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8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国能新能[2013]104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根据《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所有水电工程项目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必须接受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国家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三级设置: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分站、水电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国家能源局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组建总站,负责国家核准(审批)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项目法人应在“三通一平”等筹建工程施工和主体工程开工前分别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从建设项目办理监督手续开始,至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结束。《规定》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和权限、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工作纪律、附则共六章三十二条内容,原《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试行)》同时废止。2.根据《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工程安全鉴定分为蓄水安全鉴定、枢纽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和专项安全鉴定。工程蓄水验收和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前必须分别进行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安全鉴定。建设过程中根据需要可开展专项安全鉴定。水电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由项目法人委托安全鉴定单位承担,并与安全鉴定单位签订合同,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特别重要项目的安全鉴定单位可由国家能源局直接指定。《办法》包括总则、安全鉴定工作组织、参建单位职责、蓄水安全鉴定、竣工安全鉴定、专项安全鉴定、附则共七章四十二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