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
(黑龙江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150080)
公民性格主要是基于公民社会的研究而衍生出来的,公民社会是在现代产权制度、民主宪政制度下一种主张权利、注重参与的集体行为。公民性格是公民存在的高度抽象和概括,是公民对于自己存在身份的一种本质认识,公民性格的发展离不开公共组织的存在。目前对于组织的认识大都从组织角度来进行阐释,而忽视了存在组织中的个体深层的因素。探讨公民性格,对于公共组织的发展以及对于公民社会的推动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民性格的提出与公民社会理论息息相关。公民社会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城邦政治,城邦即 “为了要维持自给生活而具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集团”,这就是公民社会理论的萌芽阶段。公民社会理论反对国家主义,坚持国家与社会的二分法,认为社会应该从国家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即公共领域。后来的一些学者如柯亨、阿拉托等人提出国家——经济——市民社会的三分法来代替国家——市民社会的二分法。他们主张把经济领域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认为市民社会主要应该由社会和文化领域构成,强调其文化政治功能和作为个体人的自知自觉公民意识和生活状态。[1]公民社会理论的发展是伴随人们对于国家社会的权力的认识而变化的。这种变化中体现着公民个体对于自我身份的界定。这种自我身份的逐渐明确就是公民性格的不断形成的轨迹。
公民性格始于公民对自身的地位、权利与义务的关注,是个体行为的抽象化凝练,是公民作为社会成员存在的样态。只有具备了 “理解并参与公共事务、创造并服务于公共利益、支持 (其他)个体完成公民分内之事,从而自觉地维系公民身份、并确保公民所属政治共同体之发展与凝聚”的公民精神,[2]公民社会才能有发展的动力。公民性格的发展有以下特点:
1.以公民的参与为起点。它始于对公共事物积极关注,这是公民性格得以彰显的前提。只有参与才能获得组织提供的机会,参与的目的是追求共同体的利益,在参与的过程中所做出的行为选择的方式都体现了公民身份的特征,通过不断地参与公共活动,公民的性格在实践中得到砥砺。
2.以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手段。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阐述的是个体参与活动所遵循的行为依据。公民之间形成平等的心理契约,平等地对待他人,也希望他人平等对待自己,强调自觉地遵守制度、规则,这就给公民社会的治理提供了基础。
3.以追求公民美德为终极目标和取向。公民美德强调相互尊重与信任,在承认差异与分歧的前提下,以合作信任为基础,体现出一种宽容的内涵;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超越了平等权利义务交换的局限,上升到了人道主义的境界,这种行动的动机并非来源于交换利益的需要,而是处于对公共事务的自愿、自知、自觉的态度倾向。正如詹弗兰科·波吉指出:“如果需要维护共和社会的存续,私人之间的信任可能是最需要在人们之间广为传播的道德品质。”[3]
4.以公共组织为载体。公共组织这种合作的社会网络平台为公民交往提供了所需空间,因此公共组织就成为公民性格表达存在的实体和样本。这些组织结构蕴含着公民社会的价值,在组织中成员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交流,形成共同认知,获得一致的价值观。[4]价值观同化过程中培育了良好的习惯和品行,从而形成了公民的共同精神。
公民组织化理论源自于巴纳德的组织学思想,是指公民通过社会化的形式加入组织,并按照组织所期望的方式来指导和规范自身行为。公民组织化是基于利益的需求,当所掌握的资源在实现利益遇到困难而无法实现时,个体往往会借助组织的力量,来克服环境的限制以及自身的不足,通过协作的力量来实现自身的目标。公民加入组织,拥有了更多的机会去实现自身的利益。与一般公民相比,组织化的公民将自己与组织紧密结合起来,超越了自我利益的局限性。组织化的公民首先追求的是具有公共性属性的组织利益。通过实现公共利益来满足自我需求,即在更广泛的公共需要背景下的自我利益。这种融入组织的利益能够使得组织化的公民更多地对公共事务进行思考,更愿意为组织的发展贡献自己能力。公民组织化的过程就是公民性格不断完善的过程,组织化的公民将公民性格的培育置于组织的环境中,充分利用组织的制度、文化观念,不断地对公民性格进行塑造,使其得到完善。
