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楠
(郑州大学历史学院,河南郑州 450001)
关于秦朝的灭亡,大多历史学者认为是因为秦始皇实施暴政,秦法苛刻,以至于激起人民群众的愤怒与反抗,导致秦朝的灭亡。但通过对《睡虎地秦墓竹简》(以下简称秦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的学习,笔者对秦朝律法有了一种重新的认识。的确,秦律有它残暴的一面,作为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秦律剥削阶级的本质是存在的,但是,我们不能就此否定秦律中仁政爱民的一面。笔者就主要从秦律中对弱势群体(老人、妇女、儿童)的保护政策来谈一下秦律中的仁政思想。
孝是一切人伦道德的根本,是人们行为规范和做人的准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自古以来,我国就很重视孝道,秦朝虽然倡导以法治国,以吏为师,但还是将孝道纳入法律体系当中。秦朝推行孝道,严惩危及家长权威的不孝行为。秦简《法律答问》78简:“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今殴高大父母,可(何)论?比大父母。”[1](P111)大父母即祖父母,高大父母即曾祖父母。殴父母的罪行是要被处以黥为城旦舂,殴祖父母的惩罚应该是以殴父母为基础的,应该也是受到黥为城旦舂的处罚。这是关于殴辱长辈的行为处罚,秦律严禁子女对长辈不孝。《法律答问》102简:“免告老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1](P117)意思是老人告子不孝,要求官府判其死刑,是否需要经过三次原宥的程序?依照秦的法律规定,不需经过原宥,应立即拘捕,勿使其逃脱。中国古代判处死刑有所谓“三宥”的宽赦程序。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认为“三环”即《周礼》中的“三宥”,指司法部门依据三种情况宽宥惩处罪犯[1](P117)。“三环”程序会延缓诉求时间,秦律规定如果以“不孝”罪对子女提出诉讼时,程序上则无需“三环”,可见秦律中极力提倡孝道,维护父权。秦律中还有一些关于以不孝为名的案件,而官府惩办的方式都主要根据父亲的意志。在家庭人伦关系中最为重要的是父子关系,秦王朝所提倡的孝道是为了确立父家长的绝对权威。在父子关系中,秦朝法律确立了父亲居于绝对的主导地位[2]。
在《秦简》中,除了有关家庭中提倡孝道之外,在整个社会上也有保护和优待老人的主张。秦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96简有对隶臣妾廪衣标准规定,关于老幼者的廪衣文字:“隶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舂衣。”[1](P42)隶臣妾属于老、小,不能自备衣服的,则按舂的标准发放衣服。
秦律中还提倡政府官吏要对孤寡老人给予关注。《为吏之道》中提到:“除害兴利,兹(慈)爱万姓。毋罪毋(无)罪,【毋(无)罪】可赦。孤寡穷困,老弱独传,均(徭)赏罚,嶅(傲)悍 暴,……老弱(癃)病,衣食饥寒。”[1](P170)“孤寡穷困,老弱独传”(二叁、三叁)和“老弱癃病,衣食饥寒”(三0叁、三一叁)者是秦官吏在日常生活中应特别关注的对象。孤寡老弱者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政府的重视。另外,秦律中也有关于老人犯罪在服役时优待的规定。《秦律十八种·徭律》147简:“杖城旦勿将司;其名将司者,将司之。”[1](P53)释文称老人为杖者,即老年的城旦一般不必监管。
当然秦律中提倡孝道、善待老人的法律条文还有很多,这里不一一列举,不过从上即可知秦代已将孝的观念体现在法典之中。秦虽然倡导以法家为治国学说,但也强调儒家思想所倡导的孝道。秦自战国后期商鞅变法后直至秦王朝一统天下,其经济基础始终是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家庭的稳定仍是秦封建统治的基础。而要保持封建家庭的稳定,就必须维护父权和家长权在封建家庭中牢固的地位[3]。不可否认,秦律中强调孝道绝对服从,强调父权的绝对权威,过分依靠刑法惩治,排斥教化,使得人们亲情淡漠,民众离心力增强有一定的诟病,但是,秦律中这种提倡孝道、优待老人的仁政思想,实则是为了维护小家庭的稳定,以保持社会的稳定。秦律中优秀的思想还是值得肯定的。尤其是近年来,社会上弃老、虐老的现象时有发生,老人在家庭中处于劣势,这其实不只是一个家庭的问题,而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在孝德衰微的时代,我们要更多地呼吁子女孝敬父母、社会善待老人,只有这样才更有助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使“孝”的传统美德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
