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孙万莲
对“地沟油”案 零容忍
文/孙万莲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问题,让老百姓担心起这片“天”。2月28日上午,黄浦区法院对两起上海首次被起诉的“地沟油”案公开宣判。随后,在市高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高院副院长邹碧华通报了近期审理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情况。他说,高院应勇院长明确要求,对此类犯罪案件要零容忍,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2月28日宣判的两起“地沟油”案件,是上海地区首次被起诉的在餐馆中使用餐厨垃圾中的油脂加工食物并予以销售,构成“地沟油”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分别是:郑嫔、郑伟;余振江、杨才友。在被告人郑嫔、郑伟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郑嫔在本市雁荡路经营“福辣火锅川菜店”,自2012年6月起,郑嫔指使被告人郑伟在其丈夫经营的“鼎辣重庆火锅店”内使用“福辣火锅川菜店”回收的餐厨垃圾中的废油,制作火锅底料“红油”,销售给顾客食用。2月28日上午,黄浦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嫔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郑伟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在被告人余振江、杨才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被告人余振江在本市嵩山路经营“上海振江川菜馆”,自2012年5月起,他授意被告人杨才友使用菜馆内回收的餐厨垃圾中的废油,制作“红油”烧制烤鱼等食物并予以销售。黄浦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余振江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杨才友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
上述四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挑战了社会道德底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这两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充分展示了上海法院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坚决打击“地沟油”进入食用领域的犯罪行为的决心,体现了人民法院进一步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和期待、切实维护食品安全的态度。
据通报,2012年,上海法院共审结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16件,罪名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类型有生产、销售病死猪肉案,生产、销售问题豆芽案,销售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减肥保健食品案,生产、销售假冒“蒙牛”精炼火锅油案,生产、销售添加罂粟壳的烤鸭汤料案,生产、销售添加过量甜蜜素的豆浆案,生产、销售以鸭肉冒充的羊肉串案。从法院审理情况来看,当前上海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主要呈现四个特点:一是涉案食品涉及领域较广,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包括猪肉、豆芽、烤鸭、豆浆等餐桌常见食品。二是超过90%为共同犯罪案件,有的甚至形成“产、供、销”犯罪链条,隐蔽性强、查处难度较大。三是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多为从事食品行业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四是案发原因多由市场监督、检查而引发,但也有部分案件系消费者或企业内部员工举报而案发。
就目前上海法院审理的“地沟油”犯罪案件情况来看,本市餐饮行业食用油脂使用情况总体上是安全的,上述两起案件属于个案,但由于部分不法商贩法制意识淡薄、道德水平低下、诚信经营理念缺失、盲目追求经济利益、漠视社会责任,个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不及时、不到位,“地沟油”加工生物柴油收、产、销渠道尚不通畅等原因,餐饮企业使用“地沟油”的风险依然存在。
邹碧华指出,当前,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各部门的通力协作下,我市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可控、形势趋好,但不安全事件仍有发生,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为有效遏制食品安全犯罪,在审理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过程中,上海三级法院不断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依法履行职责,采取多种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涉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
一是依法审判,保持对涉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上海法院始终认真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八)》关于从严惩处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精神,准确理解和认定关于食品“安全标准”、“严重情节”、“情节特别严重”等内容,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始终把审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依法严惩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等涉食品安全犯罪,特别是涉食品安全的源头犯罪,严厉打击具有累犯、前科情节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以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始终保持依法从严惩处涉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上海高院应勇院长明确要求,对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要零容忍,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二是进一步加强调研与指导,确保案件审判质量。食品安全是重大、基本的民生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安全。为此,高院一是要求上海各级法院进一步强化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力量,不断增强司法能力,将精心审理每一起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作为落实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确保每一件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质量;二是要求上海各级法院加强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和总结,坚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重判的绝不手软,对该类犯罪原则上不判处缓刑;三是要求上海各级法院加大此类案件的公开审判力度,在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同时,提升震慑和警示该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
三是进一步强化能动司法,注重延伸审判效果。为回应社会关切,上海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工作主动性,对在审理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关人员或企业,可能涉及行政违法但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者发现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漏洞和隐患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依法处罚违法分子,推动完善食品安全犯罪防治体系。对于社会高度关注的涉食品安全及相关职务犯罪案件,通过公开审判、集中宣判、发布审判信息、庭审直播、公布典型案例、接受媒体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及时公布打击涉食品安全犯罪取得的成果,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营造依法严厉打击涉食品安全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的舆论氛围,震慑不法分子,预防相关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