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程德杰
2013年1月8日新年刚过,工业与信息化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试点方案》),提出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随着《试点方案》的公布,围绕民营资本进军“移动转售“业务的前景,也逐渐形成了两派意见,一方是看好,而另一方却是看空。看好方的基本出发点多是从政策红利和未来产业前景来分析;而看空方的基本出发点则多是从移动转售业务的”隐性门槛“,如技术、资金和行业垄断来着手分析。民营资本进军“移动转售“业务未来前景如何?
随着近年来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在国民经济中地位的不断提升,打破行业垄断的呼声不断高涨,国务院两次出台有关“非公经济”的文件,也是回应了这种呼声。
电信业作为自然垄断行业,其开放程度近些年来一直广受各方关注,此次《试点方案》的出台,有助于消弭国内有关电信业垄断的指控。
另一方面,随着全球经济进入互联网时代,电信运营商在与新兴互联网企业的竞争中,似乎总显得力不从心,这虽然是个全球性的问题。但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电信运营商的运营管理体制,所导致创新基因匮乏;另一方面,也有国内政策对电信运营商事实上的保护原因。
因此,出台《试点方案》在移动转售业务领域为三大电信运营商引入竞争,一方面有助于减缓民间对于电信业垄断指控的压力,另一方面,也为国内三大电信运营商注入危机意识,有助于激活其业务创新能力。
单从申请条件上来看,似乎门槛并不高,但事实上,电信业作为一个传统意义下技术密集型的企业,其行业准入的技术门槛非常高,仅就计费、业务管理系统以及信息安全系统的建立而言,就不是一般非ICT领域企业所能够独立完成的,即便是企业投入巨资建设,其IT系统也需要一段时间的磨合优化,并实现与电信运营商现有IT系统的完整对接。而如果在计费、业务管理等方面,完全依赖目前的电信运营商,则移动转售业务商将会成为运营商的附庸,这显然是有意进军电信市场的民营资本不愿意看到的。
另外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于,目前在媒体上频频露面高调宣称进军移动转售业务的企业,大多为零售流通型企业,基本上没有电信业务开发和部署的经验;而如果仅仅在电信基础业务层面,如语音、SMS和数据接入等方面,向移动用户提供服务,移动转售商除了价格,显然没有更多的市场手段可以考虑。
另一方面,国内三大电信运营商长期以来所积累的品牌优势,也是新进入的民营资本所不能比拟的,其在各自领域成功经营所形成的“品牌溢价”,很难移植到移动通信领域。
电信业作为一个自然垄断的技术密集型行业,移动业务转售商如果不能获得电信运营商的支持和配合,其移动转售业务的前景显然不会乐观。而从电信运营商角度,如果必须要选择两家移动转售业务商来开展移动转售业务合作的话,那么支持那些电信业的“新丁”,显然对自己的威胁最小,对电信运营商而言也最为有利。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似乎非ICT背景的民营资本更容易获得电信运营商的青睐,这也许就是腾讯、百度等互联网企业集体“低调”,纷纷表态和电信运营商“是合作而非竞争”关系的原因。
仅仅就移动转售业务本身所涉及的内容而言,现阶段并不会对电信运营商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但如果将OTT业务嫁接在基础电信业务上,将会对电信运营商的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可以设想下:如果微软旗下的Skype获得移动转售业务牌照,那么凭借其技术优势,将会实现其业务应用在手机、PC和电视的无缝衔接,其对电信运营商的语音、SMS以及视频服务等业务的杀伤力将是致命的。
虽然Skype由于其外资背景,目前不大可能获得移动转售业务牌照,但在国内目前资本市场广泛采用的VIE(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模式下,不排除Skype借道进入国内移动转售领域的可能。
另外一个层面,《试点方案》由工信部(MIIT)发布,从法律意义上可以看成是一个通信行业的业务试点方案,但基于中国目前“三网融合“中广电系统对于OTT业务的态度以及管理方式,如果广电介入OTT业务的管理,将会加大未来移动转售业务发展的不可测性。
此外,《试点方案》中要求移动转售业务的申请者为中资民营企业,作为海外上市的腾讯和百度,显然并不符合这一申请条件。但正如前面所讲到的,通过复杂的VIE资本结构操作,腾讯等海外上市的互联网企业可以成立一家完全中资的民营企业,从而申请移动转售业务牌照。而如果互联网企业获得移动转售业务牌照,其对现有移动通信市场格局的影响不言而喻。
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对VIE结构采取了默许的态度,信产部2006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指出将会对互联网公司使用VIE结构进行密切审视,但并没有禁止。
巧合的是,《试点方案》规定“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为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这就为腾讯们是否能够加入移动转售业务,留下了想象的空间。
通过上面的分析,不难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是《试点方案》的出台,短期内尚未对电信运营商造成实质性影响;其次是民营资本参与移动转售业务,其成败的关键在于是否能够翻越技术门槛和获得电信运营商的支持;第三则是现阶段移动转售业务商尚难与电信运营商形成正面竞争,其移动转售业务更多的将是其传统业务(如手机终端销售业务)在电信服务领域的自然延伸;第四对《试点方案》“中资”的定义,将决定参与移动转售业务市场的潜在竞争者名单;第五如何界定OTT业务和基础电信业务之间的区隔,将决定未来移动业务转售商未来的业务发展方向,评估移动转售业务时,需考虑广电因素;最后运营商有理由青睐非传统业务的“竞争者”,因此非ICT领域企业在移动转售业务牌照的竞争中,将有可能提前出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