一般认为,秦汉时期女性地位较高,《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法律为维护妇女权益提供了一定的保障。秦律《法律答问》79简有一则关于家庭暴力的案件:“妻悍,夫殴治之,决其耳,若折支(肢)指、跌骵,问夫可(何)论?当耐。”[1](P112)丈夫不能随便殴打自己的妻子,否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当时男权社会中明确规定丈夫殴打妻子要受到惩处,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女性的权益。
秦律在婚姻方面也对女性权益进行了维护。秦律《法律答问》166简有一则谈到婚后女子逃亡问题:“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1](P132)释文:女子甲为人妻,私逃,被捕获以及自首,年小,身高不满六尺,应否论处?婚姻曾经官府认可,应论处;未经认可,不应论处。这是一则关于如何处理妻子逃亡的案件,如果通过官府登记,婚姻被官府认可了,逃亡的妻子要受到惩罚,如果未登记,就无需受罚。可见通过官府登记结成的婚姻在某种程度上受到法律的保护,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女性逃亡,擅自解除婚姻要受到法律制裁。秦简《法律答问》169简有关于终止婚姻的一项规定:“‘弃妻不书,资二甲。’其弃妻亦当论不当?资二甲。”[1](P133)休妻而不登记的,要罚两甲,所休的妻子也要罚两甲。由此可见秦律已将婚姻纳入到法律的范围,赋予婚姻一定的神圣性,使婚姻双方不得随意解除婚姻。
秦律中还有一些法律条文涉及到女性的私有财产保护。女性结婚时从娘家带来的嫁妆属于女性的私有财产。秦简《法律答问》170简:“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不当?不当收。”[1](P133)这条法律规定如果丈夫犯罪了,妻子先告发,那么妻子不受牵连,丈夫的财产要被没收,但是妻子的财产不被没收,仍归妻子自己所有。如果妻子有罪,她的私有财产又该如何处置呢?秦律《法律答问》171简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妻有罪以收,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且畀夫?畀夫。”[1](P133)释文解释说妻子有罪被收,那么妻子陪嫁的奴婢、衣物应没收,还是给其丈夫?给其丈夫。从这两条案例可以看出,在秦国夫妻之间保持着一定的财产独立性,法律在维护夫权的同时,也没有完全剥夺女性的社会经济权利[4],女性在家庭中拥有一定独立的私有财产,而秦律对女性财产的处置情况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女性的财产权。这表明当时女性的地位还是蛮高的。
另外,秦在一定程度上为女性权益提供法律保障,这与当时社会上的人口性别比例失调也有一定关系。秦代每年至少要使用200万以上的青壮男性从事各种力役。如果再加上大批育龄妇女进入服役队伍,每年服役青壮男女可能会达到三四百万,再加上徭役及战争中病死、累死或被杀,必然会造成各种类型的人口比例失调问题,严重影响正常的人口繁衍[5]。从这点考虑,从婚姻、财产等方面维护女性的权益也是秦为繁衍人口所采取的明智举措。
在秦律中不仅有对孤寡老人、女性的优待,也有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宽待,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秦简《秦律十八中·仓律》有刑徒每月口粮的规定,其中关于婴儿口粮的律文为:“婴儿之毋(无)母者各半石;虽有母而与其母冗居公者,亦禀之,禾(50)月半石(51)。”[1](P32)意思就是没有母亲的婴儿每人发粮半石;虽有母亲而随其母为官府零散服役的,也发给粮食,每月半石。这明显透露着秦律中对未成年人的呵护。秦简《法律答问》中还涉及到“杀子”的规定:“‘擅杀子,黥为城旦舂。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杀之,勿罪。’今生子,子身全殹(也),毋(无)怪物,直以多子故,不欲其生,即弗(69)举而杀之,可(何)论?为杀子(70)。”[1](P109)根据这条律文,父母不得擅自杀死自己的子女,否则要受到法律的惩治,被判处为城旦舂;如果只是因为孩子多无法养育而杀死,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从法律上保护了未成年的生存权。但是如果刚出生的孩子先天畸形,则杀死无罪。因为孩子先天残疾就不让其存活,虽然让人觉得有些不近人情,但是从整个家庭的负担、父母所承受的压力,以及孩子长大后的压力来看,秦律的这种规定自有它的理由。秦律中还有对奴婢擅自杀死子女惩罚的规定,秦简《法律答问》73简:“人奴擅杀子,城旦黥之,畀主。”[1](P110)意思是说私家奴婢擅自杀子,应该按城旦的样子施以黥刑,然后交还给主人。在此律文中,未成年奴隶的生存权也是受到保护的。
