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妙宽
(江苏兴化市委党校,江苏 兴化 225700)
深化分配制度改革,消除社会分配不公,是多年来举国上下十分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在整个改革过程中,迫切需要科学的理论指导和完善的制度设计。但是,目前我国的分配理论还众说纷纭,分配制度还十分笼统,分配秩序还相当混乱,分配不公还严重存在。因此,创新分配理论,完善分配制度,是中国政治经济学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大理论课题和应用课题。我们认为,社会主义分配理论应该发展创新,应该建立在发展了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的基础之上,由此建立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按基本需要分配三结合的分配理论和分配制度,实现价值理论、分配理论和分配制度的“三统一”,同时要改革和完善与收入分配相关的一系列具体制度。
在本世纪初我国经济理论界对劳动价值论的大讨论中,有不少学者探讨了劳动价值论与分配理论的关系,主要是探讨劳动价值论是不是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理论基础,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分配与价值创造是不是应该保持一致。有学者对此持肯定意见,认为资本主义的主要弊端就在于资本家无偿占有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在于价值分配与价值创造不一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应该使价值分配与价值创造相一致,劳动价值论应该是分配制度的理论基础。有学者对此持否定意见,认为价值分配与价值创造是两个不同领域的问题,没有必 然联系,劳动价值论不是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理论基础。这里的正反两方意见经过反复争论,并无结果,任何一方都说服不了另一方。其原因之一是,这里对问题的提法并不准确、并不全面。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入分配领域的不只是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而是整个劳动产品、整个商品的全部价值。在这全部价值中,不仅包括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还包括物化劳动、科技劳动、管理劳动、服务劳动等等直接或间接、有偿或无偿转移的价值,还包括“总体工人”联合劳动产生的系统效应形成的提升了的新价值。因此在分配理论上需要研究的不只是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关系问题,而应该是价值构成与价值分配的关系问题。如果仅仅研究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关系,无从解释非劳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问题。如果把价值分配与价值创造、价值来源割裂开来,仅用所有权解释分配问题,就使分配理论失去了价值理论的基础,也使价值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必要。所以上述正反两方观点均有不足之处,正确的思路是从价值构成与价值分配的关系上来探索创新社会主义分配理论。
马克思提出过以下的商品价值构成公式:
其中W 为商品价值,C 为不变资本价值,即物化劳动(生产资料)转移的价值,V 为可变资本价值,即表现为工资的劳动力价值,M 为剩余价值,V+M 为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
然而,经过一百多年来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的巨大发展,现代化生产力已经不只是由生产资料和生产劳动这两个简单要素构成,而是一个由多层次、多因素、多变量结合而成的复杂巨系统。商品价值也不只是由物化劳动转移的价值(C)和活劳动创造的价值(V+M)两个部分构成,而是由更多更复杂的组成部分构成。根据我们的分析和推导,应该把马克思的价值构成公式展开和完善为如下的新公式:
其中W、C、V、M 含义同上,S 是社会成本、间接成本、隐性成本,是间接劳动转移的价值,C1是劳动资料转移的价值,C2是劳动对象转移的价值,C3是非物化劳动产品(如服务产品、知识产品)有偿使用转移的价值,V1、V2、V3是活劳动创造的用以补偿劳动力价值不同部分的价值,V1是劳动力价值中生活资料价值、教育培训费用和医疗保健费用,V2是劳动力价值中家务劳动的价值,V3是劳动力价值中求学劳动的价值,M1是劳动者活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M2是无偿利用的知识产品的潜在价值转化而来的剩余价值,即知识剩余价值或叫科技剩余价值,M3是生产力系统中系统效应形成的剩余价值,即系统剩余价值或叫社会剩余价值,S1是公务劳动和公共产品转移的价值,S2是投资利息,即投资有形无形贬值、投资风险、投资经营管理劳动和投资费用转移的价值,S3是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劳动转移的价值。[1]
