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宏
(浙江省委政策研究室,浙江 杭州 310025)
科技政策体系建设,是实现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保证。近年来,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国家以及各省(市、自治区)连续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鼓励创新的科技政策。据科技部统计,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及实施细则已近80项,各地方落实性文件达到600多件。这些政策既有共性,也各有特色和亮点。现对浙江省科技政策措施进行梳理,并与国内部分省市区的科技政策进行比较研究。
1999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职能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主要涉及6大领域:
1.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政策。企业所得税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5个条件的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3.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政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后,在企业建立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向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
5.技术转让营业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批复,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自然科学领域是指研究自然界各种物质和现象的科学领域。包括物理学、化学、动物学、植物学、生理学、数学等。
6.扶持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发展政策。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目前,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执行了以上激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政策落实较好的主要有浙江、江苏、上海、广东等地。特别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面广、政策力度大,直接减少了企业上缴所得税,增强了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能力,备受地方政府和企业重视。
截至2012年,浙江省级科技创新政策文件达到了51项。一些政策相比兄弟省(市、区),具有前瞻性、开放性、领先性。
1.明确了财政科技投入的增幅和比重。尽管国家《科技进步法》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等政策都提出,要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许多省市区也在其“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但国家及其他省市区目前已出台的实施细则主要是有关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对如何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目标实现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要求不高。如《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提出,逐步提高研究与开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2015年全省应当达到2.3%以上,此后应当逐步增长。而《浙江省科学技术条例》明确规定:省、市、县(市、区)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一个百分点以上;到2015年,省、市、县(市、区)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占本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应当分别达到8%、4.2%和3.2%以上;2015年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应当提高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占本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2.对从事创业活动的科技人员身份保障期较长。浙江省1998年省政府出台的《浙江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规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经济利益的前提下,经与单位签订协议,可兼职创办科技型企业。同时,根据《关于在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中充分发挥人才保障和支持作用的意见》,经本单位同意,报人事部门备案,其人事关系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同时允许其回原单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其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企业的业绩,可作为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而山东规定,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离岗创办科技创业企业,其中属于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办理辞职、辞聘手续,3年内如本人要求回原单位,经单位同意且有岗位空缺的,可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聘用手续。江苏省也只允许从事创业活动的科技人员保留身份3年。广东允许和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企业或到企业兼职,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其原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但尚无具体实施细则。
3.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建设力度较大。根据2012年5月出台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的若干意见》,对于央企、大型跨国公司在浙设立研发总部、本土企业建立企业研究院,符合条件的,根据前三年的经费给予奖励,最高可达1000万元。江苏《关于加强企业创新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规定,对收购国外研发机构、品牌营销网络的省内企业,按收购合同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收购国外研发机构的省内企业,浙江省与江苏均规定,可按收购合同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广东在这两个方面均无相应的具体规定。
总体看,浙江省科技创新政策多数出台较早,政策力度及知晓度有待进一步提升。
1.创办科技型企业“自主首付”的规定有待完善。依照浙江省现行规定,创办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企业,其注册资本实行“自主首付”,首付出资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度,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而2012年底出台的《广东省改善创新环境五年行动计划》规定,申请设立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其资本注册实行“自主首付”,其余出资额两年内缴足。山东省政府出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则规定,申请设立企业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
2.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订购制度有待完善。依照国家有关文件,浙江省于2008年发布了《关于建立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的通知》。通知提出,凡列入国家《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首购产品,或未列入国家《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但属于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按规定认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实行政府首购。建立政府订购制度,由政府出资或立项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和软科学研究课题,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实行政府订购制度。2012年5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出,各级政府对本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设备等实行首购或订购制度。相比江苏,浙江此项规定指向不甚明确。2007年3月印发的《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明确规定,省内企业研发和生产的一类新药和二类中药,优先进入医保目录。同时,为减少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使用风险问题,2009年出台的《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若干意见》鼓励供应商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科技保险险种。2012年南京市出台的《深化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打造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简称南京九条)提出建立“首购首用”风险补助机制,对首购首用单位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助。
3.引才工作力度有待加大。2012年5月出台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的若干意见》在引智引才方面提出了不少优惠政策,如省财政设立创新强省专项资金,从2012年起到2015年,每年安排10亿元,主要用于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与人才引进;对民营企业引进的国际一流科技创新团队,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的支持。宁波也于2012年出台政策,对海外创新团队根据其实际水平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的创业创新资助。但是与其他省市,特别是与广东相比差距很大——广东2008年出台的《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建立了省领导挂钩联系创新科研团队的制度;对引进一流的创新团队给予1000万-1亿元的资助,其中世界一流的创新团队支持8000万-1亿元;2009年为创新团队设立了系列科技奖项,其中的最高奖项“南粤功勋奖”,大大突破了国家最高科技奖500万元的标准,每人或每个团队最高奖励达到3000万元;2012年广东召开全省科技创新工作会议后,省财政安排了8.5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引进批高层次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工作。早在2006年,江苏就开始实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对引进的一流团队给予每年1000万的支持;2011年江苏出台的“创新23条”(即《关于加强企业创新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政策推进力度也比较大,对高端引进的人才实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返还。
4.职务发明成果所得收益规定有待改进。根据2012年出台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的若干意见》,浙江省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高校可按60%-95%的比例,科研院所可按20%-50%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而山东2012年出台的《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允许和鼓励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江苏省南京市2012年科技体制改革“九条政策”进一步提出,允许和鼓励在南京的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事业、企业单位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允许和鼓励在南京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在职创业,其收入归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