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稳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杭州 310018)
政治权益不仅是一项重要而十分正当的权益,而且也是公民在政治生活领域内参与并影响政治生活,实现个体的内在需要的重要权益,通过享有它来保障自己生活的正常状态。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封建专制、资本主义社会中不公正现象以及对同时代小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所谓公正理论的批判,形成了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和实践性的较为丰富的弱者政治权益保护思想,对我们今天的社会建设来说,仍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何为“弱者”,原本意思是从自然角度去理解,主要是指那些体力或智力不够强的人,从社会的角度去理解,主要是指那些社会资源占有份额相对较少或没有的个人或组织。在马克思恩格斯时代,与“弱者”概念与特征相对应的就是无产阶级与广大劳动人民,由于在经济地位上的不平等,被奴役与贫困成了他们的必然命运。所谓政治权益是人获得和行使民主政治的权利和利益。包括作为政治生活中的主体的权利和利益、加入政治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获得的利益,具有对政治生活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决策权及获得的利益,拥有结社、游行和示威的权利及获得的利益,等等。马克思一直以来就十分重视作为社会弱者的无产阶级和广大贫苦大众的政治权益的保护。他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82在各种不同的利益中,以物质利益为主要内容的经济利益是基础,它决定并支配着政治权力和政治活动,而“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2]。由此可以认为,民众尤其是弱者的政治权益是其维护和实现自身经济、文化和生态权益的工具与手段。缺少它,就有可能成为在政治上被蒙骗的愚蠢的牺牲品。
马克思的弱者政治权益思想是从人的自然的存在与作为社会的存在两种存在形态出发来进行阐述的。马克思指出:“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人的存在。”[3]23个体的自然存在这种由人的种属的普遍本性决定的基本权利如生命权、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人格自由权等,是不管什么形态、什么制度的国家,都必须接受与维护的基本权益。早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就阐述了他关于自由和平等的看法:“自由确实是人所固有的东西”[1]63,“没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1]94“全体成员都是人身自由的人,都有相互保卫自由的义务,在特有权利和个人权利方面一律平等。”[4]恩格斯也曾深刻指出:“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5]但是这一时期马克思的弱者政治权益保护思想由于主要是从激进的自由主义、民主主义和青年黑格尔派的观点出发,反驳尽管有力,但总没有跳出精神领域,主要是以“权利”范畴为武器而进行的[6],带有典型的法哲学与唯心史观色彩,而没有认识到创造这种权利的是生产关系。也就是说,权利只不过是一种表象,隐藏在其后的是生产关系。因此,对人的政治权益的研究不能只停留在哲学层面的思辨,而是要回到社会关系中,从人的社会存在来进行阐释。
人的社会存在则意味着个体只有广泛地参与和影响共同体的政治生活,才能具有主体性,才可能实现其内在需要。这种内在需要在政治生活领域的实现既包含了个人在政治生活中追求人格的独立与完善,也包含了对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判断和选择,对公共事务的决断等。这些政治权益是“只有同别人一起才能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这个共同体,且是参加这个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1]439与作为社会存在的人相对应的政治权益包括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以及在政治上表达个人见解和意见等权益。通过对市民社会的研究,马克思将政治存在看作是市民社会真正的、普遍的、本质的存在,因为,“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他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1]252“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1]281然而,在现代国家中,人的个人存在是与社会存在相分离的,而这种分离的重要原因是现代国家不可能实现人的普遍本质和人民的普遍利益。在资本主义社会,广大社会弱者参与选举与决策的范围和程度非常有限,并具有一定的虚伪性。马克思曾深刻地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普选权“一直被滥用,或者被当作议会批准神圣国家政权的工具,或者被当作统治阶级手中的玩物,只是让人民每隔几年行使一次,来选举议会制下的阶级统治的工具。”[3]196因此要消除政治国家同市民社会、国家公民和市民社会成员的分离,就应该创立真正的民主制。在这样的民主制中,“人民成为国家制度的原则”[1]315。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作为纯粹的观念、自由和平等是交换价值过程的各种要素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和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自由和平等不过是另一次方上的再生产物而己。”[7]因此,要想全面实现人的自由与平等,就必须消除私有制、消除剥削、消除压迫,建立人的全面而自由的王国—共产主义社会,才能真正确立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强者与弱者的对立才会彻底消失,每个人才是真正自由的人。