公民性格为组织提供内在动力。公民性格影响着公共组织的内在动力。注重参与、推崇公平的公民性格能够塑造良好的组织气氛,改善组织内部的人际关系状况,增加公共组织对于成员的向心力和吸引力,从而使得成员能够对于组织的结构、目标以及价值观形成一致的认同,充分减少了个体之间以及组织之间的摩擦力;另一方面公民性格影响着公共组织的外在动力。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认为,当物质文明已经满足了公民最基本的需要时,人类开始追求更高层次的需要——超越自我以实现人生价值。组织管理者必须在如何不断满足人们需求上进行系统化和制度化的机制重建;更重要的是公民性格通过调节公民个体行为来形成组织成员之间的共同合力,推动组织的发展与变革。
公共组织为公民性格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环境资源。公民性格是公民行为抽象化的凝练,扎根于公共组织的沃土中。一方面趋利避害,追求利益是公民个体的属性,个体利益的实现需要组织为其提供 “诱因”来实现自身发展;另一方面公民性格寄托于公民的发展过程中,离不开社会关系与交往平台,而公共组织则是社会关系交往的实体写照。气氛活跃、制度公开透明、权力分散的公共组织往往培育出具有参与精神、追求自由竞争的公民性格;气氛紧张、制度呆板的公共组织培育出的公民性格往往缺乏公平、平等理念,容易陷入冲突之中。
总之,公民加入组织,以之间的相互信用作为社会资本,形成稳定合作模式,摆脱霍布斯式均衡的弊端,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形成共同的组织行为,推动着组织的进步。公民性格的实现离不开组织提供的环境资源,公共组织则为公民提供了表达心理需求的空间和实现公民利益的土壤。公民性格与公共组织,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公共组织的主体是人,公共组织存在的根本目的就是利用有效合力解决大多数成员凭借个人力量所不能解决的共同问题,以此保证多数的受益者。所以公共组织的内在机理、内部制度设计与规则的确定必然要契合公民性格,才能最终满足公民的需求,实现公共组织的终极价值。因此,公民性格的样态就成为公共组织机制的内在写照。
就纵向角度,以历史性的观点来看,中国的国民性格变化的一个分水岭是改革开放。改革开放前统包统销的计划经济模式在国民性格中烙下了等、要、靠的印记,因此表现在公共组织的制度设计理念上,强调平均主义,缺乏公平竞争;组织结构上,强调集权体制和精英领导;管理方式上,教条主义,子承父业,轮流上岗。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带来的按劳分配的原则促使国民不得不自食其力去参与竞争,市场生活方式的伟大实践练就了公民竞争与合作、公平交换、自主自由、诚信守约等品格,同时它也训练了公民的平等权利与义务理念,并将这些思想延展到社会其他公共领域。[5]公共组织的制度安排也逐渐适应公民性格变化的要求,引进激励制度的制度设计,强调优胜劣汰的更新理念;推崇权力分散的扁平化结构,强调公平参与的公共精神,不断推动着公共组织向着科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就横向角度比较而言,中国受几千年传统文化的影响,形成了安于现状,乐善好施,缺乏冒险的公民性格,历史给我们提供的垂直的依赖基础下建立的公共组织与中国的公民性格有着明显的契合度。基于中国公民性格的独特性和历史性,中国的公共组织大都呈现出这样的一种趋向:组织结构垂直化,官僚体系权力集中化,自主权丧失权威化。而美国除了得益于其分权的、议会制的英国遗产外,[3]更多的是由移民带来的文化与价值观的交融,美国的国民性格经过时间的洗涤与沉淀形成了崇尚自由、挑战、自治、富于冒险的特点,它深刻地影响了美国内部制度设计。表现在组织建立依据上,倡导公民的参与自治、权力意识色彩弱;表现在组织管理上就是规范管理和制度管理;在组织理念上,实用主义,注重结果和利益。两国公共组织机制的差别不是中美之间自然环境的不同,而是脱胎于历史的社会环境,提供了一整套不同的制度和激励,及美国继承了很好的公民传统的缘故。[3]
合作良好的公民性格,往往具有自我增强性和可积累性,这种良性循环会产生社会均衡,形成高水准的合作、信任、互惠、公民参与和集体福利,他们成为公共组织 (公民共同体)的本质特征。[3]
公共组织的运行过程的设计和安排是人们理性认识的反映,与人类的认识能力和水平相一致。[6]公民性格的痕迹体现在公共组织的运行过程中。从宏观上把组织管理过程简单的分为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个过程。公民性格对公共组织的动态的影响也将体现在这三方面。
