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 玲,胡 勇
(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重庆401147)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首次发布于1982年,分别经过1996年和2000年的两次修订,每次的修订完善都较好地适应了不同时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环境管理的需求,为引导大气污染治理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急速发展,中国环境空气污染特征发生了新的变化:以化石燃料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经济发达地区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显著增长;在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尚未全面解决的情况下,臭氧和可入肺颗粒物PM2.5污染加剧,引发灰霾现象频繁发生,能见度降低,严重影响了人们的居住环境。以上变化昭示着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空气质量管理的要求。同时,随着工业园区的大规模兴建,现行标准中分区分级要求不能很好的配合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管理需求,部分区域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体系的结果与人们的主观感受不完全一致,部分污染物项目有待调整,限值有待修订。因此,大气环境形势的变化和现行标准的局限性呼吁着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应运而生。
仍然以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为宗旨,第三次修订有四方面原则:一是以最新的环境空气质量基准研究成果为科学基础制定标准,以保护公众健康为最主要目标,重视保护生态环境和社会物质财富;二是充分考虑我国由煤烟型转变为煤烟和光化学烟雾污染等多种类型并存的复合型、压缩型环境空气污染特征和经济技术发展水平;三是考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阶段性管理目标,与现行环境空气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规划、政策和标准相衔接;四是监测技术、设备和技术保障能够实现大规模、长期连续监测[1]。
无论在发达国家或者发展中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是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归结点,旨在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较强的法律性、技术性和时效性。
WHO于2005年发布《AQG》全球升级版,修订了颗粒物(PM10和PM2.5),O3,NO2和SO2的浓度限值。当前国际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控制的主要污染物为SO2,CO,NO2,O3,PM10和Pb,但大部分发达国家都将PM2.5作为最新的控制项目,取消了传统的TSP项目,亚洲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则保留了TSP项目,对于PM2.5则没有增加的迹象。欧盟、日本和英国分别将有毒有害挥发性污染物也纳入体系,欧盟和英国将主要来源于燃煤和机动车排放的As,Cd和 Ni等重金属污染物进行了相应规定[2-5]。
中国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项目有SO2,CO,NO2,O3,PM10,TSP,Pb,B(a)P,总氟化物,且按照三级功能区进行分级,分别就保护人们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提出了不同的浓度限值。这种方式违背了环境公平原则,使不同功能区的同类对象尤其是特殊敏感人群受到影响,不利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有效实施和环境空气质量的管理。而美国和欧盟制定空气质量标准的首要目的是保护公共健康,尤其是对敏感人群的保护,其次才是保护自然生态及公共福利,这就避免了在分区模式下对同类对象的不公平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的发布标志着我们国家的环保工作将开始从污染物控制阶段向环境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阶段转变,对整个环境管理的思想和理念将会带来深刻的影响。与现行标准相比,新标准有3方面的突破:一是调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方案,将现行标准中的三类区并入二类区;二是完善污染物项目和监测规范,包括在基本监控项目中增设PM2.5年均、日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h浓度限值,收紧PM10和NO2浓度限值等;三是提高了数据统计有效性要求[6-9]。
工业园区作为工业发展的有效手段,能够降低基础设施成本,刺激经济发展,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成为各地争相推广的工业建设模式。但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应兼顾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在工业园区日益繁多的今天,控制其带来的环境污染、实现良性可持续发展成为环境保护的重点内容。
新标准中(见表1)将一般工业区和特定工业区合并,统一列入二类区,是为了在工业脚步不断加快的条件下,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保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目标,使经济的发展不以人类生存环境质量的恶化为代价。
表1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变更
随着监测技术的发展,监测能力的不断提高,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监测方法的检出限和测量范围、吸收液及实验用品的改进、采样方法的更新、空白实验的引入、干扰的影响和消除、标准曲线、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方面都有所加强和提高,形成了较完善的采样分析体系(见表2),使环境空气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更加准确可靠。
新标准中还新增了HJ 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T193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等指导日常监测工作,为更加准确高效的实施监测提供了基础保障;同时,也为各城市和区域的监测工作提供了统一的平台,有利于纵向和横向的对比分析,确保了数据更加科学、精准。
表2 监测分析方法变更统计表
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起步晚,而且各城市发展的步伐参差不齐,较发达地区在仪器设备、技术水平、人员能力等方面要高于落后地区。为了实现我国环境空气质量阶段性管理目标,新标准将污染物分为基本项目和其他项目,便于统一控制重要污染物,因地制宜的控制其他污染物。
