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流
3月4日,一名两个月大的婴儿的生死,牵动了全国人民的心。当天上午7时许,长春市一对粗心的父母将刚出生两个月的婴儿放在汽车后座上短暂离开,车辆被人乘隙偷走。为此全市数千警察和热心市民都加入了搜寻的行列,然而到了3月5日,大家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还是发生了:犯罪嫌疑人周喜军在盗车途中将婴儿掐死埋于雪中……
以一个尚在襁褓的无辜生命的死亡来作为本文的开篇,对于孩子,对于孩子的父母,对于也有孩子的笔者来说,都是残酷的。事实上,笔者只是想在哀痛和愤怒的对周喜军的喊杀声中,提出一个问题:
当我们要以合法的方式剥夺罪犯的生命的时候,我们对于生命的敬畏,到底以何为底线?
2000年4月1日深夜,来自江苏北部沭阳县的4个失业青年在南京杀害了屋主德国人普方及其妻儿。普方先生的母亲从德国赶到南京,老人作出一个让中国人觉得很陌生的决定——她写信给地方法院,表示不希望判4个年轻人死刑。“德国没有死刑。我们会觉得,他们的死不能改变现实。”同年11月,居住南京的一些德国人及其他外国侨民设立了纪念普方一家的协会,自此致力于改变江苏贫困地区儿童的生活状况。协会用善款为苏北贫困家庭的孩子支付学费,希望他们能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为他们走上“自主而充实”的人生道路创造机会。这一举动默默延续了9年,已有超过500名的中国贫困学生因此圆了求学梦。
2007年4月16日,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发生了一起韩国留学生赵承熙枪击案。赵承熙在开枪打死32个人之后,也开枪杀死了自己。在之后举行的守夜祈祷会上,人们点亮了33根蜡烛,而不是32根。也就是说,他们既要为那32个受害者祈祷,也要为那一个加害者祈祷。学校在广场上安放的悼念碑也是33块,而不是32块。33块悼念碑旁都有鲜花和蜡烛。在赵承熙的悼念碑下,有个纸条这样写着:“赵,你大大低估了我们的力量、勇气与关爱。你已伤了我们的心,但你并未伤了我们的灵魂。我们变得比从前更坚强更骄傲……爱,是永远流传的……”
2011年7月22日,挪威的布雷维克在奥斯陆市中心制造爆炸案,随后在奥斯陆以西的于特岛开枪行凶,共致死77人、伤80多人。2012年8月24日,挪威首都奥斯陆一家法院判处布雷维克21年监禁。挪威不设死刑,最高刑期21年。
都是恶性杀人案件,却有着截然不同的被害人心态、民众呼声和法院判决,这当中的区别在哪里?难道普方的母亲、弗吉尼亚理工大学的学生和已经废除死刑的挪威民众,他们心中没有悲伤和愤怒吗?
人之所以犯罪,原因是多方面的。很多案件的结果其实是多方面的个人原因和社会原因共同造成的。贫困、贪婪、愤怒、恐惧等,即一些宗教教义中的“恶”或“罪”,都可能成为犯罪的原因。如果死刑不能有效阻止貧困,不能阻止贪婪,不能阻止愤怒,不能阻止恐惧,那么我们为什么一定要用死刑?如果用其他刑罚可以阻止犯罪的人重新犯罪,我们为什么要用死刑?
在刑法中,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最严重的犯罪,因为生命是神圣而无价的,我们之所以反对杀人,是因为我们敬畏生命,这种敬畏应该是一种普世性的。但如果他人在“罪”或“恶”的驱使下杀人,我们是否也要敬畏这些“罪人”或“恶人”的生命?杀人如果有了法律的依据,我们可以不需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我们心中对于生命的敬畏,是否就要划定一个范围?
这些天电影院线在放映周星驰的《西游降魔篇》,在片中,所有的恶魔都是心中有孽障的,要真正地降魔,靠杀是没用的,因为真正的“魔”,在于妖怪的心中,也在于我们对于敬畏生命的不完全的释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