首先,封建专制制度的非人性是造成广大民众的政治权益被剥夺和压制的主要原因。马克思认为“专制制度必然具有兽性,并且和人性是不相容的。兽的关系只能靠兽性来维持。”[1]414“这种制度已经阻碍了历史的发展,必须被废除。正因为封建专制制度本身的非正义性,加上在封建社会里,“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生产的基础上的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8]统治阶级行使着统治与管理的特权,被统治阶级成为他们奴役的对象,对于被统治阶级来说,没有人身自由和正当的政治权利可言。
其次,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的非正当性是造成弱者政治权益缺失的根本原因。马克思指出:“劳动者在经济上受劳动资料即生活源泉的垄断者的支配,是一切形式的奴役,即一切社会贫困、精神屈从和政治依附的基础。”[9]由于广大劳苦大众或工人阶级在经济上尤其是在生产方式中所处于的被支配地位,生产资料属于资本家,无产阶级没有任何生产资料,这种经济上的被支配地位表现在政治上就是政治权益的不公平对待。由于私有制的不合理性质,国家是维护少数剥削阶级利益的工具,使得社会大多数人处于卑微的最底层的社会地位、极端悲惨的生活境况,这是极其不人道、不合理的。资产阶级所谓的自由平等只是一种社会经济假象上的意识形态幻觉,也就是说,权利只不过是一种表象,隐藏在其后的是生产关系。只注重对权利的吁求和研究,而忽视研究生产关系,这实际上是在同问题的影子作斗争,离社会现实的真正秘密还相当遥远。
再次,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具有虚伪性,它以形式上的权益平等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相对于封建专制制度的“非人性”,资本主义政治制度解除了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与宗法等级关系,在历史上空前地实现了人的最大程度的解放。但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生产资料的资产阶级私人占有制所决定,无产阶级不享有任何政治权力,相反却是政治权力的支配对象。资产阶级“在现代的代议制国家里夺得了独占的政治统治。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10]由于经济上的不平等,使得资产阶级把生产进步的整个利益攫为己有,从而使它有金钱来操纵国家政治,独揽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政治上的公正和人民的主权完全是空话,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只能造成法律上和形式上的平等。所谓的“普选权”、“选区划分”只流于虚幻和空洞,使得广大社会弱者的政治权益遭到漠视和侵害,使得他们处于非人的生存状态,连最基本的生存需要都不能得到满足,更谈不上整个阶级的解放。
最后,通过法律手段压制和剥夺弱者的政治权益。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受制于经济基础的性质的。因此可以说,公民政治权益的平等与否受制于特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法律的本质属性。在资本主义社会,“对资产者说来,法律当然是神圣的,因为法律本来就是资产者创造的,是经过他的同意并且是为了保护他和他的利益而颁布的。”[1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资产阶级的法律毫无疑问是为资产者维护利益的。马克思充分意识到资本主义社会不公正的法律制度带来的必然是穷人的悲惨命运。穷人和富人在法律上的对立就是资本主义法律的本质。“法律压榨穷人,富人管理法律”,“对穷人是一条法律,对富人是另外一条法律——这是两句早已家喻户晓的至理名言。”[1]703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资产阶级政治学家所提出的虚伪的政治口号。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形式下,对于广大民众而言,法律规定的权利只不过是镜花水月,名存实亡。事实上是金钱的特权代替了法律的特权。
第一,大力发展生产力,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断完善分配制度,为弱者政治权益的实现创造前提条件。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只有立足于现实的经济关系,才能把握特定时期人们政治权利的发展程度、内容与内在要求。同样,弱者政治权益的获得不仅要改造现有的生产关系,还需要高度发达的物质条件。正如马克思所说:“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2]任何权利的产生和发展,都是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产物,受制于特定历史时期经济关系发展状况。生产力越发展,人们就越能够掌控自己的政治生活,享受到政治权利的群体也就越多。对我国当前弱者政治权益保护的现实启示是:大力发展生产力,完善分配制度,平衡收入分配格局,切实关注社会弱者的切身经济利益,保障分配公平,这样才有助于社会弱者有条件、有热情参加政治生活。并随着参与的深入,感受政治参与利益的极大相关性,又会增强弱者参与政治的动力。美国学者科恩所指出的:“使公民体力恶化并迫使他们主要或完全关心自己或家庭生存问题的经济条件是不可能产生有生气的民主的。”[13]可见,弱者经济地位的改善,将为其能更好地进行政治活动提供了物质保障和动力。
