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林,刘祥梅
(黑龙江工程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50)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第十三章第四十条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标志着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已经正式提上教育改革的议事日程。但是,现代大学制度对于我国高校来说,还是一个新鲜事物,还需要对国外大学制度进行分析和借鉴,进而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
大学制度就是协调、规范大学的各种行为, 使其成为一个有机整体, 以有效地适应环境的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及运行机制。可分为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两个维度。前者在于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大学的权利、义务、地位、作用、责任, 以及大学与政府间的关系;后者在于通过制度建构确立大学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关系,实现民主管理,同时也提高大学管理效率。[1]从定义上看,大学制度不仅仅是大学章程中的一系列条款,还包括国家立法、与政府的关系、社会责任等一系列外部因素,以及大学管理体系等一系列内部因素。
目前发达国家所采用的大学制度都发源于欧洲中世纪大学制度,主要分为四种模式: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欧洲模式、英国模式、美国模式和日本模式。本文拟对德国和美国这两个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模式进行分析和对比,以期对我国应用型大学的大学制度建设起到借鉴意义。
大学分类可以简单、直观地了解大学的地位、作用、责任, 以及大学与政府间关系等宏观层面的信息。
根据卡内基高等教育机构分类的基本分类,美国大学分为:博士学位授予/研究型大学、硕士学位授予/综合型学院和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学院、副学士学位授予学院、专门学院、部落学院。其中博士学位授予/研究型大学包括最完整的高等教育类别,授予从学士到博士的全部学位,以传统的文理学院为核心,提供几乎所有门类的高级学院,侧重科学研究;硕士学位授予/综合型学院和大学与博士学位授予/研究型大学类似,区别是没有博士授予权;学士学位授予学院也被称为文理学院,强调提供文理全面发展的通才教育;副学士学位授予学院一般是两年制的大学,教学课程相当于在四年制大学的前两年要求,毕业后可以转到四年制综合性大学,继续完成最后两年的大学教育;专门学院指单一学科的专门学院,这些学院只授予某一学科的博士、硕士和学 士学位,并不隶属于任何大学;部落学院是指美国印第安高等教育协会的会员学校。
德国的大学有三种类型:综合性大学(Universitat,简称Uni)、应用科技大学(Fachhochule,简称FH)、双元制大学(Duale Hochschule,简称DH)——双元制大学在2009年3 月1 日以前叫职业学院(Berufsaskademie——简称BA)。[2]综合性大学开设的专业比较广泛,侧重理论与科学研究,包括综合性大学、技术大学TU、师范大学、艺术大学;应用科技大学起源于20 世纪60 年代末,用于培养介于传统大学培养的研究型、发明型人才和各级职业教育培养的中、初级技术人员两者之间的高级应用型技术、管理人才;双元制大学采用“双元制”教育模式,通过两个学习地点——州立学院和培训企业或社会事业机构的合作,每学期3 个月学校理论学习,3 个月企业实践交替进行,培养在技术、经济领域和社会工作第一线从事生产、管理和教育等直接为社会服务的应用型职业高级人才。
通过对比发现,美国大学的学制多种多样,而且各个大学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能够很好的满足社会各种层次的学习需求;而德国大学在学制上的显著特点是注重对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在高校与企业联合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美国大学和德国大学都采用校长负责制,但其间又存在比较大的差异。
美国大学的内部管理结构主要由三方面构成:董事会、校长、评议会。其中董事会对外是大学的法定代表机构,对内是大学的最高权力机关,成员主要来自企业界、政府部门或所在社区。任命、支持和监督校长(在必要的时候也包括解聘校长)是董事会的首要治理责任,其次是确保高校财政良好运转。
校长是大学的最高行政长官,其职责在大学章程中有详细的规定,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1)有权对学校各类事务实施监督;(2)有权成为除审计委员会以外的各类理事会与常设委员会的当然成员并参加相关的会议;(3)有权任命学校各类人员并为其设定职责;(4)有权在一定的限度内调配学校的资源;(5)有责任沟通学校基础组织与学校董事会的联系;(6)有责任管理学生的行为,维持学校的正常秩序;(7)有责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协调与控制学校的财务活动。[3]
