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紫安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医院骨科,陕西 紫阳 725300)
髋部骨折包括股骨颈骨折、粗隆间骨折和粗隆下骨折[1]。目前虽有多种治疗方法可供选择,但都有不同的最佳适应证及手术操作技术要求,有较高的骨折不愈合及内固定失效发生率,易导致髋内翻、旋转、短缩等畸形,治疗较为困难,寻找一种简单、安全、有效的治疗方法,是大家的共同目标。2008年9月至2012年10月,笔者选用近端空心螺钉锁定解剖钢板治疗股骨转子间骨折52例,取得满意疗效,报告如下。
1.1 一般资料 本组52例,男18例,女34例;年龄35~88岁,平均65岁。左侧24例,右侧28例。致伤原因:跌伤37例,交通伤10例,坠落伤5例。按照Evans分型,Ⅱ型23例,ⅢA型8例,ⅢB型9例,Ⅳ型12例。
1.2 手术方法 手术在腰硬联合麻醉或全麻下进行,患者取仰卧位,患髋垫高,行 Watson-Jones切口,显露骨折,尽可能减少对骨膜的剥离,远端仅行骨膜外钝性分离,维持下肢牵引,直视下复位,仔细复位对合骨块,先用数枚克氏针临时固定,放置长短适合的锁定解剖钢板,通过锁定空心螺钉导向器钻入长度适合的克氏针,C型臂X线机透视下确认正侧位复位满意,克氏针最少有3枚位于股骨颈内,并达到头下0.5~0.8cm位置,测量长度后用空心钻沿克氏针钻孔,拧入长度适合的空心锁定螺钉。近端最少有3枚锁定螺钉位于股骨颈内,远端至少应有8层皮质锁定固定。小粗隆如有骨折在屈髋30°松弛耻骨肌,髂腰肌复位移位的小粗隆,用拉力螺钉固定。常规冲洗切口,逐层关闭,负压引流48h。
1.3 术后处理 应用抗生素3~5d,抗凝3d,术后屈膝屈髋90°3d。术后即行患肢肌肉等长收缩。第4天指导患者开始膝、髋关节及四头肌的功能锻炼,4~6周复查X线片,根据骨折愈合情况、内固定稳定性及骨质情况决定负重。
本组随访52例,随访时间3~36个月。按照charnley髋关节功能评分[2],优39例,良12例,可1例。无髋内翻、关节僵直等并发症。
髋部骨折包括股骨颈骨折、粗隆间骨折及粗隆下骨折,有人统计髋部骨折的死亡率大约是15%~20%[2],手术治疗作为髋部骨折治疗的首选方式,已得到国内外学者的普遍认可。但在何种情况下使用何种内固定治疗及各种内固定本身的适用范围存在争议。髓外固定包括:动力髋螺钉、动力髁螺钉、股骨近端解剖钢板及空心螺钉等;髓内固定包括:伽玛钉、股骨近端髓内钉、股骨近端防旋髓内钉及新一代髓内钉,无论选用何种方法,重建髋部的解剖结构,并进行良好的坚强固定,是手术方法和内固定选择的基本要求。
空心螺钉锁定解剖钢板通过3~4枚直径6.5mm的全螺纹螺钉,呈四边形置入股骨颈内与侧方解剖钢板锁定,形成双重框架结构的整体,多枚长螺钉在股骨颈内交叉,有效的延长了内固定物的近端力臂,能有效的防止髋内翻、旋转及螺钉切割,框架结构使应力分散,降低了应力集中造成内固定断裂的风险。随着临床手术技术的发展,采用微创的方法置入,使骨折部位的软组织损伤明显减轻,髓内血供及骨量不丢失,利于骨折愈合[3]。
空心螺钉锁定解剖钢板无骨折复位功能,术中要求必须骨折复位后置入内固定物。虽提倡微创置入,但对骨折移位明显、需植骨及小粗隆需要复位者,不必强求[4]。因为髓外固定对粗隆内侧皮质的完整性要求高,尽可能解剖复位,纠正内翻畸形,分散内侧的应力传导。对粗隆下粉碎骨折者,必须在骨折复位满意后,行临时固定后,再置入解剖锁定钢板。
空心螺钉锁定解剖钢板作为治疗股骨转子间骨折众多治疗方法的一种,具有适应证广泛、操作简单、创伤小、术中出血少、固定牢靠、便于早期功能锻炼等优点。笔者所选病例中,取得了令人较为满意的治疗效果。
准确判断骨折类型,正确选择内固定物,合理的手术操作技术是获得坚强内固定的基础。在临床工作中,理解每一种内固定物的优缺点,应针对不同的骨折特点,做出相应理想的选择。目前认为,粗隆间骨折复位后应使股骨颈矩骨小梁角大于160°,正位X线片颈内螺钉位于颈下1/3,螺钉尖距股骨头软骨下5~8mm,侧位X线螺钉长轴与股骨颈轴线夹角小于20°[5],以上标准空心螺钉锁定钢板很易达到,应为一种不错的选择。由于病例数量偏少,有效性及安全性方面,有待进一步临床观察验证。
[1]荣国威,翟桂华.骨科内固定[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5:12.
[2]张先龙,蒋垚,陈云苏.人工髋关节外科学[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9:165-166.
[3]荣国威,王承武.骨折[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891.
[4]翟斌胜.股骨近端锁定钢板治疗老年股骨转子间骨折[J].实用骨科杂志,2011,17(11):1034-1036.
[5]胡晓亮,倪明,邱永敏,等.股骨粗隆间骨折髓外固定的临床评价[J].实用骨科杂志,2012,18(5):452-454.
[6]蒋梁华,李晓林.股骨粗隆间骨折内固定治疗的研究进展[J].实用骨科杂志,2012,18(2):143-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