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信息市场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2013-08-15 00:47武汉东湖学院管理学院
湖北农机化 2013年2期
关键词:农户农业农村

武汉东湖学院管理学院 庞 靓

1 农业信息市场的概念

1.1 信息市场的涵义和特点

信息市场是信息商品和劳务交换关系的总和,是信息产品商品化的产物。由于信息商品依附于物质商品又独立于物质商品的特性,使得信息市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交换关系的扩张性与间接性;第二,交易方式的多样性和便捷性;第三,形态的隐蔽性;第四,不断更新和交易的有限性。

1.2 农业信息市场的涵义和类型

农业信息市场,是农村信息商品和劳务交换关系的总和,是指农村市场的主体在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的过程中所需的生产资料信息、农业生产信息、农产品的开发与加工信息、农产品的运输和销售信息的总和。

农业信息市场是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现代技术的飞速发展 ,我国农业信息市场出现了许多不同的类型:

根据农业信息市场的存在方式可分为:固定型农业信息市场、临时型农业信息市场、展示型农业信息市场、咨询型农业信息市场、电子媒体型农业信息市场。

根据信息市场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可分为:农业生产信息市场,包括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种养信息、天气预报、土壤条件,政策及科技信息等;农产品信息市场,包括农产品的开发、加工、运输、销售、市场动态等信息。

2 发展农业信息市场的作用

第一,促使农业信息商品价值的实现。信息商品的价值是生产该信息商品所需生产资料价值转移而形成的价值和劳动创造的新价值的总和,农业信息商品价值的实现必须通过农业信息市场进行交易,才能使农业信息商品的生产者的劳动得到补偿,使劳动价值得以实现。

第二,加强农村信息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经济联系。农业信息市场是农村信息生产者与消费者沟通和交流的重要场所,是实现信息价值的重要场地。市场上的供求关系是生产者和消费者经济联系的直接表现形式,发展农业信息市场,通过对农业信息供求与价格的相互作用,加强农村信息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经济联系,从而更加合理地调节资源配置。

第三,引导农业信息商品的生产,刺激农民信息需求。发展农业信息市场,利用市场对各种农业信息需求较为灵敏的特点,促进信息商品的生产与农民的信息需求及时协调,引导农业信息商品的生产,刺激农民信息需求。

第四,提高信息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信息作为商品在信息市场中实现了其价值,给信息生产者带来了经济效益,使信息产业受到了大众的重视,从而也提高了信息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

第五,提高农产品生产效率。发展农业信息市场,可以克服目前农民靠经验,以户为单位生产而形成的经营分散、抗风险能力低、技术薄弱等问题,更快更好地推广农业技术,指导农民进行生产,从而提高农产品的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3 我国农业信息市场的现状及问题

3.1 我国农业信息市场的发展现状

20世纪80年代初期,随着“第三次全国农业科技情报工作会议”的召开,我国开始出现了早期的农业信息咨询服务,成为我国农业信息市场的起点。20世纪90年代后,信息产业作为第三产业开始在我国蓬勃发展,农业信息市场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经过近30年的努力,我国农业信息市场已取得了显著成就。围绕着“金农工程”,构建了以农业部信息中心为龙头,将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农业部门有效联接的“中国农业信息网”,全国农业网站信息联播、“一站通”农村供求信息联播、“农技110”、信息公告栏等各种形式的农村信息服务模式,为基层农民提供了更加准确及时的农业信息。我国农业信息市场总体发展情况良好,但仍需针对农业信息市场的各个方面的发展情况进行了解:

第一,农业信息市场机制的发展现状。所谓信息市场机制,是指信息市场有机体各构成因素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过程和功能。由信息市场供求机制、竞争机制、价格机制、风险机制等一系列机制构成,是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总和。我国农户对新信息有强烈的获取意愿,而且所需信息日趋多样化,不仅需要生产、政策信息还需要供求、价格、劳动力转移等信息,不仅需要农业生产信息,还需要生活文化娱乐信息。农户希望针对自己的需求主动订制信息,而不是被动地、单向地接受信息传播。由于农村信息商品多属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消费者搭便车心理及存在交易成本等特征,农户对信息服务的支付意愿普遍较低。

第二,农村信息商品的发展现状。2007年7月对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的3个乡镇的127个农户进行的农民信息需求的调查中,农户对所得到信息服务的满意度以农户对生产资料信息满意度为例,有42.1%的农民回答“不太满意”,4.0%的农民回答“很不满意”。16.7%的农户认为信息太少,不知道从哪里寻找,54.8%的农户对信息的真实可靠性拿不准。

第三,农村信息服务人员素质现状。农村信息服务人员主要来自乡镇政府以及公益性服务组织、农业龙头企业、乡镇合作社等机构。我国农村信息服务人员数量不足、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我国乡镇政府以及公益性服务组织中,专业的信息服务人员不仅数量不足,且呈现出学历参差不齐,多以大专以下学历为主,本科学历不足两成;而农业龙头企业中信息服务人员学历较高,而且多是专业人士,然而很少有农业企业有专门的信息服务部门;乡镇合作社中信息服务人员绝大部分是兼职。

