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浩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北京100038)
性犯罪是人类犯罪中的一个重要类型。人类最初从动物界脱离出来,原本是没有性犯罪的,但在发展过程中,由于谋生存的需要,促进了智慧的开化和经验的积累,禁忌逐渐增多,才有了违禁和犯罪的起源。推动性犯罪起源的动力同推动财产等犯罪起源的动力在本质上有所不同。推动财产类犯罪起源的动力主要是生产力的发展和财产的私人占有关系,而推动性犯罪起源的动力则是人类进化中导致的婚姻关系的变化。也就是说,它是在人类由早期杂交时代的群婚向今日所通行的个体婚转变过程中起源的。
人类从动物界脱离出来处在原始状态的时间,恩格斯说“大概延续了好多个千年之久”[1]。这“好多个千年之久”的状态就是资产阶级启蒙学家斯宾诺莎、洛克和卢梭等人所说的“自然状态”。“在此种状态之下,男子们过着多妻的生活,而他们的妻同时也过着多夫的生活。……这种状态,在其彻底转向个体婚制以前,又经历了一整列变化。这些变化是这样的:由共同的婚姻关系所包括的范围,起初是很广泛的,后来越来越缩小,直到最后仅留下今日所通行的一对夫妇的配偶为止。”[2]
那么,由共同的婚姻关系所包括的范围起初广泛到什么程度呢?广泛到“不仅兄弟姊妹起初曾是夫妇,即亲子之间的性交关系”亦属正常,就是“今日在许多民族中也还是允许的”[3]。这种群婚是最古老的原始婚姻形式,“在这种婚姻形式之下,整个一群男性与整个一群女性互为所有,这种形式很少有嫉妒底余地”[4]。这和动物雄性的嫉妒是不同的,因为人类“成年雄者底相互忍耐,嫉妒的消除,乃是形成……大而永恒的集团底第一个条件,由动物转变为人类只有在这种集团的环境中才能办到”[5]。而嫉妒则是性犯罪及因性关系问题引起的其他犯罪的最重要原因。由于群婚形式“很少有嫉妒底余地”,因此恩格斯说:“嫉妒是一种较后发展起来的感情。”[6]也就是说,随着群婚范围逐渐缩小,到夫妇双方需要互相独占的个体婚出现时,这种感情才发展起来。同时,每当群婚范围缩小一些,限制群婚范围的禁忌和规则,包括因嫉妒引起的禁止和限制性的规则就相应地增加一些,触犯这些禁忌和规则的性行为当然也成为违禁行为,而违禁行为渐渐也就变成了犯罪行为。
人类社会最初之所以有群婚阶段,是因为人类由动物转向人类过程中遗留了动物的一些状态与痕迹,群婚就是这些状态与痕迹的反映。恩格斯在论述人类群居形成的原因时还指出,在大猛兽遍布的原始社会,“像正在生成过程中的人类这样无防卫能力的动物,即使与世隔绝地以一对一对为群居的最高形式去奋斗……恐怕能继续生存的也会为数不多”[7]。这说明原始时代人类大集团的结群是一种维持和保护生存的手段和需要。在那种恶劣的自然条件下,“以群底联合力量与集体行动来补足个体自卫力量底不足”[8]就成了必要与必然。由于个人离开集体(群)便无法生存,因此依赖群体自然成为生存的保障,而群婚亦是保障群居的重要纽带。所以,群居和群婚都使嫉妒感情没有发生的余地。
群婚的自由度及个体生存对群体的依赖排除了嫉妒感情的滋生,使人们能够和谐相处。这不仅在群婚时代如此,就是在现代社会,在个别民族残存的群婚遗风中,也是如此。比如我国四川省阿坝地区的少数民族中存在一妻多夫现象,一家兄弟几人共娶一个妻子,而她的这些丈夫之间从不因嫉妒而发生争斗。相反,即使因其他原因稍有不和,只要他们的妻子一介入,他们便立刻和好如初。这是群婚所显示的特殊力量。再如,居住在云南和四川交界的泸沽湖畔、被西方人称为“中国的女儿国”的摩梭人部落,至今还实行“走婚”制度。摩梭人的社会是一个母系社会,每个家庭都由女族长掌握着,女性在家中的地位高于男性,她(他)们不结婚,而是到了成年期进行“走婚”。所谓“走婚”,就是青年男女在节日或聚会的夜晚,点起篝火跳舞,结识了意中人后,相约到女伴的花楼过夜。虽然在形式上需要得到女孩儿家中女族长的允许,但一般她不会阻止。而女孩到了十三四岁,她们的家中都要为她们准备独居的“花楼”。这种走婚,双方的婚姻关系是不固定的,可以是一夜、数夜,一周、数周,一月、数月,一年或数年,但在走婚期间,双方都不能同第三者另有婚姻关系。由于这种婚姻形式和女性享有的尊贵地位,因此在摩梭人中间从不发生纷争,更没有犯罪和性犯罪问题。可见,性犯罪的发生,是由夫妻双方互为独占关系的个体婚的出现而引起的。
