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祥龙,陈少晖
(福建师范大学 经济学院,福建 福州350117)
企业是最重要市场主体,增强企业的获利能力,是企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一个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集中体现。科技创新作为优化配置的一种方式,可以减少资源耗费,提供多样化的消费需求。研究与试验发展(Research and Development,简称R&D)是企业科技创新的知识源泉和技术来源。企业的R&D投入主要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等三个方面。2007年到2012年,我国R&D经费支出明显增长,从2007年的3710.2亿元到2012年的10240亿元,年均增长22.5%,R&D经费支出占GDP的比重从2007年的1.40%上升到2012年的1.97%,增速比较明显,但是与科技领先国家3%以上(美国、日本、德国等)的R&D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2007年到2012年,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占我国整个R&D经费支出的比重年均为17%左右,与美、日等发达国家30%以上的占比差距较大。尽管从R&D支出规模和研究人员数量上来看,我国已经步入科技投入大国的行列,但是R&D的强度和质量却不容乐观,而这严重制约着我国自发研究能力和原始创新能力的提高。
随着国民经济的积累,要素禀赋结构和技术结构得到明显提升,原始创新对于经济方式转变和经济增长的作用将更加凸显。“十二五”规划指出我国需要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增强共性、核心技术突破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扩大R&D规模,增强R&D强度,提高R&D质量,有助于推动技术进步,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这一战略目标。在实践中如何平衡好政府财政支持与企业R&D支出,最大程度发挥科技资源的效能,是首要解决的问题。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科技创新能力的形成主要受到三方面因素的影响:文化环境,基础条件,制度体系。其中制度体系涉及到项目评估、资金支持、产业政策、融资系统、知识产权制度等诸多方面,这些因素可以归结为政府的政策导向。本文拟从R&D资助(或补贴)的制度层面,来探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政府与企业在科技投入上的委托代理博弈过程,研究财政支持对企业R&D投入的效用。
内生经济增长理论强调,技术进步是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支撑,而R&D活动可以通过推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来保证长期产出。国内许多学者利用计量经济学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发现政府财政支持与企业R&D投入之间存在显著关系。朱平芳、徐伟民认为政府的科技拨款资助和税收减免这两个政策工具对大中型工业企业增加自筹的R&D投入都具有积极效果,并且政府的拨款资助越稳定效果越好[1]。解维敏、唐清泉认为政府R&D资助与上市公司进行R&D支出的可能性显著正相关,政府财政支持刺激了企业的R&D支出[2]。赵付民,苏盛安认为政府直接资助或投资于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发展活动都有助于企业增加R&D支出,杠杆效应和溢出效应是主要的,挤出效应尚不显著[3]。可见,R&D财政资助对企业R&D投入很可能存在杠杆效应或挤出效应、溢出效应,而这或许是政府与企业在信息不对称下相互博弈的结果。
鉴于科技创新成果具有公共品属性,R&D活动不仅能带来私人收益,而且能产生比私人收益更高的社会收益,曼斯菲尔德的一项研究表明,技术创新的平均社会受益为56%,而平均私人受益为25%[4]。对于地方政府而言,由于企业R&D投入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通过R&D资助、补贴或者税收优惠等财政支持途径诱导企业增加R&D投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能够带来较好的社会效益,实现其经济目标和财政目标。如果被引导的企业进行共性技术的研发,将会带来更大的社会利益,最大限度满足地方政府的偏好,达到整个社会的帕累托最优。
然而,在委托—代理关系下,地方政府的这种期望与企业的经营目标存在很大可能的不一致性。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下,企业并没有充足的动力进行R&D投入,这主要来自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企业R&D投入的成本高,在科技投入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上存在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另一方面,科技创新成果的公共品属性会产生溢出效应,这引发了不同企业对创新投入进行“智猪博弈”。在发展中不断寻求“纳什均衡”,导致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动力不足,出现短视经济行为,同时先行者创新型大企业的创新成果较易受到市场追随者的模仿,使其市场份额和产品价格受到影响,盈利能力被削弱。
