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机会与制约因素分析

2013-07-12 07:22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海关学院
商场现代化 2013年21期
关键词:东道国跨国公司走出去

■李 凌 上海社会科学院 上海海关学院

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迅速扩大。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总体规模达到651亿美元,相当于十年前的26倍。经济危机发生以后,“走出去”的外部环境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其中既蕴含着重要的发展机遇也存在着一些制约因素。面对新变化,企业“走出去”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的扶持和协助,以实现其全球化的资源配置和经营发展,从而成长为具有实力的跨国公司。

一、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机会因素

1.人民币国际化。2009年,我国开始在上海、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五城市试点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2011年央行、外管局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出台《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试点人民币进行境外直接投资以及境外投资的企业或项目人民币贷款。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必须使用东道国货币。汇率波动的风险由我国企业承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主要货币汇率都经历了剧烈波动,汇率风险进一步加大。境外人民币直接投资试点的推行使企业能够采用人民币直接投资,并获得人民币贷款,这将大大降低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汇率波动风险。

2.全球企业“非核心资产”剥离。经济危机导致全球企业临前所未有的经营压力和资金短缺。为了摆脱困境,许多企业采取了剥离非核心资产以增强核心竞争力的策略。被剥离的资产中有一些具有较高国际知名度的品牌、相关产业的领先技术以及完善的销售网络等。我国企业可以借助危机后跨国公司低价剥离非核心资产的机会,通过并购实现企业竞争力的迅速提升。

3.跨国公司“持币观望”。受金融危机影响,全球跨国公司的现金持有水平持续升高并创历史记录,然而“超额”的现金持有却并未转化为投资。《2012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11年全球100家最大的跨国公司的现金和短期投资比2008年增长了1/3。跨国公司现金总资产比率从2005-2008年的平均7.6%到2010年的9.1%。相对于持续增长的现金水平,跨国公司的投资却大幅下降。2008-2009年,全球100强跨国公司的资本支出和收购缩减了23%,其中跨境收购的支出规模缩减高达60%。跨国公司的“持币观望”对于正待走出国门的中国企业而言是难得的机会。我国企业可以利用全球各大跨国公司削减投资支出的时机积极开展海外投资,通过新建投资和跨国并购建立企业的海外研发、生产和销售网络,实施企业跨国经营的战略布局。

4.东道国外资政策自由化。持续的投资自由化和投资促进是近年国际投资政策的重要特征。UNCTAD投资政策监管数据库数据显示,2000年以来全球共通过了1258条影响外国投资的政策措施,其中开放和促进投资的措施1021条,占81%。一方面,为了摆脱金融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促进本国的经济增长并降低失业,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降低了对外国企业的投资门槛,并放松了监管和审查要求。另一方面,新兴经济体的投资环境进一步开放。印度于2011年允许部分农业部门采取外国独资形式经营。巴西取消了外资有限电视运营商股权比例49%的上限,并授权电信运营商提供包括语音、宽带和电视服务的综合业务。俄罗斯则放宽了对开采地下资源的公司的外资股权审批要求,股权比例由10%提高到25%。东道国的投资自由化和投资促进政策减少了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政治障碍和隐性成本,拓宽了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领域,为企业开展海外投资创造了宽松的政策环境。

二、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制约因素

1.国内层面:融资制约和管理制约。(1)融资制约。第一,民营企业难以获得资金支持。中国贸促会2011年发布的《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现状及意向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超过70%的受访企业存在资金方面的困扰。这主要体现在:其一,财政专项投资基金少。目前国家支持企业境外投资的8类专项资金中,能够惠及民营企业的只有“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资金”、和“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资金”等,比例不到一半。其二,为企业海外投资提供政策性金融服务的国家开发银行和进出口银行,其服务对象以国有大型企业为主。由于门槛较高,民营企业一般较难获得其信贷支持。其三,受央行《贷款通则》的政策限制[],民营企业无法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境外设立子公司、境外股权并购、境外大型项目资本金等。最后,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及对外投资的支持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及对外投资的支持率大约为3%-5%,而韩国为14%,英国45%,日本50%。

第二,已经“走出去”的企业遭遇再融资困境。由于多数企业“走出去”的起初几年基本上是负债营,财务状况无法达到国外金融机构的授信要求,因此企业在当地融资渠道受阻。其次,国内银行全球授信体制不完善。我国企业的境外子公司不能利用国内母公司的信誉和授信额度,国内母公司不能为其境外子公司在我国银行境外机构贷款提供担保(内保外贷),企业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不能作为抵押担保在境内贷款。最后,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门槛较高,只有少数企业能够获得。彭博社的数据显示,2012年共有487家中国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获得开展境外投资活动,仅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总数的3.6%。

(2)管理制约。第一,行政审核期限不明确。我国现行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09),《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5),《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009),《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6)和《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其中只有商务部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明确了行政审核的期限要求。根据该《办法》,企业对外投资最快3天,最慢在40天左右会得到最终核准的结果。其他管理规定中并未提及相关期限问题,大大增加了投资审批的不确定性和办事成本。

第二,管理程序仍需简化。2011年贸促会发布的《报告》显示,有25%的企业认为需要促进投资便利化。尽管我国对外投资管理已由“审批制”过度到“核准制”,但仍难以满足企业境外投资在时效上的需求。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规定,除个别海外投资项目[]无需核准外,绝大部分境外投资项目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核准方可实施。这大大延长了企业的决策时间,不利于企业在海外投资中把握瞬息万变的商机。

