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教学中的几个误区及分析

2013-08-15 00:45:05张显华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法理学法学理念

张显华

在法理学的教学中,教师承载着传授法学基础概念、理论知识、法律方法,培养法律思维,为部门法学习构建知识体系和培养学生法律素养等重任。由于该课程具有较强的理论性、抽象性和概括性,在传统的教学理念指导的教学模式下,教学中会存在着如下几个误区。

一、过度重视理论讲授,忽视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

法理学被称为法学中的哲学。它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所以法理学被称为理论法学。基于此,许多教师在讲授法理学的过程中,一味地传授理论知识,他们认为,讲授理论才是法理学应该完成的授课任务。而至于将法学应用于实践,则是其他部门法的事情,和法理学没有关系。法理学这种教学理念的出现是有原因的:一方面可能是因为我国的法学教育起步较晚,至今也就三十年左右的时间,法理学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还不够成熟。另一方面,我国的法理学研究比较空泛,没有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与法律实践存在着较大的隔阂。所以造成了法理学授课照本宣科,只传授理论知识的现状。

法学理论的生命与价值之所在,是将来源于实践的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去,接受实践的检验,在实践中发展和完善,最终能够指导实践。所以法理学虽然具有理论学科的一切特点,但法理学和法律实践的关系应该是非常密切的。法理学渗透于法律实践中,而法律实践又离不开法理学。正如德沃金教授的著名论述:“在法理学与判案或法律实践的任何其他方面之间,不能划出一条固定不变的界线……任何法官的意见本身就是法哲学的一个片段……法理学是判决的一般组成部分;亦即任何依法判决的无声开场白。”所以,空谈理论,不联系实践,是极其错误的教学理念,这不仅无法完成真正的教学任务,使学生感到枯燥乏味,从而远离理论、排斥理论,更严重的是给学生造成一种学习法学理论无用的观念,这不仅背离了法理学教学的初衷,也背离了整个法学教育的目标。

二、教学内容陈旧,教学方法循规蹈矩

作为一本法学理论教材,应当以法学理论的介绍和探讨为主,以法律问题为教学主轴。可是现在大部分高校使用的教材内容却值得商榷。比如在教材中占三分之一比重的是“法的历史”一章。法的历史主要介绍的是法的产生、法的历史类型、剥削阶级的法、社会主义的法等,将马列主义论述机械、生硬地套用,让学生觉得自己学的并不是法律,而是马列理论。除此以外,教材的更新更是换汤不换药。第一版到第三版的改变也仅仅是章节的换位或是删减。教材当中的例子也是陈旧不堪,有些甚至是十几年前的。当今是飞速发展的社会,任何知识都应该与时俱进。教科书的陈旧造成了以教材为蓝本的教师,在几十年如一日地讲授同样的知识,没有知识更新,与社会脱节。教科书没有变,教师的教法就可以不用变。所以今天我们还能看到十几年前课堂的样子,教师在讲台上不辞劳苦地一编、一章、一节讲述,全部是理论,全部都是专业用词。学生在下面逐字逐句地记录、记忆,没有思考空间,更没有课堂反馈。考试的时候,大部分高分学生都是在课上不辞辛苦死记硬背的学生。这样的教学只能锻炼学生的记忆力,除此以外的大部分能力几乎没有得到提升。“作为大学教育而言,继受以往的知识是必要的,但是也必须使学生学会创造性地思考”。否则,脱离实际的教学内容,雷打不动的教学方法,造就出的必定是呆若木鸡的毕业生,这不是社会所需要的人才,更不是明天社会发展的主流。

三、不注重法学思维的训练和法律理念的熏陶

经过课后反馈,我们发现大部分学生学习法理学的手段就是“背”,对于所背诵的内容,很少有人理解。“反正背下来应付考试就足够了”。这种现象不仅是应试教育造就的,更是由于教师在教学思想上不注重学生的思维训练和法律理念的熏陶造成的。法律思维能力包括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法律推理的能力、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这些能力的培养用“背”这个方法是远远不够的。

