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玉兰 (广西北海市环境信息中心 536000)
在突发事件时,往往由于公众无法及时地得到有效信息,对事故不了解,不能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不仅不能规避事故本身带来的风险,而且容易造成恐慌,影响了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
很多案例表明,大多数企业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之后,因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担心受到处罚,特别是伴随着严重的伤亡事件,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对发生的事故采取不报、瞒报的方式,甚至采用各种不良手段对消息进行封锁,如果事故影响不发展到无法掩盖的地步,企业是不会主动进行披露的。有些事故,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掩盖,企业在事故发生后,不考虑公众对事情的知情权,对信息的披露采取选择性的公布策略,公布的大多是一些不太重要的信息,对关键性的部分尽量隐瞒。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众具有对公共事件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为了保护这种权利,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国务院于2007年4月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是社会对公众人权的尊重和公共利益的保护。政府部门作为决策的主要部门,在出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之后,应该及时主动的公布事故的官方信息,然而,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首先,政府掌握的信息来自企业的上报,许多肇事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不及时上报。因此,致使政府不能及时的公开事故信息,造成信息的二次延误。其次,政府通过环境监测和受理举报等方式,掌握一些污染情况,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规要求政府的公开范围和内容,造成政府部门避重就轻的选择性公开。最后,许多企业对当地政府来说,是增加税收的主要来源,在利益的面前,使政府站在企业的一方,不及时、准确地公布污染信息。这种行为的结果会导致政府的公信力下降,不利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解决。
环境知情权是公众的一项基本权利,通过环境信息的公开,公众可以加深对自己生存环境的认识,形成应对环境污染事故的防御措施。有效的规避风险,降低环境事故给公众带来的危害,更好的保护自身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由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影响的面积较广,带来严重的破坏,造成巨额损失。特别是一些国际间的污染问题,受害者可能牵涉多国公民,如果事故发生之后,企业和政府站在公共的利益角度进行考虑,及时的公开事故的所有信息,将会极大地降低公众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反之,一味地进行隐瞒就会大大加重公众的损失。
人们对突发的事件往往具有更大的好奇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很容易引起公众的大范围和高强度的关注。环境与公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在突发事件面前人们都有自我保护的本能,对信息具有更强的渴求,政府部门对信息的掌握更加权威,应该及时的发布各种有效信息。否则,人们就会听信谣言,甚至做出不理智的行为,影响社会的安定。特别是当今,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越来越方便,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增加。他们获取的信息可能不准确、不全面甚至是别有用心的人,散发的带有搅乱社会秩序的谣言。缺乏官方的权威信息,事故的谣言就会激增,非正式的环境信息传播代替了正式的政府信息发布。对单一的个体来讲,亲身经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可能性很小,但是在网络的作用,其他地区的环境事故会对个人产生刺激,影响着社会公众对事件的态度、观念与行为。官方如能及时发布的权威信息,可以平息社会舆论,消除公众的恐慌心理,甚至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社会混乱。
大量的事例表明,解决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仅依靠各级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公众广泛参与。一旦出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政府就要积极动员公众参与应对行动中。这是每一个社会成员、企业、团体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如何让实现公众的积极参与和有效行动,需要政府部门进行有力的引导、协调和统一组织,若仅依靠公众的分散的自发行为,实际效果将降低。公众积极和主动参与的前提,就是掌握真实、准确的突发性事件所有信息。对事故充分的认识和了解,才能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信息公开的途径对信息的传播及影响力是十分重要。在突发事故情况下,信息公开讲究速度要快、传播面广、传播媒介权威。通常做法是,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邀约各大媒体记者(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现场直播,接受记者的提问,借助媒体之手很快就可以传遍世界。另一种做法是,当今流行的信息传播方式,即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消息,这种方式不仅传播速度快、网民关注程度高,而且其运行成本低、效率高。在通过媒体主动向往信息公开的同时,可以考虑增设事故咨询热线,接受社会各界的咨询。
当前,我国处于环境问题的多发时期,对各类环境事故的应对措施,也考验着政府对危急事件的处理能力。及时公开环境信息是对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尊重,充分的信息可以使公众在事故之后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各项权益,也为发挥公众的主人翁地位,参与政府决策提供了基础。
[1]朱谦.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中的环境信息公开问题研究[J].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5(03):150.
[2]王洛忠.我国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中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研究[J].内蒙古大学学报,2012,3(06):26-27.
[3]杨彬.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3,12(03):7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