在全新的价值构成理论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建立起全新的社会主义分配理论。在分配理论上,由于“分配关系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2](P581)“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2](P13)所以价值的分配应该完全决定于价值的构成。既然劳动产品的价值构成中,包括物化劳动转移的价值、活劳动创造的价值、其他生产要素转移和形成的价值,所以在社会主义价值分配中,除了按生产资料即物化劳动转移的价值进行补偿外,还要按活劳动创造的价值和按其他生产要素转移的价值进行分配。从而应该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这种分配并不是基于中国国情、出于利益驱动、为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只能这么做等等被动的、局部的、暂时的原因决定的,也不是由任何人的主观愿望和政策设计决定的,而完全是由客观的内在的经济上的必然性决定的,是由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内在的同一性、可通约性决定的。一方面,按劳分配的“劳”,无论是作为劳动力的“劳”,还是作为劳动的“劳”,无疑是生产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生产要素,所以按劳分配本身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重要内容之一。另一方面,各种生产要素尽管形态各异,作用不同,但在多样性和特殊性中仍然有同一性,这就是其中都凝结着一般人类劳动,从而都具有一定价值,这些价值在生产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中都会直接或间接地、有形或无形地、显性或隐性地、全部或部分地、有偿或无偿地转移到劳动产品价值中,形成劳动产品新价值的各个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劳动产品的价值本身就是由各种生产要素创造和转移的价值构成的,生产要素的贡献本质上就是对价值形成的贡献,就是在生产要素形成、运营和使用过程中的劳动贡献;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本质上就是按劳分配,是按劳分配的固有内容、必然要求和实现形式。经济学意义上所讲的贡献都是专属于人的,纯自然物质,包括地球、太阳、月亮、天体等等无所谓贡献问题,也不参与分配。一切参与分配的非劳动生产要素实际上都是凝结着一般人类劳动的,也都是有主人、有主权人、产权人、所有权人的,归根到底,参与分配的是人而不是物,不是生产要素本身。可见,所谓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归根到底是按人的劳动贡献分配。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本质上也是按劳分配,是广义的按劳分配;与此相对应,过去所讲的按劳分配是按活劳动分配,是狭义的按劳分配。所以,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在形式上可以统一于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在本质上可以统一于广义的按劳分配。
根据新的价值构成理论,我们可以为新的社会主义分配理论,包括工资理论、利息理论、利润理论、地租理论、税收理论、社会保障理论和积累理论奠定坚实的劳动价值论基础。因为在劳动产品的价值构成中包含着物化劳动、知识化劳动和服务性劳动有偿转移的价值C,所以在价值分配中应该补偿这一部分企业成本、直接成本、显性成本。因为在价值构成中包含着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V+M1,所以在社会主义价值分配中应该按劳动贡献分配,应该支付工资,工资应该能补偿劳动力成本价值V,并让劳动者分享一部分剩余价值MX。因为在价值构成中包含着投资贬值、投资劳动、投资费用、投资风险转移的价值S2,所以在分配中应该包含按资本贡献分配的部分,应该给予投资者以合理的利息或利润。因为在价值构成中包含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劳动转移的价值S3,所以在分配中应该包含合理的土地使用费(地租)、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税费。因为在价值构成中包含着公务劳动和公共产品转移的价值S1,还包含着劳动者、社会和历史无偿提供和形成的剩余价值M(包括M1、M2、M3),所以在分配中应该包含合理的税金、积累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而且随着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科学技术的发展、科学管理的发展、社会联系的扩大,劳动剩余价值、知识剩余价值、社会剩余价值,从而整个剩余价值在社会产品总价值中的比重必然越来越大,因而税金、积累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所占比重也会有越来越大的趋势。
上述分析表明,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是具有劳动价值论的充分依据和坚实基础的。上述多种不同的收入分配形式是与多个不同的价值构成部分相对应的。其中,工资(以及各种劳动报酬)是按劳分配的具体形式;利息、利润、地租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具体形式,本质上也是间接的按劳分配和广义的按劳分配;税金、社会保障基金和积累基金则分别是按社会公共需要、个人基本生活需要、社会和企业发展需要分配的具体形式。实质上是各种特定含义的按需分配形式,或者说是狭义的按需分配形式,简言之,是按基本需要分配。由此可见,我国的乃至整个现代社会的分配制度,都是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按基本需要分配三结合的分配制度,本质上则是广义按劳分配与狭义按需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别,不在于有无多种分配形式,包括有无工资、利润、利息、地租、税金、社会保障基金、积累基金等等形式,而在于是以人为本还是以物为本,是以劳动为本还是以资本为本,剩余价值是主要归社会、归人民大众所有,还是主要归资本家、归少数人所有。