群婚向个体婚转变的原因在于人类进化中智慧的开化、知识的提高和经验的积累。人类在知识提高和经验积累的过程中,看到了凡排除“血族相奸”(即近亲结婚)的部落,“其发展一定要比那些依然把兄弟姊妹间的结婚当做惯例和义务的部落更加迅速,更加完全”[9]。这使人类认识到“血族相奸”不仅会威胁到后代的健康,甚至还有可能导致人类的灭绝。
由群婚向个体婚转变过程中,群婚的范围不断缩小的明显标志是家庭形式的改变。这种改变的第一个阶段是出现了血缘家庭,即在这种家庭的婚姻中都有血缘关系,但排除了以往非家庭群婚中的亲子性交关系,而兄弟姊妹们则仍互为夫妻。也就是在血亲中,不同辈分间的婚姻关系已不复存在,如果违反这一新的习俗,亲子间再发生性关系,便成为乱伦行为。但同辈的男女两性仍然互为夫妻,互相所有。这种婚姻形式仍属群婚形式。
由群婚向个体婚转变的第二个阶段是血缘家庭由摩尔根①美国人,《古代社会》一书的作者。该书是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重要参考文献。所称的普那路亚家庭所替代。所谓普那路亚家庭即为亲密的伴侣家庭或伙伴家庭。这种家庭的婚姻中进一步排除了同胞兄弟姊妹、从兄弟姊妹、再从兄弟姊妹之间的婚姻关系。也就是凡有血缘关系的人,不能再发生婚姻关系了,而结婚必须是在无血缘关系的人们之间进行,否则,亦为乱伦。但这种婚姻仍保留着群婚形式,因为构成这种家庭形式的基础是氏族。氏族是以血缘为纽带的亲缘团体,因此在同一个氏族之中的同辈男女都是兄弟姊妹,或从兄弟姊妹,他们之间不能相互结婚。于是此氏族的男性只能是彼氏族中女性的共同丈夫,同样此氏族的女性也只能是彼氏族中男性的共同妻子。
群婚向个体婚转变的第三个阶段的家庭形式是在更早的群婚中就已出现的对偶家庭。所谓对偶家庭就是一对一对的配偶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的某种同居。在一个家庭中,一个丈夫有若干个妻子,但其中有一个是正妻。而他的每个妻子又同样有若干个丈夫,在她们的众多丈夫中间,也有一个是主夫。这种对偶婚是向一夫一妻制个体婚过渡的关键阶段,它已显现出一夫一妻制的萌芽,是个体婚确立的最后基础。
恩格斯说:“‘非血缘氏族成员间的婚姻,产生了在肉体上及智力上更强健的人种;两个进步的部落混合在一起了,新的一代的头盖骨与脑髓便自然而然地扩大起来,直到他们综合了两个部落底才能为止。’这样,实行氏族制度的部落一定要战胜落后底部落,或者要引起他们来仿效自己。这样看来,原始时代家庭底发展,就在于两性共同婚姻的范围底不断缩小,这个范围最初是包括全部落的。由于次第排斥亲族通婚——初为近缘者、次为远缘者、最后以至仅有姻戚关系者,一切群婚形式终于在实际上成为不可能的事了,结果,只剩下了一对还结合得不大牢固的夫妇,即分子,这种分子一解体就无所谓婚姻了。”[10]
从恩格斯的上述论述中,我们既可以看到群婚范围是怎样缩小的,也可以体察到随着这一缩小的过程,禁忌和规则是怎样发生和增多的。
恩格斯还指出:“对偶家庭本身还很脆弱,还很不稳定,还不能引起自营家庭经济的要求和愿望。”[11]因此,还需有一种新的力量来使对偶家庭进一步发展而成为牢固的一夫一妻制,“在对偶共居中,群已经减缩到它的最后单位,仅由两个原子而成的分子,即一男与一女。自然选择是通过对共同婚姻的日益扩大的禁止而进行的;在这一方面,它再也没有要做的事了。因之,如果没有新的社会动力发生作用,那便没有可以从对偶共居中发生新的家庭形式的原因了。但是这种动力毕竟开始发生作用了”[12]。
那么,这种动力是什么呢?这种动力就是家庭经济和财产的私人占有与继承。由于一夫一妻制能确定子女的父亲,使继承关系成为可能,因此它成为一夫一妻制得到巩固和加强的重要原因和力量。
综上可见,自然选择推动了群婚向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的转变,促进了人种的发展,满足了自营家庭经济的愿望和发展需要,这是人类社会进步的表现。但是,个体婚又在客观上限制和约束了人的性欲自由的自然性释放,从而导致了性欲强烈、意志薄弱、不能自控的人在条件适宜的情势下实施性犯罪。因此,在这方面,个体婚又埋下了被性犯罪一波又一波冲击的隐患和祸根,使其经常处于被性犯罪侵扰的阴影之中。由此可见,个体婚使性犯罪成了一种必然。
