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金荣 唐淑华
(1.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重庆 401120)
(2.重庆三峡学院,重庆万州 404100)
英语长句的定义目前尚无统一的说法,法律英语长句同样无统一定论。根据宋雷的研究:“法律英语句子结构复杂,修饰成分很多,常出现一个主句多个从句,从句套从句,再套从句的情况。在‘规范性语言’文体文本中,尤其是在立法(包括合同契约等)中,一个句子常常多达一两百单词”[1]123。
杜金榜在谈到法律语言的句法结构时认为,“法律英语以句法结构复杂、内容难懂著称”[2]103,长句结构是中英法律语言的共同特点之一。
鉴于法律文件的目的、性质和文体特征的特点,长句出现的频率远远高于其他文字作品。法律英语长句的出现属于“正常”情况。王佐良和丁往道两位学者研究发现,法律文件“在句式结构方面也与其他正式文体不同。句子长度远远超出英语句子的平均长度(17个词),有时一个段落由一、两句话组成”[3]287。
吴宣刚[4]曾把由106个以上印刷符号构成的句子称为长句。从法律文本的阅读中不难发现,大部分法律英语长句之“正常”长度都在50至100个单词之间。为研究方便,本文将含有一个从句以上、有多个附加成分且单词数在50个以上的法律英语句子称为法律英语长句。
法律英语的句法特点和法律英语的文体特征密切相关。为达到严谨之目的,正式的法律文本由于对表述概念中心词的诸多限定,造成“过多”限定某一法律概念成立的条件,因而法律英语的长句居多。
在句法结构及其表达方式上,法律英语与普通英语存在诸多“竞合”,但却具有以下独特的特点:
1)结构复杂、逻辑层次多,常包含一个以上的从句和多个附加成分(incidental component);
2)法律语言长期进化和积淀而产生的不同于普通英语的“语法化”现象;
3)存在以表述概念的名词为中心的一个或多个“核心”——围绕该中心名词而出现的众多并列成分、修饰语、后置定语等;
4)不同法律文本中,同一术语可能具有不同的法律内涵。
Deborah Cao将法律翻译归属于特殊类别,认为此种翻译活动“涉及语言的特殊使用,或者说为法律目的语言的使用”。[5]7
对于两种完全不同的语言以及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①来说,法律英语长句翻译绝非仅涉及到一般的“四步定位翻译法”[6]2-5(即“结构分析—句子切分—词义推敲—检查核对”)和“顺译法、逆译法、分译法和综合法”[7]等。
宋雷和张绍全(2010)就法律英语长句现象以及成因做了论述、举例[1]123-136。虽然法律英语已逐渐变成了英语本族语者的“外语”,但当今在民众强烈要求简化法律语言的呼声下,此类“超长”句子在现代法律英语中亦开始变得“超常”。
李克兴和张新红(2006)在“法律翻译解密”一章中也对此类超长句的翻译从语法分析上论述了“句藤图”和“竹节图”[8]561-579等句子结构分析方法,但并未从整体上论述法律英语长句的翻译策略。
本文就法律英语长句的翻译应采取的具体策略简述如下:
杜金榜(2004)认为“各种体裁的法律语篇的存在,表面看来是人们主观意志的产物,实质上有很大的客观性,如果译者忽略所翻译的内容的语篇特征,就不仅背离了法律翻译的原则,也背离了一般翻译的原则。”②
美国法律语言学家Tiersma将法律文本分为以下三类[9]139-141:
1)实施性文件(operative documents):创制法律框架体系的语言,包括立法、司法文件(如诉辩状、判决书),私人法律文件(如合同、遗嘱等);
2)阐述性文件(expository documents):具有客观解释法律功能和作用,包括律师给被代理人的信函、律师事务所备忘录、法学著述和法学教育类材料等;
3)说服性文件(persuasive documents):包括律师的辩护意见等。
同一词语在不同的法律文本中意义差异可能很大。例如,consideration在实施性文件如合同中其意义很可能是“对价、约因”,在阐述性文件或说服性文件中可能为“考虑、考量”等。
宋雷研究发现,“不少法律词语在其指示意义上具有多义性”[1]185(polysemy),而在概念意义层面上法律词语才具有“单一性”。因此,同一法律词汇在不同的法律文本中可能具有不同的意义。例如:principal一词可能的语义是“委托人、委托方、主债务人、被代理人、本金、主犯、”等。在立法文件中,其可能指“委托人、被代理人、主犯”等;而在合同文本中,其可能意指“本金、主债务人、委托方”等;在律师给被代理人的信函等阐述性文件中,principal很可能指“被代理人或委托人”。
鉴于法律英语词语指示意义的多义特点,对法律文本种类的分析,可有效预设(presuppose)某一词语的特定语义、缩小语义范围并确立其语义“单一性”,以减少法律英语长句翻译中的局部障碍。
比如在遗嘱里如果看到 administration或administrator,则可预设其语义分别为“遗产管理”或“遗产管理人”,而非公司法或合同法里的“破产债务人或让与人的财产管理”或其“管理人”。