在多种收入分配形式中,工资收入与劳动贡献,要素收入与要素贡献,价值分配与价值构成(包括价值创造、价值转移、价值形成)都有对应关系,唯独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益者与提供者可能是不对应、不一致的。在这里除了有体现人道主义和社会文明的理由,有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理由,有实现社会财富边际效用最大化的理由之外,还有劳动价值论的依据和理由。就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益者而非提供者的社会弱势群体来说,他们分享的是社会和历史形成的剩余价值,这种价值本来就是为全体社会成员服务的,当然也应该让他们分享。同时,有许多人之所以成为弱势群体的成员,也往往是有社会的历史的原因的,所以让他们分享社会和历史形成的剩余价值,也是他们的权利和社会的责任,是完全情同理顺的。这样,我们就可以把各种分配形式、把整个分配制度都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科学依据和坚实基础之上。
下面我们可以用一个表格来比较直观地反映价值理论、分配理论、分配制度三者的内在统一:(见表1)
表1 价值理论、分配理论、分配制度、分配实践对应关系表
由(表1)可见,价值理论、分配理论、分配制度和分配实践是内在联系和有机统一的;完全可以而且应该把分配理论、分配制度和分配实践建立在发展了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的科学基础之上,实现价值理论、分配理论和分配制度的“三统一”。
建立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按基本需要分配三结合的分配制度,实现价值理论、分配理论和分配制度的“三统一”,首先是要把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落实到工资福利制度中,逐步实现按劳分配这个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主体的具体化、规范化、法律化、制度化。正如邓小平所说:“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有好多事情要做。有些问题要经过调查研究,逐步解决。有些制度要恢复起来,建立起来。总的是为了一个目的,就是鼓励大家上进。”[3](P102)今天,我们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同样有好多事情要做。其中,把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落实到工资福利制度等主要分配制度中是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事情。
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制定和完善工资条例和工资法,规定国有经济单位(包括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标准,保持公务员、教师、医师和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之间工资和福利标准的合理比例和相对统一,并建立相对同步的增长机制。这不是历史倒退,而是否定之否定。改革是对平均主义的否定,但在实践中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分配不公乃至两极分化。恢复上述制度并加以完善,正是对分配不公、两极分化的否定,正是从两个极端走向公平分配、按劳分配。平均主义不是社会主义,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鼓励大家上进,比资本主义更能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更能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才是社会主义。
1、建立健全最低工资制度。根据刘植荣的研究,世界最低工资平均是人均GDP 的58%,目前中国的最低工资只是人均GDP 的25%,不及世界标准的一半[4](P19)所以,要把最低工资标准逐步调整到世界平均水平。
2、建立健全最高工资制度。根据刘植荣的研究,国外由政府注资的企业,其高管工资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工资标准与高级公务员基本持平,大致是全国平均工资的2.2 倍。[4](P16)2009年2月4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得到政府资金救助的美国金融公司高管工资将受限制,最高年薪不得超过50 万美元;相当于普通职工的12.5 倍。德国限薪在50 万欧元,德国普通职工年薪在3-5万欧元左右,也相当于12 倍左右。[5]国有企业应该参照国际经验,把最高工资控制在上年全国平均工资的12 倍左右。对于极个别有特殊贡献、特殊需要的特殊岗位、特殊人员可以按规定程序酌情提高。
目前国有垄断行业职工的过高收入,既不是按劳分配,也不是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当代中国收入分配不公的主要表现之一,是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矛盾之一。国有垄断企业首先是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企业,是由全民投资、归全民所有、为全民谋利的企业,因此有理由、有必要也有可能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打破垄断企业的内部人控制和垄断,真正落实全民的所有权、管理权、分配权和受益权。为此:
1、要加强对国有垄断企业职工工资福利的监督和管理。作为调节过高收入的第一步,首先要坚决取缔各种不合理不合法的工资外收入,包括各种在工资总额统计中瞒报的收入。
2、要加强对国有垄断企业成本、价格、利润、税收的监督和管理。垄断行业由于缺乏竞争,其产品或服务易于形成垄断高价,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此类价格的制定,要有消费者参加,要由政府协调,要实行和完善价格听证制度、成本公开和信息披露制度,要把过高的垄断价格降下来。不能让垄断企业一方面职工收入畸高,另一方面大叫亏损,只想涨价。对于为了促使用户节水节电节能而制定偏高价格所获得的高收入,要通过相应的税收和上缴利润转归国家所有。要加强对垄断企业及其职工的税收管理,把这些企业和职工收入作为税收监管工作的重点。
