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7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质检总局对可移式通用灯具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现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可移式通用灯具共抽查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等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20家企业生产的120批次产品,主要依据GB 7000.204-2008《灯具 第2-4部分:特殊要求 可移式通用灯具》、GB 7000.1-2007《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 17743-2007《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 17625.1-2003《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 (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等标准要求,对结构 (走线槽、平稳性/夹紧力)、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 (电源连接方式、外部接线截面积、软线固定架、内部接线截面积)、防触电保护、耐久性试验、耐热、耐火、电源端子骚扰电压、谐波电流等12个项目进行了检验,结果有1家企业生产的1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
针对本次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质检总局已责成相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