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公开制度的现状及对策

2013-08-15 00:48张思慧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文书

田 欣,张思慧

(1.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1;2.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1800)

一、我国判决公开的法律依据

1.我国现行法律对判决公开的规定。在我国,判决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只有法律特殊规定的才允许不公开判决。我国现行《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院组织法》也明确规定了公开审判原则,其中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秘密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外,一律公开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的情况制定通过出版物、局域网、互联网等方式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具体方法,逐步加大生效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中指出:“试行庭审网络直播,推进裁判书网上公开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网上依法公开案件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包括“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

2.我国法律对于违反判决公开的法律后果及责任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对违反公开审判的行为也规定了责任:凡是应当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1)当事人提起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再审,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上述规定虽然对违反判决公开应承担的后果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也有不足之处:首先,没有规定违反公开审判的行为无效;其次,规定还不够全面,如对没有按照规定对开庭作出公布的行为的责任没有规定;再次,对依法应公开而不公开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作出了规定,但是对依法不公开而公开的行为没有作出规定。

二、我国判决公开制度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判决公开制度的实践现状

1.判决书公开不及时。以2003年中科创业案为例,该案号称“中国股市第一案”,整个审理过程非常低调,对外几乎封锁了一切消息渠道,判决结果遥遥无期,按照现行法律,即便最高量刑也与其对中国股市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不能对称,倘若不及时宣判且不公开宣判,其对社会的警示力和法律效应将大打折扣,通过司法对中国股市的整肃能力也将弱化。因此,对于该案的结果确实有必要及时公开宣判,并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的作用。

2.判决书的公开范围有限。目前各省高院的判决书均在网上公开,但基层法院判决书的公开程度还不够,仅有少部分公开,很多案件的判决书,律师和公众难以查找;更有某些基层法院,由于硬件条件差,设施不齐备,连网页也没有。这种情况不利于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进行全面共同的监督。

3.判决书缺乏查阅方便性。仅仅2008年全国民事案件就结案21万件,即使就其中部分的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它的数量也是惊人的,如果多年的裁判文书累积在一起,更是不计其数。如此众多的案例中,不管对法官还是对研究者而言,都很难寻找到其需要查看的案例,对于一般民众而言,更是无从监督司法。

4.判决书的可接近性较差。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对法官有效的一种质量监督来自美国的判决体例与大众传播媒介对司法的大量报导。判决书通常在一件案子判决后马上公布,任何人都可以在图书馆查询、借阅,近期的案子和判决书都可以在互联网上检索和阅读。但在我国,目前判决书的可接近性依然较差,一般人很难看到各个法院的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在网上真正公布的判例和其他正式出版的判例也很少。

(二)造成判决公开制度现状的原因

1.相关法规不完善,判决书上网率不高。最高法院在2000年6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文书公布管理办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不予以网络公布;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的裁判文书,主管副庭长认为有必要推迟上网公布的,经主管副院长审批,可以推迟上网;或者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要求不上网公布其裁判文书,确有正当理由的,由承办人层报主管副院长审核批准,经主管副院长审核,可以不上网。”《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文书公布管理办法》在这方面的进步值得肯定,但是,这一办法本身并没有明确而强制地规定一切判决文书的社会公开,相反还限制某些案件判决书的公开,比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裁判说理不透彻、文字表达有误等。这不能不令人感到遗憾,因为公开的目的在于社会监督,没有全面的公开,就没有完整的监督。

2.判决公开的制度不完善,监督与追责制度欠缺。各级人民法院和法官在思想上未能重视这一制度,在实践中没有贯彻执行。众所周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诸多问题,或多或少都与判决公开制度不完善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文书公布管理办法》规定:“省法院网络办应进行不定期抽查检验,对填写《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表》和《不上网裁判文书审批情况一览表》不认真、报送相关数据不及时的单位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在绩效考核中给予相应扣分;省法院网络办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省各级法院及本院各部门的裁判文书上网情况进行抽查检验,尤其是对不上网比率较高的法院,进行重点检查。对不按时将裁判文书提交审批、审批不及时、未经审批擅自上网、审批后擅自改动上网、审批把关不严、不上网认定随意、拖延上网、有意规避上网等的法院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文书公布管理办法》中对违反上网要求的法院和工作人员最严厉的处罚仅为模糊性的通报批评与绩效考核扣分,缺乏规则所应有的刚性。不难作出这样的推论:当裁判文书网络公开的推动者对这一制度仍保持相当的关注度时,执行者在上级的权威压力下保持一定的配合;而一旦领导们将司法改革的兴趣点转移至别处,这一制度难逃成为“死制度”的结局。至于其他连相关文件、规定都未制定的地区,裁判文书网络公开更是自生自灭,缺乏长效机制。

3.必要的配套制度尚未建立。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公布判决书成为一种趋势,其目的在于规范司法行为,推动司法民主。判决书的网络公开须与其他相关制度齐头并进,才能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首先,司法文书改革应与网络公开共同推进。当前对司法文书缺乏统一严格的规范要求,网络公开只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最终令公开流于形式。其次是经费与人员保障的配套。中国区域经济发展存在较大差距,全面实现裁判文书上网面临实际的经济制约;另外,法院的工作十分繁重,裁判文书网络公开可能成为法官的额外负担。在经费与人员尚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裁判文书网络公开因无法获得必要的物质支撑而难以为继。再次是法院与法官权威的构建。裁判文书上网放大了法官司法裁判的影响力,公众将从各个角度对此进行评判。当前中国的司法权威有所欠缺,法院与法官不得不面临最大可能的恶意揣测,即使是公正合理的裁判也无法得到公众的认同,一些敏感性裁判甚至可能激化社会矛盾。这些障碍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文书公布管理办法》这一层面无法解决的问题,但又实实在在地牵制了改革前进的步伐。

三、完善我国判决公开制度的对策

1.相关部门要尽快改善各基层法院的硬件设施。某些基层法院,由于硬件条件差,设施不齐备,连网页也没有。相关部门要尽快改善这些法院的硬件设施,加快全国各级法院在网上及时公开判决的改革步伐,扩大判决公开的范围,使社会民众都可以观阅,便于查询和监督。

2.相关部门应当尽快设立国家判例数据库,完备和完善案例的检索功能。一件案子判决后,其判决书要及时在网络上公布,如果没有系统的数据库和完备的案例检索功能,那么多年的案子累积在一起,数目将是惊人的,这显然不利于民众查询与监督。因此,相关部门应当尽快设立国家判例数据库,完备和完善案例的检索功能。同时,要将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类型定期发布的典型案例也纳入该数据库,以便于查询与研究。

3.判决书选择公开出版或网络公开。公开出版判决书,要避免像法院档案室里的判决书,一定期限后有的就要被销毁,而且结集出版的判决书可作为最具说服力的法治宣传教材和案例教科书。当然,各级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可以结合本地的情况具体安排,选择实体出版或网络发布。随着我国与国际的接轨,涉外案件的增多,未来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必定是主要的趋势。

[1]毛铮铮.各地法院知识产权裁决文书上网公开[N].科技日报.2006-03-14(3).

[2]马士领.“中科创”判决唤透明[N].国际金融报.2003-02-17(2).

[3]左卫民,谢鸿飞.法院的案卷制作——以民事判决书为中心[EB/OL].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4055,2010 -05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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