略二》。
[67]段雪玉:《乡豪、盐官与地方政治:<庐江郡何氏家记>所见元末明初的广东社会》,《盐业史研究》2010年第4 期。
[68]《庐江郡何氏家记》,《玄览堂丛书续集》第4 册,第8 页。
[69]汤开建:《元明之际广东政局演变与东莞何氏家族》,《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1 期,第103-121 页。
[70]科大卫:《国家与礼仪:宋至清中叶珠江三角洲地方社会的国家认同》,《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5 期。
[71]参见段雪玉:《宋元以降华南盐场社会变迁初探——以香山盐场为例》;李晓龙:《宋以降盐场基层管理与地方社会——以珠江三角洲地区为中心》,《盐业史研究》2010年第4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