如表3所示,在基本监控项目中,增设了PM2.5年均、日均浓度限值和O38h浓度限值,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WHO等发达国家和组织对PM2.5和PM10的来源、环境效应、对人体健康影响等进行了系统的研究,认为有必要对两者实施分类管理。PM2.5由直接排入空气中的一次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通过化学转化生成的二次颗粒物组成,能够直接通过呼吸道进入并富集在支气管和肺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更为显著。我国PM2.5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区域性灰霾天气与人为排放的大气颗粒物不断增加,尤其是细颗粒物增加有关[10]。将PM2.5纳入强制性污染物监测范围,既是保护人体健康的需要,也是解决灰霾等环境管理需要,有利于提高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的科学水平,有利于消除或缓解公众自我感观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较低臭氧浓度情况下8h暴露与健康效应更直接相关,目前主要发达国家对臭氧的评价也是8h平均浓度值。新标准在保留1h的同时增加了8h项目,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可以在环境空气质量实时报过程中,更有效提示公众和环境管理部门防护臭氧的健康影响。
表3 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变更对照表
与美国、欧盟、WHO等相比,我国在NO2日平均和1h、O31h浓度限值均执行最严格的标准。本次修订中,综合区域发展的前瞻性,并对照 WHO等的标准限值,对SO2、CO不予变更,对NO2和O3 1h平均浓度限值的一、二级均适当放松;但颗粒物(PM10)本身处于较宽松范围,本次对其年平均浓度限值有所收紧。
目前,美国、欧盟、日本、韩国、WHO等国家和组织均取消了TSP的限值,增加了危害性更大的PM2.5标准。我国在本次修订中,将其纳入其他项目进行非强制性控制,便于各省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灵活处理,浓度限值未改变。Pb和B(a)P在现行标准中未分级,修订后也根据环境功能分区提出不同的浓度限值,均严于现行标准(见表4)。
表4 环境空气污染物其他项目浓度限值变更对照表
总之,新标准综合考虑了WHO关于大气污染物环境风险防控的研究成果和我国当前实际环境形势,从最有助于促进我国大气环境保护的角度,参考WHO提出的环境空气污染物浓度目标值制定各标准限值,是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与国际接轨的一次重要实践。
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修订,环保部也开展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的制定工作。与原来相关规定相比,首先将环境空气污染指数(API)改为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与国际通行名称一致;其次增加了O3,CO和PM2.53项环境质量指数评价因子,以更好地表征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反映我国当前复合型大气污染形势;三是调整了指数分级分类表达方式,与对应级别空气状况对人体健康影响的描述更匹配;四是完善空气质量指数发布方式,将日报周期从原来的前一日12:00到当日12:00修改为0:00到24:00,并规定实时发布SO2,NO2,CO,PM2.5,O3小时浓度和 O3的8h浓度(见表5)。
公众对于优良天气的感官感受与空气污染指数(API)常有背离之感,原因有多方面:一是纳入空气污染指数的评价因子偏少,已经不适应公众当前空气质量评价要求;二是API发布周期与传统意义上的自然日有区别;三是24h的周期评价结果与某一时刻的感官存在一定差异。
在新规定中,新增入臭氧8h平均、PM2.5年平均和24h平均的参评项目,使评价体系囊括更多的污染因子,评价结果更加准确。其他污染因子的指标也较原来的规定提出了更严格的有效性要求,采样时间增加很多,提高了数据的代表性。因此,新的日报规定能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公众感官感受与空气质量状况的差异,为公众提供及时、准确的空气质量信息和健康提示,更好的满足公众和社会的需要。
《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首次使重金属污染排放成为约束性指标,环保部等部门将掀起重金属污染防治风暴。规划列出了全国14个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重点省区和138个重点防治区域涉及5大重点防控行业的As,Pb,Hg,Cr,Cd等重金属污染。在修订的标准中附录A部分,相应提出了环境空气中Cd,Hg,As,CR6+的参考浓度限值,使各省级政府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针对环境污染特点制定适合本区域发展要求的质量标准,有据可依。
表5 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规定变更
通过以上一系列新标准和现行标准的对比,突出了新标准在功能分区、污染物浓度限值、接轨WHO标准、数据有效性规定等方面的优越性,尤其是PM2.5年平均值、24h平均值和臭氧8h平均值的引入,是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重大突破。
新标准对于提高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科学水平,缓解公众感官和监测评价结果不一致,推动我国空气质量标准与国际接轨,提升政府公信力及国际形象都有积极意义。此外,新的标准将促进控制局地污染向区域联防联控的转变,从控制一次污染物向控制一次和二次污染物转变,从单独控制个别污染物向多个污染物协同控制转变,从主要控制工业行业污染源到向控制社会经济各领域和环节转变。
[1]完善环境质量标准 使结果与民众感受更接近——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负责人就《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答记者问[J].环境保护,2011,22:13-15.
[2]陈 魁,董海燕,郭胜华,等.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与国外标准的比较[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1,1:47-50.
[3]李锦菊,沈亦钦.中美两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比较[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03,15(6):24-26.
[4]陈振民,马慧敏,谢 薇.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与WHO最新大气质量基准的比较[J].环境与健康杂志,2008,25(12):1 103.
[5]世界卫生组织.关于颗粒物、臭氧、二氧化氮和二氧化硫的空气质量准则[S].日内瓦:世界卫生组织,2006.
[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6.
[7]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S].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2.
[8]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S].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2.
[9]王宗爽,武 婷,车 飞,等.中外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比较[J].环境科学研究,2010,23(3):253-260.
[10]祝玉敏.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与PM2.5——访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司长赵英民[J].世界环境,2012,1: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