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应关注的几个政府信息公开问题

2013-05-27 03:47马志新
治理现代化研究 2013年6期
关键词:条例机关行政

■ 马志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迄今已有五年。这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首部全国性法规文件,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法制化建设取得重大进步的标志。经过各级政府的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渐入常规,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发挥了服务作用。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监督意识的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将更直接地反映到各级政府及行政机关的日常工作中。领导干部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以便未雨绸缪,主动作为,积极应对。要切实增强政府信息公开意识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政府工作公开透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特征。李克强总理在今年3月26日国务院召开的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现代社会已经是一个透明度很高的社会,有些政府信息不及时公开,社会上就议论纷纷,甚至无端猜测,容易引起群众的不满,产生负面影响,给政府工作造成被动。与其如此,还不如我们及时主动地公开,向群众“说真话、交实底”。

增强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就是要改变以往政府对待信息公开的态度,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这对于各级领导提高决策能力和执政水平,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科学应对突发事件,引导舆论导向具有重要意义。

重大事件的信息应及时公开

一些重大事件的信息因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参与,比如食品安全、疫情、地震等信息,各级政府就必须按照《条例》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如今年发生的禽流感、四川雅安地震等重大突发事件,各级政府在事件处置过程中,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及时发布救援、防控的措施和进展等信息,让群众及时了解情况,做好防范工作,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以及参与权,取得了较好效果,赢得了国内外舆论的盛赞。在做好信息发布的同时,政府还应注意加强与信息涉及到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经确认后方可发布,以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与政府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曾有媒体报道,有关部门发布统计数据、政策解读及原因分析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引起网民的困惑和热议,造成不良影响,应引以为戒。

社会不实谣传须主动澄清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因此,对社会上出现的谣传,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有责任在第一时间进行澄清辟谣,公开事实真相或有科学依据的论断,防止因谣言影响社会稳定和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2008年6月发生的贵州瓮安事件,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信息公开不及时、谣言盛传,引发不明真相的群众情绪激愤,最终导致事态失控。另外,诸如个别地方地震谣传、群众集体住宿街头等情况,有关部门也应及时主动发布准确信息,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政府公信力。

依法受理公开申请

行政机关依法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条例》实施以来,网络炒作的大量政府信息公开案例,除“三公”经费外,均涉及依申请公开问题,主要是申请人对答复不满意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些行政机关因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办理答复不合法而被行政纠错或败诉。

行政机关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首先,应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申请人,一般为15个工作日,需要延长的共计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过期不予答复即为违法。其次,对于《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予以公开,特别是对涉及申请人切身利益,与其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必须依法提供给申请人。第三,要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总的原则是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注意规避三种风险

目前世界上已有68个国家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法律,我国虽起步晚但进展较快,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申请“零成本”,进入门槛低,由此出现了大量“行为艺术作秀”,如一人申请上百个部门、向每个部门申请上百条信息,且与个人生产、生活无关;二是申请人对答复不满意可以同时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因此,政府信息公开在迅速、广泛推进的同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也面临着考验。

在实践中,应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努力做到规范有序、严谨合法,注意规避三种风险。一是法律风险。当前,全国范围内出现的行政复议纠错、行政诉讼败诉案例屡见不鲜,其中既有行政机关不认真履行职责者,也有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公开、行政决策信息难以公开等情况,需要领导者谨慎决策,并充分听取专家意见,依法妥善处理。二是舆论风险。网络炒作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例,如“微笑局长”杨达才工资收入、生乳国标制定会议纪要、四千万投资去向等敏感信息,对于是否公开、能否公开,《条例》并未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难度。但网民反应“一边倒”,认为所有事项都必须公开。通过公众的广泛参与,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意义重大,但以政府信息公开制造噱头,吸引公众眼球,会因此浪费大量的行政资源。政府和行政机关应坚持依法行政,并自觉接受监督,对经网络媒体报道的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要及时主动进行回应,发布正面信息,解疑释惑,正确引导舆论。对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引起反响的信息,公开前要进行预判,公开后要进行跟踪。三是泄密风险。2010年,某省发生政府信息公开重大泄密事件,40余单位的80余人因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教训深刻。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同志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时刻绷紧“保守国家秘密”这根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坚持做到“先审查、后公开”,尤其对涉及维稳、民族宗教、国防等领域的政府信息,要进行严格审查,不能公开的坚决不予公开,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杜绝泄密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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