3、要加强对国有垄断企业劳动人事的监督和管理。实行全员聘用制、全员合同制、竞争上岗制。彻底打破内部人控制,实行名副其实的全民所有制。要实行劳动人事上的优胜劣汰,让业外人员有通过平等竞争进入垄断行业工作的机会,同时让行业内相形见绌者有淘汰和退出机制。
4、要加强对国有垄断企业经营管理者权力行使、收入分配和职务消费的监督管理。董事会、监事会和领导层的会议活动,特别是有关职工工资福利方面的活动,要尽可能向企业内外职工和群众开放,让群众有知情权、发言权和监督权。
非公有制企业主要是私人投资、包括外商投资和中外合资的企业,不能由政府规定统一的工资标准。但是,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非公有制企业,政府对收入分配也不是无所作为。正如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研究员所说,政府的职能主要有四方面。一是提低保底。二是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三是加强劳动监察,切实维护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四是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根据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变动情况,相应安排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的合理增长。[6]此外,还必须从以下各方面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收入分配的监管工作:
1、非公有制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不得搞假冒伪劣产品和价格欺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劳动制度、劳动时间、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工资福利和职工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监管。
3、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的财务账目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定期上报政府有关部门,接受政府和公众的检查监督,从而切实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职工收入情况、利润情况和纳税情况的监管,保护企业主的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
实行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按基本需要分配三结合的分配制度,除了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外,还要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在各种生产要素中,劳动、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主要体现在工资制度中,剩下的主要是社会成本(S)的补偿和剩余价值(M)的分配问题,在实践上就是如何形成合理的利润、利息、地租、税金、积累基金的问题。此外,还要妥善解决按基本需要分配的资金来源和方式方法问题,也就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问题。因此,应该把多种分配方式落实到工资福利制度、利润利息分配制度、财政税收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多种分配制度中。
目前我国把绝大部分利润留在国有企业,只有5%-15%左右上缴国家。特别是国有垄断企业有大量垄断利润留给自己,以致职工收入高达其他企业的5-10 倍,其中高管人员收入更是几十倍、上百倍。这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影响,引起了90%以上甚至99%以上的人愤愤不平。我国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企业利润理应由全民共享,而不能让少数人独占。因此,现在应该完善国有企业利润上缴制度,大幅度提高上缴比例,譬如提高到50%-90%,这也符合国际惯例。其余利润留给企业作为公积金、公益金等等。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利率市场化又是金融体制改革的核心。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是国有商业银行。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都是由政府规定的,虽然通过初步改革,实行了一定范围的利率浮动,但是还远远没有实现市场化。这就产生两个差距:一是银行存款利率与贷款利率差距较大,二是银行利率与市场利率差距很大。市场利率往往达到银行利率的2-10倍,甚至更高。这两种利率差距又带来许多问题:一是银行员工收入偏高,其中高管人员收入更高,既不是按劳分配,也不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实属不合理分配。二是寻求银行贷款的需求强烈,形成行贿受贿的巨大空间。三是常常损害存款人的利益,有时存款利率实际上是负利率。四是形成民间高利贷广泛存在,规模巨大,利率畸高,导致部分当事人收益过高,风险过大,债务纠纷和集资诈骗案件频发,还导致部分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和企业主出走现象。面对这些问题,国有商业银行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有必要加快推进,同时解决好可能由此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1、在实现银行利率市场化的同时,合理分配银行收入,处理好银行员工、存款人、贷款人和国家各方面利益关系。
