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论集萃

2013-08-15 00:43
浙江人大 2013年1期
关键词:法治化公安机关法治

新论集萃

扭曲的民主结不出好果子

近年来,西方国家的社会舆论对昔日视为金科玉律的选举制度的分析愈加深刻,变革的呼声持续升高。但是,变革的步伐迄今十分缓慢,不是陷入政治瘫痪,就是只能拆东墙补西墙。正如爱尔兰欧洲事务部长所警告的那样,西方国家政府正在变成“民意的绵羊”。

国家发展大局被不同群体选民的选票利益撕裂,被体制弊端牢牢缠住。这样的政治氛围,不大可能产生出具有强大动员力和执行力的政府,也不断放大着政治体制的缺陷,一盘散沙成为西方社会的突出特征。更为严重的是,为取悦选民,政客盲目许诺,造成社会公共开支增长超过经济发展速度、政府信贷盲目扩张、民众负债超前消费等诸多问题。这也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民主的优劣靠实践来检验。扭曲的民主结不出好果子,不可能得到认可,更无普世价值可言。为全体人民谋福利、给国家带来长远发展前景的,才是真正的优质民主。

作者:国纪平 来源:《人民日报》

让信访回归法治轨道

这些年来,信访部门一直在推进下访,也一直要求纠正截访。反复强调同一项政策,实则代表这一政策的执行情况并不乐观。追根溯源,还在于下访与上访之间存在着一个悖论:访民之所以要“上访”,正是因为“信”不过下面的官员,而信访部门却又强行要求上访者相信下面的官员。这就是上访人不得不面对的现实:你有上访的权利,但你又被“严禁越级上访”。你若坚持上访,等待你的,可能就是“截访”。推进下访,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多强调法治的力量,少宣传领导接访的功效,这才是疏导上访的必由之路。

作者:王 琳 来源:《京华时报》

为“房产反腐”设计好法治化路径

房产信息正成为反腐的一个新突破口,从一个侧面说明,我国反腐败需要注重技术性规范建设。加大对公务员财产性收入的监管,充分利用金融机构和房地产登记机关掌握的信息,规定金融机构和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必须在法律规范的引导下公开公务员的相关信息。充分满足公众知情权,不仅有利于消除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促使他们投案自首,减少反腐败的阻力,同时又可以加大公众参与反腐败的力度,从而使反腐败工作成为一个寻求共识、凝聚共识,不断提高执政者向心力和凝聚力的国家战略重大举措。在加快反腐败制度建设的同时,应当充分利用我国现有的规则体系,建立定期的公务员信息发布机制,提醒公务员严格依法办事,鼓励公众广泛参与,以满腔的热情投入到反腐败事业之中。

作者:乔新生 来源:《法制日报》

公益时代政府须转变『丢丑心理』

按照普通人的正常思维,哪方土地上的弱势群体被曝光而引起社会各界资助,是一种幸运和善举,应该是令各方满意的多赢结果。可是,竟然有这样的思维——“济穷”等于“丢丑”、“扶弱”等于“揭短”,仿佛困境中的弱者只要大家看不见、传不出,所谓的脸面就有光。这种思维的荒诞和滑稽在于,老百姓的疾苦不重要,重要的是疾苦不能被广而告之,否则就是一桩“丑闻”;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是否到位不重要,重要的是对弱者的关怀是政府的特权,不容他人插手。实则,政府的面子是靠民众的权益保障和幸福发展衡量的,一些地方政府唯有摒弃狭隘的政绩观,扔掉害怕“献丑丢脸”的观念,民众、社会、政府三者才会实现共赢。

作者:马九器 来源:《华商报》

社会管理法治化的重点是民生保障

法治是在人们追求幸福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并完善的规则体系,法治将事关公民幸福的诸种事项转换为法律权利,以此来实现公民幸福的“法治化”。法治为预防与惩戒各种损害他人幸福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与制度保障,即法律能够以其明确性、普遍性、国家强制性等规则特征,为公民幸福免受他人非法侵害提供保护与保障。转型时期的中国,各种社会问题比较集中地凸现出来。但是,无论应对何种社会问题,法治是唯一的治理路径选择。社会管理法治化要求将法治精神、法治原则与法治手段贯穿于社会管理过程的始终,社会管理法治化的重点应当放在民生保障方面。具体到制度层面,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民生关怀应当以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与社会救助制度为重点,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者:付子堂 来源:《北京日报》

执法公开还须后续发力

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在调查处理一些重大案件和事件时,习惯于对绝大多数信息保密,在某些情况下影响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有时涉及公民、法人的具体个人权益,有时更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公共利益。公安机关执法公开,不仅有利于稳定社会情绪,而且在执法过程中的内在约束力也会得以提升。作为国家强制力量,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其执行过程需要更严密的制度设计。在落实规定过程中,公安机关还宜与媒体监督互动互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最终达到公安机关和公众双赢的目标。

作者:李 松 来源:《学习时报》

用硬制度管住『舌尖腐败』

为制止公款大吃大喝,近年来中央和地方陆续出台了相关预算管理办法,制定了招待费限额控制、定点招待等约束性规定。但由于这些制度仍存疏漏,使公款吃喝依然有空子可钻。

比如,政府官员“请客”的超标开销,可以在部门会议费、培训费乃至科研费等合法的项目下报销,并顺利通过财务、审计部门的审核与监督;他们去“作客”的账单,企业可列入“公关费”遁形……“吃人家嘴短”,造成上级不好监督、同级不愿监督、下级不敢监督,将制度晾成摆设。

刹住公款吃喝风,必须加筑制度高墙,加大监督惩治力度。国内现有法制框架下,“公款吃喝”再奢侈泛滥,也是违纪不犯法,所以请吃者、吃请者总是有恃无恐。在美国,法律明确规定企业不得请官员吃正式餐饭,否则以行贿、受贿论处。如果我们也能将公款吃喝的“天价饭局”上升到法律高度惩处,那么,面对满桌珍馐,食客们再垂涎,也会避之唯恐不及。

作者:曲哲涵 来源:《人民日报》

财政收支不应有“其他”

广东省一位人大代表发现,在2013年支出预算中,“其他支出”为229亿多元,占本年度省级支出的11%。

尽管一级政府的预算开支可能免不了“其他”,但这个“其他”竟然占总预算支出的10%以上甚至更多,就不能说是正常的。假如这样一大块“其他”支出,在来年的决算中又不说明去向,那就彻底成了一大笔糊涂账。

把这样一大笔钱列为“其他收入”,原因恐怕只有两个:一是情况不明,真的说不清楚;二是“我知道,但就是不告诉你”。如果“其他收入”背后确有明细情况表,在特定的场合一时拿不出来,也应向对此有了解诉求的公民提供。

一个透明、科学、高效的政府,在财政收支状况的描述中应杜绝“其他”字眼。严格意义上,财政的预决算不该有“其他”的存在,一分一毫都应来得清清楚楚,一分一毫也应花得明明白白,这样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其他”存在一日,公众对财政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的怀疑就存在一日。

作者:滕朝阳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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