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胜喜
(南京政治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3)
十八大报告在公平问题上提出了新的观点,在论述 “必须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时提出: “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1];提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逐步建立以权力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1]这些观点是党中央在公平问题上的最新理论成果。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在公平问题的提法上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从实际出发,随着经济社会具体情况的变化而有所变化,体现出我党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一贯作风。
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对马克思主义教条式的理解,我们所坚持的是一种平均主义,主要表现为搞 “一平二调” (即在公社范围内实行贫富拉平平均分配;县、社两级无偿调走生产队的某些财务)和供给制。
改革开放之后,中央逐渐放弃了 “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平均主义原则,在公平问题上提出并坚持的是 “兼顾效率和公平”的方针。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提出了 “既要有利于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2]299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报告通过了 “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2]445这一提法与十三大报告中的提法相比,只是在表述上有所不同,内容上并没有本质差别[3]。
1993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决定》指出: “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的原则。”[2]527以此为标志,“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取代了 “兼顾效率和公平”,成为公平问题上的指导性原则。在此后很长一段时间里,这一原则占据着主导地位。党的十六大报告虽然提出了 “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但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仍然是分配领域最根本的指导原则。
2004年9月,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已经不再提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是指出: “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2]848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 “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2]892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多次强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并认为合理的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在分配原则上,报告指出, “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2]926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继续着这样的表述。在这段时期,中央坚持的是 “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提法。
党的十八大高度重视公平问题。据统计, “公平”一词在报告中被提及了20多次。报告中首次对 “更公平”和 “三个公平”的观点进行论述,体现了在对公平问题探索上的最新进程,凸显出中央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的决心。
改革开放很长一段时期以来,党中央对于公平问题的关注仅局限于分配领域。在十六大及以前历次党代会的报告中,公平一词往往出现于关于分配原则的论述中,并与效率一词相伴出现,其意在理顺分配领域中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在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首次涉及了社会公平问题。报告中提出: “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2]848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强调了社会公平问题,提出: “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2]892此外,十六届六中全会还提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必须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十七大报告中认为,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要把提高效率同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十八大报告中则强调,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逐步建立以 “三个公平” (权力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综上所述,党中央对于公平的关注点上经历了这样一个转变过程:即从分配领域的公平到更加宽广的社会领域的公平。
中央在公平问题上关注领域的转变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矛盾的变化紧密关联。改革开放初期,分配领域存在严重的平均主义是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如何打破平均主义的束缚,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因而,中央多次在报告中就分配领域的公平与效率问题进行论述,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随着对公平与效率问题的研究深入,分配领域上公平与效率之间对立统一的关系逐渐成为共识,对此的关注有所降低。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转型,不公平现象扩展到社会各个领域: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财产分布差距明显,就业与劳动报酬中歧视性因素增多,教育资源和教育机会的不平等,公共卫生资源的分配不平等,社会保障权利的不平等……有些领域的不公程度还很严重,上述问题能否很好地解决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重大问题。解决好包括分配不公在内的社会不公问题,是当今中国社会发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理所当然地成为党中央关注的焦点问题。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是与我国改革发展密切相联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从 “兼顾效率与公平”到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再到 “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再到十八大刚刚提出的 “更公平”,党中央在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提法上经历了一个由更加注重效率到更加注重公平的转变过程。
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分配上面临的主要矛盾依然是平均主义。平均主义既损害了效率也无益于公平。搞平均主义,吃 “大锅饭”,导致的是共同贫穷,共同落后。对此,中央提出了 “兼顾效率与公平”,既强调 “共富”的公平观念,也强调 “先富”的重视效率观念。事实上,中央当时对效率的强调要更多一些,邓小平同志在多种场合阐述 “先富”问题就是一个重要表现。但是结合当时的背景,这种做法其实是把已经严重向公平一端倾斜的天平,调整到公平与效率相持平的状态。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出则是把效率与公平相比放在了优先的地位上。这种提法包含两层含义:其一,在重点关注效率的同时给予公平适当的关注,不能完全忽视公平;其二,当公平与效率之间冲突甚至对立时,首先依循的是效率原则,而非公平原则。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提出,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允许因效率差距引起的收入差距,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这种提法产生了强烈的市场竞争效应和赶超效应,充分地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提高。
但是,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也存在诸多问题。首先,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没有认识到公平与效率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而是把两者割裂开来;其次,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关注点在于GDP的增长,是以经济为本的,与以人为本的观念格格不入;再次,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体现的是一个经济型政府的职能定位。而政府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定位应该是公共服务型,主要承担维护社会公正的职能;最后,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带来了居民收入、地区、城乡和行业差距持续扩大等一系列严重问题。基于对以上问题的深刻认识和把握,中央在公平与效率关系上逐渐向公平一方倾斜,提出了 “更加注重社会公平”、 “更公平”等指导性原则。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强调的公平并非是平均主义,而是包含着合理性差距的公平,是与效率相统一的公平。因此,提出 “更加注重社会公平”、 “更公平”并非退回到平均主义的老路上去,而是积极履行政府职能、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表现。
收入分配的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表现。十八大报告中提出: “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1]这种收入分配上 “更公平”的提法意在使广大人民群众成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最大受惠者,给予人民群众最大的公平感。 “更公平”提法是对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公平是指人们对现实分配关系与自身利益之间关系的一种评价。公平是具体的,不同阶级、不同利益集团对于公平持有不同的观点,比如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的公平观表达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诉求。党中央提出 “更公平”是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来衡量是否公平,它代表的正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更公平”的提法凸显了消除两极分化,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的决心,它是以社会主义本质作为处理公平问题的根本导向。
“更公平”的提出是针对我国收入分配领域中存在着的较为严重的不公问题。当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中的不公主要表现为:一是居民所得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处于弱势地位。据测算,我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中,企业所得增长较快,政府所得次之,居民所得增长较慢。再分配格局中,政府所得上升明显,而居民所得继续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二是居民收入差距呈现持续扩大的趋势。居民收入分配结构的突出问题是居民收入来源主要还是以劳动报酬收入为主,比较单一,并且劳动报酬率呈现下降趋势。近些年来,全国、城乡、地区和行业间的居民收入差距都呈现出逐年扩大的趋势。据统计,我国全国的基尼系数已从1978年的0.16上升至2007年的0.50,平均每年增加1个百分点[4]。收入分配上出现的这些失衡现象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极为不利。
做到 “更公平”,必须针对当前分配领域出现的不公问题,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必须着眼于完善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居民收入所得的份额,以及完善再分配制度,加强再分配调节的力度。对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具体手段和措施,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探讨,这里不再赘述。
[1]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北京:人民日报,2012-11-09.
[2]本书编写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历次党代会中央全会报告公报决议决定(上、下)[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
[3]卫兴华.对中央有关效率与公平几种提法演变的解析[J].理论视野, 2007(4).
[4]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课题组.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研究 [J].经济研究参考,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