第四,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我国农户获取信息的渠道排序依次是:电视、和其他农民交谈、科技人员的技术推广、广播、报纸。我国农户基本上家家户户都已拥有电视机,收音机的拥有量逐步减少。在报纸方面,很少有农户订报纸或者只是偶尔买报纸,少数农户选择从村委会或其他农户处借阅报纸,通过互联网获取信息的农户更少,拥有电脑的农户家庭不多,但数量有增加的趋势,然而还有部分农户虽然有电脑却没有联接互联网,甚至有一些年纪较大的农户不知道互联网是干什么的。

第五,农业信息市场立法与管理工作。我国在1993年7月2日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中通过了《中国农业技术推广法》。这是我国第一步有关农业信息的法律,目前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有关农村信息市场的法律。我国农业信息市场管理也存在着组织体系不完善、管理体制不合理、组织协调力度严重不足等现象。

3.2 我国农业信息市场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业信息市场取得显著成绩,但仍不能满足市场经济体制下,农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对农业信息的迫切需求,目前我国农业信息市场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

3.2.1 农业信息市场机制亟待完善

农业信息市场的运行同其它市场一样符合一般的市场规律,但农业信息市场也具有它的特殊性,由于目前我国农村的发展现状,农业信息市场机制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

第一,在供求机制方面,农业信息生产消费两方面缺乏沟通,以及信息商品化范围的模糊不清,致使农业信息商品的供需发生矛盾。农村信息生产者和消费者具有不同的要求和利益,而且信息消费者容易产生搭便车心理,使农村信息供需分离和产销脱节矛盾突出。在农业信息市场上,被推上市场的农户迫切需要信息支持而又无力涉足信息市场,各级政府被迫暂时承担起向其提供信息的职责,成为信息市场的主体,而高质量地经营一个完善的信息系统需要有相当的人、财、物力支持,在无直接回报的情况下,政府很难长期承担全面的市场信息服务职责,更难向农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信息商品供需矛盾严重。农村信息商品供需矛盾加剧,直接影响了农民购买信息的欲望和动机,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业信息市场的形成和发育。

第二,在价格机制方面,影响农村信息商品价格的因素除了商品自身因素,包括农村信息商品的成本、生产效益、质量、效用外,还有市场因素,包括风险、转让次数、与其他商品的关系、生产与服务能力、市场完善程度、商品化程度等。农村信息商品成本较高,进入市场初期,价格较为昂贵,但市场出现饱和状态后,价格又会随之下降,使得农村信息商品很难定价,难以反映信息商品的价值,过高的价格,农民难以承担,信息商品又极易被市场淘汰,造成损失,价格过低,成本相对较高,信息生产者不能从中获取利润,又会降低信息生产者生产热情。

第三,在竞争机制方面,现阶段,我国农村信息的供给主体主要集中在事业单位,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中心、农业科研院所信息研究机构、农业院校的图书馆等,这种运行机制凸显了农业信息服务的公益性,不存在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也就丧失了激发其活力的内在动力,致使农业信息市场的这些信息机构缺乏竞争意识,由于信息供求关系扭曲,价格机制缺陷,致使农业信息市场难以起到优胜劣汰的作用。

第四,在风险机制方面,我国农业信息市场的风险主要由消费主体自己承担,供给主体不会因经济利益损失而负责任。因而,农业信息市场很难在市场机制的引导下健康发展,这是我国农业信息市场发展迟缓的重要原因之一。

3.2.2 农村信息商品生产量少质劣

第一,农村信息商品总体数量偏少、重复较多。主要表现在农业先进技术信息少,新农业科研成果应用和推广信息少;实用价值高、有特色的农业信息少;有关于农产品开发加工的经济政策法规信息少;先进的农村管理经验信息少等。而许多农村信息载体和服务机构存在着大量重复冗余的信息,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给农民使用信息带来了麻烦。

第二,农村信息商品品种少、功能单一。农村信息用户类型多,范围广,既包括农村的管理机构、行政人员、农村科技推广人员,也包括广大的农户,这些信息消费者所需的信息各有不同但又各有联系,而目前我国农业信息市场提供的信息商品不仅品种少,而且功能单一,用户可选择性少,不能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层次的信息需求。

第三,农村信息商品的准确性、时效性差。目前许多农村信息生产者提供过时的信息较多,缺乏第一手信息和第一时刻发布的信息,不能实现信息的及时更新。许多农业信息网站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信息内容单调,使用价值和实用价值低,用户得不到有效的信息,加之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未能摆脱传统非电子化的模式,农业信息发布仍以广播、墙报、报纸和周围农户示范等传统方式为主,致使农业信息产品质量不高,传播范围受限制,信息商品的准确性、时效性较差。

第四,农村信息商品的可信度低,风险大。目前我国的农业信息市场充斥着一些虚假信息,有些农村信息的生产者为了自身利益提供一些误导、隐瞒、甚至欺诈的虚假信息,损害农村信息用户利益。在农村信息生成、传播和消费过程中也存在着政策性信息风险、信息传播失效风险和信息供求失衡风险,影响信息效用的发挥,使农民对未来缺乏预期,使用信息商品的风险变大。