鉴于R&D成果的公共品属性具有使其遭遇市场失灵的可能性,以及政府与企业在科技创新投入中的偏好和博弈特征,政府有必要参与到市场中,与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共同提供R&D。由于双方之间存在利益差别和信息不对称,政府与企业在科技投入上面临着很大的博弈可能性,共同提供R&D的效用取决于契约合同的激励性和政府的审核严格程度。创新型企业在申请R&D补贴时,政府并不十分清楚其真实类型,创新型企业在得到R&D补贴后可能进行原始创新,也有可能选择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二次创新”行为。[5]因此,在面临原始创新比二次创新补贴更具吸引力时,信息的不对称性为企业提供了寻租机会,创新型企业可能采取逆向选择,通过释放有利于其收益的创新信号,骗取政府的R&D补贴或资助,这时政府面临着事前不对称的不完全信息博弈问题。政府则主要根据企业释放的R&D投入信号来甄别企业申请的创新方向是否与其目标相一致,前期审查的严格程度与政府的甄别成本,以及企业下阶段进行R&D活动的创新类型的后验概率存在正相关的关系。
因此,作为政策制定者,政府选择不同水平的R&D补贴和甄别成本与创新型企业进行事前博弈。在企业申请到R&D补贴,进行创新活动时,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博弈同样存在,由于创新的风险性和成果的外溢性,企业可能会隐藏创新行为或者相关信息,产生道德风险[6]。政府只能观测到R&D的产出,不能直接观测到企业的创新行动本身,在风险的客观性和会计规避的利润诱惑下,企业可能违背契约合同,降低R&D活动的努力程度。面临事后非对称的不完美信息博弈,政府除了进行监管和审计之外,包含补贴率或税收优惠率的R&D激励合同更是双方合作共赢的前提。
在讨论企业R&D投入的委托代理问题时,该模型仅考虑一个地方政府与一个当地创新型企业的博弈情况。我们将地方政府视为委托人,创新型企业视为代理人,它们具有不同的利益目标。提出如下假定:
(1)假定创新型企业在申请R&D补贴或资助之后,面临着两种选择:原始创新和“二次创新”,其中原始创新的补贴力度大于“二次创新”,这里将财政直接资助和财政补贴归为统一的R&D补贴率s,原始创新的补贴率为s1,二次创新的补贴率为s2,s1>s2>0。
(2)假定地方政府的利益目标具有双重特性,既要发展地方经济,也要保证充足的财力,因此,其利益不易衡量。我们通过确定分配系数β将创新型企业收益的一部分划归为地方政府所得,同时,分配系数β与法定税率e0具有直接关系,设定β与e0存在线性关系,β=e0+δ,δ>0,为常数。
(3)假定企业的生产函数为y=f(l,k,θ)=A·lα·kβ,其中l为R&D投入的人力资本,k为科研投入的物质资本,则企业的收益为:R=P·y=P·A·lα·kβ,P为创新产品的价格。企业的努力程度体现在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投入的数量、质量、运用状况等,因此,我们引入企业努力水平a简化生产函数,创新企业的收益函数为R(a,θ)=a+θ,其中θ为“自然状态”,表示不受政府和企业控制的外生的随机变量,其均值为0,方差为σ2,即θ~(0,σ2)。
(4)假定企业的成本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科技创新投入的生产成本和信号成本。生产成本为c=w·l+p·k,w为人力资本的工资,p为物质资本的价格。此外,信号成本设定为常数c0。
(5)假定委托人属于风险中性型,代理人属于风险规避型。政府与企业间的的契约合同为:S(R)=e·R+s·c=e·(a+θ)+s·c,其中e为政府对创新型企业的优惠幅度。
(6)假定企业的效用函数具有不变绝对风险规避特征,即u=-e-ρw,其中ρ是绝对风险规避度量,w是实际货币收入[7]。
(7)假定企业在科技创新中努力的成本为c(a)=ba2/2,b>0,b是创新风险系数,b越大,在努力程度既定情况下对企业带来的负效用就越大。
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我们从事前和事后两个方面来分析地方政府与创新型企业的委托代理博弈问题。
1.事前不完全信息博弈
这里,我们以地方政府和当地一个“二次创新型”企业为例来讨论,对于原始创新型企业,在面临R&D补贴时,基本上都会选择原始创新,因为模仿性的“二次创新”的效用太低。下文的企业代指“二次创新型”企业。当企业受到政府财政政策的引诱时,如果申请原始创新补贴,则企业要付出令政策制定者信服的信号成本进行伪装,总收益为:π=R-(1-s1)·c-c0,如果按照企业真实类型申请“二次创新”补贴,总收益为:π=R-(1-s2)·c。对地方政府而言,面临企业的R&D补贴申请,政府根据企业的R&D投入数据和申请来甄别其真实意图,设定甄别成本为Cs,这里对模型进行简化,假设政府只有两种选择:甄别和不甄别,并且仅讨论政府对创新型企业进行R&D资助的情况,见表1。政府对创新型企业实行优惠税率的情况与此类似。
表1 事前非对称信息下政府与企业的收益矩阵
政府与企业在这个博弈过程中,不存在占优的纳什均衡,企业是否发送原始创新的信号,取决于R-(1-s1)·c-c0与R-(1-s2)·c的比较,如果前者取值大于后者,企业具有进行伪装原始创新的动力,反之,则反映真实的创新类型。同理,政府在双重目标的行为指导下,其选择甄别与否也是建立在收益比较的基础上,如果βR-s2·c-Cs>βR-s1·c,则政府会详细审查企业的R&D补贴申请是否符合真实条件。因此,纳什均衡的策略组合与补贴率s1,s2,信号成本c0,政府甄别成本Cs以及s1与s2之间差别的大小有着密切关系。当c0<(s1-s2)·c时,企业会释放原始创新的信号,表明信号成本较小时,或者补贴率与差别明显时,企业就有更大的动力去伪装自身。当Cs<(s1-s2)·c时,政府会对企业释放的信号进行甄别,这意味着在Cs足够小,或者补贴率s1与s2之间差别过大时,政府逃避信息甄别的可能性会大幅度降低。
2.事后不完美信息博弈
在创新型企业申请到R&D补贴之后,如果企业隐藏行动或信息,则政府面临着企业带来的道德风险,在仅能观测到创新产品情况而不知道企业创新行为的条件下,政府与企业之间存在事后信息非对称的不完美信息博弈。[8]进行事后非对称信息博弈时,我们把R&D资助和税率优惠都考虑进去,政府的收益为政府的税收所得减去契约合同中的激励成本,即ψ=β·R-s(R)。由于政府是风险中性的,则政府的期望效用等于期望收益:
