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瞭望
公民对政府:“诽谤”不是罪?
◎廉政瞭望
几年前,辽宁西丰县女商人赵俊萍因不满西丰县政府对其所有的一加油站拆迁的补偿处理,申诉无门,激愤之下,编了一条短信讽刺县委书记张志国,被判诽谤罪。
若联系起过往的山东高唐“诽谤”案、山西稷山“诽谤”案、重庆“彭水诗案”、陕西志丹“诽谤”案,人们不禁追问,为什么遭受“诽谤”的总是基层官员?不幸的是,很多人因以发短信、发帖等方式批评地方官员,被冠以“诽谤罪”而遭牢狱之灾的个案一直在重复上演。评论人士认为,一方面是他们本身就在基层,和老百姓打交道的机会多;另一方面,则是严峻的县域政治生态问题。现实中,县级行政权力仍然存在“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弱、下级监督太难”的问题,权力绝对化倾向也就自然而然。
观察家分析,问题官员往往利用其掌握的公权力,将公民的行为上纲上线,归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之列,以打击“诽谤罪”为掩护,控制和消除对其不利言论的扩散。为此,监督和批评政府的公民,往往就成为受害者。这种做法不但严重破坏法治建设,而且在权力驱使下违法办案,以至人为制造冤假错案,肆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据专家介绍,在法治发达的国家,政府不存在被公民“诽谤”的问题,因为政府的形象建立在法治与公信基础之上,而不会因为公民批评而严重受损。法国20世纪60年代就从刑法中删去了诽谤条款。这些国家不再通过刑事立法保护名誉权,并非这些国家不认为名誉权重要,而是把救济方式转向了私法责任,这样既可对被害人给予有效赔偿,同时又可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官员以公权打击报复批评者。
评论人士指出,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是值得鼓励与提倡的,但是面对官民之间的纠纷,官员不妨宽容大度一点,对群众的合理要求不妨尽可能地满足,以增强公信力。
(摘自《廉政瞭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