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公平等于公平吗

2013-05-30 23:42刘洪波
新民周刊 2013年44期
关键词:贫困者公平正义市场主体

刘洪波

没有人会说不要公平,但要的是哪一種公平,很不相同。

近日看到一家大报上专家讲全面深化改革,说“政府的作用就是要当看守人,守护公平正义,保护游戏规则,实现市场主体平等”。而听一家央媒在说到“新一轮改革需破‘公平正义关”时,说的则是“让发展成果更公平惠及人民”,谈到的话题包括养老金改革、城乡二元关系、财富分配不公等等。

前一种表述中,市场主体平等即使不是公平正义的全部,至少也被当成最紧要的问题;而后一种理解,将实现公平正义的重点放到共享发展成果。这是两种差异很大的公平正义观。

市场主体平等,舆论高度关切,从此来看,市场主体间不公平,应是大问题。现在市场主体多样,但市场主体平等的说法是有特指的,那就是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不平等,而其他企业之间是否也不平等,没有人关注。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它们是否平等了,舆论上很少人关心,这就像是说它们之间已经平等了,或者即使不平等也不严重,又或者即使不平等而且严重但也不在意,而国企受到的优待则必须在意。

更重要的是,公平正义是否仅仅表现为市场主体平等,或者是否主要表现为市场主体平等。我知道,正经说起道理来,所有人都会表示并非如此,但事实上,一些人关切的公平正义,确实只意味着市场主体的平等,推广一下,也仅仅是所有人在市场上平等。个人作为消费者平等了,个人创办企业的权利、发财的机会、面临的市场规则平等了,公平正义就实现了。

那些要求市场主体平等的人,那些义愤于市场主体不平等的人,并不见得同意劳动者与老板有什么平等,当然有时会说人格上平等,那只是客气话,老板有那么多钱,还养活了劳动者,谁跟你平等,你怎么能跟老板谈判报酬权、休息权、劳保权?

按照这种公平观念,两极分化根本不是问题,先富不仅无须带着后富走,且不能富裕的人正是该被社会淘汰的对象;个人所得税是向能力和智慧征税,极不公平;贫富差距带来的社会矛盾,只要用“你穷只怪自己无能”的教育,加上完备的安保措施去解决就行了。人在市场上公平了,就等于在社会上也公平了,或者说,公平就是市场公平,法律公平、政治公平、社会公平等,都只是市场公平在特殊场合的表现。

按照这种公平观念,如果这个社会还要有一点救济,那可不是为了体现公平,因为公平是早就在市场上实现了的,获得救济也不是贫困者的社会权利,而只是富裕者体现同情心。所以救济必须谨防养懒汉,否则,同情心被滥用事小,同情者上了当事大,因为上当固然可以体现贫困者天性卑劣,但同时也有损于富裕者的智力优越感。

按照这种公平观念,如果一个人发了财,那不仅是智力和道德的证明,而且社会必须为之开辟进一步发财的渠道,这才是公平的进一步扩大,市场主体平等的进一步拓展。与此同时,社会务须保证按财富榜排序分配社会尊重的份额。如果财富缩水,政府还应该去搭救,因为“救富人就是救穷人,救老板就是救工人”。

政府存在的理由是什么呢?“守护公平正义”,具体而言就是“实现市场主体平等”。发展的意义是什么呢?GDP、税收和出产富豪。一些地方说建设服务型政府,其实或者首要指的是服务资本、服务企业家,并以之作为服务社会和公众,好像社会就是企业,公众就是企业家一样。资本认可投资环境优良,就代表政务环境改善了;企业家说营商环境好就是最高的夸奖,市场主体赞扬待遇公平就是社会公平。

“全面深化改革”,将会怎么改呢?会继续模糊市场公平与社会公正,同意公平正义就是市场主体平等吗?这也会改改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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