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云燕
2009年10月,辽宁全省约有农民工379余万人,其中输出约70余万人,自有加输入约309万人(省内自有约175万人,外省输入约134万人)。省内输入地主要集中于沈阳、大连两市及鞍山、营口等地,省内输出地主要集中于阜新、朝阳、铁岭等地。每年进入沈阳市的农民工在春夏旺季约有100万人,秋冬淡季约有60万人,其中来自省内的农民工约占40%,外省农民工约占60%。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缺少法律上的细则规定,很多农民工基本游离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全国范围内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还基本处于空自状态。农民工虽然融入了产业,但没有融入城市,其就业稳定性差,参加社会保险不积极,对参加养老保险在观念和认识上也有误区,与建设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保体系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
笔者对沈阳和大连的农民工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工的生活水平在近年来不断提高,其对生活、工作环境和个人收入的满意度在提高。大部分人认为自己的生活水平“变好了”或“有些变好”,普遍认为自身目前的生活状况比进城打工前或比留在家乡的人要好一些。从农民工目前生活状况来看,其中感觉幸福的比例超过感觉不幸福的比例,超过50%的农民工感觉“一般”。
从农民工的居住条件看,总体得到一定改善,但居住条件还较简陋,还谈不上满意。农民工家庭住房自购的比例都远远低于相同职业的城市人,基本上相差1.5倍;农民工租房住的比例大大高于城市人,比城市人多3倍以上。他们既是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同时也是社会不稳定的高风险人群。他们对“社会地位”的自我满意程度最低。由于不能享受到与市民平等的各种待遇,适应能力弱的农民工对社会存在的各种不公平的现象体会较深,对社会不公平的评价比其他人更消极。
目前,沈阳市已对来沈务工的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做出安排,以保障农民工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享受公平教育的权利。在沈阳,除了目前已指定的67所接收农民工子女学校外,其他学校也本着就近原则进行接收,各校、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来沈务工就业的农民工子女入学,要求“应入尽入”。大连市学龄农民工子女近10万名,绝大多数集中在小学和初中年龄段。其中,家庭困难农民工子女约为1万人,其中有2000余名已得到希望工程资助。根据大连市相关政策,各初中和小学均已免除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借读费和学杂费,农民工子女可与大连市城镇居民子女享有同等待遇,到居住地所属学区初中、小学就读。
农民工从农村来到城市,面临着新出现的很多问题:住房问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子女上学问题、户籍问题等,这些问题直接指向经济收入和婚姻。有的农民工在家忙时要兼顾农村土地的耕作,有的把土地转包他人得到微薄的租金收入。在城市,他们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行业或餐饮类的服务业,其经济收入极不稳定。同时,建筑业、加工制造业几乎是新生代男性农民工的就业首选。这些工作脏、累、苦,工资待遇不高,风险大,也难以获得与女孩相处的机会,新生代农民工的婚恋问题已经成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难题。不少农民工长期在城市打工,与土生土长的留守农民思想、生活习惯的差距也越来越大。有的夫妻双方长时间两地分居,夫妻感情越来越淡薄。
2003年9月召开的中国工会十四大提出,“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工人阶级的新成员和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加入工会被首次写入这次大会的报告。2004年初,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第一次明确认定“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认定,极大地壮大了工人阶级队伍,有助于增强中国共产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对新生社会阶层的凝聚力,也有助于提高农民工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消除社会对农民工的各种偏见和歧视,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在东北三省中,辽宁省率先用政府规章来保障农民工权益,2009年出台的《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突出体现农民工与城市职工享受平等待遇。但由于种种原因,辽宁农民工还不能够完全脱离农村融入城市之中,社会交往存在着很强的封闭性,农民工还没有进行有效的政治参与。从参加工会组织方面看,农民工由于没户口和城市身份的限制,参加工会的比重较低。农民工虽然数量很多,但分布在各个职业阶层中,其职业具有临时性、季节性、流动性等特点,他们还不是一个阶层,只是一个群体,在相当长时间内不具有产业工人所应具有的那种组织性和纪律性。大部分农民工认为,他们没有和城市职工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大部分农民工没有参加党团组织,不能通过党团组织的途径合法化、制度化地表达其利益诉求。通过内在途径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策议程缺乏制度化和常规化机制。
