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危机时代中国金融创新模式选择

2013-07-18 06:59刘迎春
当代经济研究 2013年2期
关键词:市场化金融危机

刘迎春

摘要:2008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向金融创新活动提出了新的挑战。基于金融创新模式演进的国际、国内经验,深入剖析我国金融创新环境,可以提出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创新模式选择应采取的对策:(1)在金融创新模式上,应变政府主导模式为市场主导模式;(2)在金融产品创新上,应充分考虑金融机构的资源条件和其面对的市场需求,综合运用自主创新和合作创新两种模式。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创新模式;市场化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3)02-085-03

对于一个经济体而言,金融创新模式的演进与其经济发展阶段和金融市场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影响金融创新模式的各种要素居于不同的支配地位,也决定了金融创新模式的发展与变化。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经济体外部的经济金融环境变化对其金融创新模式的演变也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影响。

一、金融创新模式分类

金融创新模式是金融市场参与主体为实现各种金融创新活动而采取的一系列方法。金融创新的过程涉及到很多因素,这些因素组合与配置的方式及其结构上的差异,构成了金融创新的不同模式。本文主要从金融创新的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对金融创新模式进行分类。

1,市场主导模式和政府主导模式。从宏观层面看,金融创新模式问题主要体现在金融制度创新领域。从创新的主体来看,金融制度创新模式可以分为市场主导型创新模式(需求诱导型创新模式)和政府主导型创新模式(供给主导型创新模式)。市场主导型创新模式是指金融创新主体(如金融企业)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自发组织和实施的“自下而上”的制度创新,它以清晰产权界定和自主决策为前提条件。在市场主导型制度创新模式中,金融机构是创新的主要推动者,它们在充满不确定性的经营环境中,为获得利润而进行制度创新,并独自承担风险,因而它们只有在制度创新的潜在收益大于消除各种潜在风险的成本时,才可能开展制度创新行为。政府主导型创新模式是指政府的金融管理部门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手段“自上而下”组织实施的创新,它是以大量的公共产权和集权型决策体制为前提条件。在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模式中,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则直接成为创新活动的组织者和推动者,由于法律赋予其相应的权力,一旦它发现局部或整体性制度创新方案的预期收益大于零,就可以借助行政力量进行强制性局部试点,这种试点由于权力部门减少了外部性及不确定因素,因而风险较小。

在市场主导型创新模式中,最先推动创新的金融机构不可能持久地独占制度创新的潜在利润,这是由于以利润为目标的其他金融机构为分享这一利润会模仿其创新行为,实际上这也是创新的模仿与扩散过程,也正是因为模仿、扩散、创新才引起金融制度结构的变化;而在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模式下,金融管理部门对制度创新往往采用试点先行的方式,这也就意味着试点范围外的金融企业不得模仿先行试点单位的创新做法,这样创新的潜在收益就无法被扩散。可见,这两种制度创新模式各有利弊,因而只有联系金融制度目标及相关约束条件,并对之进行成本一收益的分析,才能判断二者各自适应的对象及范围。

2,自主创新模式和合作创新模式。在微观层面上,金融创新主要是指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包括股票、债券等金融基础工具的创新以及期权、期货等复杂的金融产品的创新。从区分创新主体的角度可将微观层面的金融创新模式区分为自主金融创新和合作金融创新两种模式。自主金融创新模式具有率先性,通常率先创新者只是个别金融企业,其他后来者只能跟随和模仿;而合作金融创新模式则是金融机构之间或金融机构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之间联合开展金融创新的做法。合作金融创新能综合发挥产、学、研各方在各领域的优势,联合推动金融创新发展。这两种金融创新模式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影响,金融创新主体根据自身的资源能力和战略需求将两种模式组合运用实现内外部协调。

二、金融创新模式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

从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演进历程来看,20世纪30年代以前,金融创新主要通过市场主导型创新模式实现,金融创新行为主要由商业银行在利润驱动下完成。而政府的行为则主要是适应金融市场发展,对金融企业的金融创新活动并不直接参与,对新创立的金融机构、新开发的金融产品以及新形态的金融交易并不进行过多的约束,而仅仅以法律或制度规定等方法加以确认。“大萧条”成为这种金融创新模式变革的转折点。20世纪30年代以后,由于市场自发性和盲目性导致的“市场失灵”经常对金融市场造成恶性冲击,从而影响到经济安全。“大萧条”之后,西方国家普遍对金融创新模式进行反思并进行政策调整,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并开始逐渐成为金融制度创新的推动者。此后,政府主导型金融创新模式日益发挥显著作用。

西方国家金融产品创新经历了四个阶段:上个世纪60年代,为了逃避国家及地区间严格的金融管制,提高利润率,西方国家纷纷掀起金融产品创新浪潮,新推出了大量资产型金融产品,如出口信用、平行贷款、可转换债券、可赎回债券等等;上个世纪70年代,为了防范和转嫁通货膨胀、利率、汇率等风险,西方国家又推出了外汇远期、物价指数相关的公债、利率期货、联邦住宅抵押贷款、自动转账服务等金融创新产品;上个世纪80年代,为了扩大融资渠道,货币互换、零息债券、期权交易、动产抵押债券等新的金融产品相继问世;上个世纪90年代,金融产品创新朝多样化、衍生化进一步发展,成熟、统一的金融市场逐渐形成。