自然选择淘汰了群婚中的“血族相奸”形式,自营家庭经济又使一夫一妻制家庭从对偶家庭中产生出来,它比对偶家庭更坚固、更持久,婚姻关系不能由夫妇的某一方任意解除,这样,作为有继承父母财产资格的子女的父亲的身份更为确凿无疑,因此更符合自营家庭经济的财产继承关系的要求。为了保住家庭财产的私有,子女的婚姻由父母包办便成了自然而然之事。但是,以父母包办子女婚姻形式的一夫一妻制,从其一产生就违背了人类性爱自由的自然性。这使它与它所起的推动历史发展的积极作用形成了二律背反的格局。所以,恩格斯说个体婚“开辟了一个一直继续到今日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任何进步都同时表示相对的退步”[13]。
一夫一妻制家庭不是以自然条件而是以经济条件为基础的。由于自母权制被父权制取代以来,男子不仅占有社会的绝大部分财富,而且也是家庭财产的支配者,所以一夫一妻制这种社会制度实际上只是对妇女的制度,对于男子则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制度。因为在整个文明社会,男子除了享有公开的一夫多妻的权利以外,还有同未婚女子通奸、破坏其贞操权、被摩尔根称为杂婚制的与一夫一妻制并存的隐形制度。此外,还有对一夫一妻制补充的公开卖淫制度。因为在中世纪与资本主义社会,妇女处于被支配的地位,所以只要她们“记起了古时的性的实践而想恢复它时,那么她就要受到比以前更严酷的惩罚”[14]。由此看来,在各种婚姻形式“依次的变更中所表现出的进步,就在于妇女逐渐被剥夺了群婚底性的自由,而男性却没有被剥夺。实际上,群婚对于男性到今天还是存在着。凡在妇女方面被认为要惹起严重法权的及社会的后果的一切,对于男子反视为荣耀,或在顶坏的场合之下,也不过当成道德上的小污点而泰然处之”[15]。但是,尽管妇女受到比以前更严酷的惩罚,也阻挡不了某些妇女的背夫不贞,甚至同情夫的淫奔。
杂婚制“保证了旧的性的自由底继续存在,以利于男性。在事实上,不但被容忍而且特别为支配阶级所乐于奉行的杂婚制,在口头上却要予以非难。而这种非难,在事实上,也决不是为了反对热衷于此的男性,而只是为了反对妇女而已”[16]。“随着个体婚制而出现了两种不变的、为以前所不知道的特有的社会人物:妻底经常的情人与奸妇之本夫……虽然被禁止、严罚、但终不能铲除的通奸,已成为与个体婚制和杂婚制并行的不可避免的社会制度了。”[17]
那么,一夫一妻制所引起的二律背反的矛盾和迄今无法铲除的性犯罪问题是否就永远无法解决了呢?回答是否定的。恩格斯指出,这种问题的解决办法就是变一夫一妻制的家庭经济为社会公共财产,使女性不再因经济地位与男性的差别而受男性的支配,使一夫一妻制回归爱情和性爱的基础之上。当夫妇中的一方或双方都失去了热恋和爱情的时候,真正能做到结婚和离婚的自由,这种图景,只有到共产主义社会实现时才能彻底出现。
然而,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尽管中世纪和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在事实上是对男性杂婚等现象如前述的宽容,但预防其被性犯罪所破坏的奇特习俗和方法,在世界各地的土著民族中,也广泛地存在着,并在一定程度上起着控制性犯罪广泛发生的作用。
人类基于一夫一妻制个体婚对于人种、财产继承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对其千方百计地加以保护,尽可能地使其不受性犯罪的侵扰和破坏。为达到这一目的,历史上,甚至现代社会里曾有许多民族采用一些奇特而有效的方法。例如散布在世界各地和一些海岛上的土著民族的部落,千百年来都遵循许许多多千奇百怪的野蛮婚俗,为排除外遇和离婚等而不断努力着,并有效地控制了性犯罪的随意滋生。对此,以下的一些典型事例可以做出一定的说明。