2005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3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辽宁省开始抓紧研究费率低、覆盖广、可转移、可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农民工由于工作的流动性和临时性,最终能符合养老条件的寥寥无几。2008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通知》首次明确:“与用工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用工单位必须依法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用工单位、农民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农民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这一制度还存在很多缺陷,实施效果不好。2006年9月,辽宁省政府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农民工长期居住和就业的城市达到一定标准的住房,可将户口迁移到城市,对有突出贡献者,可以不受住房标准限制,优先予以落户。这项政策使那些长期在城市工作且有比较固定的工作和住所的农民将在养老保障等方面享受到市民待遇。辽宁省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问题,必须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重点关注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辽宁省政府先后下发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省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均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农民工年龄相对较轻、发病率低、工资收入低、流动性大等特点,以“低费率、保当期、保大病,与城镇职工一视同仁”为指导,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需缴费。但农民工由于工作的流动性和临时性,很多人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从而无法享受或持续享受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目前这一问题仍没有得到合理解决。2009年起,国家规定农民工可以自行选择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截至“十一五”期末,农民工131.9万人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沈阳、大连、辽阳、葫芦岛等市已经开展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点。
2004年2月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并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临时工享受工伤保险,工伤退休享受养老保险,伤残津贴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伤补助按月平均工资计算。自2006年起,全省开展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平安计划”,努力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和推进工作。辽宁省《关于切实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要为其办理工伤参保手续,并足额缴纳保险费,建筑企业还要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果单位未给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按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目前辽宁省通过继续实施“平安计划”,在煤矿、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机械加工等行业的农民工已全部参加工伤保险。至2010年末,辽宁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730万人,农民工参加保险人数占全部参保人数的24%,成为拉动扩面的主要因素。虽然农民工参保人数近年来增长较快,但与300多万农民工总数相比参保率只有一半。今后,辽宁仍需在餐饮、住宿、服务业等行业推进工伤保险参保率,制定更可行的保险政策和实施规范。
相关资料表明,2009年全省需在城镇就业的劳动力总量为286.3万人,城镇就业岗位缺口将高达141.3万个,今后辽宁的就业形势必将趋紧。据辽宁省就业服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2011年前三季度,辽宁省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人数达24.3万人,较去年同期增加2.9万人,增幅为13.3%。在调查中,大部分农民工没有参加失业保险,有过失业经历的农民工比例要远远高于城市人,大约30%的农民工遭遇过半年以上的失业。他们遇到失业危机时,多数是积蓄或借款生活,很少得到劳动单位或地方组织的帮助。
截至2011年9月底,辽宁共为5644名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了一次性生活补助,总额594.02万元,人均获得补助1052.5元。目前,辽宁农民工可领失业金每月约800元。农民工缴费满1年以上的可领3个月失业金,失业金标准大约是最低工资标准的70%-80%。按沈阳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计算,每月领取失业金约800元。截至2012年5月末,沈阳全市农民工参保人数达到23998人,比1月份实现净增长8169人。但由于目前辽宁省对企业失业保险费的征缴监察力度不够,失业保险制度的设计又仅仅是针对正规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在农民工的权益意识和谈判能力还相对较弱背景下,大部分农民工失业后还未能得到有效的社保保障,政府还没有针对他们的完整的保障法规体系。
[1]唐踔.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深度思考[J].特区经济,2010(9).
[2]王爱林.浅谈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J].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0(5).
[3]周奎君.从农民工生存现状看社会排斥及后果[J].社会科学家,2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