在决策中,公民性格发挥着隐形的作用,在公共组织的运行中,决策主要是集中在领导层,他们认为人的行为和活动具有强烈的个性特点,领导者借助心理学的知识,通过对下属心理的分析,就能达到了解和掌握下属行为和活动的目的。[7]著名学者玛格丽特·赫尔曼认为领导者的性格不同会影响到决策的风格,并最终影响政策的内容,应用到公共组织领域,就是以领导人对公共事务的感兴趣程度作为划分性格的依据来探讨决策的模式。对公共事务不感兴趣的领导人往往是被动的参与,忽视环境带来的变化,强调个人主义,很难听取下属的信息及意见;相反对公共事务感兴趣的领导人,往往对环境敏感,在决策的选择方式上更为灵活,在信息的搜集上注重成员的积极参与。[8]
执行决策与制定决策具有根本的一致性,能够保证组织决策真正发挥功能。执行活动将组织的人、财、物与时间进行有效地整合,实际上是人的需求得以有效协调而达到最有效能的一个过程。在执行的过程中,个人的心理活动、特质影响了个体的行为。公民性格影响着沟通效果,开放、参与的性格能更好地理解公共组织的目标,接受组织的安排,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这种良好的沟通效果更能够对员工的心理产生一定的变化,使员工感觉到尊重和关注,对生活和组织环境产生积极的评价,其工作效能和工作敬业程度自然会得到提升。[9]相反,保守、封闭的公民性格拒绝与组织进行沟通,不仅难以理解组织的价值目标,更拒绝与组织的其他员工进行交流,这种压抑的工作气氛使得士气低下,贯彻组织决策滞后,延长了组织决策的实现期。
监督行为是公共组织从内部到外部的所有管理行为的一种保障机制,也是充分体现公共组织的本质特征并保证其社会功能得到正确发挥的一种制度化和法律化的约束机制。[6]公民性格对于公共组织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公众的参与上,自知自觉,强调权利义务,追求平等的公民性格能够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对组织的各项活动、规章制度予以监督,从而使得组织的活动能够在预期的轨道上运行;而被动依附性公民性格使得公民容易产生政治冷漠心理,较少地参与公共组织活动或者对于组织中出现的问题不予以关注,这样就使得组织的行为处在监管不力的状态,使得公共组织社会功能难以得到有效的发挥。
公共组织文化是公共组织的软环境,是在公共组织实践基础上形成的,直接反映公共组织与公共关系的各种目标、价值标准、基本信念、行为规范和精神活动状态。公民性格通过公民文化来影响公共组织。阿尔蒙德认为 “公民文化是权利义务主体以参与意识和政治认同为主要内容,对各种政治现象表现出的较为平衡的政治取向,[10]是一种建立在传播与信仰基础之上的多元文化,是一种一致而又多样性的文化,是一种允许变革而又节制变革的文化。公民文化是地域性、依附性和参与性的混合。”[11]与公民性格相对应的是无意识、顺从和积极参与。
无意识下公民和组织处于隔离状态,双向之间没有任何输入和输出。人们缺乏对于权力的认识,没有形成清晰的身份观念,对于社会的管理主要是情感性的。建立在这种环境下的公共组织,往往兼具多种功能,承担着经济、社会、宗教等职能。形成的组织文化主要表现在思想上就是组织成员中缺乏共同的理想与价值观,对于权利及制度的认识模糊,以遗留的风俗与习惯作为行为约束的依据,成员之间的关系按照伦理形成,缺乏规范性的组织文化,这一时期的公共组织文化呈现出道德化与伦理化的特点。
伴随着民主化的不断推进,人们逐渐意识到权力的威力和权力机构的存在,从心理情感上逐步接受这种安排,但是这种与公共组织的联系是一种单方面的沟通,因为公民并未真正地以公民主体的身份参与到公共组织的生活中,最主要的代表就是臣民文化,形成了规范的组织文化和清晰的组织目标,强调臣民对于天子,下级对于上级无条件的绝对服从,但是在思想上,缺乏适应性和灵活性,对于组织成员的个人心理和思想价值观严密控制,只有输入,不能输出,所以这一时期的公共组织文化呈现出专制、管制、压抑、死板的特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确立的平等交换、自由竞争公民性格的形成,公民对于自我主体身份逐步明确,开始意识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注重权利和义务。伴随着身份地位的明确是从被动依附性的性格到参与性的转变,在这种性格影响下,公民积极投身社会公共事务,关注公共利益,对于组织的发展和建设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向组织输出能量,组织也以一种包容的态度进行整合吸收,这样转变后的公共组织文化呈现开放、多元的特点。