代理人的实际收入为:
企业的确定性等价收入为:
由激励相容约束IC解出,a*=(1+e-e0)/b然后令参与约束等式成立,将a*代入,求得s关于e的表达式,代入目标函数,上述最优化问题可以重新表达为:
一阶条件为:
即有:
由求解结果可知,政府对创新型企业的税率优惠幅度e是关于参数b,ρ,σ2的减函数。在创新型企业属于风险规避型这一假定的基础上,企业的风险规避度ρ越大,企业受益的方差σ2就越大,即企业越惧怕创新行为带来的负效用,越逃避原始创新的责任,从而愿意承担的风险自然偏低,在理性的政府进行合理财政支出的前提下,过于规避风险的创新型企业所享受到的税率优惠幅度e相应偏小。政府在确定税率优惠幅度e时,同样考虑到企业的努力程度,根据e的表达式,税率优惠幅度e与企业的努力成本系数b呈负相关关系,并非创新型企业越努力,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就越大。当企业R&D投入的努力成本系数过高时,政府更倾向于降低对该类型企业的税率优惠幅度以节约十分不确定的风险成本,从而避免财政资源的浪费和财政赤字的出现。因此,在事前不完全信息博弈过程中,政府需对企业经营数据全面分析,谨慎确定不同类型企业的税率优惠幅度。同样是对企业R&D投入的激励,资助补贴与税率优惠却有不同的效应,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直接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来调动企业创新的积极性,而资助补贴是政府为推动相关产业政策,鼓励企业开启配套创新举措而提供一定的资金保障。这一思路与该模型的结论相吻合,根据补贴率s的表达式,政府为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对风险成本较高的企业补贴力度较大,用资金补贴来降低创新型企业的风险规避系数。
事前非对称信息条件下,企业在R&D资金补贴的诱导下具有向政府释放伪装创新信号的动力来获取财政支持,这主要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影响:较低的信号成本和较高的原始创新努力成本。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影响R&D投入的要素着手,其中R&D人力资本是较容易被企业进行包装的灵活因素。提高研发人员的福利待遇水平,改善研发基础条件,将增大企业的信号成本,降低逆向选择行为。政府通过加强对人力资本的教育投资,或者鼓励企业与研发机构的技术合作,提高研发人员的科研水平,将降低创新型企业的努力成本,企业进行原始创新的真实动力就会增强。[9]加强人力资本的投资力度将有助于约束企业的逆向选择行为,同时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创新型企业申请到R&D补贴之后,可能会对政府隐藏自身的创新行为或信息,违背契约合同中的约定。因此,政府需要在事后行动中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问责,以保证作为委托人的目标收益。当政府在定期或不定期监督中,发现企业的创新行为与事前承诺不符,企业将受到严格处罚,并且该违约行为会被披露在最终向社会公开的R&D活动绩效评价中。此外,企业获取的R&D资金补贴的使用情况也是政府监督的一个重要部分。企业可能并没有将资金补贴切实投入到规定的研发过程中,而通过伪造会计信息来粉饰资产负债表。政府可以经由政审或委托会计事务所对创新企业的会计信息进行审核,追踪问责,进而提高创新型企业的违约成本,降低事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
政府对于企业的R&D激励效果主要体现在契约合同中的税收优惠幅度和资金补贴率,但是委托人付出的激励成本不一定能带来预期收益,创新型企业始终存在违约风险。政府R&D资助对企业R&D支出有显著的激励效应,且企业知识存量越大、规模越大、行业技术水平越高,越有利于发挥政府资助的激励作用(国有企业除外)[10]。因此,对于创新基础薄弱的我国企业来说,应将政府R&D资助视为一项长期产业政策,这就需要把企业每个阶段的“声誉”纳入绩效评价机制,在考量政府与企业的长期动态博弈时,将“声誉”作为影响因子加入并完善下个阶段的契约合同,增强企业R&D创新的连贯性。从资金补贴率的角度来看,提高原始创新与二次创新的补贴的差别,将提高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的事前申请信息进行甄别的积极性,增强双方合作的有效性。
知识创新与技术创新形成的创新产品具有差异化特征,能够为企业赢得市场竞争优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主知识产权已经越来越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然而,当知识产权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R&D活动的不完全排他性将降低企业进行原始创新的积极性,市场中的模仿企业会驱逐原始创新企业,进而降低整个行业的创新能力。为改变这种不良状况,政府亟待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度,营造利于企业创新的法律环境,将部分外部收益内在化。同时,政府需要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实现对创新型企业在税收、融资等方面的帮扶,通过税收优惠,优化R&D资助补贴,拓宽融资渠道等路径,鼓励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进行R&D活动,降低对创新成果外溢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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