2.国际层面:全球强化跨国公司合规经营的新趋势。近几年,跨国公司合规经营的制度建设在全球范围内不断加强。OECD理事会于2009年和2012年分别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打击商业交往中贿赂外国官员的建议》和《内控、道德与合规最佳行为指南》,并于2011年5月推出新修订的OECD《跨国公司行为准则》以强化供应链合规管理。英国于2010年4月通过了反腐力度创全球新高的《反贿赂法》,要求所有在其广泛的管辖范围内的公司不仅自身要合规经营,而且须对其供应商、合作伙伴、代理等的不合规行为承担严格的连带责任。而美日欧其他发达国家也早已制定了类似法律。强化合规经营要求企业不仅要承担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基本责任,还要承担社会责任。企业不仅要面对跨国公司之间的技术、产品和市场的竞争,还要面临公司责任理念和道德水准的竞争。这对于刚刚走向国际市场,缺乏国际化经营经验的中国企业而言无疑是巨大的挑战。

3.东道国层面:投资审查和政治动乱。(1)投资审查。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中国威胁论在一些国家逐步扩散。一些东道国政府和相关政治势力认为,中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对当地的投资是出于某种政治目的或受国家战略的引导,并不是市场行为。他们以影响产业安全和国家安全为由,对来自中国的投资百般阻挠。这使得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难以获得东道国当局的批准。例如,中石油竞购俄罗斯Yukos石油公司,五矿收购加拿大Noranda矿业公司,中海油收购美国Unocal公司等投资项目均以失败告终。

(2)政治动乱。政治动乱不仅造成企业在当地投资的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遭到破坏,经营中断等直接损失,还会造成东道国当地的基础设施遭受破坏、社会动荡、经济停滞,对企业在东道国的经营和发展造成难以估量的长期影响。例如,2011年利比亚发生战乱以后中资项目全部搁浅,涉及承包工程项目的企业有75家,合同金额达188亿美元。在多国部队空袭前,有27个企业的工地、营地遭遇袭击与抢劫,直接经济损失达15亿元人民币。此外还涉及固定资产损失、承包工程垫付款损失和3万人员的大规模撤离等大量费用。更为严重的是项目复工遥遥无期,新政权是否接受原合同,都很难预测。

三、推动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政策思考

1.搭建双向投融资平台。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快,仅靠政策性金融难以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要破解企业面临的资金制约,应着眼于搭建结合海外资金“引进来”和“走出去”的双向投融资平台。“引进来”的资金平台应以海外资金流动便利化措施为取向,尤其注重扩大海外风险投资基金、境外股权投资机构以及依托二级市场的国际间接投资流入渠道,为谋求海外融资的企业与海外资金供应方之间创造高效和便利的合作空间。“走出去”的平台建设则围绕着境内企业的境外成员公司之间“外币资金池”的建设、赋予条件适合的本土企业以必要的海内外融资权,形成一个有利于企业资金的跨境调配的制度安排。

2.构建“一站式”管理格局。针对企业海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繁琐和外汇资金运作不便等问题,进一步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职能,给予企业海外经营更为便利化的政策组合。在企业海外投资活动涉及的外汇流动、人员出入境和货物通关涉及到的各个部门之间加强协作,实现“走出去”的“一站式”的管理格局,为企业海外经营提供高效和便利的制度环境。以降低企业为获得相关审批所耗费的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

3.提供海外经营风险保障服务。针对“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面临的政治风险,政府为其海外经营的风险保障上提供服务。具体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对于企业海外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非商业风险带来的损失给予补偿;二是在于给予对企业“走出去”之前给予充分的信息和知识,做到“风险提示”,以避免后续不必要的损失。此外,政府还可以利用驻外机构和海外信息平台,为有意向海外投资的企业提供各类市场和东道国法律环境等信息,协助企业对其海外投资与经营的可行性做客观充分的考量,避免盲目“走出去”遭受重大损失。

4.强化企业合规经营意识。针对全球跨国公司合规经营的新趋势带来的挑战,政府需要加强宣传和制定相关规范对企业加以引导。具体而言,一方面要通过宣传和政策引导强化企业的合规经营意识。另一方面,要积极倡导企业用跨国公司合规经营的相关规范要求自身,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合规经营制度。按照英美等发达国家反商业贿赂的司法实践,一旦企业某个部门或个人出现问题,企业只有在举证自身建立了“完善的合规管理企业制度”后才能免责。企业内部合规管理制度的建立不仅能够使企业合规管理的水平得到提升,也能够为企业在海外经营面临合规问题时提供相应的保护。同时,强化企业责任和合规经营将提升企业员工的道德水平和企业形象,有利于企业在东道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并与东道国政府建立良性关系,为企业“走出去”在海外的发展赢得更多的机会和资源。

[1]全国工商联经济部.解决民营企业“走出去”融资问题的思考[N].中华工商时报,2009-03-16

[2]王志乐.《2012走向世界的中国跨国公司》[R].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2:33

[3]张建红.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制度障碍研究:以海外收购为例[J].经济研究.2010(6):80-89

[4]程燕.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政治风险防范:利比亚危机的启示.改革与战略.2012(2):182-183

[5]《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二十条第三款

[6]《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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