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孝哲
(作者系安徽大学哲学系教授,科学发展观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也是党员干部在社会活动中必须遵循的群众路线。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的基本内容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在党的群众路线中,核心观点是“一切为了群众”,它是立党为公的一种根本理念。对于党员干部来说,它就是党员干部指导、支配自己的一切社会行为的根本思想依据。因为,党员干部只有真正树立一切为了群众的根本观点,才能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自觉地努力做到一切依靠群众,以及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而“一切为了群众”六个字言简意赅,包含着党员干部要正确看待自己和正确看待群众,要树立正确的自我身份意识和价值意识等方面的内容。党员干部若要真正树立“一切为了群众”的根本理念,其一是应该树立正确的自我身份意识:自己在社会中乃是亦“官”亦民;其二是应该树立正确的自我价值意识:自己是人民群众的公仆和工具,必须勤奋工作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
在社会中,人们在是否担任公职、是否掌握公共权力上互有区别,就此而言可以划分为拥有不同的身份:官员或者平民。那么,我们当今社会中的党员干部,究竟应拥有怎样的身份?我们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党员干部,应该拥有双重身份:亦“官”亦民。
其一,党员干部拥有“官”的身份。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党员干部在党政机关任职,掌握着一定的社会公共权力,所以在身份上都是属于“干部”而区别于普通民众。“干部”,按照中国民间传统说法那就是“官员”,是当官的。因而,他们与普通民众的关系便就是“干群关系”或者“官民关系”。
其二,党员干部还拥有“民”的身份。党章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所以,在中国的社会主义社会中,任何党员包括党员干部都不是外在于人民群众,而是置身于人民群众,乃是人民群众中具有先进性的成员。从这个意义上说,党员干部的身份也是“民”,而不是像以往的社会中的“官员”那样,跟普通民众相区别、相对立。
于是,客观地看,或者从理论上说,党员干部的个人身份就具有二重性,乃是亦“官”亦民:从相对的意义上说,党员干部的个人身份是“官”;从绝对的意义上说,党员干部的个人身份又是“民”。既然如此,每个党员干部应该确立的个人身份意识,就是自己乃是亦“官”亦民,而非只是“官” ,或者只是民不是“官”的片面性意识。
然而实际情况如何呢?据我们看来,所有党员干部都会确认自己“官”的身份。他们上班办公,掌握和使用社会公共权力,管人、管事、管财、管物,而这些都是普通民众无权办到的,只有官员能够办到,所以他们自然会意识到自己的身份是官员。这毫不奇怪,也无可非议。但是,是否所有的党员干部又都能意识到自己还有另一个“民”的身份呢?那就不尽然了。固然有些党员干部是能够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身份在根本上还是“民”的,但也有不少的党员干部缺乏这种意识,他们在行为上大肆显摆自己“官”的身份,就反映出其内心里只承认和重视自己“官”的身份,甚至完全忽视自己还有“民”的身份。
在当今社会的党员干部队伍中,这种只承认和重视自己“官”的身份,而忘却、否认“民”的身份的官员,并不鲜见,其片面性的身份意识都会通过丑陋、恶劣的言语行为暴露无余。请看:有的干部喜欢在普通民众面前摆官架子,打官腔;有的干部为了表明和显摆自己“官”的身份,坐驾要高档,办公室要豪华,出行要前呼后拥;有的干部千方百计享受特权:烟酒要“特供”,赴宴、开会要特殊接待;还有的干部连奖金也要与普通员工划清界限:2010年7月间,东北某市环保局分配责任制奖,局长与职工的奖金相差三倍,有人认为不公,向纪检部门反映,结果惹恼了局长,他在一次大会上破口大骂:“领导就得骑马坐轿,老百姓想要公平?臭不要脸!”更有甚者在违反社会公德时仍然大耍“官威”:中南某市政法委副书记竟然拒交停车费并动手打收费员和前来劝阻的市民,记者在派出所见到打人男子时,他竟声称“无所谓的,打人就打人”,态度相当嚣张。上述这些党员干部对于自己身份的认识,显然是十分错误的。正是由于认识上的片面性,所以就造成了行为上的恶劣性。他们不是把普通民众当作平起平坐的同事、朋友,更不是把自己当作“公仆”,是把自己视为高高在上的官老爷,所以就自然而然地在普通民众面前显摆“官威”。他们的恶劣言行,必然会恶化干群关系。
在我国社会中的干群关系也包含着价值关系。我们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党员干部,应该树立的价值意识是:要乐以自己为价值客体,而以广大民众为价值主体,自己要勤奋工作,发挥公仆和工具的作用,努力满足广大民众的需要,从而实现自己作为官员的社会价值。
诚然,党员干部在社会中自己也是价值主体,也有自己的种种需要,也希望社会、他人作出贡献来满足自己的需要。这无可非议,并不过分。但是,党员干部决不能仅仅如此。
党员干部毕竟不是只有“民”的身份,而是还有着“官”的身份,是担任社会公职者。所以,党员干部就不能只想着自己是价值主体,不能像普通民众那样只追求自己干活取酬、劳动致富。党员干部还有着“官”的身份,掌握、使用着社会公共权力,担负着普通民众祈求国强民富、社会和谐的寄托和期望。因此,党员干部在思想上就不能只把自己混同于普通老百姓,不能只想着自己的需要和利益,而是应该主要以广大民众为价值主体,主要想着广大民众的需要和利益,自己则须自觉地充当价值客体,发挥出公仆和工具的作用,通过自己的勤奋工作,来尽量满足广大民众的需要,为社会的发展和人的发展作出较大的贡献。党员干部真正做到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才算是尽到了自己作为“官”的职责,实现了官员对于广大民众的价值,这也就是官员的社会价值。否则,一个党员干部假如利用职权只是为自己谋利而不是为广大民众谋利,那就是失职、渎职,就没有实现作为官员的社会价值。而一个党员干部假如利用职权谋取自己的私利而不惜损害民众利益,那则是完全违背党章和民意,是犯罪,其作为官员的社会价值不仅没有正价值,只有负价值。
考察当今社会中的许多党员干部,我们看到,大部分党员干部是诚心地以广大民众为价值主体,自己乐当价值客体,权为民所用,积极为人民服务,力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因此,他们被人民群众称赞为好干部、好公仆。但是,我们也看到一些干部只把自己视为价值主体,而把普通民众视为价值客体,利用职权千方百计地谋取自己的私利,却不惜损害普通民众的利益。
总而言之,人民群众气愤、反对某些干部只愿当“官”不愿当“民”,尤其是那些不作为、乱作为、逆作为的官员。人民群众喜欢的是既当“官”又当“民”的干部,他们与普通民众没有距离,以人民群众为价值主体,自己乐当价值客体,积极地为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而勤奋工作的好干部,而这也正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社会主义制度所要求的。因此,党员干部一定要牢记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严格自律,树立正确的自我身份意识和价值意识,跟群众打成一片,切实地在工作中做到一切为了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