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军,谢妮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2160)
近年来,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执行难、执行乱”已成为一个长期困扰司法工作的顽疾,不仅给当事人带来诉累,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的司法权威,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2012 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从此为检察机关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实现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全程监督的新阶段。
原民事诉讼法并未对执行监督纳入检察监督范围,因法院“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各地检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执行监督进行了不同探索。2011 年3 月1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从此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监督工作开始了有益性探索。但因上述规定尚未上升到基本法的高度,执行监督的范围、效果未得到有效发挥。尤其在许多基层检察机关,在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初期,普遍存在着执行监督经验不足、执行监督案源短缺、执行监督制度善待细化等问题,需要立法者和执法者认真研究和探索。
为正确贯彻落实新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监督的相关规定,笔者结合民行工作实际,认为基层检察机关做好执行监督工作,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基层检察机关在全部民行检察工作中处于基础性地位,特别是在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中,从法院执行工作来看,绝大多数执行案件由基层法院负责执行。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执行监督入法,给基层检察机关执行监督注入了新力。但因许多基层检察机关并未开展过执行检察监督,如果仅靠基层院这种“摸着石头过河”,自我总结的发展模式,就发挥不了有效进行执行监督的实际效果。因此,上级院应当从明确基层检察机关执行工作职能、加强基层工作指导、完善基层工作考核等方面,加强对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视与支持。本院领导应当把民行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的“民生工程”来抓,充分发挥基层检察机关在执行检察监督中的基层性作用。
1.深入基层,加强与城镇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联系,寻找案源。民行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业务,在一定程度上还不为广大群众所了解和熟悉,但又确实为群众所需。为此,基层检察机关民行科要充分利用“送法下乡”、本院的派出检察室等平台,向广大基层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让更多的人了解民行监督职能作用,了解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以为其所需,有效地宣传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工作职能,增进与基层群众的沟通,扩大民事行政执行监督案件的线索来源。
2.拓宽视野,加强与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沟通,及时获取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民事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既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又积极参与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对案件情况非常了解,因此,他们对于法院的执行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执行行为是否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能够作出准确的判断,也能够为检察机关提供有价值的线索。为此,基层检察机关民行科,应进一步完善与本区县的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各大律师事务所及乡镇司法所的沟通和联系机制,及时获取有价值的案件线索。
3.注重协作,加强与本院内部控申、职侦部门的联系,发现违法执行行为。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窗口,能够更贴近群众,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群众的困难,特别是在很多人对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工作职能不十分了解的情况下,他们只能通过控申部门来反映诉求。同时,检察机关的职侦部门,长期战斗在查办职务犯罪第一线,他们也有机会掌握一些法院在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为此通过加强与这两个部门的联系和协作,能够使我们及时地掌握一些违法执行行为,有效发挥检察监督的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于群众。
1.灵活运用检察建议,监督执行工作依法进行。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在对法院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尝试中运用最普遍的方式,源于2001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2011 年3 月1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也对检察建议作出了明确规定。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从法律的高度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权力。据此,我们在对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检察建议具有灵活性的特点,纠正法院执行不当行为的同时,节约司法资源。
2.合理采用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法院执行违法行为。当前普遍存在的“执行难”、“执行乱”的原因,除了被执行人及其他协助执行的人和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作祟,抗拒执行或拒不协助执行外,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法院违法执行或执法不公现象较为严重。突出表现为:程序违法,尤其是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滥用执行权力,以司法拘留作为强制执行手段强迫进行执行和解,怠于执行、贻误执行时机;违法或不当执行案外人财产,造成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违反规定收取执行费用等情况时有发生;不妥善保管和及时兑现执行款物,甚至挪用、贪污、扩大了当事人的损失。对于人民法院违法执行或执法不公现象,将是基层检察机关执行监督的范围和重点,对于这些违法执行行为,笔者认为,今后可以通过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要求法院及时撤销违法的执行行为,进行纠正,对于执行人员存在过错或确有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其继续执行案件将严重影响执行的公正性,若人民法院尚未更换执行人员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更换执行人员,其中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函告检察机关,同样可以起到监督作用。
3.积极参与执行和解,提高法院执行工作效率。执行和解是民事案件在执行阶段解决纠纷的一个重要手段,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实有很大一部分执行案件是通过和解的方式结案的。为此,基层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监督职责的过程中,积极参与到法院的执行和解工作中,在做好息诉工作的同时,依法监督法院居中调解,防止执行人员因为徇私情、徇私利以司法拘留等强制手段强迫进行执行和解等违法行为发生。
4.依法履行检察职能,查办执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直接立案侦查,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手段。因此,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的贪污受贿和渎职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和起诉。
1.加强与法院的协作配合,建立民事案件执行与检察监督协作配合工作机制。为认真贯彻修订的民事诉诉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基层检察机关应及时与同级法院审监庭、执行局进行沟通,并对贯彻落实新民事诉讼法,加强民行检察监督,进一步落实“两高”会签文件等文件精神达成共识,及时总结执行监督工作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争取在恰当的时机与同级法院就加强民事案件执行与检察监督协作会签相应的工作意见,明确双方配合协作的基本原则、内容和具体的工作方式等。如对于法院已立案的执行案件,可以建议要求法院将其判决书送达同级检察机关备案,或与法院执行局建立定期联系制度等,真正将执行监督落到实处。
2.加强与兄弟院的沟通联系,创新执行工作新方式。目前,基层检察机关执行监督工作仍处于摸索阶段,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对执行监督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也有待进一步细化,检察执行监督工作机制也尚不完善,为此,基层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加强与兄弟院的沟通联系,借鉴他们的先进工作经验和方法,弥补自身的不足,同时,应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如:对涉及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派员参与执行,进行现场监督;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提请人大监督机制,对法院拒绝接受监督或者拒绝反馈意见的案件,必要时,可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题汇报,争取人大的支持,保障检察监督的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