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务职业学院 王桂英 刘庆珠
2012年我国进出口总额已达3.87万亿美元,而我国的通关效率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提升空间。提高通关效率有诸多途径,以往多关注监管政策和通关服务作业流程角度,本文拟从税则运用角度,分析提高通关效率的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是我国海关在世界海关组织编写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基础上转换和制定的,在进出口业务的诸多环节有普遍的应用,很多通关的基础数据都需要查阅《税则》才能确定。然而,长期以来,《税则》的运用仅仅局限在提供通关服务的报关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对于大部分进出口企业而言,《税则》是一种比较陌生的工具书,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用、怎么用,很多企业不甚了了。
实际上,进出口企业是通关效率提高的直接受益者,而在大量通关问题和事件中,通关效率的受阻是因为进出口企业与报关企业、海关三方面对信息的理解不对称所致。进出口企业除了提供纸面的贸易单据外,不清楚报关企业会面对怎样的监管环境,监管过程中会出现哪些突发事件,为解决这些问题,报关企业需要进出口企业提供进一步的信息,而由于信息的理解层面不同导致双方在沟通中的不对称和不通畅,最终,本应作为海关和进出口企业沟通桥梁的报关企业,由于对进出口企业和商品的不透彻理解,没有起到很好的沟通作用,而进出口企业,由于不了解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和目的,在提供信息上缺乏目的性,这就造成了大部分通关过程的延误甚至误解。
在通关的完整链条中,通常认为所有信息的来源是进出口企业,然后由报关企业对进出口企业所提供的信息进行归纳整理和筛选,制成海关要求的形式向海关发送,由海关进行审核。而对于通关信息的理解,进出口企业、报关企业和海关由于各自的业务角度不同,理解也是不同的。进出口企业通常认为通关信息就是贸易数据,这些内容体现在各种贸易单据中,只要提交足够的贸易单据,进出口企业提供信息的任务就完成了。而对于报关企业和海关而言,对通关信息的理解是双重的,既包括基本贸易信息,也包括完成必要通关流程的监管信息,如商品归类、税率确定、许可证件监管等,这些监管信息通常需要借助《税则》等工具书和一定的技术手段才可以分析获得。
现以图示来表明进出口企业、报关企业与海关如何运用《税则》对信息进行接收和处理及其与通关效率之间的关系。见图。
图1
在图1中的A模式,表示正常状态下顺利的通关走向,进出口企业提供了完善的信息供报关企业整合成通关文件,提供给海关审核,海关审核无误后进行相应放行手续。如果报关企业在信息筛选过程中发现信息缺失或矛盾,则需要进出口企业再提供或完善进一步的信息,这就是B模式。如果海关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则会要求报关企业做出相应修改,如果问题是由于信息缺失,则最终报关企业还需要向进出口企业问询,这就是C模式。无论是B模式还是C模式,通关信息的原始提供者都是进出口企业,如果进出口企业可以做到提供完整的贸易信息,同时对需要技术手段获得的监管信息有正确的认识,可以根据要求或主动提供对应信息点,以便报关企业或海关完成技术判断,则图示中的B和C的一部分就可以去掉或者即便必须有也可以减少循环往复的次数,那么直观上的通关走向就是直线型而非迂回型,通关效率一定会大大提升。
我国进出口企业对于《税则》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分析税种设置与商品归类两个方面。
进出口企业分析税种设置对提高通关效率有直接的影响,通过分析税种设置进而准确地找到某个商品所涉及的税种,才能明确该商品的税率与具体应征税金,对企业预估经营成本、预判通关流程及合理运用资金流都会带来积极的效应。
目前我国海关征收的税种有三种,即关税、海关代征税和船舶吨税,其中关税按照流向分为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进出口企业往往忽视所经营商品涉及的税种,具体表现在不了解进出口商品是否应该征收关税、除关税外是否还涉及附加税或临时关税,其结果就是在核算成本时忽略掉最重要的一项成本而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在通关过程中发现应征关税,临时筹集资金,造成通关环节中断,通关效率人为降低。
如某进出口公司业务员出口一批硅铁,起初一切顺利,备货、订舱、商检、发货,就在业务员认为海关即将放行可以装船出口时,代理报关打来电话通知,海关打印出税单该批货物还有几十万元的税金没有缴纳,此时业务员才想起要查一查税则,原来出口硅铁是征出口关税的,而且硅含量在55%以上的征收,硅含量在55%以下不征收,而该批货物商检后的硅含量是58.3%,正是应该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其结果可想而知,不仅该批货物原先核算的利润荡然无存,因为临时筹集税金向银行短期融资又造成额外的成本负担。在税则72章第一分章的7201和7202品目下,有很大一部分商品是征收出口关税的,尤其在品目7202项下的铁合金产品,这本应该是基本的职业敏感度却被忽略了。