秦律中除了对未成年人的生存权予以保护外,法律也规定不得随便对其施以刑罚。情节比较严重的也要受到法律的惩治。秦简《法律答问》72简:“擅杀、刑、髡其后子,献之。”[1](P110)也就是说擅自杀害、刑罚或髡剃自己继承人的,是要受到法律惩罚的。《法律答问》74简:“人奴妾治(笞)子,子以枯死,黥颜頯,畀主。”[1](P110)意思是说私家奴婢笞打自己之子,致其子患病而死,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
另外,秦简中还有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宽待。秦简《法律答问》6简:“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可(何)论?当完城旦。”[1](P95)古时一般认为男子十五岁身高六尺,秦朝十五岁算成年,那么身高六尺以下的可能就被视为未成年人。秦律在判刑时有可能依据身高。《法律答问》158简:“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1](P130)意思是说甲年龄小,身高不满六尺,有马一匹,自己放牧,现马被人吓惊,吃了别人的禾稼一石,问是否论处?不应论处,也不应赔偿禾稼。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法律上的优待。《法律答问》67简:“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可(何)论?当磔。”[1](P109)甲因怂恿未成年人乙偷盗杀人,而被处于车裂之刑。由此可知,秦律中对于指使未成年人犯罪的人也会严惩不贷。
秦律中还有其它地方都呈现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秦律之所以对未成年人如此重视,一方面是因为这关系到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兵役来源,秦国在统一六国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财力和兵力,这些身体健康的未成年人将来就是国家的赋役征收对象和战斗力的来源。另一方面,对那些指使未成年人犯罪者严惩不贷,这在某种程度上有教化社会风气的作用。法律严惩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也有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综上所述,秦国虽遵循法家的“重刑主义”,秦律虽有它残暴苛刻的一面,但各朝各代的法律不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吗?秦律也不例外。我们不能仅把眼光局限在这一方面,也要关注到秦律中仁政利民的一面。笔者主要分析了秦律对年老之人、女性、未成年人等处于社会底层的这些弱势群体的优待。对孤寡老人的优待体现了秦以“孝”治天下的政治尝试;对女性权益的维护,也表明这一时期女性地位比较高;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有长远的政治考虑。而老人、妇女、儿童这些作为家庭中的弱者,对他们的维护也有维护家庭和谐从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2]邓乐群,吴凡明.秦代“孝治天下”的政治尝试[J].湘潭大学学报,2010,(6).
[3]刘远征,刘莉.论秦朝法制中儒家法律思想[J].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1999,(2).
[4]赵浴沛.睡虎地秦墓简牍所见秦社会婚姻、家庭诸问题[J].中共社会经济史研究,2003,(4).
[5]高凯.秦代人口比例与人口下降问题——以刑徒墓的发现为例[J].文史哲,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