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尚全
(四川省长江造林局凉山分局,四川 凉山615608)
四川省雅砻江木材水运局隶属四川省林业厅,是四川省国有大型林业企业之一,在1998年以前是以木材水运收贮及销售为主业的林业企业,有在岗职工6000余人、离退休职工4000余人,其流送江段自四川省甘孜州境内新龙县的沙堆和炉霍县的泥巴沟口大桥,途经鲜水河、扎楚河、雅砻江、金沙江、长江,地跨川、滇、渝、鄂4省市,全长3075km,沿江修建了收漂工程34处,驿道297.8km,公路149.24km,建有职工生产生活房屋33.78万m2,在攀枝花市、宜宾市形成了木材收贮、转运和销售基地。
1998年7月二滩水电站蓄水发电,木材水运过坝成了问题,加之国家林业政策的长期调整,木材水运企业借助国家政策开始产业调整,整体转制,就地就近实施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但随着雅砻江、金沙江水电基地的梯级开发,锦屏电站、官地电站、桐梓林电站、溪洛渡电站及向家坝电站的相继开工建设,还有即将上马的白鹤滩和乌东德水电站,给林企带来了大量的移民搬迁以及林业产业转移问题,涉及移民搬迁职工和家属累计达3000余人,受影响的沿江职工生产生活房屋达6.5万m2、土地230亩,造成大量的水运工程设施设备闲置被淹。
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家属生产生活移民安置目前均交由本单位自行安置,以支持国家大中型工程项目建设,但人员搬迁、生产生活安置费用过低,本是政府应做的事都交由企业自身解决,由于企业跨区域较广,自身存在的实际困难也较多,不可能将职工统一安置在条件较好的地方,地域差造成了安置条件较大差异。如:溪洛渡水电站建设移民林企职工和家属分散安置在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的雷波县和金阳县境内,安置环境较差;桐梓林水电站建设移民林企职工和家属集中安置在攀枝花市米易县城内,安置环境较好。同样都是一个林企的职工,但安置后的生产生活条件差异却很大,由此产生的企业内部矛盾是职工队伍不稳定的因素之一。
2.2.1 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缺陷
林业企业用地绝大多数是国有划拨土地,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在面临水电站建设征地时,无法获得被征土地足额的补偿,若需异地迁建,落实土地就是一个难题,各地政府划拨用地首先考虑是国家重点企业和当地企事业单位,通常不会考虑异地的林业企业,要想取得条件较好的地块必须有足够的购置土地费用,然而过去的国有划拨用地无法获得相应补偿,因此异地迁建土地的落实就成了头等大事。
2.2.2 补偿方式局限林企发展
目前水电站建设征地针对林企补偿方式主要采取现金补偿和随集镇后靠迁建,独立选址迁建因土地落实困难大多没有选择。由于过去水运企业的房屋资产大多数都处在较偏远的江边,后靠安置的地方当然也就较为偏远,并不利于林企现从事的工作和今后的生存发展,后靠安置后企业资产就会面临闲置,因此很多时候迫使企业不得不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由企业自行安置。如溪洛渡水电站建设涉及林企的雷波和金阳两个林场,后靠安置地均处在较为偏远的乡镇,并不利于林企的生存和发展,因此被迫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自行安置。
2.2.3 水电建设征地移民货币补偿费用偏低
首先现行的补偿标准低,以溪洛渡水电站补偿企业实物资产标准为例,房屋砖混结构为813元/m2、砖木结构为567元/m2,土木结构442元/m2,基础设施费按房屋总造价的40%~60%进行补偿,企业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迁建的话,按目前国家现行的抗震建设要求,不可能再重建土木结构和砖木结构房屋,因此无法按原规模实施重建。
2.3.1 房屋、土地及附属设施权属争议
木材水运企业在1998年底整体转制后,主要从事“天然林保护”工程,原有的沿江生产生活点房很多已不能有效利用,有的留守职工看守,有的租赁给当地政府或请人看守,由于长时间企业没有收回利用,当地政府在没有征得企业同意的情况下,将原企业用地重新划拨给当地企事业单位,致使在水电站建设征地时对实物指标调查登记过程中,将权属登记到目前使用人的头上,造成了权属争议。如2011年白鹤滩水电站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登记时,将原雅水局位于云南省的东川漂木管理站所有实物指标登记到了东川区海事处的名下,造成的权属争议至今未能彻底解决。
2.3.2 造林地权属问题
木材水运企业转制实施“天保”工程后,按照国家下达的生产任务,沿雅砻江、金沙江河谷实施了30余万亩的人工造林,大多数是生态公益林,也有部分是与地方合作造林的经济林,企业都没能拥有林权,水电站建设征地影响的林地调查登记又以林权为准,无法登记到林企名下,今后的林地征用补偿也归林权所有人,林业企业却无法获得相应补偿,林企的产业转移和产业升级将无法获得相应资金支持。如乌东德水电站建设征地所涉及林企与地方合作造林地4590亩,2011年实物指标调查时都登记在当地林权人头上,林企与地方面临造林地今后的补偿争议。
由于水运企业沿江分布点多面广,大多地处偏远村、社,交通极不方便,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差,在移民补偿方式上应多考虑集中迁建,与当地政府和水电开发业主多沟通协商,将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有机结合,选择最适当的迁建地点,最好是在县城或是县城周边,将所涉及移民搬迁各场、段集中迁建一处,交由当地政府和开发业主统一规划、统一建设,这样不仅能充分改善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同时也能保证林企有一个较好的生存发展环境,可以有效避免林企职工因自行安置差异引起的内部矛盾,有效解决因异地迁建土地划拨困难的问题。
(1)水运企业由于受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及沿江水电站的相继开发建设影响,沿江水运资产闲置较多,管理困难,租赁或请人看守时间过长,很多房屋资产年久失修,对方在使用过程中,在没有通知权属人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改扩建或维修,发生权属争议,在争议过程中企业往往处于下风。鉴于此类问题,要有不放弃、不抛弃的精神,认真查找相关原始资料,据理力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友好协商,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努力达成共识,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2)对于林企产业调整后与地方村组的合作造林地,在林改时虽然当地村组办理了林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合作造林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如果合作造林地因水电站建设征地影响,林企作为入股投资方有权获得相应股份比例的补偿。因此,林企应积极与当地林业、移民等相关部门联系,提供合作造林合同等相关资料,争取林业主管部门支持,避免因林地权属问题引发的补偿争议,按照合作造林合同约定的利益分配比例获得相应的补偿,减少林企在产业建设过程中因水电建设征地造成的损失。
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搬迁补偿标准特别是对林企能否成功实施异地迁建至关重要,各项补偿单价应能够按国家建设现行标准要求建成房屋及配套相应附属设施设备后,并略有盈余,才能达到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的目标。在水电移民补偿标准偏低的情况下,林企应积极向国家、省相关主管部门专题报告林企在水电移民搬迁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争取到林企在水电移民搬迁的一些特殊补助政策,弥补因现行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搬迁补偿标准偏低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以便林企在移民搬迁过程中获得发展空间。
原木材水运企业沿江水运工程和生产生活房屋等水运资产在获取因水电站建设补偿资金后,应首先确保林企职工和家属的顺利安置,使其在搬迁后的生产生活环境大为改善,同时也要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抓住水电站建设征地补偿这一契机,使原有的林企水运资产获得足额补偿,以便成功实施林企的产业转移和升级,打造好林企发展平台,改变林企职工收入偏低的现状,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1]姜英汉.移民搬迁扶贫应做好“三转移”实现“三化”[J].老区建设,2012(2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R].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