3.2.3 农村信息服务人员素质较差

农村信息服务人员是保证农业信息市场健康发展之本。目前农业部门从事信息服务的人员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难以应对农业信息市场不断发展的要求。我国对农村信息服务人员的培养重视不够,农业信息人才缺乏,尤其是基层农业信息管理服务人员数量少和知识结构不合理,导致农业信息专业数据库的建设和更新速度缓慢,农业数据库与农业信息系统等的开发总量不足。

3.2.4 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落后

信息基础设施是农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基础条件,是发展农业信息市场的物质载体和外在表现。近年来,我国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但由于长期以来中央和地方偏重于城镇信息化建设投资,致使我国农村信息基础设施落后,农民获取信息渠道单一。我国农村互联网基础设施差,农民接触电脑的机会少,只有个别农户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信息,信息化终端普及率还不高,绝大多数行政村还不具备宽带上网能力,不能及时发布和搜集信息。

3.2.5 农业信息市场立法工作滞后

农业信息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有一套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虽然建国至今我国农业信息立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农业信息资源管理、农业信息贸易、农业信息市场管理仍有不足。由于农业信息市场立法工作滞后,使农业信息市场建设缺乏法律和制度保障,农业信息市场管理无法可依,主要表现在:没有合理的价格体系和相应的税收标准;没有独立的法规约束,市场交易行为无序;市场进入条件的审核、市场竞争环境的建立、市场调节、市场监督活动的实施等都无法可依。

3.2.6 农业信息市场机构管理混乱

我国农业信息市场存在着组织体系不完善、管理体制不合理、组织协调力度严重不足等问题。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分属于不同的农业管理部门,缺乏科学规划、统一调度和协调管理,造成部门竞争资金、争项目、相互设防、相互扯皮,信息服务活动盲目进行、重复工作、信息生产割裂与失真等不良现象,严重制约了信息交流及其它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最佳配置,导致农业信息市场管理混乱,农民作为农业信息消费的弱势群体,在农业信息交易中因虚假农业信息使他们经济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讨回自己的损失也非常困难,严重挫伤了他们使用农业信息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信息市场的发展。

4 我国农业信息市场发展对策分析

4.1 联系我国农村发展实际,健全农业信息市场机制

首先,根据现代农业的发展规律,研究农业信息商品的需求规律,动用多学科的原理,从理论上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其规律性;其次,联系我国农村的发展现状,以市场为导向,合理运用竞争机制,与时俱进,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开放的、完善而统一的农业信息市场体系。

4.2 促进农村信息商品化,提高农村信息商品质量

农村信息作为商品进入市场,也将受到市场竞争的严峻考验,农村信息生产者要想占领农业信息市场,必须根据市场需求,研究不同类型用户的需求特点,提高信息产品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提高农村信息商品质量。

4.3 扩大农村信息人员队伍,重视农村信息人才培养

增加对农村信息人员培训的投入,在农村积极实施信息化人才培训工程,重点加强农业信息技术人才的培养。面向农村,培养一批不同层次的农村信息人才,满足农业信息市场发展的需要。要对兼职的农村信息服务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适应农业信息市场发展的需要。同时,制定吸引高层次农业信息服务专业人才的优惠政策,扩大农村信息人员队伍,建立农业信息服务人才的培养与激励机制,做好从事信息服务人员及农村信息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工作。

4.4 加大资金投入和扶持力度,完善农村信息基础设施

首先,加大资金投入,保证重点投入,稳步增加政府投入,鼓励企业投入。统筹整合政府各部门的扶持性资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机制和授予特许经营权、招标、外包、参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其次,出台建设和应用农村信息基础设施的鼓励性政策。研究制订符合我国农业信息市场发展的政策,加大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允许社会资本对公共信息进行增值开发,通过合理收费方式收回投资农村信息基础设施的费用并获得回报,以此刺激涉农企业对农村信息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

4.5 加强农村信息机构整合,营造良好的信息市场环境

设立统一的信息管理机构,实施行业管理,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和信息企业资格认证制度,改变由国家统揽信息市场的模式,鼓励各种形式的经济主体开发信息资源和进入信息市场,发挥信息部门、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公众团体等部门的主体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发布信息,并对信息市场结构、功能进行组织规划协调,营造良好的农业信息市场环境,保证农业信息市场的健康发展。

4.6 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制定有力的农业信息市场法律

借鉴国外经验,通过立法授权形式,将农村信息相关的搜集和发布工作纳入政府职能,推行农业信息市场的法制化。加快信息发布立法步伐,转变政府职能,减少信息发布的行政干预,增强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时效性。加强立法监督,对随意发布虚假信息坑农害农的信息机构或个人给予严惩。通过制定农业信息市场管理法规,以法令、法规的形式对农业信息市场进行扶持和管理,促进农业信息市场公平竞争局面的形成,引导农业信息市场走科学化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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