在特定的法律职业中,职业者应当运用法律思维解决实践中的问题,这种解决问题的过程用死记硬背的方法是做不到的。法理学在教学过程中要注意培养学生依据法学原理和实定法条文解析法律现象、判断法律问题、预防与处理法律纠纷的思维结构、方式与类型的能力。而在我们现在法理学的授课过程中,教师很少提及法律理念的相关内容,也不注重潜移默化地将理念通过传授法理学的知识移植到学生的价值体系中,生搬硬套,死记硬背更不可能将法律理念传达给学生,所以,这是在法理学授课中的一个重要的败笔。

以上几个教学中的问题,均是由于法理学教学内容的特殊性和教师本身对法理学教学认识不正确造成的。要解决以上问题,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重视实践,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提升实践教学在法理学中的教学地位,使学生能够将自己学到的理论有的放矢,将理论运用在实践当中,完成理论升华和实践水平提升的过程。完成实践教学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比如讲授、课堂讨论、课外调查、专著阅读等。在进行实践教学时,教师应注意实践教学要与学生的生活有关联性,要注意与当今社会发生的真人真事,尤其是社会的热门话题相联系,最重要的是,不能矫枉过正,把实践教学变成一场“说书会”。

其次,正确认识教学方向和教学任务,将培养学生法律观念和训练学生法学思维作为教学任务之一。“法律理念的培养和法律思维的训练比法律知识更为重要”。法理学的教学在这方面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在教学中一定要把这种优势发挥出来。教师可以通过某一个案例的讲解,判断某一法律规范的运用是否达到了预计的结果或实效,从中证明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只把相关的法律条文拿出来作为依据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将法律条文所体现的法律精神以及法律条文实施贯彻的社会意义预计到每一个案件的结果当中。从而使学生了解适用法律不是照本宣科,更不是生搬硬套。适用法律是在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实践法律理性以及法律灵魂,以实现法律正义和法律理性。事实上,法律工作者运用法律就是将法律条文与其背后的法律精神相结合的具体实施、操作的过程。法理学的主要教学任务其实是三大块:法的本体、法的运行、法与社会。这三大块分别向学生解释了什么是法、法是干什么的、法与社会有什么关系。在法的运行和法与社会这两部分中,法律观念的重要性尤为突出。法律思维应该是职业法律群体所特有的一种思维形式。法理学不仅训练学生关于法律的理论思维,而且训练学生法律的实践思维,即掌握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思维活动过程和规律性的特点。法律思维要求学生完成从大前提和小前提推论出结果的思维过程。其中大前提是实在法,小前提就是具体的法律行为,学生要锻炼自己寻找大前提,总结小前提,并且运用因果关系的规律找到法律和事实之间的联系。每一个具体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背后,都包含着对法律规范本身体现的法律精神和运用法律规范的思维结果的体现。

再次,更新教学观念,改进教学方法。现今大多数的法理学教学还是以传统的课堂教学方式进行的,教师的“一言堂”虽然存在种种弊端,但是这种授课方式还是有优势的,所以我们教学方法的改进还是要建立在传统讲授的基础之上。第一,实现教学方式的多元化。比如在课堂中引入“辩论式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辩论式教学方法不仅避免了“一言堂”的枯燥无味,也实现了学生对学习的反馈,有利于教师对学生的反馈进行及时分析,促进学生提高学习兴趣和学习效率。在案例教学法中,教师于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不像是传统的教学方法,教师是一位很有学问的人,扮演着传授知识者角色。它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活跃课堂气氛,提高学生思辨能力极为有利。第二,加强教学手段的现代化。多媒体、课件、音像资料等教学媒介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吸收 知识,这就要求教师必须掌握现代教学工具使用方法,并且学校要给予教学物质方面的支持,变枯燥、抽象、深奥的法理学理论教学为信息丰富、有亲和力的现代教学。

最后,将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做为法理学教学的最高目标。培养法律人才,归根到底是在培养人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在具备相当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养成的,以法律的观点和方法认识和解决问题的法律观念的前提下形成的。只有崇尚和信奉法律,才能养成自觉守法和维护法律权威的习惯,才能忠诚法律,并在需要时挺身而出捍卫法律的尊严。没有法律信仰的品格就不能成为合格的法律人。

[1]刘作翔.法理学的定位——关于法理学学科性质、特点、功能、名称等的思考[J].环球法律评论,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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