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学视角解读“中国式拆迁”

2013-08-15 00:46陈旭峰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拆迁户钉子户中国式

陈旭峰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 社会学文化学教研部,浙江 杭州 311121)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城市化、现代化进程在全国各地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大力推进。伴随着这一进程的是到处都在上演着“拆迁大戏”,与此同时,暴力拆迁事件接二连三的发生。一连串的暴力拆迁事件把拆迁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考验着公众脆弱的神经,同时也在挑战公众的容忍度和心理承受底线。对于这些问题,人们除了疑问还是疑问。那么社会学对此有着怎样的解读呢?

一、“中国式拆迁”的危害

田园牧歌一夜尽,万丈高楼平地起,“中国式拆迁”正如火如荼地在全国各地上演。事实上,拆迁问题并不是现在才有的,这一问题是与我国的城市化同时产生的,只是伴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拆迁问题有愈演愈烈之势。从1992年起,有关北京城建问题的群众上访事件骤然增加。以1995年为例,1~7月有163批,3151人次,占那一时期上访批数和人数的 46.5%和43.2%。建设部2002年1~8月份受理来信共4820件次,其中,涉及拆迁问题的占28%。上访1730批次,其中反映拆迁问题的占70%;在集体上访的123批次中,拆迁问题占83.7%[1]。时至今日,虽然中央政府一再三令五申,严禁强制或暴力拆迁,但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暴力拆迁事件还是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前车之覆并没有成为后车之鉴。

当“中国式拆迁”在全国各地上演时,“以暴制暴”的“中国式反拆迁”也一直在进行着。同样是拆迁,有的因为拆迁一夜之间暴富,如北京朝阳区的大望京、深圳岗厦村等地,都在缔造拆迁致富的传奇,以致媒体上出现了“拆迁富翁”、“拆迁暴富”的新名词。有的因为拆迁一夜之间无家可归,让城市多了一个又一个的“贫民窟”。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通过拆迁,公平合理的社会分配机制被颠覆。这些“贫民”和“富翁”形成了社会学家埃利亚斯所谓的“内局群体”与“外局群体”。根据埃利亚斯的观点,“内局群体”是居于内核、把持文化表达的群体,而“外局群体”是处于边缘、接受并巩固文化表达所体现出来的权力关系的群体[2](p334)。很明显,由拆迁产生的“贫民”属于“外局群体”,处于一种弱势群体的地位。在这个过程中,拆迁成为了一种新的不合理的社会分层机制,造成了更为严重的社会两极分化,穷的更穷,富的则更富。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拆迁规模日益扩大,由此带来的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问题也越来越凸显。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高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3]对于弱势群体来说,他们原有的生活状况就不容乐观,拆迁非但没有提升他们的生活水平,反而使得他们更加弱势化,这对于社会稳定来说是极为不利的,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也是极不相称的。可见,在拆迁过程中,弱势群体是需要受到保护的,对于弱势群体的拆迁补偿,政府和开发商无论是在政策上还是在价格上都要给予一定的倾斜,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弱势群体更加弱势的发展趋势。

二、“中国式拆迁”的社会学分析

(一)功能论分析

功能论视角是社会学众多理论视角中最为经典的视角,其代表人物有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默顿等人。美国社会学家默顿提出了“手段—目标”论,他认为,社会作为一个文化体系为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规定了目标,但是社会在结构的安排上并没有为每一个人提供达到上述目标的合法手段[4](p290)。根据默顿的这一理论,笔者认为,“中国式拆迁”问题频发是由社会结构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被拆迁者不能通过合法的手段有效维护自身利益,从而使其只能通过“非法”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产生了众多“以暴制暴”的“中国式反拆迁”。

“以暴制暴”的反拆迁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暴力拆迁问题的,这种方式也是不可取的。但是这种暴力方式也不是完全负面的,在默顿看来,任何事物既存在利于社会的“正功能”,也存在不利于社会的“反功能”。“默顿告诫功能主义者不应假定所有制度化行动模式都具有促进系统调试的后果,被分析的项目很可能具有减少系统调试的后果,即反功能”[5](p243)。对于“以暴制暴”的反拆迁来说,它的“反功能”是显而易见的,其结果是政府和拆迁户的“两败俱伤”。但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以暴制暴”的反拆迁也存在一定的“正功能”:它有利于引发整个社会对暴力拆迁事件的关注和深层次思考;能够促使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加大对暴力拆迁的整治力度。“本来并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就有了路”,鲁迅的这句话使我们想到一点:在这样一个个人的力量越来越式微的年代,个人捍卫自身利益的行动将会很快成为群体性行动,从而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因为人们都很清楚,只有个人之间的联合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二)冲突论分析