法律英语主要反映的是采用普通法系的英语国家的法律文化,所以译者应对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基本法律框架、法律制度、法律概念及其差异有所了解。同时在翻译时,不能使用形同而神不同的中国法律术语简单地加以替换。
法律英语具有英语的社会方言特点。社会方言的形成取决于使用者的社会属性。法学家、律师、法官为了突出本行业的优越性,显示自身才华,常使用与众不同的表达方式,即所谓的“正式用语”。如:一般人说“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caught in the act”、“deliberate”等在法律语言中则用“civil death”(剥夺公权终身)、“arrested in flagrante delicto”(作为现行犯被捕)、“aforethought”(预谋的、预谋)。另外,立法机关以及不同性质的执法、行政机关所使用的语言也各有特点,而不同法域所采用的语体也有所差异。
法律英语还具有英语的地域方言特点。例如:就案件名称而言,一般是原告姓名置于前面,被告姓名置于后面,即A v. B (A起诉B),但是,加拿大最高法院以及纽约州的案件则刚好相反[1]72-73,A v. B则成了B起诉A。
此外,法律英语中存在大量的古词和外来词。大量沿用中古英语的主要原因是为了显示区别于普通英语的法律语言的神圣性、权威性和严密性。如:aforesaid,hereinafter,hereunder,herein,therein,whatsoever,thereby,thereof,whereby,hereby,hereafter,whereof等因其能使语言精练、直观,常出现在法律条文中。法律英语中存在大量的拉丁语、法语、德语和西班牙语中的法律词汇。如拉丁语:null and void(无效),nota bene(注意、留心),vis a vis(比起……来),ad hoc(特别、临时),lex situs(物所在地法),prima facie(足以构成案件事实等、据初次印象的)等。
不同法系有不同的法律概念,很多法律英语术语缺乏对应的法律汉语术语。陈忠诚先生之所以采用“异化”手段并结合单词的发音将 solicitor和barrister两个词分别译成“沙律师”和“巴律师”,而非“初级律师、事务律师”和“高级律师、出庭律师”等,其主要原因是两种法系的律师制度完全不同。常见的法律内涵缺省的法律术语很多,比如:alibi(案情发生时被告不在场的答辩),in flagrante delicto(在作案现场),lobby(第三院),equity(衡平法、衡平法上的权利),mandamus(上级法院给下级法院的书面训令或命令书)等。遇到此类法律术语,译者只能采用意译、解释性翻译、创造新词语等方法。
法律英语是普通法系的法律语言,因而普通法的法律语境(legal context)的运用对法律英语翻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10]。法律语境指“运用法律语言交际的特殊法律场景”。如果语境分为言内语境和言外语境的话,那么法律语境则可分为法律言内语境和法律言外语境[1]201-210。
探究组(n=50),术前血糖(7.42±1.01)mmol/L、术中血糖(7.24±1.31)mmol/L、术后血糖(6.59±1.62)mmol/L;参照组(n=45),术前血糖(8.89±1.32)mmol/L、术中血糖(11.31±1.97)mmol/L、术后血糖(9.67±1.96)mmol/L;(t=6.130,P=0.000;t=11.965,P=0.000;t=8.379,P=0.000)经组间比较显示探究组血糖水平显著优于参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法律英语长句就其句子本身的长度而言,已经提供了较为充分的言内语境(linguistic context)。言内语境包括单词、词组、附加成分、复合句中的主句和从句等。从单词层面上看,被视为法律阐释依据之一的法律词典语境是译者依据的主要对象,许多法律词汇与术语的语义与普通英语中的含义相去甚远。如house表示“商业机构、公司、商号、证券交易所”等。因此法律英语翻译过程中,勤查权威性法律英语词典、充分利用网络资源等非常必要。
常见的法律言内语境有:1)搭配语境,2)对比语境,3)关联语境。法律英语长句中词组和附加成分语义的判定则应以搭配语境(collocation)为重点。宋雷认为法律英语翻译中,“搭配语境比在一般的科技翻译或文学翻译中似乎显得更为重要”。[1]205如baby act的普通英语含义为“幼稚的举动”,但若该搭配出现在某一法律语篇中,其含义则应为“以合同缔结人未成年为由的抗辩”。法律语境中,baby相当于minor或child,均表示“未成年人”之意,而 act作为名词时,除了常见的“法令、法案、条例”等语义外,还有牛津、剑桥大学的“学位论文答辩”之意,因而baby act在法律语境下的此种搭配语义就显得不足为奇。
