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的中国实践
“社区矫正”是一个外来语,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的欧美国家。对中国的老百姓来说,第一次听到这个词,大概是在2002年的10月,香港明星谢霆锋因妨碍司法罪被判240小时的社区服务,免去了坐监服刑,一时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热聊的话题。
中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始于2003年,至今已经走过了整整10个年头。与监禁相比,它最大的特点是罪犯不需要在监所服刑,而是在他生活的社区接受教育和改造。刑罚的执行者也由监狱变为罪犯所在街道司法所。一般来说,社区矫正适用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在外服刑不致于继续危害社会的罪犯。
在社区矫正相继写入《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上升为正式的法律规定之际,回望社区矫正在中国的10年发展历程,可以说,这项源自西方的制度已经展现出了扎根于中国土壤的生命力。尽管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起步借鉴了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但绝不是简单的照搬制度,在文化传统、官方话语、工作机制等诸多方面和环节都体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虽然我国现阶段的社区矫正制度并非尽善尽美,但在10年探索的经验基础之上,我们有理由对社区矫正在中国的未来充满期待。
《检察风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