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创新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

2013-08-15 00:51沈祖轩
当代贵州 2013年5期
关键词:遵义市廉政事项

文Ⅰ沈祖轩

在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制定《遵义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实施办法(试行)》、《遵义市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试行)》等制度基础上,遵义市近年来对拟提拔对象廉政报告工作进行了有益探索。

制定廉政报告工作制度,合理确定报告内容。明确报告的目的、内容、程序步骤、受理审核、结果运用等,凡是拟提拔担任副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干部考察对象,在考察期间要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拟提拔干部考察对象廉政事项报告表》,如实向组织报告本人及家庭基本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建立廉政报告审核制度,明确审核报告单位。根据拟提拔对象廉政报告情况,组织认为需要对其进行审核的,由组织部门牵头,商纪检、政法、审计、计生、公安、检察、安监、环保等部门共同审核把关。

建立廉政报告公示制度,扩大报告知晓范围。将拟提拔干部的收入、房产、投资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实现领导干部廉政情况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透明度,加大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力度。

建立廉政报告追究制度,提高报告工作实效。对拟提拔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的,督促有关单位、组织或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取消资格、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主动说明,并认真纠正的,原则上从轻处理或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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