对比语境(comparison context)是指“通过词语对比而构成语言交际的一种具体场合”。运用法律对比语境时需要注意一条普通法法律解释理论规则:“如果一个属性词汇与一个专用词汇在同一个句子中发生关联,属性词汇则不再具有其原有的通用属性特征”[1]206。此类情况在法律英语中出现频率很高。例如,Choses in action were, before the Judicature Acts, eitherlegalorequitable(.司法权法例出现前,可经诉讼取得的财产权既可以是普通法上的权利、也可以是衡平法上的权利。)本例中的legal和equitable就构成了法律对比语境,legal就失去了原来的属性意义“法律的、法定的”,而只剩下专门含义“普通法上的”。
关联语境(interactive context)指因同义词或近义词出现在一起使用,其语义相互渗透而最终形成一种“特殊的法律语境现象”[1]206-207。如right and interest(权益),damage and injury(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等。
法律语言的长期进化和积淀形成了法律英语中众多独特的句型或特殊表达法—法律英语句法“语法化”(grammaticalization)。理解不同法律文本特定的“语法化”表达法是翻译法律英语长句的关键之一。
Bybee等认为,“当一些词位(lexemes)或短语(phrases)的位置在句子中固定下来,其语义具有概括性(generalized),且适用范围(domain of applicability)扩大之时,就出现了‘语法化’现象”。发生“语法化”之后的句子或短语的使用频率显著增加,虽然其“信息上具有累赘性”(informationally redundant),但其使用上却具有“必然性”(obligatory)[11]235-254。
以合同语言为例,以下是常见的此类固定表达法(boiler plate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包括但并不限于…
without prejudice to…“在不损害……的原则下”,“在不影响……的情况下”
Unless otherwise provided for herein…本合同(或本法、本条例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Shall not be construed as… 不得解释为……
In considering that… 鉴于……
Without prior written approval… 未经事先书面批准……
句法结构分析是做好法律英语长句翻译的第一步[12]。杜金榜认为,“法律语言有明确的指向性。首先从句式上看,法律语言以陈述句为核心”。因而结构分析的目的在于判断所要分析的句子类型,而非句子的种类。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基本上都毫无例外地使用陈述句,虽然法庭辩论语言③可能使用其他句子种类,但由于其具有口语性质特征,为了使听众听懂,使用长句的情况很少,故不属于本文讨论范畴。
法律英语长句句法层面上主要应分析复合句或者并列复合句。
依据第二部分的翻译策略,现就法律英语长句翻译举例如下:
【英文】If Buyer furnishes proof to Seller that Buyer can purchase from a manufacturer in any contract year any of the aforesaid materials produced within the United States, of the same quality, upon similar terms and conditions, in approximately the same quantity as the then undelivered quantity hereunder during such contract year, and at a lower price than is then in effect under this Agreement, then if Seller shall not reduce the price hereunder to such a lower price for the aforesaid quantity, Buyer may purchase such quantity from the other manufacturer,whereupon Buyer’s commitment under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reduced by the quantity so purchased.[13]6
分析:
1)从本例的内容上看,本句文本种类属于销售合同条款。
2)翻译前译者可查阅相关知识,主要涉及相同质量产品的低价竞争问题。
3)该合同条款特定法律用语有 terms and conditions, aforesaid, hereunder, whereupon 等术语和古体词汇。
4)本例基本不涉及法律术语不同内涵缺省问题。
