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墙体材料革新主管部门,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为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节约能源资源,有效保护耕地和环境,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促进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2005]33号)精神,我委印发了《“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1]2437号),提出开展“城市限粘、县城禁实”,大力发展节能节地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巩固全国城市城区“禁实”成果基础上,开展“城市限粘、县城禁实”工作,推广应用节能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新技术、新产品,推动新型墙体材料行业节能降耗。到2015年,全国30%以上的城市实现“限粘”、50%以上县城实现“禁实”,有序推进乡镇、农村“禁实”工作。
(一)推进城市“限粘”。在全国城市城区开展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工作,逐步淘汰粘土成分20%以上的墙体材料在建筑工程中的使用,城市城区使用量逐年下降,防止出现实心粘土砖使用反弹现象。东中部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城市禁止使用粘土制品工作。
(二)开展县城“禁实”。在全国县城城区开展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坚持疏堵结合、禁产和禁用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实心粘土砖厂关停、转产。工作重点由禁止使用向禁止生产转移,大力发展符合当地建筑结构需求,能够替代实心粘土砖的优质新型墙体材料。
(三)推动乡镇、农村“禁实”。有条件的地区要研究制定在乡镇、农村开展“禁实”的阶段性目标任务,从城镇逐步向农村推进“禁实”工作。各级墙体材料革新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压缩乡镇、农村实心粘土砖生产和应用空间。
(四)促进新型墙体材料领域节能降耗。烧结墙体材料制品占主导地位的地区,墙体材料革新主管部门要摸清墙体材料企业生产能耗情况,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企业能耗统计监测,树立行业标杆企业,加大墙体材料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大力发展节能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新技术、新产品。“十二五”期间推动全国新型墙体材料行业节约1000万吨标煤以上,力争到2015年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能耗下降20%,促进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
我委将分两批公布“限粘”城市、“禁实”县城名单,并将“城市限粘、县城禁实”工作纳入“十二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考核。第一批“限粘”城市、“禁实”县城于2013年底前完成任务(名单见附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方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健全墙体材料革新领导机制,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充实人员,基本形成由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直接领导和部署工作,墙材革新办公室主抓,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合作的工作机制和体系,将“城市限粘、县城禁实”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
(二)强化目标责任。各地墙体材料革新部门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状况、新型墙体材料行业节能潜力、产业布局等因素,合理分解“城市限粘、县城禁实”任务,建立目标责任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按期完成。
(三)制定行动方案。各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城市限粘、县城禁实”行动方案,内容包括:当地墙体材料生产、应用情况等;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十二五”期间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主导产品;制订开展“城市限粘、县城禁实”以及推进新型墙体材料节能降耗的有效措施和政策保障。并于9月底上报我委(环资司)。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墙体材料革新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市限粘、县城禁实”工作的监督管理。一是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粘土制品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上取土;二是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管,有效遏制粘土制品生产企业的发展;三是加大对建筑企业、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单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四是强化标准体系建设与监管,确保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城市限粘、县城禁实”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加大支持力度。各级墙体材料革新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推动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关停、转产,加大对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以及技术改造等的支持力度,推进节能节地利废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促进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健康发展。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要加大对“城市限粘、县城禁实”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和措施,宣传“城市限粘、县城禁实”对节约能源资源,保护耕地和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对新型墙体材料的认识,推动全社会都来关心、关注和支持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附:江西省第一批“限粘”城市名单:南昌市、九江市、赣州市、新余市
江西省第一批“禁实”县城名单:南昌县、湖口县、永修县、都昌县、武宁县、南丰县、靖安县、上高县、宜丰县、遂川县、万安县、吉安县、安福县、永新县、宁都县、定南县、赣县、浮梁县、分宜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