此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作为经营主体的进出口企业首先应该学会运用《税则》,对所经营的商品有透彻的了解,并且随时关注国家对该类商品的调控信息,如果经营相对“敏感”的商品更应如此。
我国进出口企业对于《税则》运用的另一方面体现在商品归类上。很多企业对商品归类几乎一窍不通,完全依赖于海关有关部门或报关单位。为解决商品归类难题对通关速度的影响,海关早在2000年就推出了约束性预归类制度,之后海关总署关税司于2007年10月中旬颁布了“关于在部分关区开展进出口货物商品预归类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在社会化预归类服务试点工作开展较好的上海关区,2010年社会化预归类服务单位共出具预归类意见40余万条数据,同比上升约9倍,涉及进出口企业1900多家,进出口企业归类不一致、归类差错明显减少。
将商品归类确定工作前置是国际通行的一种做法,对提高通关的准确性和时效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即便有了社会化预归类制度,企业也不应该把归类的责任完全推给第三方,因为第三方为企业归类的基础是建立在企业提供的商品的详细信息之上的,但是,应该提供什么信息才对归类有意义,正是企业应该了解的。
对于商品信息的了解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企业对商品的具体情况了解得比较详实,但是这些信息多半是基于生产和销售的信息需要,相对于商品归类并不一定有实际意义,有些甚至会对归类的判断产生干扰,专业的归类判断需要的信息是基于税则中商品列目的树形结构特点,企业如果对此毫不知情或者几乎不参看《税则》中的商品分类详情,在提供信息方面就非常盲目。这些都会导致预归类的效率下降或直接使企业的通关速度受到阻碍,可以说商品归类的准确性是提高通关效率的一大瓶颈。
目前我国海关征收的税种有三种,即关税、海关代征税和船舶吨税,而在《税则》中体现出的税种仅仅是由海关征收的一种税金即关税,而由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则体现在另一种通关工具书中,即《报关实用手册》,由于船舶吨税的征收对象是针对“船舶”,在此不作讨论。
税则虽已发展了几千年,国际贸易环境也日趋复杂,但是税则中的税种设置基本原则仍以进出口货物的流向进行划分,分为进口税和出口税,由于进境的有货物也有物品,物品以自用或赠送为目的,在此不做讨论,对进境货物而言,进口关税有正税和附加税之分,正税即是可以从税则中直接查到的税率,而附加税是在正常关税之外额外征收的税金,通常体现为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或报复性关税,具有明显的临时性的特点,无法在税则正文中体现,有关企业需要关注海关有关公告得到信息。
目前我国只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出口物资和属于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商品征收出口税。前文提到的巴尔米拉海关税在出现之初其进口税与出口税在征收的数量与金额上并无悬殊差别,体现出当时关税的主要作用依然是在费用报偿及增加税收的层面上,随着国家这种完善的行政形式出现之后,关税的属地性质表现得更为具体,逐渐脱离了国内税的范围,而其财政收入的作用也逐渐弱化,而演变成为一种执行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手段,用以调节、保护和发展本国的经济。因此,体现在《税则》中,出口税不仅有正常关税,也有临时关税。正常出口税在税则正文中,临时关税会以专门附表的形式出现。如2012年税则中的附表6即为“出口商品暂定税率和特别关税税率表”。
商品归类正确与否直接对海关监督管理的各个层面产生影响,如商品归类对优惠税率的适用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目前已经签署并实施的自贸协定有10个,另有6个还在商建中,相关出口企业应该主动申请原产地证明以便利国外买方在本国海关通关时可以享受优惠协定税率,相关进口企业也可以在同等条件下,尽量采购与我国有优惠贸易协定的国别的商品,以便进口时可以享受优惠税率。但是,很多企业不关注贸易协定的相关进展,对于哪些商品属于优惠税率范围内,不知如何查询,其实在税则正文和附表中分别列出了目前我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签署的国别、享受优惠税率的商品非常直观,可以一目了然地查到。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海关应当依法审核确定该货物的商品归类。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纳税义务人应当履行依法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的义务。这是从法律层面对进出口企业对其所申报货物进行归类的规定,进一步印证了进出口企业作为经营主体在通关过程中应该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必要与必须。
[1]朝仓弘教.世界海关和关税史[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世界海关组织,2006.
[2]谷儒堂.进出口税费核算操作实务(第二版)[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