5)语境运用方面涉及到:(A)搭配语境:ofthe same quality(of后接“质量、长度、年龄”等表示事物属性的名词意为“具有……特点/性质”),thethen(then在the之后是形容词,意为“当时的”),和duringsuchcontract year(such后无冠词a,意为“the same”,后面类似的有such quantity)等;(B)对比语境this Agreement(通常意为“本协议”,但本例属于销售合同条款,故其属性意义就失去了,只剩下专门意义“本合同”),和commitment(同前面一样,与under this Agreement对比后,其属性意义“委托事项、承诺”就失去了,只剩下专门意义“合同义务”);(C)关联语境:terms and conditions(两个近义词长期连用的结果使其意义变为相对固定的“条款”)。
6)句法层面分析:(A)本例的主要结构是if...,then if...,但主句部分(以第二个then开始的句子)又含有一个条件句(进一步附加条件),真正的主句内容是从Buyer may purchase such quantity… 开始的;(B)从句(第一个if引导)里包含了说明proof的同位语从句(that Buyer can purchase…),且动词purchase的宾语(any of the aforesaid materials)被后置到 from a manufacturer...之后,因而形成了以materials为中心的“结核”);(C)附加成分都可理解为状语,主要修饰动词 purchase,即从哪儿买、购买的时间、购买的条件、购买时产品质量要求。另外,质量要求里包含了一个比较状语结构:the same…as)、以及购买的价格(at a lower price than…,而价格里也包含了一个比较状语从句:than引导的从句)。
【参考译文】如果买方向卖方证实,买方可在合同年度内从某一制造商处按类似条件规定购得在美国生产的上述产品,且质量一样、数量等同本合同年度尚未交货数量、但价格低于本合同之定价;若卖方拒绝依据本合同就上述数量商品按此价格进行降价,买方可向其他制造商购买同等数量商品,并据此减少该合同所承担的购货义务。
本文从法律英语长句的成因和特点入手,简述了法律英语长句的翻译特点和六种翻译策略。法律英语长句是法律英语翻译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长期研究法律翻译的熊德米博士认为:“法律翻译的重要特点在于其法律性,要求译者采取独特的翻译方法,遵守法律翻译的特殊原则,接受法律翻译特殊标准的检验。”[14]283
注 释:
①英美法属于普通法体系,而中华法系属于大陆法体系。
②杜金榜“法律语言特点和法律翻译”导航:中国法制信息网,译审园地理论研究。上传时间:2004-11-17
③杨敏(2003)认为,法律英语语篇大体上可分为立法语篇、司法语篇和法庭语篇三类。
[1]宋雷,张绍全.英汉对比法律语言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杜金榜.法律语言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
[3]王佐良,丁往道.英语文体学引论[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7.
[4]吴宣刚.长句的译法[J].日本医学介绍,1987(8).
[5]Deborah Cao, Translating Law[M].Shanghai: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ycation Press, 2008.
[6]刘华.考博英语写译精练[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7]谢莉.英语长句翻译初探[J].当代教育论坛,2009(16).
[8]李克兴,张新红.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6.
[9]Tiersma, P.M. Legal Language [M], 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9.
[10]陆丽英.基于法律文化语境的法律英语翻译原则与策略[J].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2(1).
[11]Bybee, Joan L. Perspectives on grammaticalization [M].Amsterdam: John Benjamins.1994.
[12]潘其军.法律英语的用词特点及翻译[J].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2).
[13]宋雷.国际经济贸易标准法律文书范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14]熊德米.英汉现行法律语言对比与翻译研究[M].湖南:湖南人民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