美国大学的评议会由教授或以教授为主的学术人员组成,拥有绝大多数学术事务的决策权。美国大学的评议会体系包括校评议会和学院评议会。校级评议会决策的学术事务包括制定全校的学术政策、学科建设和发展、教师的聘用、考核和晋升、本科生的教学、课程设置、学位事项、对外学术交流活动等,学院评议会几乎包揽了学院的全部事务。[4]
绝大多数的德国大学都是各州主办的,相当于州一级的国家机关,并且在法律的规定下享有自治权。因此,大学中也设立相当于议会的两级机构:大评议会和评议会。
大评议会由教授、学生、科学工作者、非科学工作者组成,其中教授占主导地位。主要职能是选举校长及副校长,听取校长对大学任务的完成情况,公布和修改学校的一般制度,公布和修改大学所设立委员会的选举制度,处理大学政策原则性问题和大学改革问题,选出有关委员会的委员。评议会由校长或副校长任主席,成员包括教授、学生、科学工作者、非科学工作者。主要职责包括确定校长的候选人,批准学校预算申请案,最终确定录取学生的数量,就建立、改建及撤销系、学术机构等做出决定,对涉及科研和学术人才培养的一般性问题做出决定,审议硕士、博士考试规定,批准候选人名单等。
德国大学的校长经大评议会选举产生后,由政府正式任命。其职责以各州“大学法”规定的方式予以明确。校长或副校长通过各种常设委员会开展工作,其实质是在某一专门任务范围内集思广益、出谋献策的咨询审议机构。
通过上述对比,我们可以发现,虽然美国大学和德国大学都采用校长负责制,但其中存在以下几个区别:(1)美国大学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两权分离,又有渗透,各司其责;德国大学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两权渗透、适当分离,学术权力起主导作用。(2)各利益相关方参与学校管理,但参与方式不同:美国大学是外部利益相关方(企业、政府部门、所在社区等)参与宏观管理,德国大学则是内部利益相关方(教授、学生、科学工作者、非科学工作者)参与学校管理。(3)德国通过法律来保障大学的正常运转。
近年来,建设应用型大学逐渐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新趋势。但是要想有效地承担起高级应用型人才培养、科技创新与社会服务的重要职能,就必须解决现存的制度性障碍。而美国大学和德国大学的大学制度对建设应用型大学制度有着很大的借鉴意义。
中国大学应吸收美国大学多元化学制的特点,明确大学的教学定位和社会责任,不能一味的强调扩大规模、提升办学层次,造成专业化及低层次的职业教育需求得不到满足以及找不到有效再教育途径的情况。
同时还应吸收德国大学专业化的特点,大力建设应用型大学,加大校企联合力度,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真正做到学有所用。
建立有效的大学制度应从立法开始。这里所说的立法包括两个层面:
一是进行外部立法。我国应建立类似德国“大学法”的法律,明确大学的法定地位、社会责任、自治权力以及校长的产生和职责等内容,用法律保障大学的正常运转,同时有利于利益相关方的监督检查。
二是将大学章程的地位提高到法律层次。应将大学章程定义为大学自治的“宪章” ,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治校总纲。而不是不具备可操作性、全篇充满了口号式的原则性规定,成为夹在国家教育法律与大学现行规章制度之间的“中间层” 。
为了更好地进行大学管理,我国大学应邀请利益相关方加入大学的管理体系,其中包含两层含义:一是邀请外部利益相关方(包括政府官员、企业、学生家长以及所在地区的热心教育人士等)加入大学“董事会”,可以使大学更好地担负其社会责任、满足社会特定的学习需求;二是将学生代表引入“评议会” ,将学生从被动的被管理者转变为主动的管理参与者,可以提高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热情、增强学校管理的工作效率和实际效果。
事实证明,学术自由是学术的高效率组织形式,其本质是思想的自由。我国大学应重新建立学术评估体系,不应以硬性的论文发表数量、科研评审结果作为唯一的评估标准,将教师从形式主义的论文发表、科研成果评审中解放出来,释放思想,从而提升教学科研创新能力。
[1] 伯顿.R.克拉克.高等教育系统——学术组织的跨国研究[M] .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4.
[2] 赵居礼.德国双元制大学的办学特点和对我国高职教育的启示[EB/OL] .http://www.tech.net.cn/web/articleview.aspx?cata-id=N007&id=2010022600010.
[3] 张苏彤.大学章程的国际比较:来自中美两国六校的样本[J] .中国高教研究,2010,(10).
[4] 张轶辉.美、德、日三国大学评议会制度研究[ D] .东北师范大学,2010.
[5] 王洪才.现代大学制度的内涵及其规定性[ J] .教育发展研究,2005.(21).
[6] 亓一涵.美国大学章程研究及借鉴意义——以《耶鲁大学章程》为例[ J] .教书育人,2009,(30).
[7] 都丽萍.美国卡内基大学分类40 年述评[ J] .大学(学术版), 2011,(6).
[8] 刘文雅.大学理念与大学制度关系的历史考察[ D] .河北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