公共组织的环境是公共组织生存与发展的空间,包括影响组织发展的各种因素。对于组织环境的阐述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关于组织环境的相关理论可以追随到高斯和里格斯,两位大师从寻找组织与环境的一般规律出发,认为公共组织的环境应包括社会、文化、心理和地理四方面。环境是人类行为方式的产物,环境的变化记录下了公民性格的痕迹。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使得公共组织的地理环境影响越来越弱,而社会、文化和心理环境的因素的影响日益凸显。公民性格对公共组织环境的塑造也将从这三方面展开。
公民是社会成员的主要组成部分,并且构成了精英层的主体力量,公民性格通过社会个体的行为创造了社会的大环境。公民要求参与、开放的性格构成了社会改革的根源力量。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得社会组织有了开展自由活动的空间,并自下而上产生了一些民间组织,政治体制改革蕴含的公平平等的价值理念,市场经济体制追求的权利和义务的观念体现了公民性格的要求。
公民性格本身就是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植根于公民个体成长和发展过程中。在功法秩序和现代文明下形成的公民性格,能够明确自身的主体地位,正视公共社会的需求,积极有效地参与公共事务,与组织进行有效的沟通,对于组织的发展建设提供双赢的理念。建立在公民性格和内心需求上的公共组织的规范以及公民通过积极参与组织的活动形成的良好氛围,构成了组织认可的价值观,并最终沉淀为组织发展的文化模式。
心理环境是与心理学和生态学相关的一个概念,其研究的主要目的是从心理活动方面研究个体或者组织行为。性格孕育于心理活动中,个体对于社会事务的参与程度,对于自身利益表达关注程度,公民或者组织成员对于组织的期望程度确立了组织的心理目标,形成了组织的内在心理需求,形成了组织的心理环境,推动着公共组织的发展。
对于公民性格的认识,学界多是停留在表面,公民性格的抽象性使我们很难确定其涵义,公民性格不仅是一个理论性的认识,更是一个实践性的检验。当前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公民心理容易波动和失衡,从理论和实践的背景下认识公民性格问题不仅具有历史意义,更具有时代意义。探讨公民性格对公共组织的影响更深层次的目的在于充分认识到公民性格的伟大作用,从组织深层发展机制来窥探公民的心理需求,从而为促进我国社会转型,加强文明建设,倡导公平正义而做出尝试性的努力。公民性格对公共组织的影响体现在组织的方方面面,但是由于性格本身的难以捉摸性和抽象性,使得人们常常忽视性格因素的作用。随着心理学、社会学的发展以及公民社会的推进,公民性格的力量将日益凸显。尝试从公民性格的角度去诠释组织发展原理及路径不仅对于组织学的理论有着重大意义,更对构建公民社会,形成文明、法制、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大深远的意义。
[1]李熠熤.当代中国公民社会问题研究评述 [J].理论参考,2006(2):56-57.
[2]吴俊.公民美德:特征及其意义 [J].道德与文明,2009(2):88-89.
[3]罗伯特·帕特南著,王列,赖海榕,译.使民主运转起来 [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101-211.
[4]庞秀艳.公民组织化研究 [J].黑河学刊,2008(9):84-85.
[5]教军章.公民社会发展中公民性格与公共利益关系解读 [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0(2):51-52.
[6]教军章.公共行政组织论 [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430-460.
[7][苏]A·B·彼得罗夫斯基著,龚浩然译.普通心理学 [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18-19.
[8]罗赟.领导性格与外交决策 [D].北京:中国外交学院,2008:15-17.
[9]于德华,孙蔚,徐佳妮.基于心里需求的组织沟通艺术 [J].中外管理,2011(1):50-51.
[10]张少榕.浅谈公民文化的特点 [J].华章,2011 (12):236-237.
[11][美]阿尔蒙德著,马殿君,阎华江,郑孝华,等译.公民文化——五国的政治态度和民主 [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