2、引导民间金融和私人借贷从暗中进行到阳光下操作,从不受控制到规范管理,注意减少各种负面效应。
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按照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分配关系、完善税权配置的原则,健全税制体系,加强税收法制建设。从调节收入分配来说,目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税收制度:
1、完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低税率为20%,优惠税率为15%。鉴于目前劳动者报酬和居民收入占GDP 比重偏低、企业赢利偏高的现实情况,应该适当提高企业所得税税率,可以把现行的比例税率改革为累进制税率,对垄断利润要规定几档较高的税率。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也要规定几档较高的税率。
2、完善各类资源税。目前,我国资源税只限于对七类自然资源(原油、天然气、煤炭、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盐)征收。实际上,对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海洋资源等等自然资源的商业利用也可以并应该征收资源税。除此之外,资源不仅包括自然资源,还应该包括社会资源和科技资源(如社会资本、社会系统、社会网络、电网、电信网、媒体传播网、交通网、无偿利用的现代科学技术等等)。事实上,垄断行业、房地产业、部分矿业、文艺界、体育界、新闻界少数人收入畸高与社会资源、科技资源、包括各种网络资源的无偿占有和利用有很大关系,他们的畸高收入中实际上包含了很大一部分由于社会资源和科技资源形成的社会剩余价值和科技剩余价值。这一部分价值理应通过税收归全民共享。中国银行私人银行与胡润研究院联合发布《2011中国私人财富管理白皮书》显示,中国富豪在财富来源上,前5 位分别是房地产、制造业、金融与投资、资源、IT 业,分别占富豪总数的23.5%、19.1%、6.7%、6.5%、5.8%,合计占61.6%。[7]显然,他们的财富主要来源于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和科技资源。因此,应该在完善自然资源税的同时,征收社会资源和科技资源税,通过完善各类资源税加以调节。
3、增设财产调节税、遗产税、赠予税。据2011胡润财富报告,截止2010年底,全国有96 万名千万富豪、6 万名亿万富豪、4000 名十亿富豪和200 名百亿富豪。千万富豪有四大类型:55%企 业 主、20%“炒 房 者”、15%“职 业 股 民”和10%“金领”。[8]事实上,千万富豪的巨额财产不可能完全是劳动所得,其中绝大部分是通过合法、非法的手段从社会财富、从各类剩余价值中获得的。因此,对拥有千万元以上财富的富豪应该开征财产调节税、遗产税和赠予税。这样不仅可以让国家每年增加一笔可观的财政收入,而且有利于缓解分配不公,消除两极分化,体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4、加强税收征管,特别是加大对垄断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稽查力度。有多种调查研究资料表明,目前我国在税收征管中漏洞很多,偷漏逃骗税现象相当严重,在各类企业中都不同程度存在。据国家税务局有关部门估计,偷漏税面当在80%以上,甚至有人讲最低也有90%,至于偷漏税额谁也无法弄清。有人归纳税收流失有10 种典型的表现,即偷税、漏税、欠税、抗税、骗税、减免税、避税、包税、吃税、缺税等。[9](P372、377)导致偷漏税的主客观原因很多,除了纳税人谋求利益最大化的倾向之外,税收征管队伍数量不足、素质不高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加强税收征管,严防偷漏逃骗税,严格控制减免税,力求做到应收尽收。为此,一方面要增加税收力量,加强对纳税户的财务检查和监督管理,另一方面要提高税收人员思想和业务素质,加强对征税人的监督管理。
财政制度对政府收支和居民收支有重大影响,完善财政制度是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除了既定的各项财政体制改革外,目前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财政制度:
1、大幅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长期以来,我国财政的社会保障支出、教育经费支出、卫生保健支出所占GDP 比重低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而一般公务支出比重却相反。因此,我国完全有可能也有必要大幅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一般公务支出大幅度降下来,把社会保障支出和公共教育卫生支出大幅度提高上去。
2、从“土地财政”中解脱出来。“土地财政”是指一些地方政府依靠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来维持地方财政支出。官方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超过2.9 万亿元,同比增加106.2%。“十一五”期间(2006-2010年),中国土地出让总收入高达7 万多亿元。十几年来,“土地财政”对缓解地方财力不足、公共品供给融资难,创造就业机会和提升城市化水平等都有很大促进作用。但是,“土地财政”有悖于执政为民的目的。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政绩,而不顾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过多、过滥地出让土地,抬高地价,房价暴涨,普通大众买不起租不起房子的越来越多,百姓的失望和怨气越积越大,对社会的危害性也会越积越大。