冲突论视角是在对功能论反思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也是分析社会现象的经典理论视角,其代表人物有美国社会学家科塞、德国社会学家达伦多夫等人。从冲突论的角度看,任何社会以及社会各集团之间都存在着冲突,在拆迁过程中,冲突现象是很难避免的。同时我们可以发现,在拆迁过程中冲突双方之间的关系也能用社会学家埃利亚斯的“内局群体”与“外局群体”理论来解释。政府往往处于“内局群体”地位,主导着整个拆迁过程,而拆迁户往往处于“外局群体”地位,在整个拆迁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也正是这种地位上的显著差异增加了冲突的可能性。

面对“中国式拆迁”,人们为什么会选择“揭竿而起”、“以暴制暴”呢?难道他们没有经过理性思考?不知道后果的严重性吗?美国社会学家科尔曼提出了“理性选择理论”,该理论以“理性”这一概念为基础解释广义上具有目的性的行动,这一假设是指“对于行动者而言,不同的行动(在某些情况下是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效益’,而行动者的行动原则可以表述为最大限度地获取效益”,行动者是依据这一原则在不同的行动或事物之间进行有目的的选择[2](p98)。“以暴制暴”的反拆迁是不可取的,但是我们相信这些“以暴制暴”的人们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对于他们来说,已经没有更为有效的选择,他们想不出其它可以阻止暴力拆迁的方式,或者说他们知道如果不是“以暴制暴”根本不可能阻止暴力拆迁。

在“中国式拆迁”中,冲突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科尔曼认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理性行动不仅仅是追求经济效益,而且还包括社会的(如团结)、文化的(如道德规范)、情感的(如友谊)、政治的(如权威)等目的[2](p98)。可见,行动者的这种理性不仅体现在“经济理性”上,还体现在“社会理性”上。从经济理性来看,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是人们最终选择成为“钉子户”的主要原因。从社会理性来看,人们是否选择拆迁还受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影响。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认为,一般说来人们都有下述需要: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归属或爱的需要、自尊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在马斯洛看来,一般说来,人的这些需要是按照一定层次排列的,即生理的需要是最基本的、较低层次的需要,接着是安全的需要、归属的需要,自尊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是人的高层次需要。这五种需要由低到高形成一种阶梯状关系[4](p33)。可以说,社会理性是比经济理性更高层次的理性,是建立在经济理性基础之上的。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越来越注重社会理性。拆迁意味着被拆迁人将要远离曾经生活过的那个充满地缘与情缘关系的熟人社区,其原有的社会关系、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将在一定程度上被打破。很多人经过社会理性的权衡之后,不愿意从一个熟人社区进入陌生社区,最终选择了成为“钉子户”。

社会学家科塞提出了“社会安全阀”理论,借鉴该理论有利于有效缓解拆迁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科塞认为,“安全阀可以使过量的蒸汽不断排出,而不破坏整个结构,冲突也能帮助一个动乱的群体‘净化空气’。科塞注意到,这样一个安全阀‘可以充当发泄敌意的出口’,及时排泄积累的敌对情绪”[5](p268)。在拆迁过程中出现冲突是在所难免的,但是如果设置了“社会安全阀”制度,让拆迁户能够有表达利益诉求的有效途径,那么这种冲突就不会是破坏性的,反而会有利于拆迁的顺利推进。

(三)互动论分析

互动论视角侧重于从个人层面来分析社会现象,是对功能论和冲突论的必要补充,其代表人物有美国社会学家霍曼斯和布劳。霍曼斯在其交换理论中提出了“攻击与赞同命题”和“理性命题”,“攻击与赞同命题”认为:当个人的行动没有得到期待的报酬或者受到了没有预料到的惩罚时,就可能产生愤怒的情绪,也因此会出现攻击性行为[5](p296~297)。“中国式拆迁”中就蕴含着“攻击与赞同命题”,对于拆迁户来说,他们之所以会阻挠拆迁就是因为他们没有得到期待的报酬,拆迁的补偿标准低于他们的预期;政府面对拆迁户的阻挠采取的是“暴力拆迁”的手段,这就使拆迁户受到了没有预料的惩罚。也正是在这个命题的作用下,很多拆迁户产生了愤怒的情绪,出现了攻击性行为。“理性命题”认为:人们在选择行动时,不仅考虑行动后果的价值大小,而且考虑获得该后果的可能性,通过理性全面权衡,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行动[5](p297)。如果行动后果的价值很小,行动者就不会选择这种行动方式;如果行动不可能有结果,行动者也是不会选择这种行动方式的。

