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富岭镇水电工作站,福建 南平 353416)
水是一切生命的源泉,健康卫生的饮用水是人类得以继续生存的基本保障。近些年,我国高度重视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温总理就在2006年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指出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与此同时,会议还通过了《全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在同一年,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为“行动计划”),把保障和治理农村饮用水当作了重点实施对象。由于农村饮用水的水质受到了严重污染,水源十分不利于人类的身体健康,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问题成为了全国实施拯救措施的重点对象。因而,本文重点在于探讨我国农村的饮用水安全保障以及法律监督措施等问题,并从宏观的角度上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根据水利部以及卫生部的相关研究得出:全国农村饮用水被检测为不安全的约占农村总人口的35%。就农村安全饮用水的普及率而言,西部地区约占41%,而东部地区约占71%。尤其是不健康因素最多的西部农村地区,他们居住的地方大都很分散,因而就会出现比如水井、水坑、水塘等简便设施。就像贵州省的大部分农村,分散式供水的人口占据很大一部分,据相关测试表明,这些农村中出现的分散式供水大都没有经过任何加工消毒或者氧化处理而直接饮用。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受到自然地理环境、社会经济等因素的制约,在很多农村地区会出现供水量不足、水质严重污染等问题。
我国非常重视农村饮用水的安全问题,因而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法律是《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等。国务院制定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以及环保总局制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都对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作出了相应的治理和预防措施。
表面上看上去我国为了保障农村饮用水的安全问题制定了很多保障和监督措施,但是,占有相当大比重的是法规和规章,而总体上的法律相对占据少数。我国饮用水安全方面的法律只有《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并且这些法律之间没有一定的关联性,甚至有些法律内容还存在一定的冲突性。水质的污染是关乎人类生命健康的大事情,如果仅仅凭借一些较低层次、缺乏一定权威性的规章来管理和监督,那么,在治理农村饮用水污染方面就缺少了一定的全局性和协调性。甚至有些早期的法律已有十几年的历史,而从来没有修订过,因而出现法律条文和现实状况不相符合的占据很大的比例。这些法律法规没有在预期内顺利实现保障饮用水安全就变得不足为怪了。
归根结底地讲,国家对农村饮用水的安全问题还是没有给予重视。相反,国家在法律法规方面更加注重对城市饮用水安全的监督和保护。在绝大多数农村,由于生活的实际需要,会把农药、化肥等一系列禁止随便喷洒的药物仍然按照原来的操作步骤进行。在水源上难以起到保护作用,因而,在农村就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会直接威胁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
所谓面源污染就是指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不科学使用的农药等有毒物品,并随意将这些有害物质排放,最终使重金属和无机污染物进入江河湖泊。而《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并没有对此进行规定,所以这就造成农村饮用水的污染没有一个根本上的法律保障。
地方政府在很大程度上没有重视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饮用水出现安全问题,可以从人为污染以及自然污染两方面考虑。自然污染中的泥石流、火山、地震同样也会对饮用水造成安全隐患。在广大农村地区,饮用水中含有超标的氟、砷,这些有毒物质会严重危害人类的生命健康。相关部门在进行饮用水立法工作的时候比较被动和迟疑,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农村的经济水平发展相对落后,不少政府官员只看到了饮用水资源的现有经济效益而忽视了与之相关的生态效益。在管理和监督本区域饮用水污染治理的工作时,通常会忽视流域管理而选择本地区的区域管理。因此,本地区的水质并没有得到大的改善。
在很多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经济的落后加速了地方政府快速发展的念头,使他们觉得更加迫切,发展经济才是第一要位。因而对投入少、产量高、经济效益好、污染十分严重的企业加以鼓励和支持,对违规的大型企业仅仅是少罚点款就敷衍了事。
治理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刻不容缓,因而应当注重《水法》、《水污染防治法》之间的协调性。面对城乡差异非常大的现实状况,国家应该关注法律的实际效用性和真正价值,制定相关规定来严格限制农药化肥的随意排放,加强农村水质污染源的管理和监督。更要出台相关法律严格规定农村地区的家禽养殖以及污水排放,凡是造成农村饮用水水源污染的人或者企业都要施以严重的惩罚措施。同时国务院也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措施来完善下级的法律漏洞。针对在实施法律过程中出现的延缓、疏忽现象,各地政府应该深入广大农村地区,实地考察当地的饮用水污染情况,并配合各个部门开展保护饮用水安全的工作。
在管理水源水域方面,应该以整体的生态效益为出发点,而不是从各个独立的区域出发,因为水源具有流动性。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进化,从“人类利益中心主义”向“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发生了重大转变。地方政府不能只顾经济效益而不顾生态效益。应该把人类的生命安全问题放在首位,吸取饮用水严重污染所带来的惨痛教训,严格执法,对一些污染水源的行为要给予劝阻和惩罚。
建立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农村饮用水的安全,没有监督就会导致腐败。一个法律健全的社会根本离开的监督的重要作用,因而,饮用水的执法监督和其它执法监督一样,都需要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广大群众作为监督的主体,同时各地政府也应该和当地的环保、水利、卫生等部门相互监督,严厉防止执法不严、贪污受贿的行为发生,做到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