有专家指出,“土地财政”难持续,“以地生财”害处多。前面是地方政府玩命似的卖地,后面是房地产商拼命囤地。开发商、银行、炒房者、地方政府合起伙来坑老百姓,高房价已经成为社会问题。[10]这种状况是不可持续、充满隐患的。马克思说得好:“从一个较高级的社会经济形态的角度来看,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的。”[11](P875)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是比资本主义社会较高级的社会经济形态,已经废除了土地私有制,实行了城镇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农村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因此我国城乡的土地是全民和农民的共有财产,决不允许开发商和任何人合起伙来坑老百姓,也不能成为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或“第二财政”,必须纳入“第一财政”用来为全民和农民谋利益。现在国家应该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坚决纠正房地产价格虚高的状况,消除各地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更好地践行“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财政收入结构和收入分配结构。
3、处理好各级政府的财政关系,大力化解地方政府债务。在财政管理上,要处理好中央财政与各级地方财政的关系。有人用这样几句顺口溜来形容各级政府财政状况:“中央财政蒸蒸日上,省级财政稳稳当当,市级财政摇摇晃晃,县级财政哭爹喊娘,乡级财政集体逃荒。”有资料表明,截至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107174.91亿元,全国只有54 个县级政府没有举借政府性债务。[12]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形成有其历史的、客观的原因,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也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在债务举借、管理和使用中出现一些问题,有的地方还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应当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存量债务,严格控制新增债务,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柱,是现代社会的“稳定器”,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和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根据我们的探索,社会保障制度是按基本需要分配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和优越性所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得到了很大发展。但是与许多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属于低水平的初创阶段。资料显示,最近几年中国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为11%-12%,而发达国家一般在30%-50%之间,中国目前的水平甚至远低于印度、泰国等国的水平。[13]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副院长白重恩指出:中国的社会保险缴费在181 个国家中排名第一。中国五项社会保险法定缴费之和相当于工资水平的40%,有的地区甚至达到50%,这一比例超过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14]必须尽快扭转这种状况,千方百计增加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
经济学是经世济民之学。只有联系政治制度研究经济制度、包括分配制度的经济学才是政治经济学。只有坚持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经济学才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只有联系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造福中国人民的经济学才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只有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的发展创新才有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发展创新。只有在发展了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的基础上才能创立科学的社会主义分配理论。只有实现价值理论、分配理论和分配制度的“三统一”,实行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按基本需要分配三结合,才能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只有把社会主义分配理论和分配制度落实到各项具体制度和分配实践中,才能使之成为实践意义上的自为存在,解决中国社会现实中的一系列分配问题。只有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配套才能顺利推进分配制度改革,消除社会分配不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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