在拆迁过程中,存在政府、开发商与拆迁户之间的利益博弈问题,由于当前博弈机制的不健全,人们往往持一种观望心理,这时候“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互动论中的参照群体理论认为:“参照群体是人们在确定自己的地位时与之进行比较的人类群体,是人们在决定其行为和态度时所参照的群体”[4](p113~114)。通过这个定义我们发现:参照群体不仅具有地位比较的功能,还具有引导行为和态度的功能。在拆迁过程中“钉子户”往往能获得较高的拆迁补偿,在参照群体的影响下,很多拆迁户一方面看到了这一行动后果的价值很大,另一方面也看了获得该后果的可能性,所以他们也同样选择了成为“钉子户”。

在中国,拆迁中出现“钉子户”是常有的事,也是公众已经司空见惯的事了。在舆论报道中,“钉子户”往往被贴上了“污名化”的标签。社会学家戈夫曼对“污名”现象做了深刻分析,戈夫曼在经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受损的身份”的核心概念,用于描述遭受污名化体验的人们,被社会他人贬低的社会地位[6]。正是这种“受损的身份”,使得政府与拆迁户之间的沟通非常困难,缺乏沟通的现实基础。沟通的缺失使得政府与拆迁户之间出现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增加了冲突的可能性。

三、讨论

“钉子户”现象并非中国所独有,据南方都市报报道,“美国也有钉子户,这两天,一个美国西雅图钉子户的故事引发了中国网友强烈兴趣和热烈讨论。‘钉子户’是被拆迁前的称谓,是‘钉子’最后都是要被拆掉的,而美国的这个‘钉子’没有被拆迁,开发商为这栋只有90多平米的小房子开出了几倍于市价的百万美元补偿,但屋主伊迪丝·梅斯菲尔德就是不肯搬。开发商无权强拆她的房子,西雅图地方政府也没有帮忙的意思,最后开发商修改了图纸,三面围着她的小房子建起凹字形的五层商业大楼”[7]。看了上面这个故事,一方面让我们了解到在城市化进程中,“钉子户”不是中国特有的,像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也存在“钉子户”;另一方面,还让我们不得不感叹:同样是“钉子户”,为什么在美国和在中国的遭遇会如此不同呢?虽然美国的“钉子户”不像中国这么多,但是美国的“钉子户”是名副其实的“钉子户”,在这其中我们看到了个人力量的强大,其力量强大到可以让开发商改变设计方案,而我们现在所缺失的正是个人的力量。这一点也确实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充分体现出了整个社会对个人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护。

在中国,“钉子户”的命运往往只有一个,那就是从钉子户转变为拆迁户。对于“钉子户”,政府和开发商往往会采取软硬兼施的方法,很多拆迁是采取“暴力拆迁”的方式,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强制拆除。还有一部分政府和开发商由于各种原因不得不让步的“钉子户”,会给予较高的拆迁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一种激励机制,使“钉子户”的数量不断增加。不管是“暴力拆迁”还是给予较高的拆迁补偿,这两种方式都是不合理的,都会带来一系列不良后果,“暴力拆迁”是对个人私有财产的不尊重,而给予高额的拆迁补偿是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从这个角度来看,美国“钉子户”的故事是非常值得我们学习的。对于不愿意拆迁的,政府和开发商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同时,政府和开发商可以根据市场机制给出略高于市场价格的拆迁补偿,但不能远远高于市场价格。

对于中国的拆迁来说,政府一直处于主导地位。政府在拆迁过程中的主导地位一方面使得很多“暴力拆迁”现象频频发生,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使用公权力对很多拆迁采取了强制措施,很多时候,拆迁是由行政命令直接下达的;另一方面使得拆迁补偿的合理性得不到有效保证,造成一少部分人通过拆迁一夜暴富,而大部分人通过拆迁更加弱势化,这也使得在拆迁过程中“钉子户”也越来越多。在行政强制拆迁时代,政府既是拆迁政策的制定者,又是拆迁政策的执行者,同时还是拆迁政策的评估者,这使被拆迁人缺乏有效的财产保护机制。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从一定时期内来说,行政强制拆迁制度是有其一定的合理性的。但是,行政强制拆迁制度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发展了,其弊端越来越凸显。可以说,浓厚的“行政化”气息是造成我国拆迁过程中问题频发的主要原因,要想根治拆迁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必须要改变当前政府在拆迁中的主导地位,引入市场机制,从“行政化”走向“市场化”。

[1]赵凌.拆迁十年悲喜剧[N].南方周末,2003-09-04.

[2]杨善华.当代西方社会学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3]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01.

[4]王思斌.社会学教程(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5]贾春增.外国社会学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6]李建新,丁立军.“‘污名化’的流动人口问题”[J].社会科学,2009(9):56~64.

[7]张东锋.中国网民叹美国“牛钉”[N].南方都市报,2009-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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