总之,从发达国家的金融创新历程看,金融产品创新多数是采取自下而上的以市场为主导的创新模式,而金融制度创新则相对比较稳定,往往是在原有金融制度的弊端累计到一定程度甚至引发金融危机之后才会发生大的制度变革,“大萧条”之后西方国家普遍加强金融监管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而在金融市场平稳发展的过程中,金融制度创新更多地是对金融产品创新的成果加以规范化和合法化,并使其最终保存下来,两者在实践中相互推动,共同促进金融发展。

三、后危机时代中国金融创新模式选择

源于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全球金融危机,向全世界各国金融创新活动提出警告,并促使人们反思:金融创新对金融市场发展和经济发展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也会创造一些新的风险,甚至带来灾难性危机,只有风险可控的金融创新活动才能创造真正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基于此,西方国家在经历此次危机的洗礼后,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金融创新活动,纷纷进行一系列创新模式的调整,这也必然对融入全球经济体系的中国产生深远影响,促使我们进行后危机时代的金融创新的模式选择。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创新历史很短,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且长期以来,我国金融制度创新是由政府主导推动的。这样的创新模式客观上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但政府干预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致使广大金融机构缺乏主动开展金融创新活动的积极性,造成金融产品创新严重滞后。为了在最大程度上发挥金融创新的积极作用,我们在进行金融创新的制度取向及金融创新模式的选择时,既要考虑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也要考虑本次金融危机对金融市场带来的深远影响。

1,金融创新模式的制度取向。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金融市场参与主体进行金融创新活动的自觉性得以发挥,在局部出现了“自下而上”的金融制度创新,市场主导型模式有所发展。但是,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下,政府控制着金融市场的定价权,同时规模庞大的国有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处于近乎垄断者的市场优势地位,因此,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我国在金融模式创新上仍将由政府主导。

金融危机之后各国政府的一个普遍共识是,政府在金融发展中应当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诸如加强金融监管、积极开展金融救助、维护市场信心等等。对我国而言,政府在金融创新中本就居于主导地位,金融的影响无疑会进一步强化这种态势。但是,同样的政府主导模式可以通过结构调整实现更高的创新效率。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管理部门应更加注重风险管理,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减少对微观主体创新活动的行政干预,营造科学、审慎的金融监管环境,维护公平的金融交易,这样才能为各种金融创新活动提供稳健的制度基础,降低金融创新活动的市场风险,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但是,从长期来看,我国的金融模式创新应以市场化为导向。其原因有二:一是中国的市场经济体系发展急需有充分市场化的金融体系的配套;二是中国不断追求的、融入的当代全球经济体系,是一个以商品、资本自由跨境流动、汇率自由浮动为特征的自由化市场体系。这决定了不管政治、社会、经济的矛盾如何复杂,国情如何特殊,中国想通过继续参与经济全球化获得高速的经济增长,金融的市场化是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而在一个充分市场化的金融体系中金融创新主体必然由微观的金融机构担当,因此,我们对中国金融创新模式在制度上演进的判断是,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当前政府主导型的金融创新模式必将被市场主导型的创新模式所取代。

2,金融产品创新模式选择。金融产品创新是金融创新的核心内容,在金融创新活动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国际金融危机给我们的启示是,脱离有效金融监管的过度泛滥的金融创新会给金融市场乃至整个实体经济带来灾难性后果。因此,在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产品创新中必须遵循的两条基本原则是:一是金融产品创新必须立足于服务实体经济,避免金融市场的过度虚拟化;二是金融产品创新必须与金融当局的监管能力同步协调发展,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不宜盲目发展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市场。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要求金融机构“分业经营”,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如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和一些股份制银行成立海外机构,通过这些机构再回到国内经营证券、保险等业务;另外一些银行则通过控股国内信托公司,利用信托公司的全牌照优势参与资本市场业务;而一些中小银行则通过与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战略伙伴合作的方式经营投行业务,突破分业经营界限。由此可见,在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的金融创新中,实力雄厚的大银行通过自主创新的模式整合自身资源优势突破分业经营限制,而一些区域性中小银行则采取合作创新的模式实现业务综合化。所以,在进行金融产品创新模式的选择时,不应一味强调采用自主创新模式抑或合作创新模式,而应因地制宜,综合金融机构的资源条件和市场需求情况选择成本低、效率高的创新模式。

受金融危机影响,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业务萎缩,而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市场会成为主要利润增长点,中国庞大的金融市场需求更会成为各类跨国金融机构的必争之地。国外金融机构的加入无疑会加剧本已激烈的国内金融市场竞争,也给国内金融机构带来更大的竞争压力。在金融创新方面,跨国金融机构更加富有经验,而国内金融机构则相对较弱,但其扎根本土,更加了解国内市场,具有成熟的渠道网络和大量客户。因此,在竞争中寻求合作,以合作创新实现共赢,将成为未来中国金融产品创新的主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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