其一,在非洲国家尼日利亚的东部地区和中东的也门,人们结婚时,新郎在迎娶新娘的路上,要遭到新娘家亲友的一顿棒打,以考验他对婚姻是否忠诚和对即将组成的家庭是否做好尽责的准备。他们这种婚俗的唯一区别就是在新郎遭到棒打时是否让新娘在场观摩。尼日利亚不要求新娘在场,而也门则要求新娘必须在场。居住在赞比亚河畔的巴尼亚人的婚俗是未婚夫在结婚前需到未婚妻家中像奴隶般地劳动一段时间,如果承受不住,可以离开,但不仅要退婚,还要缴纳数目不菲的罚金。在东非的某些部落,如果结婚时发现女方不是处女,则男方不仅要退婚,还要在女方身上粘满羽毛进行羞辱,表示抗议。在纳米比亚和南非的某些地方,妇女要求离婚和再婚时,必须砍掉自己的一根手指。在一夫多妻的非洲克鲁姆部落,第一位妻子是丈夫后娶的若干妻子的管理者,具有主管、分配家务的权利。因此,她不仅不反对丈夫多娶妻妾,并且还经常鼓励丈夫这么做,以便为自己找来更多的帮手做家里的重活、脏活。在马里亚纳群岛,不忠的妻子会被赶出家门,且要净身出户,其情夫也要被打死。阿散蒂部落中的偷情女人,会被丈夫割掉鼻子进行惩处;而若丈夫偷情,则会遭到周围邻居中妇女的群殴。在大巴萨姆,负心汉需向妻子赠送金饰赎罪,如果妻子偷情,其情夫必须上门做仆人赎罪。
其二,在大西洋的赫布里底群岛,男人结婚,在婚礼要举行的前夜,必须整夜站在陡峭的山崖上,稍有不慎,便会失足落海丧命。这种生死考验使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断了离婚、再婚的念头,对离婚、再婚都望而却步。
其三,在非洲加纳的某些部落,儿子可以在父亲死后继承除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妻妾,只是在一年以内不允许交欢。
上述世界各地的种种婚俗,尽管较为粗野,但都是有利于维护个体婚的方式,至于以伦理道德方法来维护个体婚、防控性犯罪、巩固一夫一妻制的措施,更是多得不胜枚举。仅以我国古代儒家的三从四德中的三从来说,就可以窥一斑而见全豹。儒家的三从要求妇女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要求她们从一而终。其目的不仅是维护男权,同时也是维护一夫一妻制的家庭,防止女性因改嫁而使封建家庭遭到破坏或受到影响。除此之外,现代社会同性犯罪作斗争的方法也愈来愈多,像近些年来出现的化学阉割、基因疗法等就是很好的说明。
[1]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4:22.
[2]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4:30~31.
[3][6]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4:35.
[4][5][7][8]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4:34.
[9]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4:37.
[10]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4:45~46.
[11]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4:46.
[12]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4:51.
[13]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4:63.
[14]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4:59.
[15]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4:71.
[16][17]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