第二,不断完善权力结构、政治制度和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弱者政治权益的真实性。只有在法律、制度上使社会上的每个人,包括弱势群体在内一视同仁地受到保护,能够公平地享有自己应有的权益,才是真正的公平正义。可以这样讲,社会制度既是弱者产生之源又是解决弱者之关键。在资本主义社会,由私有制决定的资本主义国家权力结构中,少数人的意志凌驾于绝大多数人的意志之上,从而绝大多数无产阶级的意志被漠视、被忽略,处于极端悲惨的生活境况。因此,这种不合理的资本主义制度必然被新的较之正义的政治制度所替代。对我国目前来说,虽然我们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但在体制、制度和法律法规上还存在着不完善的状况,导致弱者的政治权益没能得到实在的保障,甚至沦为形式。为此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其一,完善权力结构,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同时赋予弱者以权力,使其成为真正的国家权力主体,增强其知情权、发言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走出政治经济贫困同构的恶性循环。其二,采取多种民主形式,不断拓宽弱者政治参与的渠道,才能为社会弱者参政议政、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提供有利的途径。其三,从法律的高度明确规定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根本性原则,规定弱势群体的范围、适用于所有弱势群体的一般制度并建立不同弱势群体保护的特别法等等。
第三,社会弱者必须增强自我维权意识和自组织化程度。社会弱者要由弱变强,离不开个人的主体意识的觉醒,离不开个体对于自由幸福生活的向往、追求与努力。对社会弱者来说,要抛弃那种贱民意识与臣民意识,积极乐观地面对生活,不但追求经济的独立与自由,更要追求人的政治的自由以及社会自由的实现。马克思明确指出:“工人阶级的解放应该由工人阶级自己去争取”[14]。对我国的现实启示就是:首先,作为弱者,只有弱势群体本身具有自我维权意识,才能采取自发的、主动的维权行为,才可能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弱者实现自身政治权益的前提。其次,弱者必须加强自组织化程度。因为“对于以个体形式存在的政治权利主体来说,组织则是一种可以凭借和利用的政治资源。”“西方社会的弱势群体在遭遇社会或政策上的不公正对待时往往通过其利益代表组织向政府和社会充分传达自己的利益要求。相比之下,中国的弱势群体很少积极主动地发出自己的声音,他们的声音更多地是通过社会上其他群体如知识分子间接向社会和政府传达的。”[15]因此,对于当代中国的社会弱者来说,必须将分散的弱势个体组织起来参与政治活动,扩大政治利益诉求的深度与广度,提高其政治影响力。
最后,还需要不断加强公民文化的教育,为弱者维护其政治权益提供心理准备。公民的教育程度是其处理政治问题的基础条件。著名政治社会学家李普赛特引用布鲁斯的话说,“教育如不能使人成为好公民,至少使他们更易于成为好公民。”[16]“教育被认为可以使人开拓眼界,使他们认识容忍原则的必要性,克制自己不坚持极端主义观点,并增进在选举中作出合理选择的能力。”[16]因此,要多渠道增加对基础教育的投入,尤其是对弱势群体及其子女提供更多的教育资金和受教育机会,通过加强教育来克服政治依附心理,提升理性精神与宽容精神,增强凝聚力与向心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05.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1.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113.
[6]王广.马克思早期正义观及其理论转型[J].教学与研究,2010(7):22-28.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477.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94.
[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476.
[10]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3.
[1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515.
[1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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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26.
[15]刘敏,张巍.全面性表现、结构性成因与对策性建议——当代中国农民弱势地位问题研究[J].浙江社会科学,2006(1):102-107.
[16](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